績效工資協議
㈠ 如何在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績效工資
首先,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因為根據 《勞專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屬,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其次,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浮動工資部分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既可。事實上,績效工資屬於可變數,不能將具體數額寫進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將績效考評的標准和方式寫進去。在合同里可以說明「按崗位薪酬制度執行」,並保證配套的薪酬制度里對這個崗位的薪酬有明確規定即可。如果企業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將該考核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㈡ 合同里提到的績效工資是否必須要發
如果合同中沒有其它相關解釋,那麼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2000+2000=4000必須足額發放,否則就是違約。
㈢ 個人與企業簽的工資協議是什麼格式
關於------------勞動合同(編號)
甲方:-----------------公司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住址:----------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現就乙方工資待遇相關事宜,雙方根據法律規定,自願、平等協商原則,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入職甲方公司,任職------------,乙方工資為月薪制。
二、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期間內,工資包括以下:
1、底薪1500元;
2、項目提成:------------------------------------(根據你們公司的具體提成內容填寫)。
三、乙方轉為正式員工後,工資包括以下:
1、底薪3000元;
2、績效工資:-------------;
3、項目提成:-------------;
4、固定發放200元抵用卷。
四、其他待遇:
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滿一年後,乙方有權購買公司5%(包含5%)以下的股份。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勞動合同具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簽訂時間:xxxx年xx月xx日
(3)績效工資協議擴展閱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如下方面: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㈣ 合同中有績效工資,可公司不給合同,現在不發績效工資怎麼辦,
1、沒有勞動合同也沒關系,因為有事實勞動關系,你可以用工資條、工資帳單或社專會保險繳納單位、屬檔案存放單位等其中的一個或幾個事實關系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是該單位的員工。單位不提供勞動合同,本身也是違反勞動法,你可以視同單位不簽合同。
2、如果公司拖欠你以前的工資,你完全可以提出要求公司補發工資,甚至索要拖欠部分的25%作為補償金。
3、因為你是自己辭職,離職補償(每滿一年補1個月工資,不足一年按一年算),這個規定,公司會因為你自己主動辭職而不給你了。但是你可以提出:個人辭職是因為企業拖欠工資,違約在先,員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追要補償金,法律會支持你的。
4、先和單位交涉,最好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提出仲裁。
以上回答,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㈤ 合同中,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需要寫清楚嗎
首先,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因為根據 《勞動內合同容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其次,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浮動工資部分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既可。事實上,績效工資屬於可變數,不能將具體數額寫進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將績效考評的標准和方式寫進去。在合同里可以說明「按崗位薪酬制度執行」,並保證配套的薪酬制度里對這個崗位的薪酬有明確規定即可。如果企業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將該考核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㈥ 請問績效工資和補助應該寫在合同里嗎
績效工資和補助應該寫在勞動合同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㈦ 合同工資後簽署績效工資承諾書
這是打法律的擦邊球,如果去勞動局舉報的話,企業就要慘了,如果申請勞動仲裁,你也會贏的,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拿好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之類的,可以要求補齊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