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糾紛的查處程序
⑴ 如何履行職責 查處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
各中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順德區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和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強化司法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的配合,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環境保護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依法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
(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交流,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平台,每半年定期召開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相關部門提起召開,發揮聯席會議的協調指導作用,通報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以及聯合執法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聯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和措施。
(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絡員制度,分別指定一個部門和聯絡員負責查處涉嫌環境犯罪行為的查辦、移送、起訴、判決等各環節的協調溝通,對案情復雜或重大案件進行討論,對有關問題產生重大分歧的,可協商解決或分別提請上級部門確定。
(三)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辦法》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辦、移送、立案監督、起訴、判決等相關情況及時錄入信息共享平台,並可通過平台查詢案件辦理情況,實現行政執法與司法信息互通共享。
二、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
(四)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強化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要嚴格依法行政,強化證據意識,採用現場檢查(勘察)、調查詢問、采樣監測、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
(五)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處環境違法案件,除依法予以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外,對尚不構成犯罪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應予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應當積極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環境保護系統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標准》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防止「以罰代刑」。
(六)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移送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時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依法應當做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或者應當給予暫扣或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相關行政命令或者行政處罰,並將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抄送接受移送的公安機關。
(七)對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違法行為人既不自覺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分工協作,及時立案偵查
(八)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環境保護部門在執法檢查、依法實施排污設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遇到暴力阻撓或者對執法人員進行恐嚇等情況,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需要環境保護部門配合取證、監測、評估污染損失等情況時,相關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相互配合開展聯合執法。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關於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以及聯合辦案制度的規定》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或聯合辦案,依法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對於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責任人員身份不易確定、有逃匿或者銷毀證據可能的,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證據滅失。對於單位涉嫌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控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固定相關證據。
(十)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犯罪事實不成立,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退回相應案卷材料。
(十一)公安機關接到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報案、舉報、控告等,經審查犯罪事實不成立,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應依法及時予以處理;依法應當追究環境違法行政責任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四、依法履職,強化法律監督
(十二)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及時批捕起訴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於重特大和影響較大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偵查。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切實糾正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等問題,對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改進工作,提升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水平。
(十三)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十四)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對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背後有關部門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依法嚴肅查處。
五、依法審判,嚴懲污染犯罪
(十五)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可以向有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收到司法建議後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作出司法建議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審結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時,應及時將相關判決文書抄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十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選聘部分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審理。對於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類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說明,接受法庭和當事人詢問。
(十七)人民法院應充分運用司法手段改善、減輕或者消除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危害狀態,建立資源環境案件的恢復性司法機制。對資源環境案件中的民事訴訟部分,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或者修復環境、賠償損失等責任,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
六、領會《解釋》,嚴格貫徹執行
(十八)《解釋》內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解釋》第一條第四項關於「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的認定應包含以規避監管為目的,採取隱蔽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於「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規定,包括一次性或多次累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數量達到三噸以上的行為。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後的廢物、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依照《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50857-2007》及其相關鑒別標准予以鑒別認定。
(十九)《解釋》第一條第三項關於排放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判定方式:對排放含第一類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並按照該監控位置的排放限值判定是否超標三倍以上,同時還應在廢水總排口或者其他排入環境的位置采樣以判定是否向環境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監測人員無法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對第一類水污染物采樣監測的,應根據生產排污特點及排水管網配置情況來設置采樣點位,作為監控位置。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對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出具檢驗報告的機構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為准。監測數據認可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縣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認可工作程序》實施。對於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中沒有規定排放限值的含重金屬污染物,其中重金屬排放限值不得超過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要求或相應環境質量標准(包括標准數值和測試方法)。
(二十一)《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重金屬」不僅指鉛、汞、鎘、鉻,還應包括《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列明的鎳、銅、鋅、銀、釩、錳、鈷、鉈、銻以及類金屬砷。
(二十二)《解釋》第一條第五項中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但不限於同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處罰:「前列行為」包括第一條第五項中列舉的所有行為,並不要求與前次行為一致,所涉物質可以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任意一類,並不要求與前次物質一致:「兩年內」以第一次行政處罰生效日作為起算時間。
(二十三)對於2011年5月1日以後,2013年6月18日《解釋》生效前的污染環境行為,除情節十分嚴重、性質非常惡劣的案件外,只有行為同時符合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才宜根據《解釋》作刑事追究。如果該行為一直延續到《解釋》生效後,則直接適用《解釋》規定。
七、其他
(二十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環境污染案件,應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引導公眾樹立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推動社會共同參與環境保護。
(二十五)本意見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如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⑵ 環境監察大隊罰款沒交,走了法律程序,對以後的招投標有影響嗎
這個問題不能絕對說有或者沒有影響,一般項目招標對於投標人的要求是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但是如果遇到和你其他條件不相上下的投標人,這又有可能會阻礙你參與投標。
⑶ 治安案件處理程序是什麼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專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⑷ 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職能和工作程序是什麼
主要職責:
1、擬定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工作。
2、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3、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和排污收費稽查。組織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4、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指導全國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5、指導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和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監察執法相關業務工作。
環境監察工作程序:
l、計劃管理 :
①按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污染源名錄,建立檔案;
②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現場檢查 :
檢查的主要內容: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強度、污染源治理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辦理相關環保手續。
3、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檢查處理意見(結果)的落實情況。
4、總結歸檔。
(4)環境糾紛的查處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上述職責,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承擔局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產管理、政務信息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環境監察與稽查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全國環境監察機構的隊伍建設;組織「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
2、排污收費管理處(簡稱排收管理處)
擬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管理全國重點污染源數據系統。
3、監察稽查處(簡稱稽查處)
監督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督辦重大環境污染違法案件;組織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和環境執法稽查;指導環境保護系統環境執法工作;組織實施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後督察工作。
4、區域監察處(簡稱區域處)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工作和農村環境執法工作;督辦重大生態破壞案件;協調解決跨省區域流域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指導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監察執法相關業務工作。
5、行政執法處罰處(簡稱處罰處)
組織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工作;承擔環境違法案件的審查、處理和處罰,並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⑸ 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
日前,環境保護部印發了《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意見》指出,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於防治環境污染和保障人體健康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不當行使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甚至由此滋生執法腐敗,造成了不良影響,應當堅決糾正。
對此,《意見》就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范圍、處罰原則、裁量尺度和懲戒手段等方面做出規定,《意見》要求對於主觀惡意、後果嚴重、區域敏感及屢罰屢犯等四種情況須從重處理。
《意見》首先明確概念,指出「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所適用的法規條款,《意見》提出多個規則,包括:
一、高位法優先適用規則。環保法律(法規)的效力高於同行政級別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三、新法優先適用規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新規與舊規不一致,適用新的規定。
四、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如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五、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環保部門規章如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六、部門規章沖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如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於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裁決。
在環保部門執法過程中,對具體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等行為,《意見》要求各執法部門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過罰相當。遵循公正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嚴格程序。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環境違法案件,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集體討論決定。
三、重在糾正。處罰不是目的,要特別注重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必須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明確提出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和合理期限。對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整治、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的,要切實加強後督察,確保各項整改措施執行到位。
四、綜合考慮。既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也不得排除相關因素,要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2、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3、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6、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五、量罰一致。 應當針對常見行為,確定一批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參照標准,使同一地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六、罰教結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
就如何合理把握裁量尺度,《意見》認為,
一、從重處罰
1、主觀惡意的,從重處罰。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常見的有:「私設暗管」偷排的,用稀釋手段「達標」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質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產」以及「以大化小」騙取審批的,拒絕、阻撓現場檢查的,為規避監管私自改變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方式、采樣點的,塗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拒報、謊報排污申報登記事項的。
2、後果嚴重的,從重處罰。造成飲用水中斷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群眾反映強烈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罰。
3、區域敏感的,從重處罰。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從重處罰。
4、屢罰屢犯的,從重處罰。環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後12個月內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二、從輕處罰。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違法行為所致環境污染輕微、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產生危害後果的,一般性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從輕處罰。
三、單位個人「雙罰」制。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除對該單位依法處罰外,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對其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應當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四、按日計罰。環境違法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的,可規定,嚴格按照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時間,按日累加計算罰款額度。
五、從一重處罰。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具有包容關系的多個法條的,應當從一重處罰,對於違法行為觸犯的多個相關法條,應當選擇其中處罰較重的一個法條,定性並量罰。
六、多個行為分別處罰。一個單位的多個環境違法行為,雖然彼此存在一定聯系,但各自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同時、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意見》最後要求,各執法部門要綜合運用懲戒手段,包括:
一、環境行政處罰與經濟政策約束相結合。對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證券業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為信貸機構實施限貸、停貸措施和證監機構不予核准上市和再融資提供信息支持。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社會監督相結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公布環境行政處罰的許可權、種類、依據,並公開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環境公德缺失、環保守法記錄不良、環境守法表現惡劣並受到處罰的企業名稱和相關《處罰決定書》,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對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還可報告有關機關,通報有關團體及行業協會,撤銷違法企業及其責任人的有關榮譽稱號。
三、環境行政處罰與部門聯動相結合。對未依法辦理環評審批、未通過「三同時」驗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查處後,應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移送工商部門查處;對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應當移送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四、環境行政處罰與治安管理處罰相結合。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阻礙環保部門監督檢查、違法排放或者傾倒危險物質等行為,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五、環境行政處罰與刑事案件移送相結合。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犯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六、環境行政處罰與支持民事訴訟相結合。對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當事人要求提供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情況的,環保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環境信息。
⑹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行政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是獨立的簡化的行政處罰程序。
⑺ ( )是治安案件查處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
A.
排除法:B一定不對,是刑事案件偵察。C也不對,處罰決定是依法作出的。 D也不對,程序包括所有的環節。
只有A,治安案件只有在調查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⑻ 治安案件的處罰程序
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的處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
(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
(2)普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