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放款協議
『壹』 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貳』 財經問題。魏則西事件以來,看到最近富人移民美加風潮正興的新聞好多,為什麼他們富人能突破法律每人每年
將資金轉移至海外的五大途徑
記得炎黃財經有提到過:根據最新修訂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一規定不僅僅是依據國際通用標准對外匯統計制度進行完善,也從一個側面表明,中國居民個人在海外投資已經具有相當的規模。
但是,人民幣目前還不能自由兌換,中國對資本項目的管制還很嚴格,個人每年購匯的額度只有5萬美元。無論是投資移民還是海外置業,都需要動輒數十萬上百萬甚至千萬美元的資金。這些巨額資金究竟是如何出海的?北京青年報記者日前采訪了一些業內人士,探秘其中的究竟。
1 、個人「笨辦法」 每人5萬美元「湊人頭」螞蟻搬家
35歲的金先生去年在美國紐約花300萬美元購置了一棟豪宅。回想這300萬美元的出境之路,他說真是「麻煩透頂」。金先生沒有尋找任何金融機構和中介來幫他完成這一工作,而是發動所有信得過的親戚朋友幫自己,連高中同學的父母和岳父母都上陣了。金先生一共湊齊了60個人,他先把人民幣轉給親戚朋友,然後每人幫他換5萬美元,並從不同的銀行匯往金先生在香港的賬戶。「香港是個自由開放的金融市場,錢到了香港就沒有那麼多約束了。」就這樣金先生的300萬美元如願從香港去到美國。
「錢到了海外賬戶,相對操作也更為便捷。一旦達成協議,買房人就需要把房款從自己的海外賬戶打到監管賬戶。當然,買房人也可以申請貸款,這些專業的手續和流程都由代理人、律師來完成,你只要簽字付款就行了。」在上海開辦了一家海外房產代理公司的張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當然,所有的這些服務都是要付費的。 在海外買房,房款多少這是明的,虧損與否也比較透明。很多人不太留意的是匯率風險。「如果你只是投資,如果人民幣兌美元升值30%,你的房子即便價格沒變,實際上相當於你的投資虧損30%,當然,前提條件是你這錢最終要換成人民幣來花。」 一些有在境外買房經驗的購房者還提醒,不僅要提前在境外開好賬戶,而且最好多開幾個,因為國外也有各種金融監管規定,如果一個賬戶短期內收到大量資金,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從國內匯款時,匯款的用途也不能寫買房,最好寫旅遊、教育支出等。 這種靠人頭拆分金額匯款的辦法,不僅麻煩,其實也違反了外管局「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的要求,按規定銀行應不予辦理。但在實際生活中,這種做法涉及的銀行可能會比較多,單個銀行不容易察覺。即使有所察覺,銀行從客戶角度考慮也往往「睜隻眼閉隻眼」。 雖然這種「螞蟻搬家」的做法比較「笨」,但是既安全,成本也低。除了購匯和匯款的手續費,基本不用花多餘的錢。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很多資金需求不大,只有十幾萬美元或幾十萬美元的人都會採用這種辦法。
2 地下錢庄「洗錢」 移民中介借機提供「一攬子」服務
多名業內人士認為,地下錢庄仍然是現在最普遍的轉移資金的做法。 地下錢庄的操作方法很簡便,內地客戶先把人民幣打入錢庄指定的內地賬戶,地下錢庄在扣除手續費後,將港幣或美元打入客戶在境外的賬戶。有知情人士透露,地下錢庄效率很高,只要客戶提早半個小時告知轉移金額和幣種,錢庄就能按照即時兌換匯率幫客戶把錢轉出去,手續費約在0.8%-1.5%。一個小時內客戶在香港開設的銀行戶頭就能夠收到相應的港幣或美元。如果客戶的轉移資金額特別大,建議還是分批次完成,每次的匯款金額都不要大於100萬元人民幣。 以深圳地下錢庄為例,協助地下錢庄劃轉資金的除他們的香港私人同夥外,還有一些香港的人民幣兌換點,在香港開設幾個外匯賬戶,物色幾個馬仔打理即可。雖然有關部門不斷加大對地下錢庄的打擊力度,但因香港資本項下可自由兌換政策,進行私人兌換和私人資金往來屬於合法。靠人脈關系和個人信譽,地下錢庄每年讓巨量資金在粵港之間無序遊走。 地下錢庄一般也喜歡做熟人生意。一些移民中介也會藉助地下錢庄的力量為海外移民的客戶提供包括資金轉移在內的「一攬子」服務。
3、 銀行「內存外貸」私人銀行跨境金融服務門檻高
「我們會建議投資移民到香港的客戶選用內存外貸的『財融通』服務。」昨天,中行私人銀行北京分部的客戶經理於小姐告訴北青報記者。她舉例說,客戶可以在國內的中行存一筆10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然後中銀香港可以在香港為這名客戶發放一筆金額相當的港幣貸款,用於投資移民有關的金融投資。這一業務也可適用於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
「內存外貸不僅手續便捷,還能幫客戶獲得利差和人民幣升值的收益,所以很受歡迎。」於小姐給北青報記者算了筆賬,目前國內定存一年期利率是3.5%,而境外的貸款利率都比較低,比如香港大約3%-3.5%,新加坡更低,只有1.8%。客戶支付的貸款利息還沒有國內銀行的存款利息多,十分合算。如果算上人民幣升值的收益就更可觀。 據介紹,目前中國銀行私人銀行所提供的跨境服務涵蓋境外投資、融資和日常結算各個方面。依託遍布海外的分支機構,中行可為私行客戶提供南洋商業銀行監管箱、中銀香港財融通、新加坡內存外貸等滿足境外融資用款需求的產品,採取境內存款或代管資產、境外放款的方式為客戶在境外融資、投資固定資產或資本市場提供便利。 mytv365更多資訊。 據北青報記者了解,除了中行,其他銀行的私人銀行也紛紛將跨境金融服務作為服務高端客戶的重點。
當然,私人銀行門檻較高,都在600萬元以上,工行和中行的門檻是800萬元人民幣,招行要1000萬元。
4 、虛假貿易「搭便車」 虛增進口價格外流資金
此外,一些國內有企業的客戶,也採取藉助虛假的境外貿易合同將資金轉移到離岸公司,或者通過「高報進口、少報出口」等方式將資金截留在境外。這種虛假貿易是外匯局最近打擊的重點。 虛假貿易在報關物品的選擇上大有學問。如果是常見物品,價格報送就不能與市場價相差太遠,因為在海關很難矇混過關。中介通常會選擇一些國內鼓勵進口或者高新技術的產品。因為這類產品海關「看不懂」,產品的進口價格往往是「我們說了算」。比如要進口一批先進的仿生器官組織,每個物品的價值在5萬美元,總共的貨值在2億美元,報關時可以將價格提高到10萬美元,在虛增的2億美元貨值中就可以讓國內想外流的資金搭個「便車」。
今年,外匯管理部門對虛假貿易行為重拳出擊,使用虛假貿易方式轉移資金越來越難。2013年一季度,我國內地對港進出口增速逾71%,高出全國平均水平。
『叄』 境內非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怎麼操作
境外人民幣付匯業務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義客戶將款項付到其境內結回算銀行後,答境內結算銀行將匯款指令發送到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再通過港澳清算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賬戶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清算,最後才發到境外客戶的結算銀行。(二)適用范圍適用於銀行試點企業(進口企業不受限制)與通過港澳清算行進行清算的境外參加銀行的客戶之間的跨境人民幣結算。目前銀行可開展與港澳地區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幣結算。(三)操作流程1、付款業務流程①試點企業及其境外交易對手簽署業務協議,約定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②銀行審核客戶提交的付款申請材料(貨到付款項下須登錄國家口岸執法系統核注相應報關單),扣劃客戶人民幣資金後,將匯款指令發送至人行大額支付系統。③銀行通過港澳清算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賬戶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清算。④港澳清算行收到匯款指令後指示境外參加銀行貸記收款人賬戶。⑤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人民幣。
『肆』 購付匯的辦理流程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1.1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外方所得資金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清算情況、向投資各方分配剩餘資金的方法及依據、實際匯出數額的計算方法、稅務情況等);
(2)商務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企業到期應清算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原件和復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特別清算提供商務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前1日銀行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7)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8)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
(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
(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方企業的出資進度、出資賬戶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轉股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4)商務部門關於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5)所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後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復印件;
(6)所投資企業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原件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8)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或中介機構的納稅憑證;
(9)申請前1日購買股權方相關外匯賬戶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減資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說明減資原因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商務部門同意減資的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4)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5)企業董事會關於減資的決議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前1日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4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包括固定回報)購付匯核准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說明合作合同約定償還外方投資的規定、償還金額、償還投資所屬年度、是否以自有外匯支付、若購匯其購匯的人民幣資金、售匯銀行、是否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等事項);
(2)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
(3)經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驗資報告;
(5)企業董事會關於償還外方投資的決議;
(6)若以利潤形式收回投資應提供利潤產生年度所得稅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7)申請之日所有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
(8)償還外資所屬年度的審計報告;
(9)稅前回收投資或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款回收外方投資的,應提供主管財政部門的批復;
(10)外方投資者通過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先行回收投資的,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包括銀行貸款和外方股東貸款的,外方投資者應提供由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僅為外方股東貸款的,由外方股東出具對合作企業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2.1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轉股協議;
(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轉股的批復文件;
(4)受讓方當期所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5)外方若有轉股收益,受讓方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2.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公司董事會關於外方股東減(撤)資決議;
(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減(撤)資的批復文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
(5)申請前一日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
(6)外方若有減(撤)資收益,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3.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上市股份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回購說明(包括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時間安排、股東大會決議、擬選擇開戶銀行等);
(2)購付匯申請或資金匯出申請;
(3)境外開戶申請;
(4)公司承諾函(承諾向外匯局所申報材料屬實);
(5)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6)《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4.非居民境內房產交易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外銷房轉內銷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批復》(匯復〔2000〕246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匯購買境內房產的憑證,包括銀行匯入匯款憑證或海關申報單、房產銷售發票;
(2)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過戶登記憑證、房產轉讓合同及完稅證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付匯及額度核准
辦理依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年第9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劃;
(2)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4)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
(5)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6)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7)境內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8)境外受託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6.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特殊情況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發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1〕15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敞口登記確認函;
(2)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7.跨國公司境外放款外匯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跨國公司擬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議簽訂後,由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
(1)申請書;
(2)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託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議;境外借款人將所拆借外匯資金進一步用於對境外成員公司的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還應當在放款協議中列明放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託條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審計報告;
(4)放款人的驗資報告;
(5)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
(6)中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的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書復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書;
(7)外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經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批准其從事境外放款的批復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以上述批復文件為依據,向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出具境外付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2)無逃匯行為的書面承諾;
(3)有關費用的支付合同或協議等。
『伍』 博世(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博世集團是世界領先的技術及服務供應商,博世在中國生產和銷售汽車零配件和售後市場產品、工業傳動和控制技術、包裝技術、電動工具、安防和通訊系統、熱力技術以及家用電器。
法定代表人:Yudong Chen
成立日期:1999-01-11
注冊資本:16717.3722萬美元
所屬地區:上海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109203974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
人員規模:100-500人
企業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333號1幢6樓
經營范圍:1.在中國政府鼓勵和允許利用外商投資的機械製造、輕工、電子和信息產業領域進行投資;2.開展與公司的投資相關的產品和技術研究、開發和培訓活動;3.向投資者和關聯公司提供咨詢服務;4.在國內外市場上購買不受出口許可證及/或出口商品配額限制的商品以供出口;5.受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託(經董事會一致決議),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1)協助公司所投資企業或作為其代理在國內外市場上購買其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及備件;(2)在國內外市場上作為所投資企業產品的采購代理、銷售代理或分銷商;(3)為所投資企業產品提供售後服務;(4)向所投資企業提供市場開發及咨詢服務;(5)向所投資企業提供倉儲和其他綜合服務;(6)協助所投資企業招聘僱員和提供培訓;(7)協助其尋求貸款並提供所需的還貸擔保;(8)經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及在其監督下,協助所投資企業平衡外匯收支;6.為公司所投資企業的產品在國內的經銷商、代理商、供應商以及公司、關聯公司和母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7.購買所投資企業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後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以及在國內外市場上購買必要的產品為該類集成配套;8.從事與本企業、母公司及關聯企業生產的產品及同類產品的進出口業務及相關配套業務和售後服務,通過傭金代理(拍賣除外)、批發方式在國內銷售其進口的商品;9.在國內采購並以批發的方式銷售商品(特種商品除外)並提供相關配套服務;10.進口為所投資企業、關聯公司的產品提供維修服務所需的原輔材料及零、配件;11.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12.從事倉儲(特殊商品除外)、物流,配送及相關綜合服務;13.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財務公司,向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財務服務;14.經商務部批准,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和境外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並提供相關服務;15.經商務部批准,從事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16.委託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產品並在國內外銷售,從事產品全部外銷的委託加工貿易服務;17.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對境內關聯公司的外匯資金進行集中管理,並且在境內銀行開立離岸賬戶,集中管理境外關聯公司外匯資金和境內關聯公司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以行使財務中心或資金管理中心的職能等(詳見備案回執)。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陸』 境外合資企業向境內的投資方借款,有哪些具體規定,有文號就行,怎麼操作
匯發〔2009〕24號_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不予批復決定;作出批復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准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