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審查
你好,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五條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貳』 淺談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幾個問題
一、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存在的問題
《合同法》頒布後,我國涉外合同的首要問題是法律適用原則如何具體運用。換句話說,就是原《解答》能否繼續適用以及不能適用時如何重新作出解釋。並且,對於原《解答》沒有涉及而現實存在的問題也可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將直接影響到我國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關於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出台以前,依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而《解答》對「合同爭議」解釋為「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就是說,合同的成立應當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同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7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第16條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照這三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應該以中國法律確定,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這里似乎發生了矛盾。
參看當年的實務是如何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94年曾有一個案例,是日本與香港兩公司共同在中國設立企業的合資合同糾紛,雙方未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院審理時,首先依據《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6條確認合同有效,是在未確定合同適用法律的情況下,直接依據中國法律確認合同的有效成立。因當時香港未收回,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直接適用中國法律,而應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但法院顯然沒有考慮《解答》對「合同爭議」的理解,而是把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這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可能適用外國法的特殊性。
新《合同法》頒布後,依據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如果按照原《解答》對合同爭議的解釋,依據特殊法律優於一般法律的原則,涉外合同的成立應該依據該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確定。但是,鑒於《解答》關於「合同爭議」對合同成立的解釋在實務中的矛盾,應該進一步明確涉外合同的成立應適用的法律。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看待默示的意思自治,到底它是不是當事人的選擇,是否應該受到尊重,它直接關繫到適用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結合點。與此類似,有一個經常發生的問題是當事人對仲裁選擇的有效性。依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實務中法院對這些內容的審查過於死板,限制了當事人對仲裁的選擇權,既有違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又不利於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
還有一個問題是管轄權對選擇准據法的影響。另外,外國法的適用與查明也是很值得探討的。
二、原因分析
對於涉外合同立法與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要想很好的解決,首先應該對它作一個深入的分析。
1.如何確定合同的成立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這是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體現。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適用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即合同准據法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直接適用法院地法,有的還以合同准據法為輔。
筆者認為,合同是否成立應以合同成立的准據法來確定,並且不得違反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這里要說明的是它並不是以統一論的觀點適用一個法律體系解決合同的全部問題,因為統一論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存在許多問題,現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排斥。依分割論,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未必就是一個,當合同成立與合同准據法相同時,合同成立便適用合同准據法解決,當合同應適用的法律不止一個時,合同在不同方面就會適用不同的法律,合同成立的准據法與合同准據法就可能不一致了。筆者的上述觀點主要基於如下原因。
第一,如果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因合同爭議可能在不同國家審判而適用不同的法律,這樣就會產生不同的審判結果,不符合審判一致性的原則。人們所擔心的問題是,合同成立適用合同成立的准據法可能不符合法院地國家的強行法律規定。對於這個問題,因為各國法律都規定本國強制性法律和公共秩序不得違反,其違反不具有法律意義,這樣即使法院依據合同成立的准據法確認合同是成立的,法院仍然可以其違反了法院地國家的強行規定而確認合同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次《合同法》本身就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了劃分,成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是不生效的,因此,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是不能違反的,但它並不限制合同成立所適用的法律,而是違反法院地法時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第二,依照《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爭議應適用涉外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解決,涉外合同成立也可能發生爭議,應以合同成立的准據法解決該爭議。這樣既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前面有分析),也避免了《解答》對「合同爭議」的廣義理解與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訂立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間的矛盾。法院強行法律規定不容違反,這一點無需再強調,符合中國法律也是指強行法律規定,而非任意性規范。
第三,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由假使合同已經成立,以此確定合同的准據法來解決。這種觀點創立於國外,但已被我國許多學者所接受。這與國際上1980年羅馬公約和1985年海牙公約規定中關於當事人選擇條款的有效性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具有相同的意義。確定合同的成立依據是合同成立的准據法,不能將一個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那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的特殊性。
第四,如果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那麼合同成立本來就應該滿足合同准據法的要件。雖然當事人選擇法律是狹義上的合同法律適用,僅限於確定合同准據法,即確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但是,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自然也應該考慮到自己簽訂的合同符合所選擇的法律的規定,否則當事人對選擇的法律就太不了解了。
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對於僅因合同成立發生的爭議,應該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成立的准據法,對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依據分割理論確定合同成立的法律,因為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本身就確認了合同的成立,只不過當事人並不是依據與合同履行適用相同的法律認定的。
第五,合同法律適用締結地法的觀點優點在於締結地法為當事人所熟悉,而且締結地法這一客觀標志容易確定。但是,適用它有一些弊端,合同的締結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並且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尤其對於隔地合同,其締結地難於確定,使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具有確定性。
2.是否承認默示的法律選擇
默示的法律選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並未明文約定他們之間的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由法官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和案件事實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向。毫無疑問,明示的法律選擇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中總是得到肯定的,問題在於:默示的法律選擇在本質上是否確實是合同當事人法律選擇的合意?
有人認為,默示法律選擇並不由當事人作出,而是由受理案件的法官代替當事人作出。如果法官簡單、武斷,將會把缺乏根據,主要是他自己的主觀推斷強加給合同當事人;換句話說,即法官把他自己所作的「法律選擇」,硬說成是合同當事人的「默示的法律選擇」。
『叄』 涉外合同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時,我國家法院應該適用什麼法律審理(指出法律和具體條文)
答: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五條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肆』 審查涉外經濟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審查經濟合同,特別是涉外經濟合同,在我國還是近幾年才規定為律師的一項業務的。最近,江蘇省連雲港市曾對該市近年來簽訂的部分涉外經濟合同進行了全面的審查,發現存在不少問題,最後作出決定:今後簽訂標的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涉外經濟合同,必須先經律師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以把好法律關。這說明人們對律師審查合同的重要性有了越來越清醒的認識。如何使涉外經濟合同做到平等、明確、真實、完善、合法,律師肩負著極其艱巨而又光榮的任務。由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這項業務的時間不長,律師在這方面的經驗還十分缺乏,本文試以連雲港為例,對律師審查涉外經濟合同的有關問題,進行一些初步的探討。
一、審查前的准備工作
(一)技術知識准備
律師在審查某項合同前,必須對合同所涉技術問題作必要的知識准備。律師的書架上,應當擱置一些備查的技術書藉,還要向有關的專家登門求教。作這項准備的目的,在於接受審查合同之委託後,不致於在碰到技術問題時茫然無知,無所適從。
(二)法律知識准備
除了解有關法律外,在這項准備中,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內容,那就是必須翻閱合同所涉及的外商本國的有關法律,以查明外商根據合同所為行為是否為該國法律所禁止。另外,我們還必須查明合同所涉外商本國和我國在有關方面是否訂有雙邊協定。例如,我國同日本及蘇聯、東歐等國家在仲裁方面訂有在被告所在國仲裁的協定,這就需要在合同中除排在第三國仲裁的約定。
(三)審查合同輔助材料
1、簽約資格證書
(1)審查法人自己的規約(包括章程、協議、執照等)副本,以查明:這些規約是否禁止該法人從事本合同所涉活動;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否違反該法人所簽訂的其它協議或約束關系,簽署本合同是否得到該法人權力機關的批准,履行本合同是否超越了該法人經其本國批準的經營范圍。
(2)審閱簽約代表人的許可權證書,以查明:根據簽約代表人的本國法律,他是否達到法定簽約年齡,該簽約代表人是否有約束該法人的權力,即是說該簽約代表人在簽約過程中所為的行為是否必然地為其法人所接受。
(3)審閱法人所在國工商管理部門簽發的或公證員出具的證明該法人聲譽的證書,以查明該法人的資信情況。
簽約資格審查並不僅僅針對外商而言,對本國的當事人也同樣適用。例如,連雲港市贛榆縣海頭海產公司在與日本永和產業株式會社簽訂的《中國榆和養殖有限公司合同》中,訂立了與海產有關的進口業務條款,這顯然超越了海產公司的經營許可權,因為在我國,進出口業務限制很嚴,該公司本身並沒有獨立的進出口許可權。
2.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製作是否認真嚴肅,二是可行性研容報告本身是否科學完善,要把項目的進行與否建立在可行性研究的結論上。
3.其它輔助資料
這些輔助資料包括意向書、協議書、備忘錄、來往電文等等。我們知道,隨著合同的正式簽訂,這些資料將作為歷史文件而失去法律上的強制力,但是,在發生紛糾後,如果合同本身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在這些輔助資料中提及了,那麼,這些資料仍然可以作為裁決的依據。
二、審查的步驟和內容
完成了上述准備工作之後,就可以審查合同了。審查大致可分為下列四個步驟:第一,粗審。就是先將合同通閱一遍,以求對合同內容有一個大體的了解。一些文字、語句、標點上的錯誤,內容上明顯的缺陷以及存疑問題等可以於此時發現。第二,細審。這一階段要求將合同逐條逐章地仔仔細細地審閱。這一階段的任務是要求律師充分運用淵博的知識挖掘那些不易被人發現的錯誤,把第一階段的存疑問題逐一搞清。第三,通審。這一步要求律師用連貫的對照的方法去尋找邏輯上的毛病。第四,回訪合同起草人。這一階段律師要向起草人了解起草合同的意圖和對某些條文的解釋,以尋找合同起草人詞不達意的地方,使合同能真實地表達合同起草人的意思。當然,上列階段的劃分僅僅是為了表達上的方便,事實上,律師們往往將這些步驟交替地反復地進行,無須嚴格分開。
開始審查合同時,律師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注意合同的平等性
合同中權利義務對等的重要性,大家都較明白,但在具體訂立條文時,人們往往忽視這一點。比如,連雲港市輕工公司和日本三得利株式會社就合營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而訂立的《技術援助協議》中,一方面規定日方向公司轉讓的技術訣竅是有償的,另一方面又規定中方所搞的革新、創造、發明應當無償地提供給日方,這就是缺乏平等性的典型例子。又如,該市旅遊服務公司在和香港大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的《雲華賓館合同》中規定:「每年支付給乙方(港方)的凈利潤和可供分配的折舊費,由本合營公司自有外匯中給付,外匯如有不足,由甲方負責解決。」合資經營企業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共擔風險,港方對合營企業有經營管理的權利,也有努力使企業外匯平衡的義務,因此,由中方保證港方的外匯收入,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注意合同的明確性
合同必須明白易懂,以防對協議的解釋發生爭執。合同的明確性,大致可以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內容的明確性。譬如,在獨家經銷合同中,常規定經銷者有不能經營競爭性商品的義務,但如該經銷者是綜合商行,經營商品的范圍較廣,究竟什麼樣的同類商品可以經銷或不可以經銷,若不明確加以規定而只是籠統地提出禁止經營同類競爭性商品,則對該經銷商不利。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律師應當建議合同當事人將條款加以具休化。其二,是語言的明確性。它包括語句、文字、標點三個方面。這些方面不明確,不僅看起來難懂,而且會影響合同的解釋。如連雲港市僑聯在同香港程某某女士訂立的《雲僑彩色照像列印中心合同》中規定:根據「本合營企業每年的稅收利潤」分紅,「收」系「後」之誤,意思全然不同。其三,思維邏輯的明確性。例如寫成賣方在倫敦將貨物交給買方,又寫成買方在連雲港市從賣方處收取貨物,這樣寫法,在邏輯上顯然有矛盾。
(三)注意合同的真實性
這就是要求書面記載必須和當事人意圖完全一致,切忌詞不達意。例如,連雲港市建設開發公司在和香港西園國際貿易公司訂立的《華盛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合同》中規定,「根據x法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應改為由藍事會按照x法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果按原文理解,x法似乎規定了董事會有隨意決定折舊年限的權力。合同的真實性還有一個內容,就是合同的內容必須是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自由意志的體現,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也不允許任何第三者強迫合同各方達成某種協議。
(四)注意合同的完善性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對涉外合同應有的條款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們可以用來查對,務必不使當事人對合同由於有所遺漏而發生糾紛。審查長期協議時,應當考慮到可能發生的變化。例如,連雲港市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甲)、日本日揮株式會社(乙)及日本三得利株式會社(丙)在簽訂的《麥芽、啤酒製造成套設備設計任務合同》中,只限制了甲、乙雙方的權、責、利,對丙方的義務卻未予明確。為此,筆者在為該合同所作的法律意見書中,建議增設丙方的責任條款。
(五)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才是有效的合同。合同違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由於簽約當事人不懂法律所致。例如,連雲港市電訊器材廠與美國ARANE International公司簽訂的《海月賓館合同》中規定:「董事會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爭端,提請中國連雲港地方公證處按照法律程序仲裁。」公證處是國家證明機關,怎麼能夠仲裁糾紛案件呢?又如上述雲僑彩印中心合同中規定:「董事長是本合營企業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何來法定代理人呢?另外一種是簽約當事人有意違法行事。如上述啤酒、麥芽生產設備設計合同中規定,乙方按中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向中國稅收機關交納所得稅,但甲方必須先將酬金全部匯往乙方在日本的開戶銀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明文規定:「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每次交付的款額中扣繳。」因此,該條款明顯地違反了我國稅法。
三、法律意見書
這里所說的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審查合同之後對合同提出的書面修改意見。它包括序言、主文、結語、簽署四個部分。
(一)序言。應用簡潔的語言表達下列內容:1.委託人,2.被審查合同的當事人,3.被審查合同的名稱,4.律師在審查合同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二)主文。法律意見書的主文應做到條理清楚,語言簡潔,重點突出,說理充分,必須點明問題的嚴重性,提出修改或補充的合理方案。
(三)結語。審查合同的法律意見書一般以下列文字結尾:「上列法律意見供本合同當事人在修改完善本合同時參考。」
(四)簽署。法律意見書必須由審查律師簽名,一般不宜用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本身的名義簽署,也無須加蓋公章。
『伍』 在某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審判中,中國法院確定應當適用甲國法
選C
法律適用法規定的是 在涉外民商事糾紛中 哪些情況應該適用哪國的法律
國際私法學過嗎?沒學過的話還真不好解釋 《法律適用法》是11年的新法呢。。。
『陸』 涉外合同是什麼,涉外合同審查需要注意什麼
我國《合同法》所說的合同,以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為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兩類。所謂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或者產生、變更、終止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對外貿易性質的涉外合同(或稱為對外貿易合同),它是指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訂立的合同。
注意事項:
1、首先要做好市場調查和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了解,搜集多種必要的信息資料,這是簽訂涉外經濟合同的基礎和前提;
2、訂立涉外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涉外經濟合同的條款必須齊備,文字表達必須准確;
4、要注意訂好擔保條款;
5、對於仲裁條款應明確地加以規定。
『柒』 一個涉外合同糾紛,外國的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中國當事人向中國法院起訴,兩邊法院都受理了案件,如果
一、這叫平行起訴,在國際商事糾紛中比較常見。
二、看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管轄版權法院權或沖突准據法,如果有約定,則可以以某一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向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如果沒有約定,則兩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尤其是美國法院,遵循長臂原則管轄,只要與美國有一絲哪怕是間接聯系,美國法院都有管轄權,都會立案的。
三、如果在管轄權上無法異議,則你們只能兩個法院案件都應對,當然費用和成本會增加不少。可以考慮委託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介入,爭取庭外和解,和解後雙方按和解協議自行撤訴。
四、如果將來兩個法院的判決,不一致,相互沖突。這個也是正常的。各自都可申請本國法院強制執行,主要看可執行財產在哪個國家。由於二者有沖突,如果可執行財產在另一個國家,到該國家申請強制執行,是不可能的了,因為:法院優先承認本國法院的判決。
『捌』 涉外合同糾紛怎麼選擇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范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第二條對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審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四條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六條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實施監督,凡越權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應當通知或者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七條本規定於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規定人發布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玖』 在某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審判中,中國法院確定應當適用甲國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故A錯誤。第9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故B錯誤。第10條第2款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故C正確,D錯誤。
『拾』 律師參與涉外合同簽訂需注意哪些問題
注意以抄下幾種情況的適用
1、兩種語襲言語義沖突或不明時,選擇適用中文
2、法律的適用:適用中國法律法規
3、糾紛處理:可以選擇仲裁或者法院(如果經過衡量,認為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小,可以選擇仲裁途徑,因為仲裁時間短,且在國外也具有執行效力,需注意仲裁是一裁終局;管轄地需要確定在你方所在地區)
合同內容方面就看你的專業知識了,怎麼幫你方盡量減少法律風險,又不妨礙合同最終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