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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一方簽字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 2021-03-06 06:24:31

A. 沒有日期的協議或者只有一方簽字的協議有效嗎

沒有日期的協議,或者只有一發簽字的協議是沒有效的,且協議是雙方,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如果有糾紛解決問題的時候,它就是證據如果寫不清,那就是沒有證據:

B. 協議書只有一方簽字在法律上它有效嗎

您好,沒有雙方簽字的合同,自始未生效。

C. 請問合同一方簽字後另外一方長時間沒有簽字,是否還有效

1.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工資
2.勞動合同是簽訂雙方發生糾紛時的有力證據,雙方應內該同時簽字才生效。現容在你不能確定公司是否已經簽字,等於把合同是否成立的主動權送給公司方。
3.合同應該同時簽訂,且雙方各執一份。你可向勞動部門反映公司的違規操作行為。

D. 協議只有簽字是否有效

如果是雙方真是意願的體現,並不是強迫簽字的,且協議內容合法,則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E. 買賣合同只有一方簽字有效嗎

一般情況下屬未成立合同,單方簽字對方未認可的該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內共和國合同法》容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5)協議一方簽字是否有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F. 合作協議是否簽字就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這里有一個問題,即您的問題:只簽字了而一方需要蓋章而沒有蓋章,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法理上說,此時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蓋章,所以該合同理論上是成立的.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區別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換句話說: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僅成立而沒有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那麼,您的合同成立了,是否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這里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它是否屬於應當幫里批准\登記的那種合同,因此無法准確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隨便的.因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經過批准或登記,比如政府\軍隊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那麼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了.但在合同變更之前,依照原合同執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執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假定它是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那麼此時它盡管成立了,但沒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協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義務.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於您沒有責任.由於前一個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與對方簽定合同,您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里:」(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決定了,對方可以要求你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此復
王世龍律師
這樣可以么?

G. 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有效的。合同成立只要當事人1.有行為能力;2.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3.合同內容合法內;4.合同標的容確定、可能。而合同生效則不同,通常情況下,合同簽訂時即生效,但是也有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這類合同就需要等到條件發生、期限到達才能生效。您這種情況只要您簽字了就算雙方都簽字了,一般情況下就生效了。

H. 夫妻協議一方簽字有效嗎

以買賣房產為例,
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因此,若房地產權證是記載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記載在非簽合同一方名下,考慮購房人具有依據房屋權屬證明審查房屋的所有權狀態的義務。在房屋共同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簽合同一方名下時,在購房人僅與夫妻中一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而且在簽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權下,此時,不能輕易認定購房人為善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賣人的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上述情況中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賣人的配偶最終拒絕追認合同的效力,則該合同不能作有效處理。反之,如果房屋僅登記在夫妻其中一人,該《房屋買賣合同》由登記的權利人簽名。
考慮到購房人對房屋出賣人是否有權處分房屋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的規定。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購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唯一的所有權人,其有權處分房地產。購房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信息。事實上,購房人也難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將審查義務強加於購房人將不利於鼓勵交易,也將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維護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因此,在這情況下,認定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為宜,若因此損害到出賣人的配偶的利益,出賣人的配偶可向出賣人請求賠償損失。在案例三中,由於該房是只是登記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沒有其它證據證明甲乙在簽訂合同有惡意串通損害乙配偶的情況,應認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後,其請求乙交付房屋和辦理過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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