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分配糾紛
『壹』 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這個主要是看誰跟誰的糾紛:
如果是家庭內部糾紛的話,肯定是以協商為主,如果專協商不屬一致呢,可以提起一個分家析產的訴訟來解決,請求法院判決。
如果是村民跟村委會之間的糾紛的話,那麼可以就村委會的一些分配決定去起訴,要求一個合理的補償。
如果是被拆遷人和拆遷部門之間的糾紛,那麼可以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在拆遷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時候,我們可以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
『貳』 徵收土地補償費分配,怎麼解決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不知抄你是什麼問題內部分配的話襲,只能就是家裡的事自己解決。
如果是村集體和你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對於土地補償費具體的分配辦法,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民主決議,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主要用於被徵收農民。
『叄』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屬於民訴受案范圍嗎,法律有何規定
如果是和行政機關之間關於補償款多少的糾紛,屬於行政案件,應當是行政庭審理
如果是關於集體之間補償款的內部分配問題屬於民事糾紛,適用的是民法以及相關的一些法律。
『肆』 土地補償款分配不合理如何訴訟
認為土地補來償款的分配不源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伍』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需要提交哪些證據目錄
征地補抄償款糾紛作為原告襲需要提交以下的證據:
第一,原告的身份證明,證明其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原告與徵用方簽訂的補償合同或者協議,確定原告應該取得的補償款數額;
第三,被告的身份信息情況,工商登記信息情況;
『陸』 如何打土地補償費分配官司
先找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找專業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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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怎麼解決
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直接關繫到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能否得以版保證,關繫到被征地農民的切權身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捌』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
一、審理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面臨的困難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難以認定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主體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因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是處理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前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事關廣大農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屬於《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此問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和相關規定。正因為如此,在目前的情況下,由於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作出規定,造成執法標准不統一,故在實際操作中,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存在不少爭議。
2、糾紛雙方矛盾尖銳,已形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對於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屬於涉及農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分配方案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即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但在實際過程中,分配方案的形成,往往帶有很多的行政色彩,即村民委員會的領導過度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利用自己的職權或自己在村民中的威望,過多的干涉分配方案的形成,使得本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卻被排除於分配方案之外,或者對相同條件的人實行差別對待,從而引發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當然,在這一過程中還不排除個別腐敗現象的存在,使農民所得很少,無奈只有四處上訪。這樣,社會矛盾變得尖銳起來,對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的影響,增大了人民法院審理工作的難度。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爭議的個人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受我國目前的戶籍制度的約束,常住戶口是判斷公民戶籍所在地的最基本的依據,也是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最基本的條件。由此可以確定爭議的個人與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存在生產上的關聯性和其是否必須由該組織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當然也可以認定,常住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個人(在校大學生、部隊服役的軍人等特殊情況例外),當然不可能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爭議的個人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針對我國現有的生產方式,在城鄉差別仍然存在的情況下,農村土地雖然歸集體所有,但大多數農民仍然是以耕種土地為主,即爭議的個人需利用該組織的土地等財產從事生產活動,並且以在該土地上生產所獲得的勞動成果作為自己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障,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財產性的主要表現。
3、爭議的個人是否與其他村民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所決定,集體經濟組織是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組成的具有延續性的共同體,其成員都以較為固定的自然環境作為自己生產和生活的場所,特別是傳統的農耕社會的歷史積淀,其成員大多還具有親戚鄰里的典型的鄉土特色。因此,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非單個的、彼此不相聯系的生產與生活,而是具有較為密切的和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即在生產中彼此協作,在生活中互相照顧。
4、爭議的個人是否享有了應有的權利和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爭議的個人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一,依法享有自己應有的權利,如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參加村民大會,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行使表決權,在有關選舉中,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另外,在需要履行義務的時候,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如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的勞動,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的項目(如修公路、蓋學校等)捐過錢或出過力。
三、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類型及處理
根據《解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理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安置補助費也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放棄統一安置,就應當予以支付。對這兩類糾紛,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不存在爭議,況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因征地補償費分配而產生的糾紛,在實踐中主要有下列幾種:
1.外嫁女。這是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中最為常見和最為突出的一種類型,在現實中,如娘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相對富裕,外嫁女即便長期在夫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和生活,也不願意將戶口遷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分配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額。對此,如果其出嫁後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並不以原村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對屬於此種情況的外嫁女應不再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分配請求應當予以駁回。而對於女方出嫁後,仍在原村耕種土地,並按時繳納集資提留等,履行了相應義務,又未改變原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2.上門女婿。按照上述對外嫁女的分析,上門女婿應當按照對外嫁女的認定方法進行處理,這有利於農村地區的和諧與安寧,特別是對農村有女無兒戶的老人作到老有所養,有著積極的意義。
3.在校大學生。(1)原籍是農村戶口的大中專在校生,其戶籍的遷出並不是表明自己已脫離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於一種學籍管理規定的行為。學生在校讀書不是就業,其生活或學費主要來源於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員的供給,所以,其並未脫離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由此所獲得的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2)戶口遷出的大學生畢業後,長期沒有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生活的,表明其並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其實際上已脫離了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無論是就業還是待業,戶口即便是遷回原籍也不應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當然不能得到支持。
4.在部隊服役的軍人。在其服兵役期間,不能因其戶口遷離而否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我國的兵役制度規定對農業人口的軍人服役期滿後,原則上是返回兵源地。在其復員後,如政府未給安排相應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戶的,說明這些人仍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來源,故應認定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5.超生子女。超生子女固然違反了我國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但大多超生子女都會在經過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處理後將其戶口落於村集體。此時這些超生子女已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其應具有作為集體經濟組織一員的權利,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是不存在爭議的。但對沒有經過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處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卻存在著爭議。依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超生子女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不因父母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受到影響,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當然獲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同時也應享有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其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應當予以保護。
6.勞改、勞教及服刑人員。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勞改、勞教及服刑人員,均是因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人,這些人員雖然因自己的違法行為受到了國家法律的懲罰,但並不因此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其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當然應當予以保護。況且這些人在勞改、勞教及服刑期滿後,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與生活,確保這些人的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不僅有利於他們的生產與生活,更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