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說明
Ⅰ 合同問題說明
按照圖片上合同內容,合同條款第三章合作條件,表述的不是很清晰,經營補貼3.2萬和12萬扶持額度,是交付定金即可享受還是……,此處不弄清楚,就沒法回答你的提問,抱歉
Ⅱ 請教有關合同價格說明的問題
有點復雜
可以將之前的服務內容作為新的服務內容的一部分,然後根據服務內容多少按比例計算
至於之前已經支付的就按照預付款處理
看是否合適
Ⅲ 合同附頁 想對合同中的一些條款進行說明和補充
這個附頁也可以是附件、附錄,或是補充協議等形式出現。
不過關鍵是要在原合同中有合同組成及合同的解釋順序的條款,這樣通過這個條款直接可以將附件或附錄等文件作為比原合同文件更高的解釋權了。
如果合同已經簽訂的,那就要將你的附頁內容以補充協議形式進行簽訂了。
Ⅳ 簡要說明合同的寫法
建議先確定你要的是哪種合同,有勞務合同,采購合同,技術合同,工程合同等等不同的,寫法也是不一樣的。從網上搜個範本模仿寫就可以了。合同名稱,簽訂時間,地點,期限。涉及的主要內容,如何履行,費用如何結算等,糾紛處理等等,實在是沒法在這里詳細說明。
Ⅳ 合同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抄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Ⅵ 合同說明怎麼寫
證明
甲方與乙方於某年某月簽訂的某某合同,合同項下以甲公司名義產生的全部權利、義務均由丙公司承擔。
特此證明。
如有幫助,敬請採納。
Ⅶ 合同的解釋及其方法
論合同的解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喬新生
關於合同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12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這一規定實際上同時採用了意思解釋(文義解釋)、整體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以及誠實信用解釋等多種解釋原則。它對於我國司法活動中判斷合同條款所蘊含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由於法律條文將諸種解釋羅列規定,在遇到具體合同條款時,有可能會出現非常大的問題。因此,明確合同各解釋原則之間的關系,對正確適用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具有重大的意義。
合同的解釋原則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文本解釋和意思解釋。所謂文本解釋是按照合同條文的語言表達方式對合同進行的解釋。合同是由文字或語句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通過對語句或文字進行慣常的邏輯意義分析,解釋合同中的內容。例如,合同中出現「責任」一詞,依照通常的解釋,應為「負責」之意,而在合同中出現,能否解釋為法律上的責任,進而理解為違約責任?從文本解釋的原則上來分析,將合同中的「責任」解釋為違約責任是大有問題的。從合同的語句上來看,「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對合同承擔責任」是一個空泛的要求,它不具有任何意義。當事人不可據此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它只是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的一種通常情況下的期待和在此情形下的一種道義上的約束。不應當解釋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很顯然,如果合同中去掉這一條款,對合同的效力並沒有任何影響。如果沒有法定違約責任的存在,法官據此判決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法理上實難說通。文本解釋的意義就在於緊扣文本字面意義,通過對合同文本中各個詞彙的逐字分析,了解合同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這是一種機械的解釋原則,但它符合「外觀主義」的要求。所謂外觀主義就是在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時,以合同的表現形式為准,從而判斷合同的效力。當合同中的詞句出現多種含義時,文本解釋將遭遇重大挫折,因為它拘泥於合同的文本,無法跳出文本本身探究合同條款的真意。但是,這種解釋方法往往體現了形式上的正義,它能夠督促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謹慎地評估關鍵詞句之間的關系,從而使合同的表達更為嚴謹。如,合同規定,「履行的期限方式為:第一次交付生產定金貨款總額的50%」。這里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當事人約定的「生產定金」與「貨款總額」為何種關系?從語法結構上來分析,該條款中的生產定金與貨款總額應為同位關系,兩者在內容上並無不同。生產定金即為貨款總額的50%,而貨款總額的50%即為定金,盡管這樣的約定是違法的。
而意思解釋則不同,它以合同當事人的內在意願為解釋的原則,如果說文本解釋是關注合同的「形」,那麼,意思解釋則是關注合同的「意」,它是一種文義解釋。法國民法典第1156條規定,解釋契約時,應當探究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於文字的字面意思。這種解釋方法符合民法上的「意思主義」要求,它關注的是合同條款所表達的當事人的內心想法。當內在意願與外部表示不一致時,以當事人的內在意願為准。但是,如果一項條款可能有兩種以上的意思時,該如何理解合同的條款?法國民法典規定,在此情況下,寧可以該條款可能產生某種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而不以該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同樣是「雙方都應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責任」,依照意思主義或文義主義的解釋原則,這里應當理解成為法律上的「責任」,但由於它缺乏具體的規范要素,所以還不能被視為違約責任條款。
(二)整體解釋與分別解釋。整體解釋是將合同的各個部分看作是一個完整統一的整體,通過對整體中各個部分作用的分析,判斷條款中所包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分別解釋則是將合同的各個條款分別進行分析,從而探究各條款所要表達的內在意思。例如,某旅遊景點在售票處貼出告示,規定「第一,小孩1。2米以下免票;第二,1。2米至1。3米半票;第三,成人可免費攜帶一兒童入內。」依分別解釋原則,旅遊風景管理處可以要求1。2米至1。3米的兒童購買門票。但是依照整體解釋的原則,有成人跟隨的1。2米至1。3米的兒童並沒有購買門票的義務。因為風景管理處的格式合同的意思應當為「成人攜帶的兒童」可免費進入,而「沒有成人跟隨的1。2米至1。3米的兒童」則必需購票進入。這樣規定令人費解。但由於它屬於格式合同的范疇,因而應當作出對旅遊者有利的解釋。
(三)目的解釋與情勢解釋。所謂目的解釋是針對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對合同進行解釋。法國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文字可能有兩種解釋時,應採取適合於契約目的的解釋。而情勢解釋則是根據合同履行的情勢對合同進行解釋。目的解釋側重於考察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它探究合同簽訂時當事人的目的取向。是一種靜態的思維。而情勢解釋則是根據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情勢對合同進行的解釋,它是以果求因,即以合同的履行結果來判斷合同的內容,推斷合同的原意。情勢解釋是一種動態的解釋。它立足於「現在」,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判斷。合同的目的解釋旨在幫助當事人達至合同的目的,實現合同訂立人當初的意願。而情勢解釋則有利於合同的實現,是對合同原意的一種「良好」的推斷。目的解釋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種方法,它更能體現合同的原始意義。
(四)誠實信用的解釋與習慣解釋。習慣解釋是根據交易當事人所採用的通常習慣對合同進行的解釋,它實際上是以普遍接受的客觀標准作為理解合同條款的依據。誠實信用實際上也已成為交易習慣的一部分,誠實信用解釋原則要求依照誠實信用的標准分析合同的條款。但由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極為概括抽象,乃屬一白紙規定」[1],所以,誠實信用的解釋實際上淪為了「白紙」解釋。
我國《合同法》將諸多合同的解釋原則融為一個條文,在表述上至為簡潔。同時將合同的解釋規范放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也非常合理。但是,由於條文表述過於簡單,以致於各種合同解釋方法的要素缺乏,在何種條件下適用何種解釋方法語焉不詳。這種缺乏具體假定的規范在適用時往往會引起爭議。法國將不同的合同解釋規范通過不同的條文進行表述。各規范的作用表現得十分明顯。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釋方法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由於我國《合同法》解釋原則彼此間缺乏層次性,這為採用不同的合同解釋方法可能導致的混亂埋下了伏筆。從司法實踐上來說,這種立法體例也為法官的裁量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但對交易當事人來說,則人為地增加了不確定性。
依筆者看來,合同的各類解釋原則適用的假定是不同的,合同的解釋原則之間也應當有一定的層次。具體地說:第一,整體解釋的原則旨在確定合同的性質,進行法律行為的識別,對個別的合同條款進行整合。第二,意思解釋原則旨在確定個別條款的效力。第三,目的解釋旨在實現合同的目的,通過對合同目的追尋確定合同的本來意義。第四,習慣解釋是藉助外在的標准,理清合同條款的本質。第五,誠實信用的解釋原則則是以合同的基本原則對合同的條款進行解釋。在這些解釋原則中,有主觀原則,如意思解釋原則,目的解釋原則等。大陸法國家在解釋合同時,一般堅持以主觀解釋原則為主。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對合同的解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考慮交易上的習慣。而英美法國家在合同解釋時,主張以客觀主義為基礎,例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0條的解釋是:法律所要求的不是相互之間的同意,而是這種同意的外部表示。
我國合同法的解釋應當堅持上述假定,便於不同的合同解釋規范准確地適用。與此同時,我們還應當注意到各種解釋原則之間的層次性。我們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抽象的解釋原則,交易習慣是解釋的主要標准,在合同的內部,應當以整體解釋為基礎,「將合同的全部條款相互解釋,以確定每一條款從整個行為所獲得的意義」[2]。同時兼顧合同的目的與合同簽訂時當事人的內在意願。簡言之,在合同解釋時,堅持客觀標准與主觀標准相結合的辦法,以客觀標准為主,兼顧主觀標准。
注釋:
[1] 梁彗星:《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
[2] 《法國民法典》第1161條
[3]參見崔建遠《合同法》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第86頁。該書作者認為大陸法與英美法關於合同解釋的原則均為以客觀標准為主,以主觀標准為輔。
人民網 20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