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動物侵權
⑴ 一部日本動漫 男主角頭上斜戴著一個白色的動物面具,面具像貓又像狐狸穿著和服 這是什麼動漫
出自動漫螢火之抄森。
銀襲,ギン(或阿金(金/Kinn)或阿銀(銀/Ginn)﹛由於字幕組不同而翻譯不同﹜)(日文:ぎん):金是從小被遺棄在森林裡的嬰兒,山神大人可憐金,用法術讓金活下來。可是不能碰到人類,若碰了人類金就會消失。住在森林裡、戴著面具。自稱是"妖怪"。被妖怪保護著。
拓展資料
《螢火之森》 (蛍火の杜へ)是綠川幸編著的漫畫作品。短篇漫畫(只有1話)後綠川幸為配合動畫又補了個特別篇。(後被改編為劇場版動畫,已於2011年九月上映)。
故事發生在被翠綠色覆蓋的 "山神之森",小女孩螢遊玩之中迷失了方向,遇到了帶著狐狸面具的少年銀,二人結下了奇妙的友誼。此後每一年,螢都會來到這片山林找銀,但銀的真實身份則是一旦被人類觸碰就會消失的靈物。
⑵ 日本政府:若因接種新冠疫苗死亡,一次性賠270萬元,你支持此規定嗎
一:日本疫情日本政府:若因接種新冠疫苗死亡,一次性賠270萬元,我支持此規定。
自2020年初全球新冠病毒疫情爆發以來,全世界各地都有感染新冠病毒的事件,日本本土的新冠病毒疫情也不容樂觀,仍有19000多例確診病例,新冠病毒疫情給日本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打擊,其中旅遊業更是深受影響,制約著日本經濟的發展。所以日本政府要鼓勵民眾大規模進行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種,從而有效控制當地的疫情形勢,逐步恢復社會經濟發展。新冠病毒疫苗作為一種新型的疫苗,接種之後還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為了減少民眾的顧慮,日本政府表示不管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失,如果因接種疫苗而死亡,國家將向死亡遺屬支付4420萬日元,摺合人民幣270萬元,此外作為喪葬費還會額外支付20.9萬日元,摺合人民幣1.3萬元,對於接種疫苗後出現傷殘事件的還有一定的康復補償。當然目前使用的新冠病毒疫苗都是經過多輪臨床實驗,數據表明新冠病毒疫苗對人體具有較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⑶ 動物咬人人要負責任嗎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一、關於動物共同損害的處理
動物共同損害,就是數個動物共同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損害的情況。數個動物致人損害時,如果數個動物屬同一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直接按照民法通則127條規定處理。如果數個動物屬不同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則應按照民法通則127條和130條共同侵權的規定,判由數個飼養人或管理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損害並非數個動物共同所為,但數個動物都有致人損害的可能,而又不知損害為何個動物所為。對此,應如何處理?我認為,應按共同危險行為處理。所謂共同危險行為,即損害並非數人共同行為所致,又不知數人中何人為加害人,而個人的行為都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對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在一些外國和我國台灣民法中都規定共同危險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第830條規定,「數人因共同侵權加害於他人時,各自對損害負賠償責任,在數人中不知誰為加害者亦同」。台灣民法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誰為加害者亦同。」我國民法沒有關於共同危險行為民事責任的規定。實踐中對共同危險的處理不盡一致。有的對共同危險行為的訴訟,作為原告沒有明確的被告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有的則以原告證據不足,判定原告敗訴,等等。
二、買賣動物致人損害應如何處理
動物應買賣而進入流通領域後,致人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對這類糾紛應如何處理,理論上和實踐中,認識和裁判尚不統一。如有這樣一起因買賣耕牛引起的賠償糾紛案,案情是: 丁某到畜牧業自由市場上,用650元現金從林某處買回一台耕牛。買回第五天,丁某牽著牛去犁地時,剛犁完一圈,耕牛便站著不走,怎麼也不聽使喚,丁某發急,遂用鞭子抽打了牛幾下,牛突然轉身,用頭將丁抵撞倒後,活活將丁某抵死在地里。事情發生後,丁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賠償損失。對此案如何處理,有三種意見:1,丁某死亡與林某有一定因果關系。林某賣牛沒有言明牛會傷人,所以對丁某的被牛抵死有過錯(過失),應承擔民事責任。2,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3,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耕牛買賣關系已成交,耕牛已經歸了丁某所有,自家的牛傷自家的主人,與賣主林某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林某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處理。本案最後按第三種意見處理,這種意見並得到一些學者的認可。先不說本案處理的是否正確,僅從本案的爭議看來,有必要對買賣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探討。
確認買賣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買賣動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二是買賣動物是否存在潛在危險。一般說,動物致害的民事責任,隨著動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發生轉移。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家畜、家禽等動物買賣的民事責任,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從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效力。其動物損害的民事責任,也就轉移到新的飼養人了。買賣動物損害責任隨著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這只是一般原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損害是由動物潛在的危險造成的。對此,則不能完全根據動物所有權轉移來確定其民事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因而,在處理買賣動物時,還應注意審查動物有無潛在危險。所謂動物潛在危險,是指個別動物所具有超出同類動物共同危險之外的危險。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動物危險性的認識程度,一般是由同類動物普遍具有的危險性決定的,人們對某類動物的危險性的認識和防範,與該類動物的共同危險性程度相適應。例如,狗類動物一般易傷人,屬於人們普遍認識並防範的。但耕牛傷人,公雞傷人等,則是超過了這類動物共同危險性的特殊情況了。這種特殊情況,就是動物的潛在危險,,亦稱動物的隱蔽瑕疵。
動物具有潛在危險,出賣人出售動物時,應當向買受人言明,出賣人不向買受人言明,隱瞞其潛在危險,將其出賣他人,因而給社會或他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因為從交易安全出發,出賣人應當負瑕疵擔保責任。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如法國、瑞典、日本等,都有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德國民法還專門規定了「牲畜買賣」的瑕疵責任。因而,對前述案例,我認為,如果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言明牛傷人的潛在危險,應由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民事責任。不能認為買賣關系已成立,動物所有權已經轉移,即與賣主無關。但如果動物雖有潛在危險,出售動物時,出售人已告訴了買受人,買受人在飼養過程中致人損害的,出賣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動物致害雙方均無過錯,能否適用公平原則
對於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根據《民法通則》127條規定,除了損害是因受害人自己過錯和第三人過錯所致外,飼養人或管理人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責任。因而,對於動物致人損害,受害人和第三人有過錯者,就應由受害人或第三人承擔責任;受害人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就應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對此,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
應當指出的是,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在主觀方面雖然都屬於無過錯,但兩者在適用范圍和法律後果上是有原則區別的。無過錯責任適用的對象由法律直接明確規定,適用特定原因引起的損害賠償,屬於特定的無過錯。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法律只作了概括規定,沒有特定的適用對象,屬於概括的無過錯。特定的無過錯責任,應當適用特別法律規定,不能適用概括的無過錯責任(即公平責任)的規定。否則,象《民法通則》127條這樣的無過錯責任的特別規定將失去意義。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同時,適用無過錯原則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法律後果不同。無過錯責任由致害人一方承擔民事責任,而公平責任則應根據具體情況,由致害人和受害人共同分擔。因此,一定要將二者區別開來。
四、如何理解「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
《民法通則》127條規定『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是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免責條件。因而,正確認定「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對確定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實踐中,對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的理解,存在兩種偏向,一是把「過錯」僅限於故意范圍之內,認為「過錯」僅指故意挑逗動物行為。二是認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對過失的理解,其范圍過於擴大化。
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但從實踐看,主要表現為故意。如第三人故意嗾使他人飼養的狗咬傷他人;受害人故意挑逗他人栓養的馬或牛而踢傷自己,等等。但因過失行為刺激動物或使動物受驚而使他人或本人致害的情況,也不乏其例。如誤觸他人檐下蜂箱,而招致蜜蜂蟄傷自己;農村辦婚事或喪事時,在牛群或馬群附近鳴鑼或鳴炮,致使牛群受驚而騷動,給本人或他人造成損害的;等等。
實踐中,對過錯中故意的理解和認定尚無分歧。但對「過失」的理解和認定,尚不統一。實踐中,有不適當擴大受害人過失的情況。有的把受害人疏於防護、疏於看管等不能直接誘發動物損害的情況,也作為受害人過錯(過失)處理。如某甲早已知道某乙所養之狗有咬人習性,一日甲欲通過乙之門口,當甲臨近乙之門口時,未見乙狗狂吠,以為乙狗不在家,即放鬆警惕。當甲剛經過乙門口時,乙狗突然跳出赴向甲,將甲咬傷。此案中,甲明知乙狗有咬人習性而疏於防範,被認定其本人有過錯。又如:小孩被雞啄傷,則認為其父母有監護失職之過錯,等等。出現這種認識的原因,主要是受到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桂英訴向桂清雞啄眼賠償一案的函復」的影響。該函復認為:「該案從法律責任來看,李桂英帶領自己三歲男孩外出,應認識到對小孩有看護之責任,李桂英拋開孩子,自己與他人在路上閑聊,造成孩子被雞啄傷右眼,這是李桂英做母親的過失,與養雞著直接關系。」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復,是在《民法通則》頒布前,當時尚無動物致害的民事責任規定,對動物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尚無法律依據。因而只好歸咎於孩子母親監護上的過錯。現在按《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這一函復有不當之處。而且在認定受害人過錯上,也未免過於苛刻。因而目前認定動物受害人過錯,不能再把「函復」作為依據了。那麼,應如何認定受害人過錯呢?我認為,在動物致害中,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於損害存在故意和過失,而且這種故意和過失是誘發動物致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受害人受到動物損害,是由自己挑逗、刺激等誘發動物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如果受害人的行為不足以誘發動物致害,則不能認為受害人在該損害中存在過錯。把受害人過錯限於誘發動物損害上,符合國際立法趨勢。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直接把受害人「挑逗」或「挑動」而造成自己損害的,作為動物飼養人免責條件。受害人疏於防範,疏於監護等而被動物損害的,因其行為本身不能直接誘發動物損害,與動物損害沒有必然因果關系,不能認定其有過錯而免除飼養人或管理人責任。
同時,還應指出,對於「動物挑逗動物」所造成的損害,也應適用上述原則處理。 如自己飼養的動物挑動他人動物,致使他人動物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亦應作為受害人過錯處理。
五、對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應如何處理
這里所說野生動物是指自然界生存的野生動物,不包括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自然界的野生動物可分兩種:一是一般野生動物;一是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一般野生動物,如果是因人為原因使其致人損害的,應按一般侵權處理。如張某等三人,見樹上有一米高左右的橢圓形野蜂窩,即用石頭惹砸,致使野蜂受驚,漫天飛舞,將蜂窩附近一頭正在放牧的耕牛蟄死。對此,應直接按一般侵權處理,不能適用《民法通則》127條。
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致人損害, 也時有發生。如早在1990年6月2日《農民日報》曾報道: 89年冬至90年春神龍架自然保護區的華南虎先後跳入村民的豬圈、羊圈裡,吃掉了80多斤重的一頭豬,銜走了70斤左右的兩只大山羊。由於黑熊、野豬、獼猴等破壞莊稼,許多村莊的農民防不勝防。最近《法制日報》報道:「據陝西省林業廳野生動物保護處統計,僅在1999年至2001年,全省就發生羚牛傷害事件125起,其中致人死亡15起」。陝西省寶雞市馬營鎮折溝村,今年7月21日又發生了羚牛傷人事件(見2003年8月19日《法制日報》第三版《羚牛傷人法律埋單》一文)。對自然保護區動物致害與一般野生動物和飼養動物致害的責任是不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不同於「賠償」。對自然保護區重點保護動物致害的,應按這一規定處理,不適用《民法通則》127條。對於自然保護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致害的「補償」問題,目前國家尚無統一規定,各個地方的規定和補償標准亦不一樣。因而,對於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致害的「補償」,應當根據各地具體規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⑷ 日本動漫和中國動漫的一堆問題!【請客觀回答謝謝】有追加分的……
1.打個比來方吧,日本動漫是自碩士,中國動漫就是幼兒園,在五十年內不可能追上
2.那個,距離差十萬八千里。。。
3.日本雜志,無論畫風,編輯,重視程度,都沒法比
4.差異在於思想,日本人把動漫當成一種文化一種事業,但是中國人只是當成娛樂工具而且僅限於小孩子的娛樂工具
5.日本有優勢,中國的重視程度在加大,但是,日本是完全重視,當成本國的一個代表事業
6.日本強,中國還在發展,劇本方面。。。還用說嗎,中國的太幼稚,還是思想觀念的影響
7.日本是發達國家,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資金方面,尤其是投資在動漫的方面,沒有可比性
8.畫風嘛,中國的比較白痴啦,日本的比較美型,符合人類的審美觀
9.中國的生產技術不說,劇本方面完全採用適合嬰幼兒的標准,但是值得說的是,動漫的發展人群是青少年和青年,以及部分成年人,而日本正好知道他們消費群體的年齡段,這也就造成了動漫壟斷,但是我們不能怪人家,在喜歡和愛國兩方面,如果相差甚遠,多數人還是會選擇前者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總之中國動漫產業要是想要發展起來,首先是觀念然後是技術,再來是拋棄傳統的保守
⑸ 寵物鼻紋識別技術已在國內首次應用,如何看待這一事件
很正常,證明了我們國家已經開啟了一個新的行業,大概在最近,我們國內寵物鼻子模式識別技術的成功率已經超過99%,有望應用於城市寵物管理、寵物丟失等場景,寵物鼻紋與人類指紋相似,具有唯一性和不變性,目前,該技術首次應用於寵物保險,所以貓和狗可以被鼻紋覆蓋,此前,由於寵物賬號卡不流行,國內寵物保險的覆蓋率不到1%。
2019年的時候,我們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的數據顯示,中國寵物消費市場已達到2024億元,寵物數量接近10000萬,養過寵物的人都知道,對待貓和狗並不便宜,而且通常是幾十萬,為了緩解寵物主人的經濟壓力,支付寶寵物保險針對3個月到10歲的寵物狗和貓推出了三種不同保險金額的版本。
關於寵物鼻紋識別技術已在國內首次應用如何看待這一事件的問題,今天就解釋到這里。
⑹ 寵物小精靈的同人小說算侵權嗎如果只用小精靈的名字呢
其實啊……你只要不是放出來賣錢的話就不算侵權……
反正只是自娛自樂嘛,東鎮不也一大堆沒徵得ZUN同意而寫的同人
順便一提,金庸的也未必是自己原創的
如果你寫出來要賣的話就得徵求原作的同意,不過中國就沒那麼講究了,你在中國賣是不需要徵得同意的
日本那方面可是很看重版權的,你在那裡賣的話就得徵求原作的同意(大概,不知道Comic裡面的同人有沒有徵得同意……)
但是你有見過起點的VIP光明正大地用別人小說裡面的設定跟人物嗎?
這些很難追究的
⑺ 如何防範仿製葯生產中被訴侵權的風險
專利是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市場獨占性保護具有地域性和時效性。能維持到保護期滿的專利,一般都是市場效益良好的技術。在專利權的保護期滿後,留下的市場利潤空間仍相當可觀。
我國的大部分葯企技術水平低、創新能力差,造成葯品行業自主知識產權稀缺。我國葯企上市銷售的葯品中,絕大多數的葯品都是仿製的。仿製專利葯品已經成為我國中小葯企生存的主要方式,也是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相一致的一種選擇。首先,專利葯品經過多年的臨床實踐,已經被證明是安全、有效的;其次,生產仿製葯品所需的研究經費少、見效快;再次,許多的專利葯品是患者的常用葯,銷售的目標人群大,經濟效益顯著。雖然在加入WTO以後,隨意仿製的現象會因為知識產權問題而減少,但是合法的仿製仍然是我國許多中小葯企存在的基礎。
在選擇所要投產的仿製葯品時,一定要對相關技術的專利申請/專利權分布進行充分的檢索,然後對相關技術的專利申請/專利權進行專業的分析。在充分檢索和專業分析的基礎上,明確所要投產的仿製葯品的侵權風險,從而決定是否投產該葯品。
葯品專利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大的制葯企業擁有豐富的專利戰略或專利策略經驗,在對某一技術進行專利申請的時候,總是盡可能的提出系列專利申請,以構建起強大的專利網路。比如,對某一原料葯的研發,首先申請通式結構的基礎化合物和化合物的制備方法專利,然後申請結構相對具體的代表性化合物專利,隨後就是化合物衍生物專利、化合物中間體專利等衍生專利,最後還會有葯物組合物專利、葯物制劑專利、葯物用途專利等一系列的從屬專利申請的出現。從基礎化合物專利到制劑專利的申請時間跨度可達十幾年或二十幾年。例如,FDA於2005年批准上市的治療乙型肝炎的葯物「恩替卡韋」,自上世紀90年代至今,已形成了從化合物、合成方法、用途到葯物制劑的完整而嚴密的專利網路。這種專利網的構建,能夠有效阻止仿製者在基本化合物保護期滿後的及早仿製。如果在該化合物的專利期限屆滿後即進行仿製葯的生產,很可能就會造成對其專利網中其他專利權的侵權,從而給企業經營帶來風險。因此,在對相關技術的專利申請/專利權進行檢索的時候,需要盡可能的將其專利網中的每一環都檢索到。在此基礎上,還要注意盡可能窮盡所檢索技術的相關名詞和術語,將那些出於刻意逃避檢索目的或由於語言表達習慣的不同而對同一對象採用不同表述的專利申請/專利權檢索完全。尤其要注意那些出於刻意逃避檢索目的而對同某一對象採用生僻甚至古怪的表述的專利申請/專利權,這也正是「潛水艇專利」的特徵之一,其危害往往是巨大的。
雖然在選擇所要投產的仿製葯品時,需要對相關技術的專利申請/專利權分布進行充分的檢索,但這並不意味著檢索到有相關專利申請/專利權存在就必然不能投產了。在檢索到相關專利申請/專利權後,還需要對相關技術的專利申請/專利權進行專業的分析,包括對相關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和可能的保護范圍、相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和穩定性等方面的分析等。將垃圾專利申請/專利權剔除後,剩餘的專利申請/專利權所覆蓋的范圍才是需要迴避的。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分析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但涉及到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和禁止翻悔原則等相對明確的判斷標准,還會涉及到諸多仍需要依靠實踐經驗的積累來判斷的問題,比如,什麼情況下允許採用說明書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之類的問題。因此,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分析工作不但應該有相關技術人員的參與,還應該配備或聘請具備專利分析相關技能的專業人員來共同完成。在此程序中,企業管理者應根據此葯品的預期收益,確定所要聘請的專業人員的層次和費用,切忌因小失大。
在對專利侵權風險進行了充分評估的前提下,對預計投產的葯品,應當盡可能快的做好投產的准備工作。只有在專利權期滿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備,仿製葯品才可以在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結束後的第一時間佔領市場,從而占據市場先機。從當前情況看,已然沒有必要再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製造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行為是否會侵犯該專利權而擔心。我國《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他人已獲得中國專利權的葯品,申請人可以在該葯品專利期屆滿前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我國《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所准備補充的免責條款第(五)項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擬製造葯品或者醫療器械的單位或者個人製造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行為不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這一新增條款是與美國的bolar條款相對應的。根據《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的進程來看,該條款應該會在兩年之內生效。
其次,從國際市場來看。
雖然我國葯企大多是以生產仿製葯為主的經營模式,但仍有一些產品在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情況下有了出口的需求。對於准備出口海外的仿製葯品,在進行與國內市場同樣准備的同時,還需要注意出口目的國專利制度的特殊規定。專利權是有地域性的,不同國家/地區對專利權保護期限的規定是存在差別的。一個葯品在我國的專利權過期,不等於在其他國家的專利權也必然過期。其中,導致醫葯類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產生差別的一條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在一些國家/地區所實行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應對其充分關注。
所謂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就是通過專利權人申請,在專利權的法定期限屆滿以後,延長專利的保護期限,以補償專利權人開發新產品和等待政府許可的時間的制度。最早實施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國家是美國,隨後日本、歐洲和其他的一些國家/地區也相繼開始實施該制度。
(一)美國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為了補償專利尋求行政許可的期限,美國在1984年開始實施《葯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限補償法》第二篇。該篇延長了專利的保護期限,以補償專利權人開發新產品和等待政府許可的時間,適用於保護人用葯品、醫療器械、食品或者顏料添加劑的專利。1988年,美國《動物仿造葯和專利期限補償法》生效。該法把專利期限補償規定延伸到了動物葯領域。
1995年6月8日生效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改變了美國專利的保護期限。對於該日之前授權的專利,專利的保護期限從授權日開始延續17年。此後授權的專利,專利的保護期限從申請日開始延續20年。不過,對於需要尋求上市許可的醫葯專利,這還不是其專利的實際保護期限。按照美國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一個專利最多可以延長保護5年,但補償後的實際保護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4年。如果獲得上述政府許可後的專利實際保護期限已經達到或者超過14年,那麼該專利的保護期限不能獲得補償。
在美國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中,兩大機構承擔著主要職責:美國食品和葯品監督管理局(FDA)要幫助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判定某產品的專利期限補償資格,向後者提供上述產品的法律審查期限方面的信息,並負責確定專利補償的期限。另外,FDA得聽從後者就專利權利要求解釋、專利有效性方面的意見——例如某項產品是否落入待延長的專利權利要求、該權利要求是否有法律效力等。後者負責簽發專利期限補償令狀。
FDA批准某葯物上市,無論該葯物能否商業化,能否上市,專利期限補償申請書必需在批准後60日內提交到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指向葯物、葯物使用方法、葯物生產方法的專利權利要求可以從原始的專利保護期屆滿日開始獲得補償性保護期。但是,申請人必須證明如下事實:有關專利尚未失效;有關專利尚未獲得過補償保護期;專利所有者或者其代理人也提交了期限補償申請書,該申請書包含專利信息、專利尋求及FDA上市許可的信息;有關專利的商業化開發或者應用遵從了法律審查期限方面的規定;有關專利產品、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是行政法律審查後第一次獲得上市許可的那個產品。
美國的專利保護期限延長期等於1/2(臨床試驗階段時間) +
申報階段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如果一個生產商完成一次兒科臨床試驗,那麼FDA有權給予該種葯品市場獨占期自動6個月的延期。
PTR法規定:如果生產者知道一種非專利葯品的引進將違反一項未過期的專利葯品,則FDA必須在長達30個月的時間內保留對該非專利葯品的審批。即專利葯商在每提出一項專利侵權訴訟後,將使該專利自動延展30個月,在此期間,FDA無法受理其它仿製葯的申報。過去專利葯商多在仿製葯商向FDA申請上市時,控告仿製葯商侵害其專利,只要發生訴訟,就會使FDA延緩考慮通用名葯30個月,而專利葯商可提出多次訴訟,使通用名葯上市延緩多次30個月。阿斯利康公司保護Prilosec(奧美拉唑)特權的方法就是一個例子。通過對該化合物的一次成功的兒科試驗和提出多種違反專利權的訴訟,反對非專利生產者進入其市場,阿斯利康獲得了該葯品市場獨占權很長時間的延長。
為了堵上該法案中的漏洞,FDA於2003年8月18日在一項最新規定中對專利葯商向仿製商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事宜做出了限制,規定專利葯商對於一項仿製申請只能獲得一次30個月的專利自動延展。
(二)日本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日本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大部分規定沿襲自美國法律。但是,它也有自己的特點。
1987年,日本專利法開始設立專利期限補償制度,1999年得以修訂。日本專利補償期限起算於專利登記日和臨床試驗開始日中較後的日期,終止於獲得「日本衛生、勞動和福利局」的行政許可之日,總補償期限不得超過5年。專利期限補償適用於人用或者獸用葯物、人用或者獸用診斷試劑或材料,不適用於醫療器械或者裝置。申請必須在接到上述行政許可後三個月內提交,但不得在原始專利保護期屆滿之後提交上述申請。申請人必須是包括排他性許可的被許可人、非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內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人必須獲得了日本政府的上述行政許可。該申請的受理單位是日本專利局。
此外,制葯企業可以根據國外臨床試驗結果在日本尋求專利期限補償。但必須滿足如下條件:臨床試驗在外國開始的時間比日本專利授權日更晚;該試驗實質上獲得了日本政府的許可;該試驗的數據與獲得的上述日本政府許可有緊密聯系。某些情況下,專利保護的化學物質僅被日本政府批准開發特定的醫療用途。此後,該專利物質又被批准開發一般醫療用途——包括一些具體的醫療用途。這種情況下,對產品專利的期限補償可以適用於獲得行政許可的具體醫療用途。如果一般醫療用途必須排除上述具體醫療用途,那麼專利保護期可以就獲得行政許可的一般醫療用途而獲得獨立的期限補償。
(三)歐洲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歐洲設立此制度的時間較晚,並主要沿用了美國的做法。
1992年,歐洲議會通過了《補充保護證書規定》,用於補償葯廠尋求上市許可中耽擱的專利的保護期限。此後,該規定進入德國等國家的專利法。它適用於醫療產品、使用該產品的方法。醫療產品包括治療或者預防人類、動物疾病的任何物質,以及診斷、恢復、校正、修飾人類或者動物生理功能的任何其他物質,以及醫療產品中的活性成分或其組合。1999年,歐洲法院在一個判例中裁定,可以申請專利補償期限的產品不限於申請人已經獲得上市行政許可的產品。這個裁定極大地擴張了專利期限補償申請的產品范圍。和日本一樣,歐洲在其他方面的大部分規定與美國基本相同。
目前,歐盟的新葯品專利保護期延長為自葯品開始銷售後的6~10年,並有望進一步統一為10年。一旦某種葯品被發現具有某種新用途,或獲准成為非處方葯,醫葯公司可以申請延長1年的專利保護期。其最新動態值得關注。
(四)其他國家/地區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其他許多國家或地區也借鑒了美國首創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例如,1998年生效的以色列新專利法規定,對於醫療產品、方法、器械,為了尋求本國或者外國上市行政許可而耽誤的專利的保護期限,可以尋求期限補償。申請人可以是專利所有權人或者排他性許可的被許可人。專利權共有人的單個成員可以自行申請專利期限補償。獲得批准後,批文必須公告,任何利益相關人有權抵制該批文。在我國台灣地區,1994年的「專利法」也創立了農葯及醫葯相關專利權保護期的延長制度。1998年,美國默克公司就在台灣提出了第一件專利權延長申請案。
鑒於專利權的地域性差異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所實行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存在,准備將仿製葯出口海外之前應特別注意,需要明確在所准備出口的目的地是否存在專利期限補償制度、該仿製葯在該目的地是否有專利權存在、該專利權的實際保護范圍是什麼、該專利權是否申請了專利保護期限的補償等諸多問題之後再決定是否進行此出口行為。
⑻ 日本福島核事故過去9年了,當年給日本造成了多大損失
非常大。日本的生態環境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部分海洋也被污染。經濟受到了很大的損失。
⑼ 什麼東西不能寄到日本
禁寄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鹼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葯等。
2、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高根)等。
3、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本國或外國貨幣等。
4、容易腐爛的物品,如鮮魚、鮮肉等。
5、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包括已焚化的骨灰)、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葯制的獸骨等。
6、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和淫穢或有傷風化的物品。
7、各種活的動物(但蜜蜂、水蛭、蠶、醫葯衛生科學研究機構封裝嚴密並出具證明交寄的寄生蟲以及供作葯物或作以殺滅害蟲的蟲類,不在此限)。
另外:各類郵件禁寄、限寄的范圍,除上述規定外,還應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郵 遞物品監管辦法和國家法令有關禁止和限制郵寄物品的規定,以及郵電部轉發的各國(地區)郵 政禁止和限制。
(9)日本動物侵權擴展閱讀
國際運輸中快遞包裝的一般規定:
1、貨物包裝必須牢固、完整、輕巧,防止包裝破損、內裝物在運輸過程中漏失。
2、包裝的形狀應與貨物的性質、狀態和重量相適應,並便於搬運、裝卸和堆放。
3、在特定條件下運輸的貨物和動物,如新鮮和易腐貨物的包裝,應當符合每種貨物的具體要求。
4、對於超小的快遞貨物(如小樣品),包裝時必須加一定體積的木箱或紙箱(帶襯墊等),包裝後,整個快遞貨物的總體積長、寬、高不得小於40cm,最小側面不得小於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