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構成
㈠ 保險合同的要素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復同的內容
(制1)從 保險法律關系的要素上看,其內容構成有:
A.主體內容。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B.權利義務部分。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違約責任等。
C.客體部分。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D.其他聲明事項部分。包括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和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 2)從 條款的擬定 上看,其內容構成有:
A.基本條款。 由《保險法》以列舉方式直接規定,由保險人擬定。
B.特約條款。 是《保險法》所列舉條款以外的條款,由雙方共同擬定。
㈡ 保險合同主要由什麼組成
保險合同主要由兩部分組成:1、第一頁(基礎信息)2、條款:保障內容、責任免除、猶豫期、等待期、寬限期、現金價值、如何申請理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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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怎麼看
保險條款的專業性體現在需要用一系列專門術語描述有關保險的相關事項,如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利益等等,這里向大家重點介紹幾個術語:
「投保人」指買保險的人,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如父親給10歲的兒子買保險,父親是投保人,兒子是被保險人。請記住投保入與被保險人的區別:享受保險的是被保險人,不是投保入。
「保險責任」指的是保險公司承擔賠付的范圍,「除外責任」指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賠付的范圍。任何一種保險都會在合同中明確保險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范圍。
「保險金額」指的是投保人希望獲得保障的金額,而保險費是投保人為獲得保障需要交付的金額,也就是購買保險產品的價格。
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則在於,它是格式條款合同,一般是由保險公司擬定的,那麼,保險公司會不會制訂「霸王條款」隨心所欲地擬定保險合同?對此,保險監管部門會有強有力的監管舉措:
根據規定,每款保險產品上市之前都會經過監管部門(銀保監會)的備案或審批,以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險法》也有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尤其是對除外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的說明。
㈢ 保險合同構成的要素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相關內容,如果要訂立保險合同的話,是需要有雙方當事人,並且需要有保險標的,保險內容等具體條款的。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㈣ 保險合同主要內容由什麼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
8、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9、保險金賠償或者或者給付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㈤ 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組成和特點
保險合同一般由以下部分組成。
1.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或「投保申請書」.是投保人申請保險的一種書面憑證,通常是由保險人提供.而由投保人填寫簽字、蓋章,它是保險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機動車輛投保單的格式如圖12-1所示.
投保單應填寫的內容包括:
(1)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位或個人的稱謂,如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
(2)廠牌型號—填寫車輛的生產廠家或牌名及型號,如北京BJ2020N,解放CA142等;
(3)噸位或座位—貨車填寫噸位,客車填寫座位,以車輛行駛證上核定的噸位或座位為准;
(4)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重置價值及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7)費率—由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協助填寫;
(6)保險期限—一般為12個月,不足一年的也可投保短期保險.
2.保險單
保險單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訂立的一種正式保險合同。保險單正面印有保險事項,包括被保險人的稱謂、地址、保險標的名稱,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保險費,保險期限等。機動車輛保險單的格式如圖12-2所示.保險單背面印有保險條款,它較為詳細地規定了保險合同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單是保險人根據投保單而單方面簽發的憑證,也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在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憑以處理賠償的主要依據。
保險合同簽訂後,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如果某些保險項目有變更(如保險財產數量的增減,保險財產使用性質的變更等等),被保險人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相應的變更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後可以變更原訂保險合同的內容.
在機動車保險中,時常會發生保險車輛的轉讓、轉賣、蹭送等車輛所有權轉移事項。遇到這種情況時,被保險人應及時主動地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過戶更名的批改手續,並由保險公司出具批單以資證明。否則,由於新的產權所有人與保險公司不存在保險關系,保險合同將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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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復指制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在我國就是保險公司))和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出現));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注意,不是保險標的本身);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基本條款就是2樓所說的,附加條款就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自行協商一致的條款。
㈦ 機動車保險合同由哪幾部分組成
車輛保險合同就是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或「投保申請書」,是投保人申請保險的一種書面憑證,通常是由保險人提供,而由投保人填寫簽字、蓋章,它是保險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投保單應填寫的內容包括:
(一)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位或個人的稱謂,如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
(二)廠牌型號—填寫車輛的生產廠家或牌名及型號。
(三)噸位或座位—貨車填寫噸位,客車填寫座位,以車輛行駛證上核定的噸位或座位為准。
(四)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重置價值及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五)費率—由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協助填寫。
(六)保險期限—一般為12個月,不足一年的也可投保短期保險。
車輛保險合同的特點主要有:
(1)平等自願原則。這是相對於國家強制而言的,以前有些地方利用行政權力推廣第三者責任保險,這只是有關部門從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要求機動車主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這種帶有行政強制因素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營銷模式,並不能改變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性的本質;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按照平等自願原則,雙方自由協商,保險公司按照市場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無賠款優待。機動車風險受駕駛員的主觀影響程度較大,為了防範道德風險,鼓勵被保險人謹慎行事,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各國的保險公司都對一年內或連續幾年內無交通事故記錄的被險人在保險費給予一定的優惠。
(3)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與收費標准按風險概率等因素經過精算確定,投保金額由投保人自由選擇,如現在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等多個檔次供客戶任意選擇。
㈧ 保險合同是由什麼構成的
保險合同由合同主體、合同客體和合同內容三大部分構成,它們是保險合同的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