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馬嶺糾紛
① 有誰能提供唐初越國公汪華的具體資料
生平簡介:
被葉顯恩教授稱為「古徽州第一偉人」的汪華(公元587年——649年),號英發,出生於古徽州績溪縣瀛州汪村。徽州人由衷崇愛這位鄉土偉人。其死後,廟宇祭祀不斷,行祠社屋遍布,被尊為徽州的地方神或地域神。在民間,被奉為「汪公大帝」、「花朝老爺」、「太陽菩薩」。
汪華,既是農民領袖,也是國家重臣。宋淳熙間篡修的《新安志》,其中「祠廟」一篇稱:「新安之神,諱華,姓汪氏,績溪人」。據此,汪作為地方神的地位,早在南宋時就以奠定。汪姓,是北方最早遷入徽州的望族之一。其始遷祖為汪文和。近人陳去病在《五石脂》中,追溯徽州汪氏源流時指出:「汪氏源出於汪芒之後。昔禹會諸侯於會稽,防風氏後至,戮之,其骨專車,蓋卻汪芒也。其國在今湖州山中。楚滅於越,遺黎四竄。汪芒氏入歙,當在斯時,故時號山越。及秦立鄣郡,彼土日辟,汪芒益有所逼迫,而不得不西竄於歙,居今績溪境內。」汪華自少家境貧寒。幼年喪父失母。九歲為歙縣鄭村的舅父收留。十四歲拜南山和尚羅玄為師,苦練刀槍弓箭,武藝超群,後應郡府招募加入義軍。因平婺源、拓箬嶺至寧國府、太平縣山道有功,深得將士愛戴。當時群雄割據,生靈塗炭。汪華發動兵變占據歙州,擊退官府圍剿,相繼攻佔宣、杭、睦、婺、饒六州,擁兵十萬,號稱「吳王」。其時正是國家動盪,割據紛戰不斷,民不聊生之時。而汪華所治之地,十年不見兵戈,百姓得以安生,一派平和景象。汪華得割據之實,為政寬宏,政清人和,且盡力調和土著與移民之間的矛盾,百姓安居樂業,史稱「鎮靜地方,保境安民」。汪華又順應民意,於公元六百二十二年奏表歸唐,使徽州之民省去了戰亂之苦。唐王李淵詔嘉其識時務、順潮流和保六州之功,授予方牧,總管六州諸軍事兼歙縣刺史,封上柱國、越國公。貞觀二年奉詔晉京,授為左衛白渠府,統軍事掌禁兵。太宗征遼,汪華留京,任為「九宮留守」。貞觀二十三年,卒於長安。汪華死後,徽州一府六縣,相繼建立了許多汪王(公)廟。宋政和四年(1114年)正式欽定建廟,賜匾額「忠顯」,後改「忠烈」。汪華的出生地汪村,於太平興國五年建汪公廟,該廟宏偉無比,有「小金鑾殿」之喻,又稱「汪王故城」。該村也以廟得名,俗稱「大廟汪村」。由於越國公在徽州一帶名望極高,加上後裔人丁興旺,有「四門三面水,十姓九家汪」之局面,徽州一帶祭祀汪公的行祠多得不計其數,久而久之,汪華被漸漸神化,成為當地的地方神。汪生九子,均有賜封,故各地又陸續建有「太子廟」一同祭祀。
汪華的最大功績,在於保境安民,促進了山越與中原漢文化的大融合。之前,徽州的土著人與南遷的中原衣冠貴族,互為提防,或糾紛不斷,或械鬥不息。有的為疆界領地,有的為習俗禮儀教化,文化勾通難以超越。汪氏雖為最早南遷望族,但汪華起義以「捍境保民」為口號,深得人心。在與外來兵燹戰亂抗爭中,域內矛盾迅速化解,客觀上促進了兩種文化的大融洽。後來汪華歸唐之舉,又使得徽民得以休養生息,文化教育也隨之得到發展。徽州民風,在汪華的推動下得到了空前的凈化和統一,為宋元之後的朱子理學風行,打下了良好的社會基礎。當地山民或「細民」,在官府教化及徽州望族的耳濡目染中得到整合,「禮儀趨於文雅」,中原移民也完成了本土化的過程。在休寧的萬安古鎮上曾造有一座「吳王宮」,宮中有一對聯,評述了汪華的功勛業績:聯曰:「亂世據六州,保境安民,煌煌功績重千古;治平朝帝闕,忠君愛國,赫赫英名滿神州」。
徽州風情,最久遠最重要的一項民俗活動,就是祭祀汪華的廟會活動。這一源遠流長的廟會,使汪華地方神的地位更加鞏固,確實對徽州文化的發展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汪公大帝塑像,遍布徽州每個行祠社屋,人們無時無刻不蒙受其保佑。許多史籍記載,徽州廟會活動甚多,「以祭祀汪華為最」。其實,徽州人的聰明之處,是借祭祀汪華之神,搭建了一個展示鄉土文化的平台。每年的春節前後迎神廟會上,定有汪公大帝的祭祀活動。清人方士庹在《新安竹枝詞》中,曾對徽州的迎神廟會作過描述:
「油菜花殘麥穗長,家家浸種辦栽秧;
社會會後汪公會,又備龍舟送大王。」
相傳二月十五日是汪華的生日。績溪登源人,為此每年都舉辦「花朝廟會」紀念。明太祖年間,歙州建汪公總廟於箬嶺後,規定凡汪華生日,取一百零八社,各地派出戲班藝人,祭拜汪公。十年為一大慶。農歷八月十三日靖陽節,是屯溪人祭祀汪華的節日。在黎陽九公廟(祭汪華九子)前搭台做戲,跑馬祭汪公,或組織民間仗鼓隊遊行。數百年間,徽州民間一代一代地把汪華進行文化包裝,加以充實,使得這位「太陽菩薩」更加神化。年復一年,這種民間文化的沖擊力起到了「潤物細無聲」的效果。廟會最初只是局限於祠堂中,或圍繞著祠堂進行的,旅居在外徽商的積極參與,業余樂仆戲班的出現,使得這種單調的廟會形式很快有了改觀。請戲酬神,成為廟會必不可少的一個節目,甚至有人把它看作是一種善事。這使得汪公廟會從內容到形式,都起了極大的變化,節日喜慶氣氛愈來愈熱。大的村,精心搭起了萬年戲台。有的准備台柱台板,隨時搭台看戲。演員文武競技,族民其樂融融。經年累月,在偏僻山村普及了一批戲迷,培養鍛煉了一批民間藝人,較好地激發了徽州人的文化熱忱。這為徽戲的產生和發展,營造了一個極好的天地。廟會的另一活動,就是「賽瓊碗」。各家須做供品貢獻送到汪公廟敬神示忠。每值戶人家要取山珍蔬菜,盡心選料做成祭品擺設。後來便有了「百家攀比,爭奇斗艷」,冷盤雕塑年年出新,糕點拼盤各顯神通,徽州人又把這項活動做大做活了,創造了大批美食佳餚。這也為徽州富有特色的飲食文化,奠定了碩厚的群眾基礎。
② 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岩寺有沒有十五萬左右的二手房
二手房的價格取決於房屋大小,房屋裝修程度,房屋地段,周邊設施等情況。因此不同的二手房價格不一樣。具體可以關注房產交易中心,也可以通過各大二手房網站,當地的中介公司查找合適的房源。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項:
一、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二、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四、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六、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七、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採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於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
八、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准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於標准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佔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十、合同約定是否明確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全面,但對於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
③ 如何評價徽州宗族制度的歷史作用71
如何評價徽州宗族制度的歷史作用;徽州作為朱熹傳播理學的重要場所,深受朱熹理學的影;歷史上,徽州幾千年的穩定的社會形態充分說明了徽州;在徽州傳統的宗族制度中,宗法制度作為促進人們之間;法」,就是通過族長和其他長老的權威,通過非正式的;其二、從徽州宗法制度崇尚儒學,推崇讀書尊教的表現;坑為例,由於文人達官多,羅東序祠至今仍保存許多楹;其三、徽州宗法制度構建了一個
如何評價徽州宗族制度的歷史作用
徽州作為朱熹傳播理學的重要場所,深受朱熹理學的影響,特別是朱熹親訂的《家禮》對徽州氏族影響尤深,「人們重宗義,講世好,上下六親之疏,無不井然有序」。而徽商的成功則為強化宗族的凝聚力提供了物質條件,通過建祠堂、修宗譜、置族產、建書院、辦義學、興學田等,宗族文化得到更加認同和強化,宗族制度更加完善。同時,作為一個移民社會,外來氏族為了生存,也需要藉助宗法制度和宗教文化來強化宗族的凝聚力。這二者的結合構成了徽州社會超強的封建宗法制度,成為徽州文化的一大特點。
歷史上,徽州幾千年的穩定的社會形態充分說明了徽州宗族社會和諧的管理機制的創立、完善和發展的作用和影響。可以歸結為程朱理學思想感化、徽州文化的傳播、宗法制度的約束、文會鄉幫組織的網路化管理四個方面的整體作用的發揮。
在徽州傳統的宗族制度中,宗法制度作為促進人們之間協調的規則,它的重要功能就是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框架或模式,在這個框架里,人們可以相互影響。它的運作體現了倫理的作用或對倫理的依靠。通過依靠世代相承的血緣系譜關系來界定族內嚴格的社會規范和權利與義務,長幼尊卑各司其職,默守著本家族的道德規范和清規戒律,皆不得逾越本分。若有逾越或違背,就要受到家族的制裁,所謂「正以家
法」,就是通過族長和其他長老的權威,通過非正式的規則包括倫理規范、價值取向、道德、習慣等文化性因素的作用有效地協調和控制著族內的摩擦糾紛,實現對家族成員的行為約束,因而宗族這種特殊的制度適應了特定的經濟關系和人文環境,鑄造了超穩定的社會系統,它培育了一種社會的人格,體現了一種「熟人社會中」的管理模式。關於它的歷史意義的評價,主要有以下幾點:
其一、宗法制度中建管公益,惠及村民的文化理念對徽州村落文化和族人道德培養熏陶影響甚深。古徽州許多學堂社屋等公建、公益設施是以宗祠為紐帶,通過各姓氏、各宗支的長老牽頭,以宗祠公共義倉為基礎,加上民間募捐眾家錢物勞力籌集辦成的。所以宗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義舉」為基礎的組織建設社會、管理社區的作用。
其二、從徽州宗法制度崇尚儒學,推崇讀書尊教的表現形式和教育功能深化了徽文化興起和傳播。徽州各宗姓家族普遍重視興學育才,傾力栽培莘莘學子,期望自己子弟榮獲功名。古代徽州「兩多」:為官者多,商販者多。這應當歸結於宗法制度載體的宗祠文化的作用。徽州宗祠不少內設文學館,利用宗祠培育、造就文化人才,還通過宗祠田產收取租谷,設立「學谷獎學制」,而且祠規規定祭祖准入祠堂者除長輩外,得需有功名者,以此鼓勵讀書成才,鼓勵建樹功名以光宗耀祖。這樣古徽州狀元縣,舉人村枚不勝舉。以呈
坑為例,由於文人達官多,羅東序祠至今仍保存許多楹聯、牌匾、名人書畫、木石古雕等。形式上一是直接在宗祠興教辦學,為族人學童授課,為赴京城考生籌集路費。二是用懸掛堂匾、祠聯、楹聯這種形式來弘揚渲染推崇知書達理之德;三是在祖訓中將「讀書窮理」之程朱理學思想作為家法祖訓。
其三、徽州宗法制度構建了一個超穩定的徽州社會結構,為徽州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創造了一個長期安寧穩定的環境,有利於財富的積累和經濟的持續發展。而宗族文化所強調的團結互助,共同創業的理念又有利於整合宗族資源,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這在封閉、保守、小規模經營的封建小農經濟狀態下顯得更富有經濟競爭力。
其四、宗法制度中引導修德,正人正已的文化理念凸現。徽州宗法制度文化給人一個非常突出的感覺,就是許多立在宗祠、寫在族譜中的「族規」、「家訓」,都是教育子孫注意社會公德、家庭道德、從政官德、經商道德等等的修煉。提倡以孝事親,以誠待人,以信為本,以忍處世。充分體現了朱熹「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思想。可以說,徽州宗祠成為古代村落落實道德教育的重要場所,為和諧機制確立奠定了制度和思想的理論基礎。
其五、宗法制度倡導的變通的義利觀使徽州人擁有了沖破封建傳統義利觀的倫理道德基礎,並使封建的徽文化具備了一定程度上的商業文化的特徵,在這種相對先進文化的支
配下,徽州人的行為更加符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推動徽州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
徽州宗法制度構建了一個超穩定的徽州社會結構,為徽州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創造了一個長期安寧穩定的環境,有利於財富的積累和經濟的持續發展。而宗族文化所強調的團結互助,共同創業的理念又有利於整合宗族資源,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這在封閉、保守、小規模經營的封建小農經濟狀態下顯得更富有經濟競爭力。
④ 徽州區2015年5月19日殺人事件
5月19日17時許,在徽州區岩寺鎮「有意思」餐廳內發生一起命案,來自歙縣鄭村鎮的男子汪某疑因感情糾紛,用水果刀將一名當地女青年張某某刺傷致死,其持刀自殘受傷。目前,犯罪嫌疑人汪某已被徽州區警方控制。
5月19日17時14分,記者接到徽州區熱心讀者來電報料,稱徽州區黃山路「有意思」餐廳里發生血案,目前警察已經趕到現場,拉起了警戒線。當晚19時30許,記者從休寧趕到事發現場時,發現警戒線仍未撤除,徽州區警方刑偵、偵技人員及岩寺派出所民警,仍在現場勘驗、檢查、警戒。
據知情者透露,案發現場在該餐廳二樓,事發時女子張某某被刺中頸動脈,失血過快過多,致其不幸身亡,「市三院的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後,經過檢查,發現女子的心電圖等都呈水平線了。」而後,該男子汪某用水果刀自殺,結果被送醫。「女方的戶籍隨她媽媽,是岩寺鎮瑤村的。男方是歙縣鄭村鎮堨田村的。」知情者程先生告訴記者。
5月20日,記者從徽州區警方獲悉,涉案男子汪某24歲,被害女子張某某20歲。案發時,嫌犯汪某持水果刀將女子張某某頸部等部位刺傷,經搶救無效,張某某死亡。其後該嫌犯持水果刀自殘受傷。據汪某交代,他與女子張某某有了感情後,自己為此離了婚,但如今他和張某某的感情出現了矛盾,最終釀成該起慘禍。「這只是汪某單方交代,具體案由我們還在進一步調查。」市公安局徽州分局110指揮中心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
5月20日,記者從相關醫院了解到,男子汪某送醫時身上有數處刀傷,經搶救已暫脫離生命危險。至於該男子汪某已被轉到哪一家醫院,他們也不知情。據悉,嫌犯汪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警方正對該案做進一步調查。
⑤ 徽州文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徽州文書
B 添加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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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作「中國歷史文化第五大發現」的這批「徽州文書」,是指在20世紀50年代在徽州屯溪大規模面世的20萬件從宋代到民國的文書檔案,它們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書、承繼文書、私家賬簿、官府冊籍、政令公文、訴訟文案、會簿會書、鄉規民約、信函書札等。
基本信息
書名
徽州文書
作者
周向華
ISBN
9787212036379
定價
38.00 元
出版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開本
16開
基本簡介
徽州文書
由於這些徽州文書批量大、品相好、跨時長、種類全,「跨越近千年歷史,涵蓋幾乎全部文化領域,恰恰為人們了解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農村社會實態,准備了不可多得的極為典型和豐富的資料」,堪稱神州罕見。無論是作定量定性分析,還是做連續性追蹤考察,都具有較高的價值。正是由於這批徽州文書的發現,才誕生了徽學這門嶄新的學科;正是由於對於這批徽州文書以及後來又相繼發現的10多萬件徽州文書的整理和研究,才使得徽學不斷興盛,直至成為與藏學、敦煌學鼎足而立的三大地方學之一。
梁啟超說過這樣的話,二十四史是二十四家帝王將相的家譜,是一部帝王將相改朝換代的歷史。在這些正史的宏大敘事中,只有重要歷史人物的活動場景,沒有普通民眾的點滴記錄。這種缺少普通民眾在場的歷史,是蒼白的、單調的。那麼,要了解普通民眾的社會生活,就要搜集民間文書,從買賣契約、賬本、家譜、書信、收據、分家文書等資料中,窺見民間的歷史記憶,復原活生生的、豐富多彩的民間社會生活。
歷史文化
古徽州所屬區域包括現安徽歙縣、休寧、祁門、黟縣、績溪和江西婺源六縣。被譽為20世紀繼甲骨文、漢晉簡帛、敦煌文書、明清檔案之後,中國歷史文化上的第五大發現——徽州文書,是古徽州遺存的民間歷史檔案,主要包含地權賦役文書、宗族文書、商業文書、官府文書、社會關系文書、教育與科舉文書六大類。被認為是研究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社會史和經濟史不可或缺的資料。
據黃山市文化部門最新調查統計,現存徽州文書不少於50萬件,黃山市本地收藏的18.5萬余件。隨著搶救、整理工作的進一步推進,新發現的徽州文書數量還會增加。
徽州文書
明代安徽徽州地區的文書材料,包括官府文告和私人契約等。徽州位於安徽南部,東連浙江,南接江西,在明代經濟和文化都很發達。此處經商人數多,活動范圍廣,資本雄厚,居於當時各商人集團之前列。徽商的發展以縉紳勢力﹑宗法土地制及宗法勢力為後盾,而商業資本又促使宗法制和縉紳勢力更加強固,也促進了文化的發達。徽州地區的文書契約材料存留至今的較多,散存於安徽﹑北京﹑南京﹑天津等地一些圖書館及科研單位,大多屬私人和官府的文書契約。其中官府文書是封建政府為控制人民﹑征斂賦稅﹑收取稅課而頒發的文告和繪制與編發的圖冊﹑簿籍﹑表帖等,如明朝的戶帖﹑清冊供單﹑魚鱗圖冊﹑催征稅糧條鞭長單﹑審圖小票﹑審定戶由﹑歸戶冊等。私人的文書契約多屬程﹑汪﹑胡﹑供﹑蘇﹑吳﹑王﹑謝等大戶的文件,有的為原件,有的是抄存件,如收租薄﹑祠堂帳﹑官冊簿﹑置產合同簿﹑祠會文書租底﹑分家薄﹑分家合同等等。這些文書對研究明代土地關系﹑土地買賣﹑租佃關系﹑僱傭情況以及當時地主財產支配和農民的生活狀況都極重要,有助於深入研究明代徽州地區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關系﹑租佃制度﹑地租形態﹑土地佔有關系﹑商業資本的發展,以及商人的縉紳化和封建宗法制度的狀況﹐通過對徽州地區的典型剖析,也可進一步了解明代社會史的部分真貌。
史料價值
徽州文書是歷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體的社會生產、生活與交往過程中為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憑據、字據、記錄,它是徽州社會、文化發展以及生產、勞動、社會交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狀況的最真實、具體的反映。其大規模的發現並獲得確認最初是20世紀50年代中期的事,當時就發現有近10萬余件,其數量之多,研究價值之大,曾被譽為是20世紀繼甲骨文、漢晉簡帛、敦煌文書、明清檔案發現之後中國歷史文化上的第五大發現,在學術界和文化界有極大影響。
由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最近推出的《徽州文書》(第一輯)共10卷,影印了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伯山書屋」和黃山市祁門縣博物館所藏徽州文書4000多份。第一卷至第五卷收錄了「伯山書屋」藏黟縣文書2000多份,第六卷至第十卷收錄了祁門博物館藏祁門文書2000多份。這些文書都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新發現的,涉及的內容廣泛,具有鮮明的特點和重要的史料價值。
徽州文書
(第一輯)所收錄的徽州文書,是徽州社會歷史的綜合反映,所涉及的面是非常廣的,內容極為豐富,種類繁多,既有田地、山場、房屋等的大小買賣文約、招承租約,也有宗族文書、立議合同書、鄉音字類、風水圖冊、各種日用類書等,所涉內容近乎包括了徽州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民間交往及習俗、信仰等各個方面。
該書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它的歸戶性。徽州文書得自於民間,從該書編輯者所寫的各戶文書「尋獲記」可以看出,該書所收錄的各戶文書,或是編者自己親自到農戶家中收購,或是通過小販收購,是真正來自於民間的藏品。從文書內容來看,文書都是老百姓對自己所關心的事情的實錄,是貨真價實的民間檔案。更為難得的是,編輯者從收購、典藏到整理,有意識地保存了文書的歸戶性,使一家一戶的文書得以完整地保留了下來。該書收錄了「伯山書屋」藏黟縣文書十戶、祁門博物館藏祁門文書五戶。其中環砂程氏文書是分量最重的一戶。此戶文書總計1300多份,最早的為明朝宣德四年(1429),最晚的一份為中華民國二十年(1931),前後時間跨度達500餘年。此戶文書也是到目前為止祁門縣博物館館藏歸戶文書中最多的一戶文書,對研究一個宗族,一個村落,甚至對研究徽州宗族政治、經濟、社會制度,都是一份不可多得的歷史資料。二是收錄的范圍擴大了。目前人們已知的徽州文書大多集中在祁門、休寧、歙縣,尤以祁門最多,而黟縣的文書極少。該書首次將這么多的黟縣文書公之於眾,彌補了已知徽州文書地域分布上的不足。
作用價值
是進行中國傳統社會多維實態研究的第一手的珍貴資料。就經濟史領域來說,文書涉及土地制度、家庭財產、商業活動等諸方面,有助於深化對這些問題的研究。例如,過去研究土地制度,往往利用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家族規約,對土地產權進行靜態的分析。實際上,在土地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除簽訂契約外,賣家為了證明自己對這塊土地擁有產權,還要將上手契(這塊土地歷次交易的契約文書)交給買家。所以,這些保存完整的文書,生動地反映出中國傳統社會土地產權的變動情況。就社會學研究而言,所收的家族文書,涉及宗族祠堂、分家析產、處理糾紛等內容,是研究民間社會的重要資料。此外,這批文書對研究民間法、民間習俗以及民間書法等都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總之,將這些民間歷史記憶資料善加利用,可以大大地豐富歷史內涵,拓展歷史研究的空間和深度。
安徽省文化部門已擬定從現在2008年10月,將完成徽州文書目錄的整理和文書拍照,2009年12月前編纂完成《徽州文書的總目》,並同時陸續影印出版《中國徽州文書》。
⑥ 徽州宗族制度有什麼特點
明中葉到清中葉,是徽州宗族對鄉村的統治不斷加強的時期。宗族通過修譜、建祠、祭祀、團拜活動,從思想上、組織上加強了統治,又通過制定族規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規定的范圍內。族產的設置和迅速擴展,發展到後來,在鄉村經濟中占絕對優勢地位,形成「窮村鄉,富祠堂」的局面,使族人從經濟利害關繫上與宗族緊密聯系在一起,不得不俯首貼耳聽命於宗族的權威,而這種「聽命」,在很多情況下是心甘情願的。
明中葉以後,徽州宗族對鄉村的統治逐步加強,到清前期,則達到其鼎盛時期。太平天國之後,宗族的統治有所削弱,但餘威仍不可忽視。順治十三年,祁門六都善和里程氏宗族打算重修竇山公寢廟,由於經費缺乏,欲從眾存族產的一千五百秤租中提出十分之二「眾貯公支」,遞年積攢,即可彌補修祠之不足。於是訂立了《眾立提輪谷重造竇山公寢廟並祠旁庄屋合文》。雖雲「眾立」,但押約者並不是眾多族人,而是兩位家長,可見提取眾存產業租谷補作修祠費用一事,主要出自兩位家長的意志。合文中有「有敢徇私破公強梗拗眾者,即准不孝論,聲罪鳴官,仍依此文為准」的字句,可以看出,由於眾存族產族眾擁有分籍,即可分到經濟實惠〔(4)〕,提走一部分,族眾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因此一些族眾會有不滿情緒,但如果不服從家長的意志,「強梗拗眾」,則會背上不孝的惡名,受到聲罪鳴官的懲罰〔(5)〕。可見清前期,宗族中族長、房長、家長的權力很大,可以自行決定宗族中的大小事務,無人敢違拗反抗。嘉慶二年,休寧縣官府指令一都八圖王姓族長王敦裕等寫立甘結文書,證明本族人捐職從九品的王榮錫「身家清白,以及三代出身並無違礙等情。」〔(6)〕官府需證明鄉民的身家是否清白,三代出身是否有違礙,不委託里甲出面調查辦理,而是指令族長和鄰居寫立證明文書,說明清代徽州的鄉村,很多事務主要是由宗族在把持,里甲的權力和作用有所削弱。宗族的權威,在很多情況下實際也得到官府的認可。乾隆年間,休寧縣宰靳宗著,初到休寧時詢問民間疾苦,了解到社倉的弊端,「胥役因得漁獵其間,甲戶賄脫,又及乙戶,流毒蔓延,四鄉為之不安。」靳宗著洞察其弊,周咨士民,決定採取借用宗祠的力量管理社倉的措施:將管區內的族姓祠堂列名,設立名*,凡祠堂充管三年,再輪別族宗祠充管,按名*的排列順序輪流管理。他並將此一措施「詳明上官,永為定例」。據說此方法實施的結果,「邑民便之」〔(7)〕。政府官員和當地士民對宗祠管理鄉間事務的信任,遠遠超過對胥役等人的信任。宗族不僅控制了本族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還插手如社倉之類的地方政府賑濟機構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對鄉村統治的有力有效。
一、宗族的統治滲透到鄉村生活的各個方面
徽州的宗族提倡「骨肉親情,同族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義倉義宅、使貧乏的族人不至餓死溝壑,也使族眾能安然渡過災荒。如歙縣潭渡黃天壽,晚年「割田百餘畝以贍族之貧者,故建義倉以為出入之所。且請於官,別立戶收稅,以為永久之計。有司上其事,撫台錫扁嘉獎,鼓樂導送,以為里俗之勸。」以後族人塑其像於義倉內,歲時祭祀〔(8)〕。嘉靖十年,歙縣鄭貴孫在鄭家埠頭上鄭氏宗祠之左建鄭氏義宅,使族之貧者有了安身之處〔(9)〕。這樣的事例在徽州可以說不勝枚舉,宗族將他們作為族人的榜樣,在族譜上大書特書,地方官和縉紳士大夫在修地方誌時,也對此大加褒獎,一些動人的事例在當地世代流傳著。明初,婺源理田李氏宗族有三兄弟,歐鵠溪驛卒死亡,長兄被懷疑是兇手,官府要捉拿他,長兄逃走了。兩個弟弟挺身而出,赴官衙為哥哥洗清罪名,官府對他們施以酷刑,二人百刑備嘗,被關押了四年。幸虧新上任的縣宰李公成,疑心此案有誤,重新提審他們,老二李士昌說:「兄逃我長,我當其辜。」老三李士昭說:「幫助長兄逃走的是我,我願以身代。」弄得縣官不知如何是好。正在想方設法為他們平反冤案時,恰遇大赦,縣官放他們出獄,並賜與孝友的匾額使其榮歸,以褒獎他們的崇高品德〔(10)〕。不僅一家之中互相友愛關心,一族之中,一人有難,眾親援手。潘氏篁洲公任仙居令時,因逋賦被罷官,上司仍嚴令追繳。潘氏兄弟紛紛典衣質產,並力集資,代為完繳,使篁洲公免於追呼〔(11)〕,體現了族人之間憂樂相共、有無相濟、相扶相顧、相恤相助的融融親情。康熙年間,徽州張姓戶丁張得育離開家鄉到外地買地造屋,二十年後,因在外地生活艱難,又回到家鄉。張姓宗族為此商議,認為「當思一脈流傳,各全孝義,和睦為上」,因此訂立了《孝義合同》,張得育可以住進原先的房子,管理舊時的產業〔(12)〕。人們在外經營失敗後,回到家鄉仍受到宗族的歡迎,得到原先的財產和權力,確實體現了宗族社會中族誼的溫暖。這種族誼,增強了宗族內部的凝聚力,使族人自覺自願擁護宗族,這恐怕也是宗族能長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這種傳統,使中國的下層社會充滿了濃郁的人情味。然而,當族人之間的互助成為一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時,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明清徽商崛起,當某人在外經商成功時,親族人等蜂擁而至,或到他那裡找點事做,或依賴他養活,史籍中不乏「賴以全活者數千指」、「賴以舉火者何啻數十上百」的記載。如明代徽商方大經,經商致富後,他的三叔父經商破產,方大經解囊資助。二叔父落魄,他資助以本錢,二叔父又再次破產,他再次資給,多次資助毫無怨言倦色。親族之中,很多人依靠向他借貸本錢去經商,有些人根本不還本錢,甚至有累借數百金而不還者,他毫不放在心上。依賴他而生活的親戚,僅母族方面就有數十上百人〔(13)〕。他的友愛互助行為,固然被作為「義舉」、「善行」而載錄於族譜等史籍中,但也不能不令人產生憂思,一個商人剛剛發財,馬上有上百的親族人奔來依賴他生活,無形中使某些族人產生依賴他人的思想,不肯自立,喪失了進取心,也勢必造成商人的沉重負擔。如果形成風氣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
為了團結控制族人,宗族還插足民間的宗教活動。雍正年間,徽州胡氏宗族在修葺家廟之事告竣後,又認為「祠右古剎為一村香火,如雄殿山門將岌岌乎不可支,」修葺古剎之事刻不容緩。於是鳩工庀材,用兩年的時間將古剎修葺一新。又感到應在其中供一長明燈,使香煙不絕於寶殿,鍾鼓嘹亮於梵宇。為能留住僧人,使佛燈長明,胡氏宗族建立了佛會,佛會會員「每名輸租二秤,遞年照時交銀,積販置田」。三年後,就置買了田租達十餘〔石〕的田地,每年輪派二人管理田租收支等事〔(14)〕。反映了宗族積極掌握民間宗教活動的情況。宋元以來,徽州一些世家巨族流行修建寺庵道觀,委託僧道人等代為祭祀祖先的風氣。如唐宗室後裔、婺源嚴田李氏宋元時建立九觀十三寺祭祀祖先,世承香火,奉祀不懈。其中僅「思顯庵」就設置廟產三百餘畝,兩房火佃供僧管解〔(15)〕。祁門十一都盤溪吳氏,於宋代修建「永禧庵」,設置廟產百畝,以供僧人梵修日用。僧人刻吳氏五二公像,設神主牌位,歲時有祭祀之儀,朝暮有香燈之敬〔(16)〕。這些寺庵道觀實質上成了變相的宗族家廟。徽州明清時關於大族之間爭奪寺庵的案例記載,說明某些寺庵確實是由宗族掌握的。大族之所以要爭奪寺廟,一方面,它是宗族地位和權勢顯赫的標記,是祭祀祖先的場所。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廟產的豐厚。
宗族對傳宗接代、繼承宗祀十分重視,為保證宗族源流清白,決不允許非本宗族之人承繼族人為後。規定早殤之子或無子之族人,應在侄輩中立嗣過繼一人以接奉香煙,只有已立有嗣子,才能保持應繼承的祖產份額。在立嗣過繼時,往往事先要與宗族商議。寫立的承繼文約,一般也有宗族人等押約。在有可能發生爭執的情況下,宗族要出面加以干涉。明代,黃氏宗族黃瓊顯老人育有五子,他在生前親自將家產裁搭鬮分給五個兒子。他去世後,五個兒子各管各業。萬曆年間,第五子去世,沒有孫子繼宗,「理合議立繼祀」。長房的孫子嘉瓚、次房的孫子嘉瑞均年長於他們的五叔,「理不該繼」,但由於當時五兒媳的堅持,因而以長房孫輩嘉瓚過繼給五房。不久,五房孀媳改嫁,長房大孫子又去世,長房僅剩嘉瓚一個孫子,已過繼給五房,因此長房又成為「故絕戶」,「嘉瓚不能絕親父祭祀而續五房香煙,而五房也不能因嘉瓚歸宗而乏祀無依」,出現承繼矛盾後,正當親族內還未商議出個結果時,二房之子嘉瑞突然遞呈到縣,縣主祝爺公斷說:「嘉瓚繼(五房),不獨年長於繼父,而自絕以他人之絕,天理人心何在?」批示族長、保約黃燮、黃潭等商議個合適的解決辦法立即回報縣主。族長等人商議結果,讓嘉瓚歸宗,「以三房以恩次子嘉璘承祀(五房)」。縣主予以批准。嘉璘「思念父祖一脈,不忍相殘」,因而「繼義而不繼利」。也就是名義上過繼,奉祀五房香火,但並不繼承五房財產,將五房財產「義與四房均分」。於是在族長等人的主持下,將五房的田土、山塘、房屋、佃仆等作四股均分〔(19)〕。當繼承出現矛盾爭執時,是二房的嘉瑞挑起訟端。族長等人在息訟勸諭過程中,主要是在做財產的重新劃分工作。從訂立的《義祀合同分單》看,五房被其他四房瓜分的產業頗豐,有六十八號田地、山、園、塘、伙佃庄屋等,還有三房僕人。可見,嘉瑞明裡提出過繼不適當的問題,挑起訟端,實際上是對五房豐厚的財產虎視眈眈。在眾親族如狼似虎的環視下,被推舉出的過繼人嘉璘「思念父祖一脈,不忍相殘」,說明隱伏著「相殘」的危機,他自動放棄五房的財產,實在是不如此就不得安生的無奈。這里,因為立嗣分產是宗族內的事務,因而縣主批示族長等人去商議解決。可知萬曆時,當立嗣過繼發生爭執時,不經宗族就不能真正解決問題。道光二年,黃浩科夫婦六旬無子,族中房侄黃可灌願過繼給老人做兒子。於是向宗族提出申請,並與母親、伯叔、兄弟等親屬商議,最後訂立《承紹繼文約》,可灌過繼並承接黃浩科夫婦的各項產業財物,同時為老夫婦養老送終,承擔百年後的拜掃祭祀等事,也要承擔老人各項門戶差役錢糧等事。所立文約中說,黃可灌將過繼之事「向族並身親母、伯叔、兄弟、又兼友鄰親眷」商議,把宗族擺在第一位。文約後有幾位族老作中的押約簽名〔(20)〕。道光五年,黃泰晨因年老無子,托憑親族商議,將弟弟的二兒子過繼過來為嗣子。在寫立的《承繼文書》上,也有宗族中的四人押約簽名〔(21)〕。可見在過繼立嗣問題上,宗族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徽州風習,父親在世時分析家產,一般由父親主持鬮分即可。但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不是按照傳統均分慣例的話,有時不經宗族認可,分產合同就難以成立和持續有效,因而當出現不均分產業時,往往要請族長、房長等出面押約簽字,才能使分產合同真正有效。萬曆四十六年,祁門十五都奇峰鄭氏宗族鄭三元老人,生有四子,前三子均已為他們婚配多年,只有四子年幼尚未成婚。老人已六十七歲,患有重病,身無余積,擔憂四兒子將來娶婦艱難,因此托憑族長鄭懋官等為中見證人,寫立分產合同,將「住後山場並在山杉松各樣雜木花利及山骨,盡數津貼」小兒子,「以為娶親之資」。又將另一處山場鬮分與其他三個兒子,要他們「各憑埋石疆界管業,無許侵犯混爭」。如不聽,則按「不孝論罪」〔(22)〕。因為不是平均分產,所以特請族長出面作中,押約簽字,使分產能被承認有效。可見在分析家產的事情上,宗族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徽州各大宗族對教育都十分重視,希望族中不斷培養出舉人、進士。徽州明清古建住宅的馬頭牆上,大多築一個形似方印的東西,據說是因為徽商雖然很有錢,但仍認為只有做官才是最高理想,只有走科名之路才能光大本族,保持家族的聲望財勢經久不衰。黟縣宏村的古楹聯有:「萬世家風惟孝悌,百年世業在讀書」。許多宗規家訓鞭策族人通過科舉考試躋身官場,「大吾門,亢吾族」,維護張大本族的社會地位。各宗族都拿出部分族產為子弟讀書趕考提供學費盤纏。休寧茗洲吳氏的《家規》中說:「族內子弟有器宇不凡、資稟聰慧而無力從師者,當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之膏火。」〔(23)〕後岸柯氏《族訓》中有:「獎勵科貢諸生,有花紅銀兩等事。」〔(24)〕歙縣潭渡黃氏《家訓》中說:「子姓十五以上,資質穎敏、苦志讀書者,眾加獎勸,量佐其筆札膏火之費。另設義學以教宗黨貧乏子弟。」還說:「廣儲書籍於濟美祠中黃山樓上以惠宗族。」〔(25)〕潭渡黃氏德庵府君祠的祠規還規定:「俟本祠錢糧充足之時,生童赴試應酌給卷貲;孝廉會試,應酌給路費;登科、登甲、入庠、入監及援例授職者,應給發花紅,照例輸貲。倘再有餘,應於中開支修脯,敦請明師開設蒙學,教育各堂無力讀書子弟。」〔(26)〕婺源芳溪潘氏在修建宗祠後,「諸廢並興,聚書千家,擇善而教,弦歌之聲不弛晝夜。」〔(27)〕徽州地區在明嘉靖萬曆時,「十戶之村,無廢誦讀」〔(28)〕。到清代,「遠山深谷,居民之處,莫不有學有師。」〔(29)〕明清徽州文化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曾居全國之冠。康熙時,全府有社學562所,書院54所,至於義塾、家塾、蒙館不可勝計〔(30)〕。據《紫陽書院志》的統計,從明洪武四年至清光緒三十年,歙縣籍士人鄉試中舉人者計1552人;春闈中進士者計525人〔(31)〕。如「連科三殿撰,十里四翰林」,「父子尚書」、「同胞翰林」,傳為一時美談。徽州一些宗族還建立了文會,一方面祭祀文昌帝君,祈求他保佑族中子弟科舉中式者連綿不斷。另一方面,借文會的形式聚集一筆資金,以提供族中子弟的學費和赴考盤纏。康熙年間,歙縣張姓宗族認為,本族「自大三公以來沿及昭代,人文蒸蒸蔚起,瓜瓞綿綿不替。雖曰祖宗之功德使然,但也有文昌帝君的施恩與佑蔭。今叔侄兄弟推誠輸資共成勝會,逢二月三日文昌帝君誕辰,共祭文昌帝君。」會費除建會始初的樂輸之外,以後會友得子、入泮、補廩、歲科考、鄉試會試中式者、出仕者均需交納不等喜銀或俸金。會費除用於祭祀文昌帝君外,會友的會文活動可以支取,會友應試盤纏也由此支出,「以為鼓舞人才之意。」〔(32)〕雍正十三年,徽州汪姓汪本立公秩下汪士禮等人商議,將承祖田租碓業,共計租七十餘秤,用於建立文會之資,「以啟秩下有志讀書者。」凡赴縣考者給卷資銀一錢;赴府考者給盤費銀四錢;赴院考者給盤費銀六錢。餘下田租按照進院考人均收,以為燈油之資。未進院者不得混爭,否則,准不孝論罪。此外,「入泮者公出費用。」〔(33)〕有些宗族在祭祀文昌帝君的文昌閣旁,設一龕,供奉族中大力捐資文會者的神位〔(34)〕。
明隆慶前後,在全國大力推行鄉約,徽州地區很多宗族借機建立宗族性的鄉約,所立鄉約規條與族規家法合二為一,從而使宗族控制了鄉里教化機構〔(35)〕。
徽人生活中的娶婦、嫁女、誕子、做壽、蓋房、喬遷、喪葬等等大事,可以說都離不開宗族。宗族要求族人婚配看門第、辨良賤。歙縣潭渡黃氏《家訓》中說:「婚姻乃人道之本,必須良賤有辨,慎選禮儀不愆溫良醇厚有家法者。不可貪財慕色,妄偶濫配,聘娶優伶臧獲之女為妻。違者,不許廟見。」〔(36)〕婺源嚴田李氏宗族也規定:「婚女不計良賤者,」在宗族修訂族譜時,要「泯其名號、行等、卒葬,示黜之以垂戒也。」〔(37)〕舉行婚禮三天後,新人要到宗祠拜宗認祖,行所謂婦人「廟見禮」。新娘要給親族中的長輩叩拜請安,明確尊稱,須合乎長幼有序、尊卑有別的封建禮教清規。親族長輩則對新人「各授以家庭規矩,囑其謹守勿失。」〔(38)〕娶婦嫁女往往要使用寬敞的宗祠大廳以行禮宴客,須給宗祠交納公堂銀〔(39)〕。此外新娶者還要向宗祠交銀若干作為新娶輸貲銀。誕子者也要交納輸貲銀〔(40)〕。一些宗祠還備有娶親用的轎、燈、團衫等等,供娶親者使用,只須交納少許稅金。族人娶親行嫁,可使用宗祠的佃仆充作樂人和轎夫〔(41)〕。徽州的一些宗族還規定:「族人大壽,身五十歲起,宗祠首人要備果酒恭賀。族人監造大廈、喬遷、葬祖等,首人亦要備果酒恭賀。」〔(42)〕徽州地區,嫡庶之分極嚴,很多族規中都規定,決不允許「尊庶為嫡、躋妾為妻。」明代汪子木「以母賤不得附其祖父墓,悲憤莫知所為。」〔(43)〕庶母死後不僅不能附葬祖父墓旁,而且「神主均不得入祠享祀。」〔(44)〕宗族通過插手族人娶婦、嫁女、誕子、蓋房、喬遷、喪葬等事務,來增強族人的宗族觀念、貫徹親疏有別、尊卑有序的封建禮教清規。
中國的農村是以一家一戶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在鄉村修橋、修路、修築水利設施等項工程上,依靠一家一戶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須組織動員全村甚至數村人的力量。明清徽州地區的宗族,正是承擔起了這種組織者的責任。歙縣潭渡黃氏宗族的《家訓》中說:「村前村後橋圯路傾急當倡眾捐修,以便行旅。」〔(45)〕嘉慶年間,歙縣十六都豐樂水芝河一段的雷[原字土加曷],附近有三個村莊。由於雷[原字土加曷]與胡姓一塊地內的舊圍牆相鄰,每逢三個村莊的人「挑[原字土加曷]做工」,對雷[原字土加曷]進行修整,難免有「損動畔腳」的事,「胡姓慮牆頹卸」,每每引起口舌。為免「村鄰結怨」,臨河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程景賢「邀同三村管[原字土加曷]商議」,認為「息事為貴」。於是憑各村族長、保長等作中,出面清理公查。結果看明舊圍牆離雷[原字土加曷]中間尚隔有路。遂訂立合同,規定以後「不論何分何祠支裔,值司開挑,不復再生事端。」合同的簽押,除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員排名在前外,每一村均是族長排名在前,保長排名在後〔(46)〕。中國人在合同文約上的簽押排名是有嚴格順序的,列前者表示身份地位尊貴,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能起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在解決水利設施的糾紛等事務中,宗族的權威和作用實際上要大於保甲。水利設施的修築和養護,也主要由宗族來負責組織協調等工作。
二、家法大於國法
明代中葉,徽州婺源縣有個居鄉的富人,將其從兄毆打致死。他用重金賄賂官府,從而逃脫了刑法的懲治。當時居住朴溪有一位做過江西布政使司右參政的潘公,正好致仕鄉居,聞聽此事,義憤填膺,毅然率眾向官府請願,要求懲辦兇手,殺人者抵命〔(47)〕。毆打從兄致死,嚴重踐踏了宗族倡導的「孝悌」、「骨肉親親」的精神,如果發生在明末清代,則先由宗族內給予嚴厲懲罰,甚至可能沉塘或令其自盡。但這里沒有看出宗族有何反應,只是致仕居鄉的官僚率鄉人請願,要求官府懲辦。說明明中葉時,牽涉鄉村司法事務,主要由官府主持審判仲裁。
明中葉以後,隨著宗族權勢的日益加強,某些宗族組織逐漸控制了鄉村的司法仲裁權,形成「家法大於國法」的局面。徽州宗族大都規定,當族內發生糾紛爭執等事時,由宗族族長、房長等主持的審判,是解決爭執的首要必經程序。族人不許不經宗族,徑自向官府投訴,也不許自行解決,要一聽宗族裁判。歙縣南屏葉氏「祖訓家風」中規定:「族內偶有爭端,必先憑勸諭處理,毋得遽興詞訟。」並自豪地說:「前此我族無一人入公門者歷有年。……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筆、出入公門為恥,非公事不見官長。或語及呈詞訟事則忸怩不寧,誠恐開罪宗祖,有忝家風。」〔(48)〕祁門縣二十都文堂陳氏「家法」中也有:「各戶或有爭競事故,先須投明本戶約正付理論。如不聽,然後具投眾約正副秉公和釋。不得輒訟公庭,傷和破家。若有恃其才力,強梗不遵理處者,本戶長轉呈究治。」〔(49)〕文堂陳氏建立的鄉約,屬宗族性的鄉約,因而鄉約規條與族規家法合二而一。如果宗族內有人發生糾紛爭執,先要向本戶所屬門、房系統建立的鄉約負責人——約正、約付報告,由他們仲裁處理。如果解決不了問題,再投訴到全族系統建立的鄉約負責人——眾約正、眾約付那裡,由他們作出仲裁。可見牽涉到鄉里族人間的糾紛爭執,主要由宗族加以處理解決。當出現「強梗不遵理處者」,宗族無法解決時,才允許投官,而且要由戶長(家長)出面,一般情況下不許自行投官。巨族大家以「無字紙入官府」、「無一人入公門」而自豪。這種不勞官府而自治的作法,有防止族人打官司而破家的隱憂。徽州有句俗語:「氣死不打官司。」歷來官府視百姓訴訟為「金穴」,趁機大撈昧心錢。清初休寧縣令廖滕煃⑦在談到他之前的縣令時說:「皆以詞訟為生涯,計詞訟一年可得暮金(賄金)萬有餘兩。」休寧「大約民風尚氣好訟,訟必求勝,必不惜錢由來。宦於其地者類,取資詞訟以自肥,」視詞訟為「金穴,任意干沒。兩造之下,只視錢之多少,不分理之長短。鍛煉深文,高下其手,受其害者憤氣填膺,無從控訴。」經常是因為打官司,富家巨室的資產「頃刻銷落殆盡」。致使「百姓視縣堂如虎口」〔(50)〕。另一方面,也有宗族權勢擴大後,力圖控制壟斷鄉間訴訟的意圖。凡涉及到宗法倫理、尊卑名分和破壞宗族內部秩序的「不法行為」,族規之罰往往超出國法之罰。崇禎年間,徽州胡姓宗族族丁胡五元、胡連生,一貫從事小本走販,蹤跡不定。後因詹三陽被人偷去財物,懷疑是他二人所為,官府差捕快捉拿他們,他們在被遞解的路上,用小利賄賂公差脫放逃回。清明時節,族人齊集拜掃祖塋,有人將此事告訴了大家,宗族要將他二人捉拿送官,他倆連夜逃走。於是宗族連名歃血,眾立文書,約定:「如有見者並知信者,即報眾捕捉送理,家口遵祖舊規趕逐出村,庶免敗壞門風,枉法連累。如有知信見者不報,亦趕逐出村,不許在族壞法。」〔(51)〕小偷小摸之事,在官府看來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重案,因而公差才膽敢賣放。但在宗族看來,則認為「敗壞門風,」「枉法連累」,不可容忍。不僅動員全族人捉拿違法族人,而且還要株連他們的家屬,將他們趕逐出村。宗族的懲罰確實遠超過國法的懲治。清代徽州柯氏「族訓」中規定:族內若有忤逆父母長輩、姦淫、盜竊等,「往往勒令自盡」〔(52)〕。明末祁門文堂陳氏「家法」中也說,族中若有盜賊或素行不端,可令其「即時自盡,免玷宗聲」〔(53)〕。小偷小摸等便要處死,家法懲治的嚴厲確實達到了極點,宗族對違法族人不僅擁有審判仲裁權,而且也擁有生殺大權。歙縣潭渡黃氏,明隆慶年間,族人黃德渙持刀殺父,被族長及諸門長知道,將其「縋之將軍潭」,然後將其罪行呈報縣里。到清初,又有族人「以亂倫故為族從縛而沉之於水」。清初歙縣稠墅汪氏宗族族人某「有姦情事為眾人雙獲,於奸所遂聚薪活焚之。」此事被官府聞知,追究主謀者的刑事責任,也僅僅是使其「破家乃己」〔(54)〕。國家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不準許宗族繞過國法,自行懲治和處死族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宗族的處罰是秘密執行的,族人守口如瓶,官府難以察覺。即使聞知一二,但面對的是整個宗族,審理追究起來都極為棘手。因而在國家需利用宗族加強地方管理時期,官府對宗族的一些無視國法的家法,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當國家與宗族有矛盾,政府採取打擊削弱宗族勢力政策時期,對於宗族的一些法外之法的舉動,則採取堅決追究、毫不留情的態度。筆者在徽州祁門六都考察時,當地農民告訴我,村後有座山,五個小山包聯在一起,形狀象老虎的爪子,當地稱為「五爪山」,此山象徵明初程氏竇山公的五個做了大官的兒子,因而是風水山,山上的一草一木都不能動。清末有人在山上砍了一棵小樹,被族長知道,命人將他捆起來,鞭打致死。當問到歷史上宗族內有沒有沉塘之事時,當地人說:「沉塘的事是有的,不過不會寫在族譜或其他什麼書上。」我問徽州一些老人:「從前人們怕不怕族老(族長)?」他們都異口同聲地說:「當然怕啦!族老權力很大,他要你死,你就不能活;他要你活,你也不能死。在我們這里是家法大於國法。」封建時代的鄉村,普通農民離官府很遠,而宗族則時時刻刻都在眼前,因此農民只知有族規家法,不知有國法。此外,在族人的心目中,族長除了是宗族領袖外,也是祖宗的代言人,在族人看來,遵守祖宗遺規、服從族長的管教,聽命於家法的懲處,乃天經地義之事,從情理上就不容違抗。因此,不管官府怎樣追究,在徽州的鄉村依然是家法大於國法。
⑦ 國內有什麼旅遊路線推薦
推薦游覽古徽州地區,即現在的安徽省黃山市、績溪縣(今屬宣城市管轄)、江西婺源縣。
這里有黃山風景區、徽州古村落、明清時期的徽派建築(祠堂、民居、牌坊、廊橋、古塔、古亭等)、眾多的徽州古道、新安江(錢塘江的正源位於黃山市休寧縣六股尖)、風景如畫的山水。例如:
黃山市:
屯溪區(黃山市政府所在地):徽州文化博物館、屯溪老街、黎陽in巷(又稱黎陽老街)、程氏三宅(明代徽派建築)、屯溪胡開文墨廠(徽墨)、程大位故居、戴震紀念館、花山迷窟、新徽天地-醉溫泉、徽州糕餅博物館、徽菜博物館(將於2017年9月開館)、新安江濱水旅遊區;
歙縣(原徽州府治所在地):徽州古城、牌坊群.鮑家花園、歙硯廠、歙縣老胡開文墨廠(徽墨)、新安江山水畫廊、新安碑園、漁梁壩(被譽為江南都江堰)、巴慰祖故居(纂刻家)、雄村、許村、深渡(徽商古渡口,是古徽州通往浙江的水上咽喉)、陽產土樓、石潭、昌溪、北岸瞻琪、陶行知紀念館、洪雪飛故居(京劇阿慶嫂扮演者)、張曙故居(音樂家)、王茂蔭故居(馬克思《資本論》中寫到的唯一一位中國人);
徽州區:唐模、呈坎、潛口民宅、新四軍軍部、豐樂湖、西溪南村;
黃山區:黃山風景區(世界自然、文化雙遺產) 、翡翠谷、太平湖;
黟縣:西遞(世界文化遺產)、宏村(世界文化遺產)、奇墅湖、南屏、屏山、關麓、碧山、塔川(秋季賞紅楓)、打鼓嶺、木坑竹海、賽金花-歸園景區、守拙園;
休寧縣(中國第一狀元縣):中國狀元博物館、萬安老街(吳魯衡羅盤店等老店鋪)、道教聖地齊雲山、古城岩、黃村、徽州大峽谷漂流、木梨硔(高山村,賞雲海)、白際(高山村、觀看梯田等)、休寧至婺源-浙嶺古道、五陵村(秋季景色)、祖源村、金龍山;
祁門縣:古戲台(共11處,分布在新安鄉和閃里鎮)、原始森林-牯牛降觀音堂景區、歷溪村、渚口村、珠林村、桃源村、文堂村、坑口村、彭龍村、奇嶺村、九龍池、祁紅博物館(祁門紅茶)、大洪嶺古道、降上(觀賞油菜花)、燕山(觀雲海)、倒湖十八彎、七彩玉谷、馮家頂。
績溪縣:龍川、仁里、上庄(胡適故居)、太極湖村、孔靈村、胡雪岩紀念館、績溪博物館、徽杭古道、鄣山大峽谷、紫園景區;
婺源縣:篁嶺、五龍源漂流、江嶺梯田油菜花、江灣、汪口、曉起、李坑、熹園(朱子文化、歙硯)、卧龍谷、彩虹橋(古廊橋)、思溪延村、叢溪漂流、嚴田古樟、百柱宗祠、石城(秋季景色)、長溪(秋季景色)、鴛鴦湖
⑧ 徽州宗族制度給徽州社會帶來了哪些影響跪求好心人解答,謝啦
明中葉到清中葉,是徽州宗族對鄉村的統治不斷加強的時期。宗族通過修譜、建祠、祭祀、團拜活動,從思想上、組織上加強了統治,又通過制定族規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規定的范圍內。族產的設置和迅速擴展,發展到後來,在鄉村經濟中占絕對優勢地位,形成「窮村鄉,富祠堂」的局面,使族人從經濟利害關繫上與宗族緊密聯系在一起,不得不俯首貼耳聽命於宗族的權威,而這種「聽命」,在很多情況下是心甘情願的。
明中葉以後,徽州宗族對鄉村的統治逐步加強,到清前期,則達到其鼎盛時期。太平天國之後,宗族的統治有所削弱,但餘威仍不可忽視。
宗族不僅控制了本族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還插手如社倉之類的地方政府賑濟機構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對鄉村統治的有力有效。
一、宗族的統治滲透到鄉村生活的各個方面
徽州的宗族提倡「骨肉親情,同族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義倉義宅、使貧乏的族人不至餓死溝壑,也使族眾能安然渡過災荒。體現了宗族社會中族誼的溫暖。這種族誼,增強了宗族內部的凝聚力,使族人自覺自願擁護宗族,這恐怕也是宗族能長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這種傳統,使中國的下層社會充滿了濃郁的人情味。然而,當族人之間的互助成為一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時,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
宗族對傳宗接代、繼承宗祀十分重視,為保證宗族源流清白,決不允許非本宗族之人承繼族人為後。
徽人生活中的娶婦、嫁女、誕子、做壽、蓋房、喬遷、喪葬等等大事,可以說都離不開宗族。宗族要求族人婚配看門第、辨良賤。宗族通過插手族人娶婦、嫁女、誕子、蓋房、喬遷、喪葬等事務,來增強族人的宗族觀念、貫徹親疏有別、尊卑有序的封建禮教清規。
中國的農村是以一家一戶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在鄉村修橋、修路、修築水利設施等項工程上,依靠一家一戶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須組織動員全村甚至數村人的力量。明清徽州地區的宗族,正是承擔起了這種組織者的責任。在解決水利設施的糾紛等事務中,宗族的權威和作用實際上要大於保甲。水利設施的修築和養護,也主要由宗族來負責組織協調等工作。
二、家法大於國法
明中葉時,牽涉鄉村司法事務,主要由官府主持審判仲裁。
明中葉以後,隨著宗族權勢的日益加強,某些宗族組織逐漸控制了鄉村的司法仲裁權,形成「家法大於國法」的局面。徽州宗族大都規定,當族內發生糾紛爭執等事時,由宗族族長、房長等主持的審判,是解決爭執的首要必經程序。族人不許不經宗族,徑自向官府投訴,也不許自行解決,要一聽宗族裁判。
文堂陳氏建立的鄉約,屬宗族性的鄉約,因而鄉約規條與族規家法合二而一。如果宗族內有人發生糾紛爭執,先要向本戶所屬門、房系統建立的鄉約負責人——約正、約付報告,由他們仲裁處理。如果解決不了問題,再投訴到全族系統建立的鄉約負責人——眾約正、眾約付那裡,由他們作出仲裁。可見牽涉到鄉里族人間的糾紛爭執,主要由宗族加以處理解決。另一方面,也有宗族權勢擴大後,力圖控制壟斷鄉間訴訟的意圖。凡涉及到宗法倫理、尊卑名分和破壞宗族內部秩序的「不法行為」,族規之罰往往超出國法之罰。不僅動員全族人捉拿違法族人,而且還要株連他們的家屬,將他們趕逐出村。宗族的懲罰確實遠超過國法的懲治。
封建時代的鄉村,普通農民離官府很遠,而宗族則時時刻刻都在眼前,因此農民只知有族規家法,不知有國法。此外,在族人的心目中,族長除了是宗族領袖外,也是祖宗的代言人,在族人看來,遵守祖宗遺規、服從族長的管教,聽命於家法的懲處,乃天經地義之事,從情理上就不容違抗。因此,不管官府怎樣追究,在徽州的鄉村依然是家法大於國法。
⑨ 徽州典型的宗族結構是怎樣的
徽州的大姓宗族組織結構嚴密。典型的宗族結構是全族有族長一人;族以下按回血緣親疏分為若答干房,設房長;各房領有數個至數十個家庭,每個家庭有家長。
族長的產生,有的如《清高宗實錄》中指出的是「所舉族長,皆系紳衿土豪」;或有的是「擇合族所共服者公舉之」,似乎是由族中各房「老者」民主選舉產生。
實際上,族長不完全憑輩分或年齡,也不都是德高望重的人,很多族長由族中有錢有勢者擔當。族長之下設有若干名目不同的助手,分管禮儀、財務、教化等方面事務。
族長是一個宗族的代表,既代表活著的全族人丁,又代表逝去的祖先,秉承祖先旨意。因此,他可以以祖先的名義、宗族名義向全族人發表訓誡、發號施令,又代表全族人管理族產,表彰善行,調解糾紛,懲處違犯族規族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