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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否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3-05 20:28:59

侵權責任法 交通事故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方和次要責任方是否對無責任方承擔連帶責任? 回答:《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各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侵害行為直接結合或者間接結合作為確定責任各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標准,屬於直接結合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屬於間接結合則不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各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確定。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各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不應一概而論。

② 雇員交通事故負全責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重大過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專9 條第1 款的規定,雇員有故屬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院在司法實踐中對雇員存在重大過失的認定一般從嚴掌握,主要包括嚴重超速、嚴重違反交通標志線規定、醉酒駕車等,對於採取措施不利的,一般不認為有重大過失。此種做法的合理性在於避免加重雇員的責任,同時也是為了加大僱主對雇員的管理。而《侵權責任法》的第35 條應當是雇員、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但規定中已沒有了雇員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否停止適用,應該予以明確。

2、另外,如果雇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僱主同乘的,發生交通事故讓僱主受損,僱主是否可以要求雇員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5 條第二句話的意思表示,是否暗含了上述意思,還是僱主無權要求賠償。

③ 交通事故所導致的物損屬於侵權嗎、沒有人身損害

當然也屬於侵權。侵權行為不僅僅指侵害人身權,也包括侵犯財產權。

④ 交通事故屬於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嗎

交通事故是否屬於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要看交通事故各方和發生的交通事故細節。
一般情況下,共同侵權行為是一種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作為一種共同加害行為,又叫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造成損害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加害行為和單獨侵權行為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2.行為的關聯性。各共同侵權人各自實施了加害行為,但他們之間的加害行為都指向同一對象,和各加害行為之間結合起來,共同造成了損害結果,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具有密切的關聯性。3.各加害行為人具有共同過錯。這種共同過錯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與過失的混合。只有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過錯,其行為才具有了可責難性,應當承擔民事責任。4.結果的單一性。共同侵權人雖然實施了多個侵權行為,但造成的是同一損害結果,該損害結果是不可分割的。
而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形式之一。所謂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並無共同過錯,而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它實際包括了數個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形式和數個侵害行為間接結合的「多因一果」形式。《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採取堅持共同過錯說的合理成分,摒除客觀說不區分無意思聯絡下各行為結合方式的絕對性,把數個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的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作為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由各行為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的「多因一果」形式仍然作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一種特殊形式,由各行為人分別承擔責任。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的法律特徵是:(1)無意思聯絡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數個。這是有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特徵。(2)各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這一點是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與一般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區別所在。一般共同侵權中,侵權人在主觀上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則是數個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3)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的、直接的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這種偶然結合緊密程度高,偶然因素是基於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而非主觀因素所導致。(4)數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5)各行為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對受害人作了最大利益保護,對侵權人體現了最大公平,是對侵權行為法的巨大發展和侵權法的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
所謂「多因一果」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並無意思聯絡,數個行為偶然結合而使同一受害人產生損害,一般來說,構成「多因一果」侵權,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侵權主體具有復數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侵權人,各侵權人均獨立實施了侵權行為;(2)數個侵權主體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各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既非共同實施,亦未共同約定,各行為人之間既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3)數個侵權人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後果,將各個行為結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觀因素,而是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4)數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司法解釋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各行為直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後果的情形納入共同侵權的范疇;排除了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各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後果的情形,明確規定了這種「多因一果」侵權行為的按份責任承擔原則。

對於如何理解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司法解釋並無明確規定。學理上一般認為,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損害後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凝結為一個共同的侵權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了損害,也即要求數個行為對受害人的損害而言是必然的。間接結合中的多個行為的結合具有偶然性,但這些行為對損害結果而言並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其中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創造了條件,而其本身並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發損害後果。

⑤ 試述簡述交通事故責任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區別

您好,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及事故當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認定。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一種過失侵權的民事責任,是由於當事人的過失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而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是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基礎。但兩種責任的區別也很明顯:
一、認定兩種責任的法律依據不同。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及交通規則等,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為《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兩種責任考察的內容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著重考察當事人的過錯對損害後果的作用力有多大,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主要考察當事人對損害後果應進行多大程度的彌補。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侵權責任法》對交通事故損害有什麼新規定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即行廢止,對交通事故的審理也和以往不同。現在《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又有一些新規定與以往不同,需要認真學習,引起各方人士的注意。

1、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往的規定,不管什麼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均要與駕駛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根據該條的規定,以後在租賃、借用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因為沒有實際對車輛進行控制,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了,由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借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明知車輛有故障而不講明等情況下才需承擔責任,並且也不是連帶責任,而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2、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很多人的車輛轉賣以後,由於各種原因沒有過戶。根據以往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登記車主就得承擔連帶責任。而根據新規定,只要能證明車輛已經轉賣,賣車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3、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是對第五十條規定的一個例外情況的補充,根據上述規定賣車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如果賣車人將拼裝、己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轉讓,發生事故就得承擔連帶責任了。

4、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如果車輛系因盜竊、搶劫、搶奪,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用承擔責任

5、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以往的實踐中,駕駛人員逃逸的,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償。以後保險公司就再也不能以駕駛人員逃逸而免除責任了,即使駕駛人員逃逸,也得在強制險里賠償,這使受害人有了充分的保障。
最後,提醒各位車主:1、如果將車租賃或者借予他人,要先審查對方是否有駕駛證,最好叫借(租)用人寫一份憑據。2、如果將車輛轉賣他人,應及時過戶,如果有原因不能及時過戶,雙方也得簽訂好車輛買賣合同。3、如果車輛被搶、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獲得被盜搶的憑證。

⑦ 交通事故發生後,是以運輸合同起訴還是以侵權

你好,交通事故的處理上,要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劃分雙方的責任。回肇事車輛一般都已答購買了交強險,如果你和對方私了或是和解,保險公司一般不會認可賠償責任。這類案件我們都是通過訴訟把保險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由法院來判決確認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的賠付責任,所以與對方最好不要協商解決此事。 賠償費用方麵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老人和孩子的撫養費和贍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具體數額需根據案情才能准確計算出來。

⑧ 什麼是交通事故侵權,怎麼認定交通事故侵權的責任主體

舉個例子,發生事故,你撞了人,你就侵犯了別人的權利(生命健康權),裝了欄桿,也是侵犯了別人的權利(財產權)。

⑨ 簡述交通事故責任和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區別

不知道為什麼要提這個問題,是法律系學生答題用的? 課堂上文縐縐的話不會說,只能告訴你:交通事故中責任的本質就是一種違法侵權責任。違法侵權了,就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⑩ 怎樣理解交通事故侵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道路通行條件,這就是賦予駕駛車輛的道路通行權。根版據這個權利駕駛車輛一權般不會發生事故(車輛失控而發生單方事故除外)。而事實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絕大多數都是違反道路通行條件發生的,很顯然必定至少有一方侵害了對方的通行權才造成了事故。因此,本質上交通事故都是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客觀上就是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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