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侵權
1. 雙方夫妻離婚一年後還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嗎
雙方夫妻離婚一年後還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因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離婚後侵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侵害行為有差別,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分別論述於下: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至於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葯費。另外,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與後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重婚造成的結果前文已有詳述,此處不再贅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至於精神上損害,同樣應委之於法官依前文所列標准予以確定。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後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後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5、在遺棄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
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也應一並計算。因為這些費用是本不應發生,但由於一方配偶侵害行為導致離婚而產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 離婚損害侵權責任是什麼權
根據我國民法侵權責任的一般原理,離婚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有如下幾個構成要件:
第一,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造成的的損害事實,主要是指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這種損害事實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損害,其表現為離婚過錯方破壞了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的專一。[2]即直接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同居權、忠實請求權等等,從而使無過錯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響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並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例如,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與病痛;社會地位、名譽、尊嚴等社會價值受到貶損;產生消極、否定、絕望等情感。
第二,行為人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的重要要件。過錯責任是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一般原則[3]。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是侵害夫妻配偶權的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此應注意,離婚本身並不構成侵權行為,離婚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認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通姦、姘居、重婚、虐待和遺棄等行為。
第三,客觀存在的危害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外化為行為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構成離婚精神損害的過錯行為主要有:其一,重婚,從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來說,重婚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則;嚴重地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權、忠實請求權,共同生育權、相互扶助權等一系列的配偶權利。其二,通姦,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不正當兩性關系。「對於多數夫妻來說,性生活的忠誠是婚姻存續中至關重要的因素,並構成婚姻的生命基礎。因此,通姦行為完全可能毀滅婚姻」。[4]它是與一夫一妻制原則不相容的,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和社會安定以及社會道德風尚存在嚴重的消極影響。其三,姘居。姘居指配偶一方與第三人為非法的、缺乏長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臨時性公開同居。姘居也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姘居也是侵害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侵犯了無過錯一方的人格尊嚴和配偶權,屬於過錯行為。
第四,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指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相互聯系,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產生。根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關系是歸責的前提和基礎,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確定行為人責任范圍的依據。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過錯方的過錯行為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痛苦的原因,無過錯方的精神痛苦是過錯方過錯行為的結果,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需指出的是,現實生活中確有夫妻感情先出現裂痕而導致一方出現「過錯行為」的情形。此種情形中,「過錯行為」的出現似乎只是一種結果而非原因。但是,筆者認為,法律所保護的婚姻,只是婚姻所衍生的權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臨危機時,配偶權利並非喪失,且雙方並未作出解除婚姻的決定,即說明雙方的婚姻仍有存在意義,故仍可以認定為「過錯行為」導致了婚姻的最終破裂。
第五,離婚的發生。這是婚姻精神損害賠償的特殊要件。只有離婚的發生,才導致受害方取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且,我國大多數家庭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只有在離婚時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前財產權屬未確定,賠償也無法進行。而且,由於過錯行為導致婚姻完全破裂,也是損害事實的一部分和考量受害方精神損害程度的標准。
3. 離婚後財產糾紛和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可以並案處理嗎
1、首先,兩個糾紛案件不可以並案審理;
2、其次,兩種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專關系,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屬第二部分第12條、第13條,財產糾紛不屬於侵權糾紛,只是婚內財產的再分配,而離婚後的損害責任糾紛屬於侵權,其由侵權責任來規范;
3、最後,可以同法官積極溝通,爭取同時審理,而非並案審理。
4. 為什麼離婚損害賠償一種侵權責任
家庭暴力方面的明顯是一種人身侵權,重婚方面的也侵害了夫妻讓的忠貞義務。故都屬於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5. 處理離婚時的財產侵權行為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婚姻法復》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制,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6. 夫妻離婚後,應由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人子女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應由與未成年子女專一起生活的一方進行賠償。屬但是,如果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經濟能力不夠、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要求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為未與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絕進行賠償。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條
7. 處理離婚時的財產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復第四十七條 離婚制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8. 新婚姻法 離婚後賠償 侵權 遺棄
你可以看一下婚姻法第四十四條新婚姻法解釋:第四十四條【遺棄行為】
第四十四條回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答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捐款屬於你,如果孩子判給你,他的收入還可以的話在原撫養費的基礎上可以提出補.
9. 離婚後還能訴求損害賠償嗎
你好!是可以的,但是有訴訟時效,一年
有重婚、家暴等情形的,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過錯方給予賠償。那麼在離婚後還能要求對方給予賠償嗎?離婚損害賠償有時效的限制嗎?1、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1)重婚行為。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採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於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為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方鑽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為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為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准,這樣怎麼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3)實施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後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離婚損害賠償都包含什麼?
網友提問:我與丈夫結婚幾年了,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我丈夫也經常出手毆打我,我現在實在無法忍受了,想提出離婚。我聽朋友說,這種情況離婚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我想問下離婚損害賠償都包含什麼?我能提出什麼樣的請求?
律師回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含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害賠償,是賠償離婚過錯方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過錯方對此應當全部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對受害方進行的精神撫慰,在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一些因素:一是要考慮賠償數額應當能夠撫慰婚姻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為准;二是要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要考慮過錯方侵害的過程程度、手段、場合、後果和影響等具體情節確定其賠償責任,以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你所描述的你經常遭受家庭暴力,在離婚時可以提出要求你丈夫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具體的請求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你要求的物質損害賠償要由你提出證據證明你丈夫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有多少,只要法院查證屬實,就會以實際情況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至於精神損害賠償,可以由你們雙方進行協議,確定數額,如果協議不成的話,法官會根據你們的實際酌情確定。
3、離婚後能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嗎?
【基本案情】
劉某與王某於2007年1月結婚。由於雙方戀愛時間短,缺乏了解,婚後王某經常因瑣事對劉某大打出手。後來,劉某決定離婚,與王某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2008年3月16日,劉某在律師的陪同下到法院起訴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王某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後,認為已經協議離婚,不應再賠償精神損害。法院審理後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某對劉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院診斷證明,有派出所出警與詢問筆錄,有居民委員會幹部的證明。導致婚姻解體,王某存在很大過錯。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是在離婚協議中劉某並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時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所以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分析】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協議離婚後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作出規定: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本案中,劉某在離婚協議中並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內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