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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05 18:48:08

❶ 種子糾紛應如何解決

種子糾紛產生的原因一般是有損失發生,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當承擔損失版責任,由誰來承擔損失責權任及損失責任的大小界定等。正確處理種子糾紛首先必須明確造成損失的原因和爭執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此基礎上,種子生產者、經營者與使用者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第三方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五種方式進行解決。

❷ 出現種子糾紛以後怎麼辦

種子糾紛是當事人之間因種子問題而發生的爭議。糾紛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雙方當事人因種子問題意見不一致,爭執不下,就形成了種子糾紛。

❸ 什麼是種子糾紛的仲裁

「仲裁」,即「中人裁決」的意思,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種子經濟合同時,簽訂仲裁條款或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自願把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由其作出判斷或裁決。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種子糾紛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種子糾紛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種子糾紛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種子糾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種子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要求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種子糾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種子糾紛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❹ 什麼是種子糾紛的調解

調解是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使種子糾紛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一版種方法。調解工作的基權本原則是:只能說服,不能壓服;出於當事人的自願,不得強制進行調解;一切調解協議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調解按性質可分為法院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1)法院調解

也稱「訴訟中調解」。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種子糾紛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對所爭議的事項達成的和解。調解一經成立,與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2)訴訟外調解

也稱「法院外調解」。指在行政主管機關、團體、企業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主持下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和解。調解主持人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種子糾紛應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主持種子糾紛當事人自願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種子糾紛當事人應當履行。

法院的調解書屬於司法文書的一種,與裁定書、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如果要變更或撤消此種調解文書,須經過上訴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的調解書,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

❺ 發生種子糾紛應如何解決

種子抄糾紛產生的原因一般是有襲經濟損失發生,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當承擔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責任及承擔損失責任的大小界定等。正確處理種子糾紛必須要明確造成損失的原因以及爭執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此基礎上,種子生產者、經營者與使用者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第三方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各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五種方式進行解決。

❻ 出現種子糾紛以後怎麼辦

種子使用者因為抄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范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經營者賠償後,屬於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農民等種子使用者因使用種子發生民事糾紛的,主要有四種解決方法:

(1)協商解決,即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友好磋商解決糾紛。

(2)協調解決,即由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出面主持公道,在當事人資源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解決糾紛。

(3)通過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即依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事先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在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資源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將種子糾紛提請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從而解決糾紛。

(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或者雖有仲裁協議但當事人雙方都不願提請仲裁機構裁決的,可以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由法院依法調節或者判決處理。

❼ 什麼是種子糾紛

種子糾紛是指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之間圍繞各自的權益和責任問題專而發生的爭議。如:種子使屬用者認為他所購買的是假冒偽劣種子、或者種子經營者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義務,致使其遭受了損失,要求種子經營者給以賠償;而種子經營者則認為他所銷售的種子沒有質量問題或者他已經完全履行了義務,種子使用者的損失完全是由於自然氣候或自身栽培技術問題造成的,種子經營者沒有賠償責任。

❽ 哪些種子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在種子活動中出現的合同糾紛、質量糾紛、財產糾紛、侵權案件等,受害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被告也有反訴權。

❾ 發生種子質量糾紛怎麼辦

根據《種子法》第46條的規定,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版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權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於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於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❿ 種子管理部門可以調解種子糾紛嗎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法第一為了規范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以下簡稱現場鑒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決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維護種子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本法所稱現場鑒定是指農作物種子在大田種植後,因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而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第三現場鑒定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四種子質量糾紛處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申請現場鑒定;種子質量糾紛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現場鑒定,也可以單獨申請現場鑒定。鑒定申請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鑒定的內容和理由,並提供相關材料。口頭提出鑒定申請的,種子管理機構應當製作筆錄,並請申請人簽字確認。第五種子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管理機構對現場鑒定申請不予受理:(一)針對所反映的質量問題,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時,需鑒定地塊的作物生長期已錯過該作物典型性狀表現期,從技術上已無法鑒別所涉及質量糾紛起因的;(二)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已對質量糾紛做出生效判決和處理決定的;(三)受當前技術水平的限制,無法通過田間現場鑒定的方式來判定所提及質量問題起因的;(四)該糾紛涉及的種子沒有質量判定標准、規定或合同約定要求的;(五)有確鑿的理由判定質量糾紛不是由種子質量所引起的;(六)不按規定繳納鑒定費的。第六現場鑒定由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專家鑒定組由鑒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種、栽培、種子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植保、氣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名單應當徵求申請人和當事人的意見,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糾紛所涉品種的選育人為鑒定組成員的,其資格不受前款條件的限制。第七專家鑒定組人數應為3人以上的單數,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第八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申請人也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其迴避:(一)是種子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與種子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三)與種子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第九專家鑒定組進行現場鑒定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有關情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現場鑒定有關的材料。申請人及當事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並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對鑒定工作造成影響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後果。第十專家鑒定組進行現場鑒定時,應當通知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到場。專家鑒定組根據現場情況確定取樣方法和鑒定步驟,並獨立進行現場鑒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現場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現場鑒定:(一)申請人不到場的;(二)需鑒定的地塊已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三)因人為因素使鑒定無法開展的。第十二專家鑒定組對鑒定地塊中種植作物的生長情況進行鑒定時,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一)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境狀況;(二)當事人對種子處理及田間管理情況;(三)該批種子室內鑒定結果;(四)同批次種子在其他地塊生長情況;(五)同品種其他批次種子生長情況;(六)同類作物其他品種種子生長情況;(七)鑒定地塊地力水平等影響作物生長的其他因素。第十三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種子法規、標准,依據相關的專業知識,本著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及時作出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現場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第十四專家鑒定組應當製作現場鑒定書。現場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鑒定申請人名稱、地址、受理鑒定日期等基本情況;(二)鑒定的目的、要求;(三)有關的調查材料;(四)對鑒定方法、依據、過程的說明;(五)鑒定結論;(六)鑒定組成員名單;(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五現場鑒定書製作完成後,專家鑒定組應當及時交給組織鑒定的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將現場鑒定書交付申請人。第十六對現場鑒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鑒定書15日內向原受理單位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並說明理由。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對原鑒定的依據、方法、過程等進行審查,認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鑒定的,應當按本法規定重新組織專家鑒定。再次鑒定申請只能提起一次。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申請由雙方共同提出。當事人一方單獨提出鑒定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第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鑒定無效:(一)專家鑒定組組成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收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利益,弄虛作假的;(三)其他違反鑒定程序,可能影響現場鑒定客觀、公正的。現場鑒定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第十八申請現場鑒定,應當按照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繳納鑒定費。第十九參加現場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接受鑒定申請人或當事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現場鑒定書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申請人、有關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干擾田間現場鑒定工作,尋釁滋事,擾亂現場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委託制種發生質量糾紛,需要進行現場鑒定的,參照本法執行。第二十二本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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