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產品損害侵權責任
㈠ 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該如
醫療產品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葯品、消毒回葯劑、醫療器械以及答血液及血液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定義務,致使有缺陷的醫療產品對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對產生的具有同一內容的損害賠償各負全部責任,並因醫療機構、生產者、銷售者之一承擔責任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並最終歸屬與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形態。
因醫療機構提供的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損害的,患者可以選擇醫療機構、生產廠家或是銷售者任何一方承擔責任;或將醫療機構及生產者、銷售者列為共同被告。患者負有舉證義務,證明侵權責任構成的三要件:
1. 提供缺陷醫療產品的行為。
2. 損害事實。
3. 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先行承擔賠付責任的醫療機構,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追償。
㈡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都是什麼
醫療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2)醫療產品損害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特殊侵權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僱傭活動或僱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將產品投人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侵權行為
㈢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您好: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給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具體的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在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過錯。但是在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醫務、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根據本法第55條、第56條,醫務人員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治療時,未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書面同意,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該規定為患者提供了多元選擇途徑,方便患者索賠。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該條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不必要的檢查來牟利的行為敲響了警鍾。
中國法律保障計劃的朱靜濤律師指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九十七條 【醫療損害責任中的故意損害的性質】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主要是醫療過失。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由醫療機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八條 【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損害】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對患者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的損害,包括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和未盡告知義務未造成人身損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權損害兩種情形。
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准進行賠償。
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權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
醫療機構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盡相應的告知批准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醫療水平的確定】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確定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具有醫療過失,判斷當時的醫療水平,必要時可以適當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第一百零一條 【推定醫療過失的性質】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院即可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得主張推翻該過錯推定。
第一百零二條 【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緩和規則】
患者的損害有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一百零三條 【醫療產品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缺陷醫療產品之外的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醫療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追究】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百零五條 【醫療機構自己生產的醫療產品致人損害】
醫療機構自己生產的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無論醫療機構是否有過失,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醫院提供病歷資料的主觀性資料和客觀性資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患者查閱、復制的病歷資料,不僅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還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未盡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供義務,應當適用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患者隱私權的全面保護】
未經患者同意,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得窺視、接觸患者的身體,也不得將患者作為教學工具;未經患者同意,與診療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門診就診室、檢查室、手術室、住院病房;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窺視、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動,患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不必要檢查的後果】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導致患者喪失最佳治療時機或最佳治療方案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㈤ 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確立了哪幾種歸責原則分別的各種情況下使用
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診療行為專業性很強,患者可能並不了解相關醫學知識,令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難度很大,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三種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醫療機構有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一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5)醫療產品損害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應的診療義務」主要是指診療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的有關要求。此外,醫務人員還有通過謹慎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避免患者受到損害的義務。判斷是否盡到診療義務應當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診療水平為參照。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上述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㈥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醫療損害責任
1、規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規定了醫療產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3、規定關於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盡診療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關於過度檢查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本條是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檢查的規定。
(6)醫療產品損害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1、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明顯採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採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
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㈦ 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您好,
一、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
所謂醫療產品責任侵權,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醫療產品損害的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59條僅規定了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時,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沒有具體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從保護患者的權益出發,結合審判實際,對於醫療產生侵權責任應當按照如下原則適用法律。
(一)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損害
在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著缺陷時,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存在過錯,比如,采購葯品時,未嚴格把關,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得葯品。這時候,醫療機構和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強制指定患者使用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和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但仍然未能發現產品存在的缺陷。此時,應當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4、醫療機構使用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無法確定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提供者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5、醫療機構本身就是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即醫療機構使用自己生產的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輸血感染造成患者損害
輸血感染是指輸入不合格血液即被病菌污染了的血液。血液一般是由血站提供給醫療機構,然後由醫療機構輸入到患者體內的。如果血液是由血站提供的,按照《獻血法》第10條的規定,血液質量的監測是由血站來完成的,醫療機構對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進行檢查,但必須進行核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了核查義務但仍未發現血液不合格的,應當由血液提供機構即血站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如果醫療機構未盡此等核查義務,就認為其有過失,應當與血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㈧ 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
您好,
一、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概念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定義務,致使有缺陷的醫療產品對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對產生的具有同一內容的損害賠償各負全部責任,並因醫療機構、生產者、銷售者之一承擔責任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並最終歸屬與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形態。
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如何認定
(一)醫療產品須為有缺陷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按照這一規定,產品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經過加工、製作,未經過加工製作的自然物不是產品;二是用於銷售,因而是可以進入流通領域的物,未進入流通的,也不認為是產品。
(二)須有患者人身損害事實構成這個要件,是將醫療產品應用於患者。由於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這種人身損害的特點是,有些損害後果在受害當時即可發現,有的則要在受害之後很長時間才能出現後果,特別是醫療器械造成的損害,通常都是經過一段時間才發生。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的人身損害事實,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傷殘。在造成人身損害的同時,通常伴隨精神痛苦的損害。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人身損害事實要件中也包括精神損害,應當予以撫慰金賠償。
(三)須有因果關系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醫療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醫療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確認醫療產品責任的因果關系,要由受害人證明,證明的內容是,損害是由於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醫療產品所致。
(四)醫療機構和銷售者應當具有過失按照《產品質量法》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第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㈨ 侵權責任法》醫療風險帶來哪些明顯變化
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了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組成的一般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與之對應,針對醫療損害責任這一具體侵權行為同樣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一)一般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醫療侵權行為及其產生的侵權責任進行了類型化分類,依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將醫療損害責任劃分為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類型化分類,不同類型的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相應的歸責原則,有利於醫療損害責任合理歸責目的的實現。侵權責任法針對醫療損害責任,不再適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則所確立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表明侵權責任法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為我國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第54條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適用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學者指出過錯責任原則才是調整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之間利益關系的最佳平衡器,同時要堅持民事訴訟武器平等原則,才能實現妥善處理訴訟機會和訴訟利益的平衡。醫方在侵權責任證明過程中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特別是無需承擔醫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二)特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要求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在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歸責的過程中,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為或出現某些特定情形時,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該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此時,原告只需證明損害事實、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系三要件即完成醫方侵權責任構成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只能通過證明其無過錯進行抗辯,舉證不能則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追究違法行為相應責任,是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醫療行為違法或違規,依據侵權責任法律法規的規定,極易構成侵權責任,進而推定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也賦予醫方進行抗辯的實體和程序權利。醫方如果能夠證明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益的維護,如急救等雖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但是為了實現和保護患者的根本醫療權益,此情形能夠成為醫方抗辯事由。醫務人員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銷毀病例資料,屬於妨害證明行為,是惡意的直接體現,應當直接推定過錯要件成立,以降低患方因醫方惡意行為提升的舉證難度。(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醫療損害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兼具醫療損害責任和產品責任雙重屬性。為了更好地保護患方利益,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依據產品質量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侵權責任法第59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通過對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降低原告的舉證負擔,增加被告的舉證責任難度。原告無須承擔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證明醫療產品具有缺陷,即告完成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要求,有權要求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對方追償,即醫療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將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或比例進行重新分配。侵權責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責任在我國現階段侵權責任歸責中的重要作用,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即要求對損害事實的發生,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形中適用,依據實際情況,將損害事實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所謂實際情況主要是指經濟負擔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情況。但醫療損害糾紛,不滿足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不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歸責。
㈩ 侵權責任法對於醫療產品質量侵權有哪些規定
您好,
產品質量責任 醫療器械
在醫療糾紛中,導致醫患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多種多樣,諸如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的管理問題等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因醫療器械或葯物等的質量問題引發的醫療糾紛也日益增多。
在醫療機構向患者出售葯物或者醫療器械時,應視為醫療機構扮演了產品銷售者的角色。根據《產品質量法》43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像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當然,應當說明的是,在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醫療糾紛中,應當進行具體的分析判斷有關責任的承擔問題。
一、如葯品或醫療器械等確系存在《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缺陷,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違反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則生產商與醫療機構應就此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屬於生產者的責任,而醫療機構賠償的,該機構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二、如果患方受損害的原因系因其未按照醫囑配合治療,如沒有進行適當的鍛煉或沒有按時服用而導致醫用產品的效用未能正常發揮時,應由患方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三、如果葯品或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是由於醫療機構未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未驗明產品合格標志或未檢查醫療器械質量檢驗報告書,而對患者使用了缺陷醫用產品,造成了損害後果,此時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醫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