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協議
㈠ 夫妻婚後財產協議書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有了法律規定的支持,在實踐中,新人多在婚前或婚後做婚前財產協議,但以做婚內財產協議的人數越來越多。在這些協議中,絕大多數約定的內容相對於雙方基本是公平的,比如,約定「婚後雙方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約定,是約定在特定條件成就時,將原屬於自己的財產按協議歸對方所有。比如,約定一方若提出離婚,需將原屬自己的財產無條件歸屬另一方等等。從這些約定的內容上來看,似乎十分不「公平」,並且還有限制離婚自由的嫌疑。那麼,這些約定有效嗎?
近期,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爭議焦點就是關於看似「不公平」的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以下是案件情況,您可以參考下,若需要寫婚內財產協議,建議委託律師幫您書寫。
案情簡介:
劉某(男,化名)與康某(女,化名)在婚前簽訂一協議。協議約定:
1、劉某在婚前有一套住房,價值100萬左右,尚有貸款40萬左右。該房貸款由劉某婚後繼續償還,並供雙方婚後共同居住使用;
2、劉某每月工資8000元,需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交由康某統一管理和支配,康某每月給劉某工資數額的20%用於劉某的日常開銷和人際交往。
3、雙方應不離不棄,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離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1)若劉某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劉某婚前的房產歸康某所有,劉某還需要繼續支付該房的剩餘貸款; 第二、劉某向康某支付生活費,數額為劉某月工資收入的70%;
第三、劉某在離婚時向康某支付賠償金20萬元;
(2)若康某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康某向劉某出示書面道歉一份; 第二、康某搬出劉某的住房;
第三、即使康某提出離婚,劉某仍需向康某支付4萬元錢款。
劉某與康某婚後三個月即開始出現矛盾,劉某向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康某解除婚姻關系,並主張婚前簽訂的協議違背公平原則,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財產處分約定,應予撤銷,在庭審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協議履行。
而康某則辯稱,雙方雖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婚前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劉某提出離婚,應按協議履行。
法院判決:
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提出離婚,應按婚前協議約定履行,房產應過戶給康某,由劉某負責償還欠付的銀行貸款;劉某每月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資收入的70%,並在離婚判決生效後的七日內,向康某支付20萬元賠償金。
一審判決後,劉某不服,以雙方離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產生矛盾,劉某並無過錯,也無向康某賠償的義務,一審法院更不應該把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判歸康某,月工資收入70%如果歸康某,否則自己生活就無法正常維持。
深圳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協議」中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劉某向康某提出離婚時,應向康某支付賠償金20萬元;劉某承諾提出離婚將自己的房產歸康某所有,應予支持,且剩餘貸款,應由康某支付。關於離婚後劉某向康某支付每月工資70%的條款,因違反公平原則,法院予以撤銷。
深圳婚姻律師團分析:
本案中,劉某與康某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符合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一般來說,夫妻財產制一般有三種類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別財產制。
本案中,劉某與康某二人關於婚前財產的約定實際上是對劉某的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康某所有的財產約定形式,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本案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也沒有損害他人財產權益,並且簽訂時雙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的內容合法,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協議有效。
婚前財產約定一旦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要求撤銷或變更需由雙方協商一致。
二審法院之所以認為劉某在離婚後需繼續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資收入70%顯失公平,主要考慮劉某離婚後的收入並不處於已確定的狀態,且考慮雙方婚齡較短;房貸繼續由康某償還的原因也是基於此。
此案例給擬進行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提了個醒兒,即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結合自身情況、多從理性而非沖動的態度來擬定協議的內容及起草協議。並且,協議內容是否看似「公平」不會對協議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簽訂婚前或婚內協議,當事人應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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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夫妻財產協議書怎樣寫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範本
男方: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身份證號碼:xxx,系女方xxx之夫。
女方: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身份證號碼:xxx,系男方xxx之妻。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系,於xxxx年xxxx月xxxx日在登記結婚。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位於xxxx省xxxx市xxxx區xxxx街xxxx號xxxx幢xxxx單元xxxx號(建築面積為xxxx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xxxx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具、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2、位於xxxx省xxxx市xxxx區xxxx街xxxx號xxxx幢xxxx單元xxxx號(建築面積為xxxx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丘地號為:權字第xxxx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具、家電均歸男方所有。
第二條、汽車歸屬
1、登記在女方名下的xxxx汽車(車牌號xxxx)一輛歸女方所有。
2、登記在男方名下的xxxx汽車(車牌號xxxx)一輛歸男方所有。
第三條、存款、股票、股權
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萬元歸女方所有,男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日內將其名下的35萬元存款轉移到女方名下。此後,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義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碼:xxxx)及對應的財產價值歸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義持有的xxxx公司70%的股權全部歸男方所有。
第四條、債權債務
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本協議生效後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歸各自承擔。
3、本協議生效前的共同債權全部歸男方所有;本協議生效後,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各自所有。
第五條、生活支出
1、在本協議生效後,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2、本協議生效後,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雙方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
第六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第七條、其它
1、本協議未明確說明的所有其他財產的歸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稅費雙方平均分擔。
3、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xx年月xx日xx xx年xx月xx日
㈢ 婚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某某 ,男,某年 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地方,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
乙方:某某,女,某年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與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登記結婚。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現就
雙方財產做如下約定:
1、 雙方結婚之前的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具體包括住房(位置、房
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權(詳細說明)以及其它財產(應
一一說明);
2、甲方婚後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購買的、並於XXXX年XX月XX日產權
登記的[房地產權證編號:X房地X字(XXXX)第XXXX號]、位於X
市X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的權屬約定如下:X市X區XX路
XXX弄XX號XX室房屋歸甲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雙方結婚之後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
所有,具體補充說明,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的
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
有;
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夫妻一方
給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確實無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
受方所有。
5、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依據法說清楚的按夫妻
共有處理。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於
㈣ 婚後財產協議書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有了法律規定的支持,在實踐中,新人多在婚前或婚後做婚前財產協議,但以做婚內財產協議的人數越來越多。在這些協議中,絕大多數約定的內容相對於雙方基本是公平的,比如,約定「婚後雙方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約定,是約定在特定條件成就時,將原屬於自己的財產按協議歸對方所有。比如,約定一方若提出離婚,需將原屬自己的財產無條件歸屬另一方等等。從這些約定的內容上來看,似乎十分不「公平」,並且還有限制離婚自由的嫌疑。那麼,這些約定有效嗎?
近期,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爭議焦點就是關於看似「不公平」的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以下是案件情況,您可以參考下,若需要寫婚內財產協議,建議委託律師幫您書寫。
案情簡介:
劉某(男,化名)與康某(女,化名)在婚前簽訂一協議。協議約定:
1、劉某在婚前有一套住房,價值100萬左右,尚有貸款40萬左右。該房貸款由劉某婚後繼續償還,並供雙方婚後共同居住使用;
2、劉某每月工資8000元,需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交由康某統一管理和支配,康某每月給劉某工資數額的20%用於劉某的日常開銷和人際交往。
3、雙方應不離不棄,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離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1)若劉某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劉某婚前的房產歸康某所有,劉某還需要繼續支付該房的剩餘貸款; 第二、劉某向康某支付生活費,數額為劉某月工資收入的70%;
第三、劉某在離婚時向康某支付賠償金20萬元;
(2)若康某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康某向劉某出示書面道歉一份; 第二、康某搬出劉某的住房;
第三、即使康某提出離婚,劉某仍需向康某支付4萬元錢款。
劉某與康某婚後三個月即開始出現矛盾,劉某向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康某解除婚姻關系,並主張婚前簽訂的協議違背公平原則,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財產處分約定,應予撤銷,在庭審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協議履行。
而康某則辯稱,雙方雖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婚前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劉某提出離婚,應按協議履行。
法院判決:
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提出離婚,應按婚前協議約定履行,房產應過戶給康某,由劉某負責償還欠付的銀行貸款;劉某每月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資收入的70%,並在離婚判決生效後的七日內,向康某支付20萬元賠償金。
一審判決後,劉某不服,以雙方離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產生矛盾,劉某並無過錯,也無向康某賠償的義務,一審法院更不應該把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判歸康某,月工資收入70%如果歸康某,否則自己生活就無法正常維持。
深圳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協議」中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劉某向康某提出離婚時,應向康某支付賠償金20萬元;劉某承諾提出離婚將自己的房產歸康某所有,應予支持,且剩餘貸款,應由康某支付。關於離婚後劉某向康某支付每月工資70%的條款,因違反公平原則,法院予以撤銷。
深圳婚姻律師團分析:
本案中,劉某與康某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符合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一般來說,夫妻財產制一般有三種類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別財產制。
本案中,劉某與康某二人關於婚前財產的約定實際上是對劉某的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康某所有的財產約定形式,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本案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也沒有損害他人財產權益,並且簽訂時雙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的內容合法,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協議有效。
婚前財產約定一旦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要求撤銷或變更需由雙方協商一致。
二審法院之所以認為劉某在離婚後需繼續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資收入70%顯失公平,主要考慮劉某離婚後的收入並不處於已確定的狀態,且考慮雙方婚齡較短;房貸繼續由康某償還的原因也是基於此。
此案例給擬進行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提了個醒兒,即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結合自身情況、多從理性而非沖動的態度來擬定協議的內容及起草協議。並且,協議內容是否看似「公平」不會對協議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簽訂婚前或婚內協議,當事人應慎之再慎!來源海口律師 http://china.findlaw.cn/haikou
㈤ 婚後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