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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05 16:20:43

1. 辭職後保密協議還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辦公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跳槽不守保密協議被判刑》

跳槽泄露商業秘密,被老東家起訴

陸某原是以生產植脂末產品為主的蘇州佳禾公司的職工,主要從事產品質量管理工作,並負責公司HACCP文件的編寫起草工作。2009年2月,陸某從蘇州佳禾公司辭職後到湖北某公司擔任技術部質量總監,負責品管、研發、工程三部門。

陸某違反與蘇州佳禾公司之間的保密協議及反不正當競爭協議,利用其掌握的蘇州佳禾公司的HACCP文件和蘇州佳禾公司其他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指導湖北公司的植脂末產品生產,並為湖北公司申請HACCP認證。經公安機關偵查,湖北公司生產所使用的配方及生產工藝均來源於陸某。

經鑒定、審計,陸某的行為給蘇州佳禾公司造成203萬元損失。法院經審理認定陸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其知曉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若造成五十萬元以上的重大經濟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2. 保密協議十項內容是什麼

一、不準涉密人員隨意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秘密;
二、不準非涉密人員以任何理版由、途徑非法知悉秘密;
三、權不準用手機或普通電話談論國家秘密;
四、不準將涉密計算機接入互聯網;
五、不準將涉密U盤、移動硬碟、光碟接入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
六、不準在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上處理涉密文件;
七、不準使用具有無線上網功能的計算機處理涉密文件;
八、不準使用未加保密裝置的傳真機傳遞涉密文件資料與信息;
九、不準擅自復制、摘抄、銷毀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資料;
十、不準將涉密文件資料、涉密計算機帶出辦公室或家中處理涉密文件。在接待工作中,凡三級以上警衛任務(含視同三級)的日程安排、人員名單等要在專用計算機上操作、列印。

3. 什麼叫做警察保密協議,它具體的內容都有些什

xx縣政府信息安全保密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乙方向甲方鄭重承諾:
一、不製作、復制、發布、轉摘、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權益的;
9.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不使用非涉密計算機處理和存儲涉密信息。
三、不利用辦公計算機製作、復制、查閱、傳播和存儲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所禁止的信息內容,以及從事與日常辦公和業務工作無關的事項。
四、不將涉密計算機聯入非涉密網路。
五、不在涉密計算機上聯接和使用非涉密移動存儲設
備;不在非涉密計算機上聯接和使用涉密移動存儲設備。
六、不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存儲設備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確需攜帶外出的,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七、不外傳甲方業務的各項數據。
八、不外傳甲方員工資料。
九、不外傳其他甲方的營運管理信息(包括計算機、網路相 關信息)。
十、確需外傳的,提交甲方審批。 因違反以上協議,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方和乙方各保管一份。
甲方(蓋章) :
乙方(簽字) :
年 月 日

4. 作為保密協議的乙方在簽署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看清楚對方要求的,至少都能做到才能簽字。
再一個就是做出了保證要以不會損害到自己以後的權利。
其他就是具體的再說了,總之,就是要看清楚想清楚,因為簽字了就不能再違約了。

5. 保密協議書屬於勞動合同嗎

保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屬於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簽訂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准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准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商業秘密事項如何約定
首先,幾個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2條,《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國家工商局公第41號),《國家工商局關於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109號),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
根據上述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須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該信息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為商業秘密。作為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為屬於商業秘密的信息和資料採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范圍、內容、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秘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後,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約定
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既可不約定試用期,也可約定試用期。但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因此,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不適合自己,也可隨時解除合同。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這一培訓方式仍在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准規定的期限執行。見習期是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見習制度,期限為一年。綜上所述,試用期與學徒期,或與見習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執行時應注意相互銜接好。這方面的具體規定請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

6. 保密協議與保密承諾書有何區別

保密協議,是雙方的意識,對雙方都有約束性。保密承諾書,是自己向組織的專一種單方面承諾屬;或者是組織向個人要求必須為一定行為和承擔一定責任,個人沒有商量的餘地。 兩者不一定都簽,還是保密責任還有可能出現在公司的一些規章制度里。 還有,不簽上上述,並不必然免除了個人的保密責任,甚至連相關制度都沒有,個人同樣也得遵循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保密規制。

7. 辦公室人員保密協議是什麼

所謂的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版的商業秘密的協議。
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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