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合同
① 房產抵押登記合同與實際合同不一致會怎樣
以抵押登記的合同為准。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履行的是實際合同。
② 抵押登記合同事項
屬於有效合復同、給予制受理。
做抵押登記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到場,並攜帶好有效證件。借款人可以不去。抵押人一定要去。
抵押物價值不能與擔保金額一樣。你說的抵押價值是不是抵押權利價值?要是抵押權利價值就是和擔保價值一樣。抵押率必須是100.
補充一下,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有。抵押權利價值就是抵押貸款金額。(他項證)出來,上面有注記的。
具體操作,去當地建委細訊,各地區不同。
③ 抵押登記內容與合同不一致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的規定,「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准」。
④ 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的設立怎麼區別
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權設立的區別:
抵押合同並非是取得抵押權的必要條件,僅僅是在設定方式取得抵押權的時候我們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與抵押合同存在著相當大的關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權之間是有關聯的,要用關聯的眼光看待二者。
1、對於以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權效力何時產生問題上,採取了登記要件主義模式,即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必需要件,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抵押合同的債權性效力與抵押權設立的關系問題上,採取了區分對待的方式,。
換言之,即使抵押權最終未能設立,抵押合同並不因之而無效,由此而導致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性法律關系也不因之而被視為不存在—事實上,根據《物權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則處理。
2、對於以動產進行抵押的合同
與不動產抵押相比,在抵押權效設立上,同時採取了純意思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對於一般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並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於以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進行的抵押,還有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進行的浮動抵押,則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者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債權性效力與抵押權設立的關系問題上,也採取了區分主義的模式—在這方面,雖然不存在《物權法》第15條那樣明確闡述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與登記無關的相關法條。
(4)抵押登記合同擴展閱讀:
如何確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
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後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兩種抵押合同。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種分別是,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⑤ 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必須登記的是抵押權,如未登記,只是抵押權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物權法》第15條對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作出原則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權未生效。
《物權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該合同並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如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但未辦理登記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為例,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權並沒有產生,但是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時即生效。
(5)抵押登記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⑥ 抵押房產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合同是否有效,最高院判例
房產抵押貸抄款流程:
1、借款人襲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3、面簽銀行;
4、銀行報卷和審批;
5、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7、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8、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9、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申請房貸款的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⑦ 物權法中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的關系
空白復磁帶 你好:
1、抵制押權是否以抵押合同簽訂生效?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登記是法律要求的要件,那麼應當以登記為准。不是抵押合同的登記,而是標的物的登記。
2、動產質押是否以質押物轉移生效?這個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權利人設立質權的同時,受質人和出質人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標的物由出質人繼續使用的,質押合同也可以生效。只轉移質押物未簽訂質押合同是否生效? 在司法實踐中,這個事很難說的清楚,因為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所以要針對案情具體分析。
3、權利質押是否以簽訂質押合同生效?還是不可一概而論,要看是否以登記為法律形式要件,如股權質押就必須到工商局進行登記才能生效(物權法生效之後必須這樣做)不辦理質押登記是否有效?如股權質押就必須經過工商局進行登記(還是物權法生效之後必須這樣做)
⑧ 關於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記不一樣怎麼辦
B,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准.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⑨ 房產抵押合同登記
登記資料及辦理流程如下:
辦理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回合同;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答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登記申請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以預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6)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7)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8)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對抵押申請進行審核,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在登記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復,並予以登記發證: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交由抵押人收執,同時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2)以預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⑩ j簡述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回擔保性質的合同答。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權採用生效主義,即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方設立。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具備法律效力,自然不能對抗經過登記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