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原則
1. 試述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摘要】:正
一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人,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
【關鍵詞】:
侵權行為地法
涉外侵權行為
法律適用
損害賠償
債權人
債務人
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
民事責任債權債務關系
【正文快照】:
·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凡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成了國際私法中的涉外
2. 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
涉外侵權行為之債是指基於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債權債務關內系。如加害人容或受害人是外國人、損害事實或損害結果發生在國外。由於各國對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規定不同導致同一行為在一些國家構成侵權行為而在另一些國家不構成侵權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侵權行為。由於各國經濟水平不同,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導致賠償結果的巨大差異,法律適用尤為重要。
3. 試述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摘要】:正 一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人,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
【關鍵詞】: 侵權行為地法 涉外侵權行為 法律適用 損害賠償 債權人 債務人 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 民事責任債權債務關系
【正文快照】:
·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凡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成了國際私法中的涉外
4. 中國的主流觀點認為合同准據法應該調整合同哪些方面的法律適用
關於合同准據法調整的范圍問題,我國很多法律都允許涉外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約定合同准據法,但是同樣也有一些法律限制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如我國《合同法》第l2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我國雖然同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一樣,在涉外合同之債中也採用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在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時,我國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補充。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合同法律適用的基本理論有統一論與分割論之分。所謂統一論,是指把一個合同看作一個整體,合同的各部分由一個法律支配,即合同准據法適用於合同的所有領域。所謂分割論,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如締約人的能力、合同成立、效力以及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分別用不同國家的法律來調整。
在確定合同准據法時,一般有如下方法:
(1)意思自治說;
(2)客觀標志說;
(3)最密切聯系說;
(4)特徵履行說;
(5)合同自體法說。
其中特徵性履行說是建立在最密切聯系說的基礎之上的,指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時,以合同的特殊性質決定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並以此確定合同准據法的指導原則。
5. 什麼是倒簽提單其法律效果如何
復雜...
摘一文參考吧:
一、倒簽提單的法律性質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據此,提單對承運人來說,是其保證據以向承運人提取貨物的憑證;至於提單是否可以做為物權憑證,已有人提出異議。[3]現實的國際貿易是通過提單、信用證、 保單等單證的正常運行來實現的。在採用信用證支付的方式下,通知行將買方開立的信用證通知給賣方,賣方審核無誤後將貨裝船,承運人接收貨物後即給托運人簽發提單,然後,賣方將提單連同保單及發票送有關銀行結匯,結匯銀行審單合格後,再將其寄往開證行,開證行審單無誤後通知收貨人,即買方付款贖單。那麼,從此到收貨人實際收到貨物的一段時間內,買方既付了款又未收到貨,他僅持有一套可能無用的單證。因此,對於買家來說,提單的合法有效尤為重要。
所謂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完畢,簽發提單時,應托運人的請求將提單簽發日期提前到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倒簽提單的行為必須嚴懲,但首先則必須明確它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為,是違約行為?還是侵權行為?依據不同的判斷標准,會適用不同的法律,得到不同的處理結果。目前,國際上尚不存在有關倒簽提單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規定又不盡一致,筆者只能根據我國現有的關於合同、侵權及海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參照當前國際經濟交往中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原則及國際私法中法律適用基本理論,試作如下分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 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現行立法對侵權行為概念所作的規定。據此,侵權行為的構成必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有損害事實。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持的權利和利益遭某種不利益的影響。[4](P37)構成損害事實的損害必須具有可補救性和確定性,必須是對權利和利益損害的結果,這里所說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包括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權利和利益。第二,行為人必須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第三,侵害事實與主觀過錯間具有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文所討論的問題有關的侵權是侵害財產權及共同侵權。前者所侵害的客體是財產權,後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致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項違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違約行為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沒有合同或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無效,則不能發生違約行為。第二,違約行為的當事人違反的是自己設立的,並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即違反的是約定義務。第三,違約行為侵害的對象是因合同產生的債權。第四,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也就是限於合同的當事人。
根據上述理論,首先,倒簽提單是一種違約行為。
第一,按規定,提單日期應該是該批貨物裝載中所完畢的日期。買賣雙方一般都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在買方開出的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或當日完成裝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3條和第49條的規定,賣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如果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約,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簽發提單是以買賣雙方合法有效的貨物買賣合同為前提的,從客觀上講,因倒簽提單,貨物的裝運時間已超過買賣合約所規定的交貨時間,賣方未按時交貨已違反合同規定。
第二,依據違約的基本原理,買賣雙方的貨物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在履約的過程中,即賣方(托運人)履行裝運及運輸條款時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其違背的是約定的義務,侵害是買方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關系。
第三,因倒簽提單致使買方依據虛假的信息繼續履行合同,使得單證相符,最終使買方喪失了對貨款的所有權,喪失了及時拒付及撤銷合同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從以買賣雙方的貨物買賣合同為基礎而設立的債權中分離出來的,也是以合同為基礎的,對這些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應屬違約行為,應當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四,很明顯,在倒簽提單的情況下,賣方(托運人)與承運人隱瞞了真實情況,共同欺騙買方,給買方造成損害,已構成民事上的欺詐。採取欺詐手段,不真實履行合同,明顯違背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6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是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在海商法中的具體體現。[5](P1)倒簽提單的行為人在提單日期上弄虛作假,直接違背了上述的基本義務和基本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倒簽提單這種行為,應屬違約行為。
其次,倒簽提單也具有侵權性,嚴格來講應屬共同侵權行為。
第一,倒簽提單給買方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1 )倒簽提單的直接後果就是造成跟單信用證單證相符,致使買方喪失了對貨款的所有權。(2)倒簽提單還會引起貨物跌價。(3)對於應節貨品,因倒簽提單致使貨物不能在節前運抵,收貨人會損失很大。(4 )倒簽提單還會對買方撤銷合同的權利造成損害。同時,還會導致相關損害的發生,比如,因喪失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當時機而產生的損失;因不能履行下手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不明真相而繼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
第二,托運人(賣方)與承運人間有共同過錯。倒簽提單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請求而與之共謀欺騙收貨人,以達到掩蓋賣方遲延交貨的事實,使得單證表面相符、銀行結匯的目的。明知倒簽提單會給收貨人造成損害而有意為之,可見,行為人存在著主觀上的共同故意。
第三,倒簽提單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買方持有合法有效的提單,他就會順利地取得貨物,順利地履行轉售合同。但是,當買方持有倒簽提單時,不僅要承受貨物遲延運到的差價損失,又要承擔內貿合同不能履行的風險,因此,倒簽提單是買方上述一系列損失的起因。然而,在實踐中個案的認定上,一定要分清事實,對於那些並非由倒簽提單行為人的行為而引起的損失,不應由該行為人承擔。
最後,筆者認為倒簽提單主要的是一種違約行為,它也是托運人(賣方)與承運人對賣方的共同侵權行為,在法律責任上,存在著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即賣方(托運人)對買方的違約責任與賣方(托運人)、承運人對買方的共同侵權責任間的競合,最終提起違約之訴還是提起侵權之訴,應由受害人權衡後做出選擇。從學理上講,受害人雖然在競合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請求權,但不能在法律上同時實現兩項請求權。[4](P124)筆者認為,實踐中,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 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更利於補償其所受到的損失,理由如下:
第一,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並且也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文件,而追究當事人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就是有效合約的存在,所以,據此提起違約之訴更為直接,依據更為充分。
第二,對於受害人來講,提起侵權之訴要由其負責舉證。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商立法,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其主張舉證。在合同之訴中,則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其有過錯,由其承擔違約責任。[4](P77)因此,提起違約之訴,買方的負擔會輕一些。
第三,從實效上看,提起違約之訴更利於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若對托運人與承運人提起共同侵權之訴,結果買方勝訴,那麼,由賣方(托運人)與承運人負連帶責任,學理上講,受害人可向其一方主張全部賠償責任,再由托運人與承運人根據過錯程度進行分擔。但如果受害人直接向承運人主張全部賠償責任,因其與買賣雙方無任何直接的合同約束關系,實際操作起來會很難,最終很可能還是先由賣方先負全部賠償責任,還不如直接對賣方提起違約之訴。
第四,雖然當事人可以選擇,但必須對其做出嚴格限制。實踐中,可以考慮以下幾個原則:(1 )因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違約責任處理。(2 )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著某種合同關系,而不法行為人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則一般應按合同糾紛處理,這樣對受害人來說也更為有利。(3 )當事人之間事先並不存在合同關系,雖然不法行為人並未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也不能按違約責任而只能按侵權責任處理。(4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事先通過合同特別約定,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則原則上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是如果在合同關系形成以後,一方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則應承擔侵權責任。以上幾點僅供參考。
二、倒簽提單的法律適用問題
倒簽提單若為國內案件,則可依據當事人的不同選擇,分別適用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或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前已述及,此不贅述。倒簽提單若為涉外案件,即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及消滅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其法律適用則較為復雜。涉外倒簽提單是國際商事交往中出現的文件欺詐的一種,當前,在國際商事交往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體現了三個層次的利益。其一是指在國際交往與合作中所要維護和促進的國際社會整體的利益;其二是指國家作為一個社會和實體的利益;其三是指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合法和正當的權利和利益。[6](P30)因而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為調整這三個層次的利益關系,並且解決好這三種不同的利益沖突,其法律選擇方法必然是多元化的。涉外倒簽提單的法律適用取決於原告提起的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若提起違約之訴,則適用涉外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原則。若提起侵權之訴,則適用涉外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原則。現分述如下:
關於合同的准據法,當前的理論主張主要有意思自治說、客觀標志說、最密切聯系說、特徵履行說及合同自體法說。[7](P222 )現實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發展成為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對其限制的某些方面正日趨減弱,這充分考慮到了在個人國際商事交往中的利益。但在特殊的合同領域,則重視法律選擇中的政策導向,排除意思自治原則的運用,這主要表現在「直接適用法」地位的提高及對消費者和勞動者的特殊保護進一步加強兩個方面。於是,最密切聯系原則與特徵履行理論相結合,也是合同實踐中廣為運用的一個法律適用原則。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於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准據法,應該是與之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依據該原則,可以改變傳統的單一而死板的法律選擇方法。但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有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之嫌,因而,需要有一套完善而精密的機制來限制該原則。比如,要明確法院在確定何為最密切聯系因素時的依據。因此,在涉外倒簽提單案件發生時,當事人已在合同中訂有「意思自治」條款的,法院應首先適用當事人協商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比如,合同的締結、履行、違約等情況,依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應適用的法律。如有困難難以確定,則可適用法院地法。
如果當事人提起侵權之訴,則是另一種情況。依傳統原則,侵權之訴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或法院地法。但由於侵權行為的復雜化和擴大化,使這一傳統的法律適用原則已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於是出現了涉外侵權沖突規范的軟化趨勢,即堅持沖突規范連接點指引的基本模式,改變傳統單一、固定的連接點,代之以多層次、開放的連接因素,給法院提供一個選擇法律的空間,使其選擇出最合適的准據法,求得個案的公正解決。[8](P101)其中, 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引入了「最密切聯系」及「意思自治」這兩個連接點。「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運用,是對傳統侵權行為沖突規范進行軟化處理最顯著的特徵,其內容是指從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等諸要素中,根據一定的標准,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調查取證便利與否,判決執行的情況等)選擇一個與該具體法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因素,最終確定應適用的某一國家的法律。這樣,就使過去的「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變得靈活了,更利於法院選擇法律,利用案件的解決,更貼近於實際。已有學者建議,在某些案件的處理中,應允許受害人選擇他自認為最有利的法律,在某些案件中,以受害人來代替法官決定何國法律對受害的最為有利,更能體現一種正義的立場,達到結果。筆者比較贊成這種說法,但也必須有一個合理的限制。另外,實踐中還採取了區分不同種類侵權行為分別規定不同的沖突規范,採用多種連接因素指引侵權行為准據法的軟化處理方式,這些,都是我們完善我國關於涉外倒簽提單法律適用原則時可借鑒的。
因此,因涉外倒簽提單引起的侵權之訴,在實際的法律適用上,應該考慮到上述的新原則,不要一味地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如果這樣,在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或依侵權行為地法不便調查取證,不利於迅速結案的情況下,則不利於保護受害者。另外,我國這方面的立法也應在完善一般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前提下,逐步完善特殊侵權的法律適用原則,倒簽提單應屬海上侵權,對此,應有其自己的法律適用原則。
6. 簡述我國在哪些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合同之債,如在途運輸合同等
7. 歐盟合同之債法律適用條例 羅馬公約1
在網路文庫裡面有原文,但需要財富值下載自己去下版
網站是:權http://wenku..com/search?word=%A1%B6%C5%B7%C3%CB%BA%CF%CD%AC%D6%AE%D5%AE%B7%A8%C2%C9%CA%CA%D3%C3%CC%F5%C0%FD%A1%B7&lm=0&od=0&fr=top_home
8. 論述涉外民商事關系中債權的法律適用
當一個民事案件中具備任何一個要素,即(1)作為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2)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在國外;(3)當事人爭議的財產在國外,就是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對於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則。審理國內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的法律。但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則存在選擇適用其他國家法律的問題。選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適用程序法,二是選擇適用實體法。就程序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概括地說,選擇適用程序法應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該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其他編的有關規定,例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和調解原則等。但如果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中有有關程序的特殊規定時,則須首先選擇適用該項國際條約。稱為「信守國際條約原則」當然,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另外應注意的是對證據分配規則如何處理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如果證據分配規則規定於程序法中,則當事人不能選擇適用;如果規定於實體法中,則可以適用,而不必排除適用。不能因為涉及證據分配規則就認為屬於程序法問題,從而錯誤地認為應當一律選擇適用我國程序法的規定。從整體上適用法律而言,定性問題、管轄權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則是每一個涉外案件都必須加以解決,並應在判決書中明確回答的問題。下面分別敘述:一、定性問題當一個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向中國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時,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定性問題,也就是國際私法中所謂識別問題,亦即給案件確定一個案由。因此,首先根據定性將案件正確地歸類到合適的法律領域,從而尋找和適用正確的管轄權規則、沖突法規則和實體法規則。對於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性,由於案件總是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對同一事實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進行定性的結果往往不一樣。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一般適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國法院亦是如此;但有些法律行為和事實可能同時符合兩種法律規范的條件,即存在所謂法規競合的情況,常見的有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一般情況下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即應根據當事人提起的訴因來識別,這也是大多數國家採取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起施行)規定,當事人只能用明示方式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時間點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二、管轄權問題管理權問題就是我國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時,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其解決的法須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找出合適的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首先,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進行定性。根據案件定性所確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否表明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其次,法院在決定行使管理權時,必須查明沒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情況:①不涉及外國國家或財產,因為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②不涉及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因為外交代表享有特權與豁免。不過,對於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兩個例外: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二是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也就是說,外交代表在上述兩類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權,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③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我國參加的一九五八年《紐約公約》,均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最後,法官要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適當的管轄根據。三、沖突法適用問題沖突法就是指導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發現法律、解釋法律並將如此發現和解釋的法律應用於案件。尤其前兩者,即找法和釋法,是沖突法的主要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審理國內案件和涉外案件時的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沖突規則的適用與否。審理涉外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根據必須有沖突規則的指引,除非所審理的案件屬於「直接適用的法」的適用范圍;而法院審理國內案件總是直接適用本國的實體法規則。因此,當法院確定某一案件為涉外案件以後,並確定依法享有管轄權,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尋找適用實體法的沖突規則。一般來講,需要依次考慮下列問題:①考察案件是否屬於某一國際公約的適用范圍。如果涉案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是某一國公約的締約國,該國際條約對案件的爭議點又規定了具體規則,就應該直接適用國際條約的實體法規則,不必考慮沖突規則。②如果案件的具體爭議點不屬於國際公約的適用范圍,或者國際公約對該爭議點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此表明該國際條約不能適用於案件,就必須選擇適用適當的沖突法規則。③對於某一具體案件的爭議點,若中國參加了相關的沖突法國際條約,而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就必須適用該國際條約中的有關沖突規則。④如果某一沖突規范指定適用外國法,就按我國法律規定的途徑查明外國法關於案件爭議點的具體規定。若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就適用該規定判斷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若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或者無法查明,就適用中國法的相關規定,或與該案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相關規定。⑤如果沖突法規范指定適用中國法,就應將中國法中關於該案件爭議點的具體規定作為准據法;若中國法沒有相關規定,或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不管案件的外國當事人所屬國是否參加了該公約)也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相關的國際慣例。由此可見,中國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商案件以後,在選擇所適用的法律時,首先,要看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是否為相關國際公約的共同締約國;其次,要根據中國法中的相關沖突規則,選擇適用與案件有關或當事人選擇的某一國內法規則;最後,看是否存在相關的國際慣例。這三個步驟是依次進行的,直到選擇到合適的准據法為止。以上學習探討的僅是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法律適用的特有的規則性問題,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發現法律、解釋法律並將如此發現和解釋的法律應用於案件的方法,有一些與我們先前學習的國內民事案件法律適用方法是相同的,在這里就不重復了。適用操作者一是法官二是檢察官法律賦予其監督權具體論點後要有鮮活的典型案例作為論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