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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咨詢

發布時間: 2021-03-05 10:43:24

㈠ 上海 勞動合同咨詢

1. 跳槽不影響後面的勞動關系。
2. 7月7日到10月16日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版應支付8月7日到10月16日之間的第權2倍工資
3. 轉部門不影響工齡
4. 你的工齡從7月7日開始算,未滿半年,單位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的代通金(未提前1個月通知的情況下)
5. 社保應從7月7日開始繳到離職
6. 單位辭退你的理由不足,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㈡ 勞動合同的咨詢.專業人士解答最好。

勞動合同甲方: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二、工作內容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技術標准。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八小時工時制度。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四、勞動報酬第七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第八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第一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六、違約責任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㈢ 勞動合同法咨詢

關鍵是公司還有個補充協議。裡面寫著:和我們簽約1年,如果沒有到一年,我們回提出辭職,需要按照每月答1200元賠償公司的損失

這一條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不簽,或者簽了,你到時候可以不執行,因為這一條屬於違反勞動法條款,國家不承認的。
如果你做不到一年。提出要節約。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並且可以拒付1200元的賠償。如果公司非要從你的工資你扣錢,你讓它寫明情況,然後拿上合同和補充協議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退還里的錢。這和押金沒什麼區別。

㈣ 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咨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回,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答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就有權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阻撓(依法約定培訓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依法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你的公司不給予你應有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ps:合同裡面規定的內容不合法,所以你再簽合同的時候應該認真去讀讀其中的條款。
換一種情況,如果人家合同裡面寫了對你很不利但又合法的內容呢?
你還能指望法律幫你彌補你自己的錯誤嗎?

㈤ 勞動合同法政策咨詢

根據你的描述,首先你是與醫療管理中心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3、34條規定了公司變更對勞動合同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因此,問明一點,新成立的醫療保障是否取代了醫療管理中心,醫療管理中心的權利義務是否由醫療保障局繼受,如果是,應該是醫療保障局管。如果不是,就由繼受醫療管理中心權利義務繼受的單位管理。

㈥ 我想咨詢一個勞動合同的問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你在公司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未提前30日通知補償一個月。

㈦ 勞動合同法律咨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訂立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其賠償情況通常有: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㈧ 勞動合同法相關咨詢

1、違法;

2、沒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3、入職當月就應該繳納社保;

4、辦理,但是簽字要注意;

5、不簽最好;

6、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等;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及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這樣的案件關鍵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勞動仲裁期間,你可以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網路空間及QQ日誌有相關法律法規!

㈨ 勞動合同法咨詢電話號碼是多少

可以直接撥打「12333」這個電話號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過《關於繼續使用全國性公益服務號碼12370與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號),明確12333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

目前「12333智詢通」已覆蓋了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勞動關系、勞動報酬、職工福利等10大類政策信息。

主要為社會公眾提供就業、社會保險、人事、人才、工資收入分配和勞動關系等領域的政策咨詢、信息查詢、辦事指南和投訴舉報等公共服務。

(9)勞動合同咨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㈩ 勞動合同咨詢

1、你和公司的合同到2019年6月1號到期,也沒續簽。在這種情況下,你到6月1日即可走人。
2、你在公司繼續工作到2019年6月6日,打算在這幾天提出離職,只要對你不利。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積極賠償三個月的工作,然後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
3、合同到期即可走人,如果公司想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現在離職不需要等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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