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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3-05 09:53:31

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有哪些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2〕8號)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准為標的物的檢驗標准。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准。

第十九條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

第二十五條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第二十八條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准確定。

第四十條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准;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准。

第四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⑵ 購銷合同發生糾紛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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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購銷合同糾紛簽定代理人有影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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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某公司訴大衛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應該怎樣看待

陳曉軍

案情簡介

1992年,浙江省東陽市塑料工業公司(以下簡稱東塑公司)經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批准並列入「1992年國家技術改造專項結存外匯引進項目計劃」,進口「共擠PET片材生產線」一套。經多個國家考察,最後確定向美國大衛標准公司(David-Standard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大衛公司)購置。1992年12月20日,東塑公司的進口代理人中國機械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機公司)與美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機公司)簽訂上述生產線購貨合同。1993年5月16日,美機公司與大衛公司簽訂上述生產線買賣合同,並明確最終用戶為東塑公司。簽約同時,美機公司、大衛公司和東塑公司的代表在PET片材生產線的供貨范圍、設備性能、質量保證、工程設計、安裝、試車和接收、培訓、保證期等附件上簽注了各自的姓氏。此後,東塑公司向中機公司付款231萬美元,1994年1月生產線設備到達東塑公司並由大衛公司派人調試。調試中,東塑公司與大衛公司針對生產線質量問題產生了極大爭議,到1996年大衛公司拒絕再派人進行調試。東塑公司於1997年8月委託本律師代理提起訴訟。2000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大衛公司賠償東塑公司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貨款損失2199551.70美元;大衛公司賠償東塑公司其他經濟損失人民幣13001936.36元。2004年,本律師再次接受委託,代理二審訴訟。2005年9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安裝於東塑公司的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歸東塑公司所有,大衛公司對該設備不再負任何責任;大衛公司支付東塑公司150萬美元。至此,歷時八年的訟爭,終於塵埃落定。

爭議焦點

針對東塑公司的訴訟請求,大衛公司提出了駁回訴求的上訴抗辯理由。具體焦點為:

(一)東塑公司與大衛公司有無法律關系

大衛公司上訴提出:大衛公司與東塑公司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大衛公司於1993年5月16日與美機公司在美國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及附件,向美機公司銷售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此後,美機公司又將該貨物銷售給東塑公司委託的進口代理商中機公司。因此,大衛公司與東塑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雖然東塑公司的代表在合同附件上進行了標注(簽了個姓),但並不能說明東塑公司是合同方。東塑公司的代表與美機公司的人員一同來,標注也只能算是美機公司一方人員。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東塑公司也無權在該貨物買賣合同及附件上標注,其代表的標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東塑公司無權依據該貨物買賣合同及附件的約定直接向大衛公司主張權利。

東塑公司本代理人認為:東塑公司、美機公司和大衛公司三方簽注的供貨范圍、質量、培訓等方面的協議,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份協議雖是合同的附件,但明確約定最終用戶為東塑公司,因此對東塑公司的身份是明確的,且是獨立於美機公司的。再者,三四年來的生產線調試爭議交涉也是在東塑公司與大衛公司之間直接進行的。東塑公司與大衛公司、美機公司對產品使用性能和質量狀況等方面簽訂的書面協議,即對機械設備質量的承諾,是明示的質量保證。而美國二公司作出這種承諾的目的,是要獲取上訴人通過中機公司支付的貨款,反過來東塑公司正是得到了這些承諾,才會把貨款通過代理人支付。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使不屬於合同關系,作為對最終用戶所承諾履行的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由東塑公司、美機公司及大衛公司三方代表簽署的92MMG-400(62)21US號合同、附件及相互之間的往來函電,構成了東塑公司與美機公司和大衛公司就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質量、性能及調試(試車)等事宜達成協議的證明;上述協議內容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對本案三方當事人具拘束力。

(二)是否適用中國法律和受中國法院管轄

大衛公司上訴提出,本案貨物買賣合同系在美國由兩家美國公司簽訂,該合同的履行,如付款和交貨行為,均在美國,而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之內,其貨物買賣法律應當受美國當地法律管轄。因此,兩個外國公司之間發生在中國領域之外的法律關系應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受中國法院的管轄。此外,本案的案由是「產品質量糾紛」,東塑公司起訴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正如前述,大衛公司生產和銷售該貨物的行為均在中國境外,而《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該法律的適用地域為中國境內,其適用主體為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包括中國境內的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業經營者,而大衛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任何機構或辦事處,因而不是《產品質量法》適用的主體。而且我公司並沒有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該貨物。因此,大衛公司在中國既無法律意義上的生產銷售行為,又不是中國《產品質量法》適用的主體,東塑公司無法依據《產品質量法》向法院就「產品質量糾紛」起訴大衛公司。最後,大衛公司還提到東塑公司應通過其進口代理商中機公司依據該貨物進口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仲裁條款解決糾紛。

東塑公司本代理人認為,有關質量方面的協議是在北京簽訂的,該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代理人還提供了當時簽注的東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談話筆錄,以及其簽注時從東陽到北京的飛機票佐證。且協議中已經表明最終用戶為東塑公司,及本案機械設備安裝、運轉和接收合同設備均約定在東塑公司工廠。由此可見,協議的簽訂及主要銷售義務的履行都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再者,目前發生質量糾紛的標的物在中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顯然,本案質量糾紛應適用中國法律。基於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東塑公司選擇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有法可依。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當事人未選擇解決爭議適用的法律,根據國際私法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應以設備的最終用戶所在地、安裝調試地及爭議發生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案所適用的法律。」關於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東塑公司依據其與美機公司和大衛公司就設備質量、性能等達成的協議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本案爭議標的物在浙江省境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糾紛具有管轄權。

(三)關於主要事實的爭議

大衛公司上訴提出:(1)涉及的設備技術較為復雜,相關合同條款也允許大衛公司進行多次調試,尤其是東塑公司在1996年2月13日致大衛公司的傳真中也承認大衛公司工程人員的試車「工作十分努力,並且製作了優質的片材」;(2)大衛公司已按約完成調試,是東塑公司未按約簽發接收證明;(3)東塑公司未能運轉使用本案所涉設備,是其自身的冷卻水系統、原材料受污染、工人未按正確方法操作等造成,不應歸咎於大衛公司;(4)即使設備試車後有問題也是按約保修和售後服務,但東塑公司拒簽接收證明違約在先,大衛公司無法提供保修和售後服務;(5)按合同約定,大衛公司所應擔負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5%,而不是全部貨款;(6)即使設備有缺陷,大衛公司按約定,也是承擔12個月保修期內的修理、更換以及相關費用,不應判令退貨並賠償貨款。

東塑公司本代理人與上述相對應認為:(1)東塑公司發給大衛公司的傳真均是調試不成的一些交涉,以及索賠要求。至於1996年2月13日東塑公司發的傳真,同樣表明了大衛公司技術人員在調試過程中替換部件和使用自動模頭時其厚度分差不能達到合同要求,厚度不統一,部分規格片材未測試的情況。因為時至春節,傳真件的結尾說了一些客氣用辭,諸如「工作十分努力」、「製作了一些好的片材」、「新年好運」等。但大衛公司提供的這份傳真件中文翻譯時刻意地漏譯了「一些」二字,且該傳真件的主文是調試未完成的情況。(2)雙方合同詳盡約定了有關調試的條款以及調試所應達到的質量和產能,調試不成功無法生產合格產品和達到約定產能,當然是違約行為。合同約定「經調試產品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經書面簽收,合同設備視為買方接收了」。這是一個設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形式要件,沒有簽收,顯然不能證明調試完成。這是雙方自定的形式條件。(3)合同約定「能生產符合標準的產品基於使用美國原材料」,東塑公司為此從美國進口了昂貴的原材料進行調試。至於工人操作等按合同大衛公司有義務負責培訓,且調試操作是在大衛公司專家現場掌控下進行的。其他客觀方面理由更無事實依據。(4)不簽收就拒絕再提供售後服務的這種態度,印證了上訴人在四次調試不成以後無理而強硬地拒絕繼續調試,東塑公司迫不得已才走上訴訟維權之路的事實。東塑公司希望早日完成調試,開始正常生產,每次調試都需要耗費大量人力和原材料,還要招待大衛公司專家,無故不簽收是沒有理由的。(5)賠償不超過5%按約定是指三次運轉失敗,質量問題低於保證值10%以下設備可以被買方接收的情形。如果整套生產線調試失敗,只賠5%,既不符常理,也顯失公正,大衛公司對合同的理解是錯誤的。(6)關於保證期十二個月的約定,保證期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專用詞。並且按協議,不論保證期內還是保證期外,都沒有排除法律明文規定的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況且,關於保證期的抗辯理由,一審中大衛公司因未參加庭審,應視為自動放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美機公司供應、大衛公司生產的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質量不符合協議約定的要求,以及大衛公司未能完成設備的調試工作,均屬於違約行為,由此造成東塑公司的經濟損失,本應由美機公司、大衛公司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大衛公司在設備多次調試失敗後,撤回調試人員,致設備仍無法正常運轉使用,並進而造成東塑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其違約行為嚴重影響東塑公司期望的經濟利益,東塑公司根據大衛公司違約行為的性質和程度合理選擇由大衛公司退回貨款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常見案例有哪些

1、銀行復的抵押權如沒有進行登制記,抵押合同無效;如進行了登記,則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2、銀行抵押權未登記的情況下,購房人購買房屋也存在登記與否的問題,登記了,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後續的抵押權無法設立;若無登記,則後續抵押有可能獲得登記並取得抵押權,購房人利益必將難以保障。銀行抵押權合法登記情況下,購房人顯然無法順利獲得房屋產權,而後續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仍有可能成立。
3、如購房人合法取得房屋產權,另外一人是不能從原產權人手裡獲得抵押權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記或購房人未取得房屋產權。

⑹ 購銷合同糾紛

因本合同的簽訂是合法有的,既然有效,客戶就應履行合同當中所規定的義務,而該顧客並沒有履行,根據我國民法的合同法,該客戶違法了合同法,應負違約責任,可以與顧客協商,或請求消協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上訴,可向法院要求其履行責任和賠償其損失。可以向法院要求付30%預付款。

⑺ 購銷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應當注意的事項

購銷合同(質量、交貨、付款)糾紛應當提供下列證據:合同文本、產品合格證、質量保回證書、答說明書、技術資料、驗收記錄、質檢鑒定報告、國家專業企業或當事人雙方約定對產品質量標準的規定,產品封樣驗收的應有產品封樣的日期、方式、證明文書及與質量有關的實物。提供證據,必須註明提供人、單位名稱、時間;提交的復製品完整、復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對復印件,必須註明「已與原件核對無異」提交的外文書證,必須附送中文譯本。

⑻ 購銷合同違約糾紛

首先,我不是石鳳祥律師,但是我只是講一下我的觀點:
你的合同可能是無效的,因為違反回了法答律規定,因為沒有證是不可以砍伐的。但是,買樹的老闆是應該賠償他所造成你的損失的。應該支付你的貨款。
PS:我只是個學生,如果回答的不好,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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