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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商解除

發布時間: 2021-03-05 09:08:07

1. 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當然可以,只要簽署合同雙方自願,合同可以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解除。

2. 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3. 協商解除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版動合同,但必須符權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 求助:合同協商解除後,原合同的賠償事宜還有效嗎!

跟據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專權力,但按我國《合同法》屬實際上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則根據履行合同的性質情況而定,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但雙方協商後新訂立合同達成一致的話,原合同的債務,債權都會終止履行,債權人就不得再按原合同的事宜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說原合同是無效的,但如果原合同未履行的可以要求遷訂到新合同,如果合同解除後不再訂立新的合同,在雙方的合同解除協議書上的簽名一樣具有法律效應,原合同也就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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