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愛侵權
Ⅰ 舉報百度文庫的侵權文章,該怎麼舉報啊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直接去網路用戶服務中心,找到網路文庫模塊,進行內意見反饋就OK了,容一般48小時內就會有反饋結果的。網路文庫投訴鏈接:http://help..com/wenku/add/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你解決問題,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繼續追問我。
Ⅱ 兩編劇起訴《隱秘的角落》侵權,這到底是這么回事到底有沒有侵權
像這種大火的劇,一旦上線之後,就會有很多爭議。隨之而來,不僅僅是他自己的內容創作和主演的問題,還有就是這這種鬧大了的被告上法庭的侵權問題。
目前只有一些報紙來解釋一下這件事情的前因後果,但是公司和兩位告上法庭的編劇也沒有對這件事情的後續給大眾一個回應,所以我們也不知道這到底是一個蓄意的事情,還是電影方真的沒有給編劇署名。在資本的暗箱操作下,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發生,當然有些人為了蹭熱度,也是不擇手段的。
Ⅲ 方正字體說我們侵權了,如何處理
目前這類事件爭議較大,方正贏得幾率很小。
《著作權法》
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在字體訴訟案件中,爭執的關鍵一般在於"復制權"保護的對象:字體業者認為字體軟體產生的每個字,都有禁止復制的權利,這與法律事實相反。
現在我們正在使用的字帖、美術字集錦工具書,就是字體保護的最好說明:復制字帖、美術字工具書,就是復制了字體工具本身即復制了成套字體,也就侵犯字帖的版權;
而人們臨摹字帖、美術字集錦,也就是復制其中的單字,即使商業使用,也不侵犯美術字、字體、字體工具的版權。
由於計算機技術、計算機字體的發展,而快速淡出歷史舞台的鉛字,也是最好的說明:如生產英文或中文字體打字機,需要在打字機上植入鉛字字體(英文、中文)。
如果未經許可即鑄造、使用了鉛字(也就是復製成套字體,或復制其中的一部分),構成侵犯鉛字字體的版權;
即使打字機鉛字字體是侵權的,用該打字機打出的字,也不構成侵權,因為打字只是復制了字體中的單字,並未復製成套字體,用作造字工具。
(3)夠愛侵權擴展閱讀
責任承擔
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
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范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
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從現有的中國法律實踐來看,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契約法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是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侵權可能會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Ⅳ 山寨大黃鴨侵權嗎
如果商家僅僅以鴨子形象本身製造商品,並不構成侵權。
鴨子形版象是屬於公有領權域的資源,個人是不具備排他性權利的。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是對著鴨子來模仿畫鴨子,那就不構成侵權;但如果他是照抄他人創作的『鴨子』,情形就完全不同了。
無論是國內各地出現的山寨版「大黃鴨」,還是北京街頭現在販賣的「小黃鴨」,只要拿來與霍夫曼的「大黃鴨」進行對比,如果是對「大黃鴨」的單純復制,才可能構成侵權,否則侵權一說將無從談起。「要准確定義侵權,首先得弄明白原創作品都有何種獨特創新之處,然後才是後面出現的大小黃鴨是否侵犯了這些創新性,因此並不能一概而論。」
Ⅳ 我設計的圖片使用了侵權字體,甲方用我做的圖片進行商用造成侵權該怎麼辦!
你們的行為也構成侵權,但是如果不知道屬於侵權行為並且具有正當的來源即開通會員下載,則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
Ⅵ 谷阿莫解說電影成被告被訴侵權冤不冤
谷阿莫用自己獨特的魅力,吸引無數的粉絲關注,他在解說電影的時候,確實十分的吸引人,我周圍就有幾個他的粉絲,每天都在搜谷阿莫的一些電影解說,不過谷阿莫最近被幾家片商把他給告了,原因很簡單谷阿莫侵權了。
YOUtbe和谷阿莫的簽約,本身就是i有實際的收益,而且是靠電影界說來賺取點擊率盈利,所以谷阿莫這次被告侵權一點也不冤枉,只能說谷阿莫沒有一個知識產權的認識,所以他才會遭受損失,而他的行為映出自己對版權和知識產權的無知!
Ⅶ 用戶在app裡面收到侵權應該怎麼維護自己
用戶在app裡面收到侵權應該怎麼維護自己應該立即關閉或者是找出原因或者是申訴就可以了
Ⅷ 關於侵權責任法的問題
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條 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對於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准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於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禁止開辦上述場所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圍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情況。對於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並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
對於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四十一條 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四十四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對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離退休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做好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條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接到報告後,不及時查處或者採取有效措施,嚴重不負責任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製作、復制宣揚淫穢內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傳播宣揚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及其信息的,沒收讀物、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沒收讀物、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 影劇院、錄像廳等各類演播場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節目的,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播放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 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Ⅸ 婚內侵權的法律問題探析,這個題目的論文怎麼寫拜託各位知道的幫幫忙,我第一次,什麼都不懂~~
【摘要】家庭是整個社會的細胞,而婚姻則是維系家庭的基礎。家庭的文明與和睦是整個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而婚內侵權行為法律救濟的缺失使解決婚內侵權問題難上加難。無救濟即無權利。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婚內侵權行為的救濟渠道,才能使婚姻關系穩定持久。
【關鍵詞】婚內侵權 人身權 財產權 損害賠償
婚內侵權的概念及特徵
概念。婚內侵權,即夫妻侵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造成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方面遭受損害的過錯行為。正常的婚姻應是男女平等、恩愛互助、和平共處的。然而在現實的婚姻家庭中,卻常常會出現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害事件,主要表現為家庭暴力和對婚姻、家庭義務的違反。
特徵。婚內侵權作為一種民事侵權,既有民事侵權的一般特徵,又呈現出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侵權行為發生時間具有特定性。第二,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合法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相比,最顯著的區別就在於其主體的特定性。不具有合法夫妻關系的男女之間的侵權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婚內侵權行為。第三,侵權行為的客體為夫妻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第四,夫妻間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即配偶權及由配偶權派生的配偶財產權是婚內侵權的前提。第五,侵權行為的方式既包括作為又包括不作為。以作為方式構成的婚內侵權,有家庭暴力導致的人身傷害、私自處理共同財產導致對財產權的侵犯等。以不作為方式形成的婚內侵權,有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等。
婚內侵權是對夫妻間法定權利的侵害。各國婚姻立法對夫妻間權利義務的設定不盡相同。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姓名權、從業權、操持家務義務、同居義務;《法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同居權、忠誠義務、住所共同決定權及夫妻間的連帶責任等。我國則規定: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決定權,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權利和義務,夫妻之間有日常家事代理權。但概括起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及於彼此的人身及財產乃各國婚姻成立之通例。
婚內侵權的種類
侵害夫妻間的人身權。這些人身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生命權是維護生命的安全、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是雙方享有法律上人格的基礎和前提。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全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具體人格權。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動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身權,這三種權利是專屬於權利人自身的。夫與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另一方的生命權,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的品德、才幹、名聲、信譽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權利。肖像權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形象。肖像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是以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肖像首先體現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人的形象為個人所固有,是個人存在的有形的特徵。而肖像客觀再現了人的形象,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現形式。自然人對其肖像也享有一定的財產利益,如果夫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賣、使用對方肖像的,並且這種行為之目的並非為家庭財產之增長或夫妻利益之增進,則另一方就構成了對肖像權的侵害。
侵害夫妻間的配偶權。配偶權是指夫妻關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它是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對於夫妻關系而言,配偶權實質上是夫妻權利關系中的核心與基礎,也是夫妻關系與其他民事主體間關系最主要的區別點。婚內對配偶人身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
一、有違夫妻忠實義務。從婚姻家庭領域的角度看,忠實主要就是指作為配偶權主體的夫妻,不得有婚姻外的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能夠有意識地控制情感的出軌,保持感情專一。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背主要為:婚外戀、與他人通姦、重婚等情形。
二、侵害夫妻同居權。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基於配偶身份都負有同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此外,還包括相互協助義務、共同寢食義務,這兩種義務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對方的意願和活動,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養、扶助,當配偶一方遭遇危難,對方負有救助、救援義務。同居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三、遺棄。遺棄是對配偶扶養義務的不作為行為。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遺棄的解釋僅包括經濟扶養上的遺棄,卻忽視夫妻間感情的交流與支援,但實際上,精神的遺棄給對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比拒不支付扶養費更為嚴重。因此,遺棄應當包含:不履行法定援助義務,即配偶在危難時拒不援助;性遺棄;出於惡意精神上長期冷落對方,夫妻關系形同虛設;經濟上遺棄,即有扶養能力的一方拒不扶養沒有生活能力的另一方。
四、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權。生育權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公民基於婚姻基礎而享有的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權主要有:妻一方拒絕丈夫合理的生育要求或無正當理由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夫一方違反計劃生育,強迫其妻違法生育;妻一方與人通姦,賣淫懷孕生子;夫一方未經妻同意為他人供精;妻一方未經夫同意採用第三者精子人工授精或體外授精。
侵害夫妻間的財產權。夫妻財產權是夫妻之間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權利。依婚姻財產的不同歸屬,對夫妻財產權的侵害行為表現為:一、侵害夫妻共同財產。依現行婚姻法,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此,侵害夫妻共同財產表現為:未經對方同意,超越或濫用家務代理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未經配偶同意出售、購買房屋,以夫妻共有財產對外投資經營等;未經對方同意,以其他方法非法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如用夫妻共有財產給付本人對第三人的賠償金;以夫妻共有財產給付非法債務;離婚訴訟前或離婚判決生效前隱匿、轉移、毀損、轉讓夫妻共有財產;基於家庭沖突或醉酒毀損夫妻共有財產,如醉酒人損毀、焚燒傢具等等。二、侵害配偶個人財產。依照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配偶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受贈、繼承的財產;婚後約定屬個人的財產;歸個人使用價值不大的特別財產,如一般首飾、衣物、書畫等。所有人有絕對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對方不能限制、干涉。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的必要性
事實上,在我國建立婚內侵權制度是有一定難度的。首先,我國立法和理論界對婚姻本質的認識見仁見智。對夫妻關系抱持有契約論、制度論、身份關系論等不同的觀點。婚姻是一種契約關系還是一種身份關系,抑或是倫理關系歷來爭議較大且沒有定論。它既具有契約的特點又有很明顯的身份色彩還帶有倫理性,當事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在理論上糾纏不清,這也是婚內侵權制度建立的理論障礙。
其次,表現為一種觀念的沖突。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傳統使得「三綱五常」、「清官難斷家務事」,「家醜不可外揚」等觀念深入人心。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如果受到婚內侵權的傷害,不到萬不得以,是不會將自己受到的家庭傷害訴諸法院的。同時,一般的社會觀念也不完全接受婚內損害賠償,社會輿論過分強調夫妻感情為婚姻關系得以維持的重要條件等因素使得婚內賠償也沒有得到立法的肯定。
第三,現行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但沒有約定時則採取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夫妻採取的是婚後的所得共同制,因此只有在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才能確定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份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往往很難界定。因此,很多人認為,婚內侵權的賠償實際上就是把錢從一個口袋放入另一個口袋,沒有什麼實際的意義。夫妻婚後實行共同財產制導致的損害賠償難於執行,賠償意義不凸顯正是建立婚內損害賠償的客觀障礙。婚內侵權賠償責任制度建立雖然困難重重,但其制度的建立還是有相當的必要性。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有利於維護法律的統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合法的財產、人身權利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法院不受理婚內的侵權賠償糾紛。雖然,《民法通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基本法,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應予優先適用,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我國對違反上位法的審查力度不夠,沒有相關的機構直接宣告該解釋不能適用。同時不受理婚內侵權賠償糾紛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法律的爭訟,維護了家庭以及社會穩定,由此就造成了法律上的相互矛盾。該《解釋》把離婚作為夫妻間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事實上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否定了婚內侵權賠償。
我國目前的婚內侵權制度主要是由民法和婚姻法共同構築而成,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婚姻法是我國的特殊法,在適用的規則上遵循特殊法優於基本法。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內侵權的形式、解決方式、承擔責任的形式,但此規定卻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婚姻法規定的侵權形式僅限於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實施家庭暴力,既沒有規定如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典型的侵權行為形式,也沒有規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同居義務以及侵害一方生育權等基於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侵權責任;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在財產方面的侵權責任更沒有具體規定。
其次,婚姻法規定的侵權救濟手段單一而且保護力度也非常薄弱,僅限於公安機關制止或依照治安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或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也沒有明確規定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第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是相悖的。在實踐中有些司法機關正是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排除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幾種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應負的責任,如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追究。對上述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附加了「離婚」作為前提條件。這意味著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時,如果當事人不離婚,則不用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即使受害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法院也不予受理。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
總之,婚內侵權制度的缺位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害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而全面的保護。我國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當事人利益的訴求顯得力不從心,而《民法通則》的規定又過於籠統和寬泛,並且二者還缺乏必要的銜接甚至相互矛盾,這是導致目前司法現狀的混亂的主要原因。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有利於填補相關法律的空白。我國法律規定侵權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行為人行為違法;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行為人的行為與該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只要沒有特殊法律免責情況,侵權人即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並沒有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作任何限制,也沒能對該侵權責任的主體作任何限制,更沒有因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婚姻關系而將侵權人排除在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之外,侵權人不能因與受害人存在婚姻關系而免責,這種立法的導向在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於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就可見一斑。從法理上說,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受到婚內侵權時得不到保護與補償的局面。無過錯的受害者要麼繼續忍受對方的過錯,要麼只能離婚,除此沒有其他的救濟途徑,這既助長了侵權者的囂張氣焰,也顯然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之精神。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可以為不願離婚同時有賠償訴求的受害者提供一條法律救濟的途徑。一旦確立了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就可以為夫妻間的侵權行為提供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消除夫妻間侵權得不到賠償的現象,同時也彌補了法律對此問題規定的缺失。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可以構建和諧家庭。問題的解決不能靠堵,而要靠有效的疏通。夫妻感情是夫妻雙方在相濡以沫,互助互諒的基礎上共同建立起來的一種牢固的情感。對婚內侵權的行為,雙方如果不能正視這個問題,將其用一個合理的正當的途徑來解決,對於受害的一方而言,在物質與精神上都得不到補償和寬慰,一味的隱忍只會使得雙方的感情存在更多的危機,引發更大的家庭矛盾和紛爭。婚內侵權的賠償不僅不會損害夫妻的感情,恰恰相反,如果受害方得到公正的評判,無論從心理上還是精神上都會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安慰,才能真正解決婚姻中存在的隱患和隔閡,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內侵權的賠償更加有利於家庭的長久和諧。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有利於保護夫妻一方的人格權。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我國《憲法》也明確提出保護婚姻家庭。此處的平等意味著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相互保持獨立,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吸收相互間的獨立人格。他們彼此之間是互不隸屬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各方均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由於思想的解放,「夫妻一體」的觀念逐漸為「夫妻別體」所代替,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不再是夫妻之間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借口。夫妻雖然是共同組建家庭的基礎,但彼此顯然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現代民法的精神是尊重個人人格的獨立與平等,所以,侵權人並不因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而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只要符合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而構成侵權的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便二人是夫妻關系,如果一方因為另一方的婚內侵權行為受到損害,法律也應該給予救濟。另外,「法不入家門」的觀念正逐漸被拋棄,婚姻法修正案關於家庭暴力的明確規定正反映了這種立法觀念的變更趨勢。由家庭暴力、婚外情引發的婚內賠償案件的頻頻發生使一部分群體產生了相應的利益需求,對於受婚內行為侵害的群體而言,如果法律的保護不能延伸到家庭的范圍內,很多違法犯罪行為就會因此而得到規避,受害者的權益也會因為沒有法律的規定而得不到保障。
婚內侵權賠償責任制度的構建
婚內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婚內侵權應該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致,即遵循四要件說。一、過錯。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婚內侵權行為的主體為婚姻家庭中配偶的一方,其主觀方面應為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卻實施侵害行為。鑒於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一方如果因一般過失而侵害了另一方的權益,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存在重大過失的除外。二、行為違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侮辱、誹謗、醜化等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又沒有阻卻違法的事由,就可構成違法。因此,對於婚內損害賠償而言,行為違法表現為婚姻關系中配偶一方違反民法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實施了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並且沒有法律規定的抗辯理由,即構成行為違法。三、有損害事實。是指對配偶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損害,既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精神損害,該損害必須是確定的、真實的、可補救的。根據現今民法的基本理論,人身利益的損害可以以金錢給予補償已經成為通例。四、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只要夫妻一方實施的侵害行為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即可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婚內侵權的歸責原則。侵權的歸責原則一般可分為過錯原則、推定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而在婚姻法中有規定,離婚時有過錯一方應對無過錯方進行一定財產補償,這符合過錯原則。婚姻法屬於民法的范疇,但是婚姻法在突出平等、自願這一民法的基本特徵時,其與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較還帶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過錯的評斷標准也各不相同,婚姻關系中孰是孰非不能一言以蔽之。因此,在適用過錯損害賠償原則時,對過錯的認定需要擺脫倫理道德的束縛,應該從婚姻法的角度來加以考慮。對於過錯的認定,應該以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判斷依據。
婚內侵權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一般來講,責任的承擔方式不應有所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民事侵權責任方式:賠禮道歉,加害人停止侵害,具結悔過,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強制對加害人訓誡等在內的責任方式,加害人以獨立的個人財產對受害人進行物質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對於前幾種方式,判決後易於執行,而賠償損失卻不大容易操作。在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法定婚姻關系時,賠償責任承擔的困難主要體現在對夫妻個人財產認定上的困難,這主要是由於我國當前法律規定婚姻中財產制度主要存在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制度:一、對於夫妻間對財產有特別規定的,只要約定合法,則能認可約定的法律效力,賠償金可由侵權方從約定屬於自己個人所有的財產中支付給對方,轉歸受害者個人所有。二、夫妻對財產關系雖然沒有特別的約定,但是如果侵權方擁有其他依法認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或婚前財產足以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從侵權者的個人財產中直接支付賠償金歸受害方個人所有。三、夫妻間既無特別約定,侵權方又無明確的婚前財產或其他明確的個人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侵權方擁有的只是與受害方共同共有的財產,而這種財產在婚姻關系終止前是不能分割的,所以侵權賠償難以實現,而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又往往是最為常見的。
根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論而言,在當事人之間如果產生了侵權之債,由此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主張損害賠償的,應當適用侵權行為法的相關規則,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協議用夫妻共同財產賠償,此賠償額轉為受害方個人財產。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一方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請求強制執行。
總之,我國目前夫妻財產制的現狀的確是婚內損害賠償執行難的一個主要障礙,但不是婚內損害賠償制度不能建立的全部原因,相反卻是社會各界想要加以克服的一個問題。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婚內賠償判決執行難的現狀,使婚內賠償判決有實際的意義,司法機關通過支持婚內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強制執行的方式也可以達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懲罰侵權人的違法行為、維系和規范夫妻關系的目的。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已經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出於傳統觀念的限制、立法的缺失以及司法實踐的困阻等原因,使得婚內侵權這一社會問題遲遲未得到根本解決。婚內侵權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實際上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所在。
Ⅹ 迪士尼等5家影視公司告谷阿莫侵權,他都有哪些視頻作品涉嫌侵權
谷阿莫這個視頻主播,所製作的視頻絕大多數是將單集電影或系列電影壓縮成短短幾分鍾的短視頻,比如說將《哈利·波特》系列電影壓縮成僅9分鍾的短視頻。因此,他的絕大多數作品都能被稱之為侵權作品。
台灣的又水整合電影公司也對此表達過看法,谷阿莫將該公司發行的多部影片重新概括解釋,導致電影劇情全部披露,且又不具有趣味性,顯得相當無聊,會直接影響票房收入和向電視台轉售的播放量。通過YouTube、Facebook、微博等平台公開傳播,已經夠粗橫了侵權行為。又水整合電影公司發行的《STAND BY ME哆啦A夢》《哆啦A夢宇宙英雄記》、《近距離戀愛》、《腦漿炸裂少女》四部電影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谷阿莫不僅有這些視頻短片,還有《4分半看完5集暮光之城》、《5分鍾看完魔戒三部曲》等短片在網路流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