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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險合同中什麼不得變更

發布時間: 2021-03-05 07:27:38

①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不允許變更的合同主體是

被保險人。

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1)個人保險合同中什麼不得變更擴展閱讀:

分類

1、按保險責任分類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2、按保險期間分類

長期人身保險(保險期間1年以上)

短期人身保險(保險期間1年或1年以下)

3、按承保方式分類

團體人身保險

個人人身保險

傳統人身保險

傳統人身保險的產品種類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圍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而人壽保險又可分為定期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疾病保險等,健康保險則又可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

其中,年金保險因其在保險金的給付上採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實際操作中年金保險還有每季度給付、每月給付等多種形式。養老年金保險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資金,教育年金保險則可以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同時,消費者可能會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定期壽險的選擇上難以抉擇,其實兩者還是有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而導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導致的身故,而這兩種原因導致的身故都屬於定期壽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其次,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並依照不同的殘疾程度給付保險金。定期壽險有的不包含殘疾給付責任,有的雖然包含殘疾責任,但僅包括《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給付比例表》中的最嚴重的一級殘疾。

最後,意外傷害保險一般保險期間較短,多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壽險則一般保險期間較長,可以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

4、新型人身險

而隨著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幾年在國內投資市場上又出現了將保障和投資融於一體的新型投資型險種,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三種類型。

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與普通型產品相比,分紅型產品增加了分紅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紅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證的,分紅水平與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著直接關系。

通常來說,在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年份,客戶可能分到較多的紅利,但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客戶能分到的紅利就可能比較少甚至沒有。

萬能型保險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兼具投資和保障功能。保費的一部分用於提供身故等風險保障,扣除風險保險費以及相關費用後,剩餘保費在投資賬戶中進行儲蓄增值。二是交費靈活、收費透明。

通常來說,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後,可不定期不定額地交納保費。同時,與普通型又稱傳統型人身保險產品及分紅保險不同,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項費用。

三是靈活性高,保額可調整。賬戶資金可在一定條件下靈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提高或降低保險金額。四是通常設定最低保證利率,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且可以與保險公司分享最低保證收益以上的投資回報。

投資連結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其具備萬能險第一、第二項的特點,但兩者之間也有不同。投連險靈活性高,賬戶資金可自由轉換。

由於投資連結保險通常具有多個投資賬戶,不同投資賬戶具有不同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偏好將用於投資的保費分配到不同投資賬戶,按合同約定調整不同賬戶間的資金分配比例,並可以隨時支取投資賬戶的資金。

另外,投連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通常不少於一周公布一次賬戶價格,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② 保險合同內容哪些可以變更

有的險種是可以增加或者是減少保額的,保額的調整會引起保費的增加或者是減少,這內樣就會對保容險合同的相關約定進行調整,還有的需要進行投保人變更,被保險人職業、居住地址的變化、有效身份證明證件的變更等等,這些都涉及到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進行變更。
無論是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還是相關主體信息的變更都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符合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遞交相關的資料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合同內容。另外如果是被保險人因為職業的變化導致風險程度增加,這種是投保人必須進行變更的,否則,投保人會因為違背合同義務而承擔法律後果。在進行變更之後,保險公司一般會對原合同進行批註,出具批單或者是與投保人簽訂新的保險協議,來標注合同的變更事項。

③ 人身的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只要包括哪些情形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其回他保險合同的主體通常很答少變更。1.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2.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3.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④ 保險合同如何變更,保險合同的哪些內容可以變更

一、保險合同如何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即保險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在變更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在原保險單上批註,以資證明和確認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人沒有簽發保險單而是簽發其他保險憑證的,變更保險合同時,應當在該保險憑證上批註。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保險合同的變更,可以直接手寫或者打字於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上,也可以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加貼批單。
加貼批單時,保險人應當在批單和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的粘接處簽字蓋章,以示鄭重。變更保險合同,保險人除了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外,還可以與投保人另定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協議。以批註變更保險合同和另訂書面協議變更保險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實際上就是保險合同的轉讓。
在我國,對不同險種所規定的主體變更程序各不相同。對於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對於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的轉移,無須徵得保險方的同意。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變更後,原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同轉移。
保險合同的內容的變更,是指體現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條款的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的變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根據需要而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如延長或縮短保險期,增加或減少保險金等;另一種是當情況發生變化,必須變更合同的內容時,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更改合同的某些條款,否則將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保險合同的哪些內容可以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的約定事項。可以變更的內容有:
1、被保險人地址;
2、標的數量;
3、標的品種、價值、存放地點;
4、保險期限、金額;
5、保險責任范圍;
6、 運輸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⑤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不允許變更的合同主體是()。

被保險人。

⑥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嗎

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系人。保險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投保人所有,其變更一定是投保人的變更所致。
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這一規定是內容變更的總原則,即須雙方協商同意後由保險人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雙方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經保險人同意,這樣會出現保險人故意或是無意拖延的情況,為求實際便利和保險關系的確定,有些國家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如僅限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經一定期間如保險人並無反對之意即視為同意。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保險合同一方須予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法定須予變更的情況有:
(1)保費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條)。
(2)保費的減少: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是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主要是因變更保險金額而變更保費。
(1)保險金額的增加:如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亦需增加保費;投保人亦可在保險價值並無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價值限度內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請求。
(2)保險金額的減少:如因有保險價值減少的情況或者雖無減少情況,投保人亦可提出減少保險金額的請求,只是一些保單規定保險人並不受理保險金額減少的請求,此種保單多為人壽保險保單。

⑦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因一定法律事實而改變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或客體。雖然保險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是繼續合同,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因各種主觀的或客觀的情況發生變化,必然產生變更保險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國的保險立法一般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定方式變更保險合同。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議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以資證明。」這是關於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法律規定,另外,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及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亦屬保險合同效力變更范疇。
一、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雖然保險人也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變更。在保險單主體變更的場合,由於保險標的不變,故通常稱之為保險合同的轉移,習慣上叫作保險單的轉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其主體變更通常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引起。一般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對人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原則上其主體不得任意更換。也就是說,保險合同不依保險標的的轉移而當然轉移。依一般保險慣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後,因其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喪失,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轉移保險標的所有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批改後,保險合同方能有效轉移。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事先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後方為有效。否則從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可見我國的法律規定與上述保險慣例是一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享有的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如發生保險財產經營權轉移的情況,同樣適用有關保險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其保險標的是運輸中的貨物,具有流動性。貨物從起運地到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即可買賣易主,一般很難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如果過分強調保險人同意原則,必然影響財產的正常運轉,有礙交易安全,故各國保險立法一般規定,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保險單同貨物所有權同時轉移,不必經保險人同意。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也規定,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可由投保方背書轉讓,無須徵得保險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在保險實踐中,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採取指示式或無記名式。指示保險單得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式保險單得以交付保險單的形式隨保險標的轉移。
保險合同一經轉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隨之消滅,保險標的的受讓人與保險人隨即建立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受讓人應依合同規定享有原被保險人的權利並承擔原被保險人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合同受讓人負連帶支付責任。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否可以變更,我國保險立法尚無規定。一般認為,人身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轉讓的,故不存在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轉移而轉移的情況。但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上的利益可視為自己的一項財產而轉讓給第三人。依英美法解釋,人壽保險單除明確規定禁止轉讓外,得任意轉讓,不必徵得保險人的同意,意義就在於此。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可由被保險人指定或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合同中規定受益人,事後,被保險人亦可依自己的意思變更受益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行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請變更受益人。變更受益人在保險人批註後生效。」

⑧ 保險合同可以更改么

在保險合同的存續期間,可以使其主體、內容和效力有所改變。
1.主體變更主要是指投保人版與被保險人的變權更。
2.內容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這些變化會影響到保險人所承擔風險的大小。
3. 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包括合同的無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復效以及合同的終止。

⑨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保險合同

答: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變更保險合同的法定原因有4個方面: 1、在保內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容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3、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保險價值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保險費。 4、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 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⑩ 人身保險單哪些可以變更,哪些不可以變更

一般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單上除被保險人、保單險種、保障期限不能做變更之外,其他都可以變更。比如常見變更有:變更投保人、變更受益人、變更繳費銀行卡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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