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糾紛
① 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以取得股權的行為。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如果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者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足等,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和訴訟,股東可能被起訴而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基於出資制度在整個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義,《公司法》對於股東出資的數額、期限、方式及其責任等都有所規定,《公司法》還規定了未履行義務股東或發起人的補繳差額責任和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的連帶認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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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股東權益包括哪些,股東出現糾紛怎麼解決
您好!
股東權益又稱凈資產,即所有者權益。是指公司總資產中扣除負債所餘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之和,代表了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反映了股東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股東權益是一個很重要的財務指標,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資本。當股東權益小於零時,公司就陷入了資不抵債的境地,這時,公司的股東權益便消失殆盡。如果實施破產清算,股東將一無所得。相反,股東權益金額越大,該公司的實力就越雄厚。股東權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計算的股本金。二是資本公積。包括股票發行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價值。三是盈餘公積,又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一10%提取。用於公司福利設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潤,指公司留待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股東權益(即凈資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股東權益總額分為五大板塊:
一、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來對股票本金進行計算的一部分。
二、資本公積,即股票的法定的財產重新估計增值、發行的溢價、接受捐贈的財產總價值等幾部分。
三、盈餘公積,一般分為任意的盈餘公積與法定的盈餘公積兩部分。後者是為了應對企業日常經營中的風險,強制對企業稅後利潤額的10%進行提取;當法定的盈餘公積總計達到了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便可不再進行提取。
四、法定公益金,即對企業所有稅後利潤額的5%-10%進行提取,主要被用於企業福利方面的支出。
五、未分配利潤,即企業留置以後分配處理的利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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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何解決股東間糾紛
首先要確定糾紛的源頭,是利潤分紅導致的還是關於未來經營戰略分歧導致的。內
其次要容梳理目前的原始股權結構,了解股權的作用。股權最基本的三項權利就是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分紅權。若無事先其他協議約定,分紅權按照原始股權比例進行分紅。
利潤分成導致的問題糾紛最容易解決,因為存在約定,分錢多分錢少按照事前約定或者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如果是經營戰略出現分歧,則需要明確在原始股權結構中誰是主導人。
在股權方面,占股67%以上成為絕對大股東,按照公司法,股東會超過2/3投票的所有決定都可以生效。占股51%為相對大股東,一般性的方針戰略相對大股東同意便可以實施推進。
但是很多公司開始的時候,幾個人股權均分,為了保證每個股東利益,利潤分紅均分,但是無意中把經營權也分了下去,公司後期發展成熟,如果在經營戰略方面發生分歧幾個人無法敲定,按照《公司法》規定,按照股權比例投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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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公司股東權益糾紛常見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您好!
一、股權確認
創業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時,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創業者,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這些安排的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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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公司股東之間產生糾紛,一方想要退股,請問如何
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與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來的「抽回出資」變更成為「抽逃出資」,一字之差,卻建立起一項新的法律制度。與新公司法第75條關於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規定配合適用,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找到了一條退出公司的門路。
但總體上講,我國目前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問題的立法尚不完備,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的性質,公司的設立運行建立在股東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礎之上。實踐中若股東之間的關系極度惡化,股東要實現退出是相當困難的。其一,由於股東之間不合作,以致難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甚至連股東會議都無法召開。其二,對外轉讓股權時面臨不能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原股東對新股東表示出不接納或不團結的意向,而致沒有人願意受讓股權。對公司內部股東轉讓股權時,原股東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優勢使退出股東在財務、資產等方面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境地,從而使其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