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備期協議
『壹』 籌建期的具體界定
要正確理解籌建期間
對於籌建期,在《企業會計制度》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許多人對籌建期間的理解是企業開始籌建至取得營業執照之間,實際上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
稅法上有三個文件,但比較模糊。
1.不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按財法字3號: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可見生產經營之日並不是以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這個觀點是有誤的。但在實務操作中,各地為了徵收管理的方便,會以「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生產經營開始之日,也就是籌建期結束之日,您可以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確認。
2.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分時間段執行兩個不同的文件。
企業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設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的規定計算減免稅,其規定為「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條關於「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條第款關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的規定,只適用於2005年10月1日以後設立的企業。
綜上所述,我認為,法規對於籌建期的確認時間的認定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是比較模糊的,執行起來要看執行者的理解與認知。由於各地稅務機構的執行標准不同,所以肯定存在對「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認定的差異,我們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應盡量與稅務機關溝通,以爭取對企業有利的確認時間。
『貳』 公司正在籌備期,勞動者應當與誰簽勞動合同
正在籌建中的企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為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在企業籌備期間勞動者應與負責人單獨簽訂協議,明確各個階段的權利和義務,領取營業執照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雙方不屬於勞動關系,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在此期間構成僱傭關系,受民法的調整。
如果在此期間,雙方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法官一般會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資水平,一個是勞動者與公司的約定成立後,勞動者可獲得的工資水平。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叄』 籌建期如何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抄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
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3)籌備期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前款所說的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的。
『肆』 公司籌備期
他是否給你發票了?
沒給的話掛在預付賬款
借:預付賬款-某廣告公司16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16000
借:內預付賬容款-某廣告公司13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13000
完工時:借:開辦費48000
貸:預付賬款-某廣告公司29000
現金(銀行存款)19000
如果先給發票了的話掛在應付賬款
借:開辦費48000
貸:應付賬款-某廣告公司48000
付款時:借:應付賬款-某廣告公司16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16000
借:應付賬款-某廣告公司13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13000
完工時:借:應付賬款-某廣告公司19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19000
『伍』 籌建期是怎樣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5)籌備期協議擴展閱讀: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籌建期過後一般是建設期的發生。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開辦費的具體內容如下: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
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業務招待費:籌建期間發生的招待費(根據國稅2012第15號文件,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金額的60%允許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
7、其他費用包括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印花稅;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陸』 請企業籌備期間的合同保險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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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可見,籌備期間的公司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自然也就不具有《勞動合同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
石家莊勞動律師
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而籌建期間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因為籌建期間單位沒有注冊成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無效。單位籌建期間確實需要員工的,因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無法辦理社保登記,員工在此期間因工作發生傷亡的,發起人或公司應承擔非法用工或工傷的賠償責任。因此,籌建期間的公司最好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以規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柒』 開辦費的處理,在籌備期、未營利時等
1、一般按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作生產經營的開始日。考慮到貴司是在4月底領照的,所以回把5月作為答生產經營的起始月是合理的。
因此,5月前的費用就作為開辦費,在5月份當月一次性轉入管理費用。
歸集開辦費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現金「等。
轉銷時,
借「管理費用」
貸「長期待攤費用」
2、什麼時間盈利對開辦法的轉銷沒有影響。
3、固定資產標准一般按一年以上就行的。特別是像很多辦公類資產,像列印機、傳真機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是非常有益的。
有關固定資產的標准確立和折舊辦法請報稅局備案。
4、至於納稅調整,稅局有時也會視重要程度而忽視一些不重要的事項,也是客觀存在的現象。所以金額太小不重要的話,就不作納稅調整,也沒有必要計算遞延稅了。
以上僅供參考。
『捌』 新建公司的籌備期一般應為多長時間
營業執照出來後一個月才能搞得簡稅務登記證,發票保證真實可靠,三個月內可以
『玖』 什麼是籌備期籌備期期間如何界定
5月1日,只要是開始生產銷售,那就是籌備期結束。其它的都算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的在建工程。
『拾』 籌備期簽的合同及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1、根據《合同法》的要求,只要是當事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簽署的協議或合同都是真實有效的,是具備法律效力的。而不受是否籌備期的影響;
2、合同簽署的雙方的身份(含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清晰。如不按照《合同法》明確簽約雙方的主體或偽造身份的,則合同或協議不成立;
3、根據網友提供的資料分析,在籌備期公司還沒有成立,應該說簽的協議的主體不明確(也可能公司有名稱沒有蓋章),但不管怎樣,後來公司的名稱得到了批准,就是合法經營的。鑒於以上情況,如果單位要你還培訓的錢,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向單位主張自己在2010年2月以前公司沒依法繳納社保的補償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