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補充協議怎樣才有效
⑴ 離婚補充協議有效嗎
這個補充協議是對什麼的?如果是婚姻協議效力的,恐怕是沒有效力的;但如果是對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的補充協議當然是可以的!
⑵ 離婚補充協議有效嗎 需要公證處公證嗎
公證處不會辦理,因為你們在民政局存檔的只有前一份,而補充協議民政局內應該不會讓容你們存檔,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了,後面的離婚協議就不管了,只會存檔你們離婚時的那一份。後一份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並不足以讓公證處給你們辦理公證,如果你們起訴到法院則可以做為有效力的證據,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問題。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你們二人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
⑶ 離婚補充協議怎麼簽署才具備法律效力
不僅要雙方當事人的簽字還要公正。
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 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3)離婚補充協議怎樣才有效擴展閱讀:
性質: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
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⑷ 離婚後,補充協議(與原協議不沖突)有效嗎
應當是有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專備下列條屬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也就是說,民事法律行為只要符合以上三個要件,就是有效的。因為原離婚協議內容不明,現對它進行補充和明確簽訂的補充協議當然是有效的,因為與原協議不沖突。為了慎重起見,可以考慮進行公證,但是民政局應該不會再收取新的協議,原協議已備案了,你們私下再簽的補充協議民政機構沒有義務再進行備案。
當然,不對協議進行公證,也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但是我還是推薦使用公證的方式。
⑸ 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一、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二、根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簽定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5)離婚補充協議怎樣才有效擴展閱讀:
一、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