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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身體權

發布時間: 2021-03-04 16:32:20

㈠ 侵犯他人身體又不侵犯到他人健康的例子有哪些

你好 關於侵犯他人身體又不侵犯到他人健康的解釋: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是以身體權為侵害客體的侵權行為。侵害身體即指損害身體內部或者外部之組織,而且這種損害不破壞受害人的生理機能和身體完整,不以受害人感到肉體上之痛苦為必要。
(1)非法能搜查公民身體。身體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實質上的完全、完整。憲法第37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其中一個重要意義,就是維護公民身體的形式完整。身體的形式完整,體現在公民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對自己身體的檢查,原則上受公民自己意志所支配,這種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身體形式完整的追求。依法搜查,是職務授權行為。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不構成侵害身體權。

非法搜查身體,是指無權搜查或者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律程序,擅自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非法搜查的主體,可能是公、檢、法機關,也可能是其他機關或個人。政法機關有權搜查,但如未履行法定手續而擅自搜查他人身體,構成非法搜查行為,沒有搜查權的面關或個人,只有對他人身體進行搜查,就構成非法搜查身體。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故意,過失均可構成,一般以故意居多,非法搜查公民身體,可以構成刑事犯罪,這是刑法、民法兩大基本法的法規競合,應按照民法通則第110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2)非法侵擾公民身體。非法侵擾身體,是行為人對公民身體以外力進行非法干擾,是對公民維護自己身體安全以及支配權的侵害。這種行為往往有威脅、恐嚇的內容,但迸發未對身體造成實際傷害。例如,面唾他人,當頭澆糞等等。行為人通過一種相當於企圖毆打和威脅的行為,使他人處於遭受直接毆打的恐懼或憂慮之中,這種行為就是可以訴訟的脅迫。這種脅迫,通常也認作非法侵擾身體行為。

(3)對身體組織之不疼痛的破壞。法律保護公民身體不受破壞,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體,使其身體組織遭受破壞,都是違法行為。一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破壞,只要不造成嚴重的痛楚,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害,而認其為對身體權的侵害。根據這種標准,構成對身體侵害行為。一般應是針對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成而實施的行為。例如,頭發、眉毛、體毛、指甲、趾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組織,強行剃除他人眉毛,盡管不會行造成痛楚,也不影響健康,但對一個身體外觀所造成的影響,則是十分嚴重的。另加一頭秀發、漂亮的指甲,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飾的對象,對這些身體組織的侵害,都構成侵害身體權。另外,對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進行破壞,只要不是造成嚴重的痛楚、不破壞健康,也認作是對身體權的侵害。例如,沒有碰到牙神經的牙齒損傷,強行抽取他人適量的血液等等,也是對身體權的侵害。

對於固定於身體成為組成部分而不能自由卸取的人工裝置部分,如使假牙、假肢造成損害的,應認為是對身體組織的不疼痛破壞,為侵害身體行為。

(4)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毆打既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也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相爭為斗,相擊為毆」,毆打是侵害身體、健康權最重要的行為之一。既然如此,對這兩種行為區分,應以結果加以區別,其標准就是是否破壞身體組織功能的完善。當毆打致受害人的身體組織功能不能完善發揮的時候,就是侵害健康權,當毆打已經進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後果的時候,就是侵害身體權。在實務中,最常見的區分方法是行為否造成傷害。在我國古代,有「見血為傷」的說法,在現代,則有區別重傷、輕傷、輕微傷鑒定標准。我國目前實行重傷鑒定標准,主要適用於刑事法律領域,是確定重傷害罪、輕傷害罪的鑒定標准,對於確定是否破壞身體健康,不甚適用。有關部門曾經草擬人體輕微傷標准,但沒有正式頒發施行。我認為,輕傷標准,對於確定毆打行為的刑民界限是重要標准,不夠輕傷標準的毆打,應以侵害身體權、健康權來處理,而後兩種行為性質區分標准,就是是否構成輕微傷。構成輕微傷的,作為侵害健康權處理,不構成輕微傷的,作為侵害身體權處理,至於對輕微傷的標准,在沒有正式的鑒定標准之前,可以按照習慣掌握,沙爾曼德給毆打定義為:無法律根據對他人施用暴力就是非法毆打他人。這種侵權行為導致損害賠償義務產生,無需其他條件,甚至不需要傷害的存在。應當注意的是毆打本身就是侵害身體權,並非要求具備腫、淤血的和條件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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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怎樣以法律依據判斷是否侵犯他人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身體權

三種侵權案行為的判斷標准不同 分別簡單說下
1生命權:侵害生民安全的行為構版成侵害生命權,這權也是所有侵權行為中最為嚴重的。比如說故意殺人,雖然主要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但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其實質上也構成對生命權的侵害。日常我們經常說生命健康權,實際上這個兩個權利。
2健康權:侵害健康權是指身體機能和生理組織受到侵害,比較典型的比如致殘案件。
3身體權:這是三種侵權行為中嚴重程度最輕的一種,是指對在不破壞身體機能和生理組織的前提下對身體的侵害,比如向他人身上潑臟水臟物,輕微的肢體傷害(比如說打耳光等)

㈢ 侵害身體權的行為,身體權的侵害有哪些常見的種類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是以身體權為侵害客體的侵權行為。侵害身體即指損害身體內部或者外部之組織,而且這種損害不破壞受害人的生理機能和身體完整,不以受害人感到肉體上之痛苦為必要。侵害身體權有下列幾種種類:
(1)非法搜查公民身體。身體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實質上的完全、完整。身體的形式完整,體現在公民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對自己身體的檢查,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身體形式完整的追求。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是指無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擅自搜查公民身體,或者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定程序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例如,超級市場工作人員因懷疑顧客偷竊商品而擅自搜查顧客身體,即是此種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有權進行搜查的政法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搜查公民違法搜查公民身體,同樣也構成侵害身體權。
(2)對身體組織不疼痛的破壞。一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破壞,只要不造成嚴重的痛楚,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害,而認定為對身體權的侵害。依這一標准,構成對身體權侵害的行為一般應是針對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而實施的行為。如頭發、眉毛、體毛、趾甲、指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組織,強行剃除他人眉毛,盡管不會造成肉體痛楚,也不影響健康,但對一個人身體外觀所造成的影響,則是十分嚴重的,因而屬於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一頭秀發、漂亮的指甲,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飾的對象,對這些身體組織的侵害,都構成侵害身體權。此外,既不損害身體健康,又不造成嚴重肉體痛楚的行為,如沒有碰到牙神經的牙齒損傷、強行抽取他人少量血液等,也認定為對身體權的侵害。
(3)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毆打既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也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其中不破壞身體生理機能的毆打,屬於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在實務中,最常見的區分方法是行為是否造成傷害。我國目前實行重傷、輕傷鑒定標准,且主要應用於刑事領域。對於確定是否破壞身體健康,卻難以適用。一般認為,毆打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為構成侵害健康權,不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為構成侵害身體權。在這種侵害身體權的情形中,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療。
(4)不損壞身體生理機能的不當外科手術。醫生為病人實行手術,是為保全生命或身體的重要組織而作出的較小的犧牲,目的具有正當性,所以醫生為病人實施手術一般不構成侵害病人身體權或健康權。但是,如果醫生實施手術的方法不當或實施手術過度,造成病人身體的損害,則構成侵害身體權。

㈣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里,有生命權、健康權……等,沒有身體權,為什麼會沒有身體權,

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完全性。 對於身體權是否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也存在爭議。否定說主張,《民法通則》第98條只是規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此「健康權」可以涵蓋「身體權」,不需要將身體權單列。肯定說則認為,首先,《憲法》規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其次,《民法通則》雖沒有明文規定身體權,但是在第11 9條規定了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十問題的解釋》第1條便明確規定了身體權。由此可見,身體權也是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身體權指的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並能自由支配其身體各個組成部分的權利。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完全性。在實踐中,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常見於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的行為、不影響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對公民身體進行破壞的行為、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行為、對屍體的損害行為等,這足以說明健康權難以涵蓋身體權。再次,將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是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立法例。大陸法系具有代表意義的《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將身體權規定為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等人格權相並列的一種人格權,英美法上所謂的「人身傷害"也是指在侵權行為中,人的身體所遭受的傷害。最後,將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有利於人身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協調一致。

㈤ 身體權糾紛是什麼意思

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並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

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由此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但是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

我國《憲法》第37條第3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5)侵權身體權擴展閱讀:

身體權的特徵:

1、身體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體完全、完整的利益。身體是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的物質前提,離開身體,自然人就無任何權利;

身體殘缺,就會導致自然人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實際上無法享有某些利益。身體權的設定,就是要保護公民身體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壞;即使遭到破壞,也能得到適當的救濟。

2、身體權體現為身體權人有權支配自己身體的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將自己身體某些組成部分,如皮膚、腎臟等,轉讓給他人。如果其他人違反公民的意願,使用公民身體的某些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體權。

3、身體權為公民的基本人格權之一,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身體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權。身體權和所有權都屬於支配權,但它們支配的客體不同,所有權支配的是物,身體權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㈥ 身體權受侵害有幾種類型

侵害身體即指損害身體內部或者外部之組織,而且這種損害不破壞受害人的生理機能和身體完整,不以受害人感到肉體上之痛苦為必要.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是以身體權為侵害客體的侵權行為.侵害身體權有下列幾種種類:
(1)非法搜查公民身體。身體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實質上的完全、完整。身體的形式完整,體現在公民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對自己身體的檢查,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身體形式完整的追求。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是指無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擅自搜查公民身體,或者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定程序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例如,超級市場工作人員因懷疑顧客偷竊商品而擅自搜查顧客身體,即是此種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有權進行搜查的政法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搜查公民違法搜查公民身體,同樣也構成侵害身體權。
(2)對身體組織不疼痛的破壞。一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破壞,只要不造成嚴重的痛楚,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害,而認定為對身體權的侵害。依這一標准,構成對身體權侵害的行為一般應是針對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而實施的行為。如頭發、眉毛、體毛、趾甲、指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組織,強行剃除他人眉毛,盡管不會造成肉體痛楚,也不影響健康,但對一個人身體外觀所造成的影響,則是十分嚴重的,因而屬於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一頭秀發、漂亮的指甲,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飾的對象,對這些身體組織的侵害,都構成侵害身體權。此外,既不損害身體健康,又不造成嚴重肉體痛楚的行為,如沒有碰到牙神經的牙齒損傷、強行抽取他人少量血液等,也認定為對身體權的侵害。

(3)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毆打既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也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其中不破壞身體生理機能的毆打,屬於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在實務中,最常見的區分方法是行為是否造成傷害。我國目前實行重傷、輕傷鑒定標准,且主要應用於刑事領域。對於確定是否破壞身體健康,卻難以適用。一般認為,毆打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為構成侵害健康權,不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為構成侵害身體權。在這種侵害身體權的情形中,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療。

(4)不損壞身體生理機能的不當外科手術。醫生為病人實行手術,是為保全生命或身體的重要組織而作出的較小的犧牲,目的具有正當性,所以醫生為病人實施手術一般不構成侵害病人身體權或健康權。但是,如果醫生實施手術的方法不當或實施手術過度,造成病人身體的損害,則構成侵害身體權。如果損害了病人身體的生理機能,則構成侵害健康權。例如,對女性公民實施闌尾切除手術而傷及生死系統,造成一定的損傷但未喪失生死機能,是對身體權的侵害。

㈦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和侵權糾紛的區別

一個有活著的權利,就是生命權。一個人有保持健康的權利,就是健康權。一個人有保持身體完成的權利,就是身體權。

㈧ 什麼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1、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並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由此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

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但是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

(8)侵權身體權擴展閱讀:

侵犯生命權的法律後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權人不再是侵權請求權的主體。被侵權人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此時應當由其近親屬對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第二,生命雖然是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喪失本身並不能獲得賠償,所謂的死亡賠償金,並非對「命價」的賠償,而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關於生命權,通說認為,它是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是一種人格權。

在生命權的內容問題上,有人認為其由自衛權和請求權兩項構成,有人則認為還包括生命支配權。

㈨ 侵害身體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指侵害公民身體的器官或組織,破壞公民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在實踐中,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常見下列幾種情形:(1) 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的行為。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對公民進行搜查即為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對於超市因懷疑顧客有偷竊行為而擅自搜身的行為,不僅侵害了顧客的人格尊嚴,也侵害了顧客的身體權。(2) 不影響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對公民身體進行破壞。一般來講,對公民的身體進行破壞,造成嚴重痛楚的是對健康權的侵害;未造成嚴重痛楚的,是對身體權的侵害。對於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實施的行為就是侵害身體權,比如對頭發、指甲、眉毛的破壞。雖然這些行為沒有對該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響,但卻會影響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體組織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傷害,因而屬於其害身體權的行為。(3) 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 毆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體,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據毆打造成的後果不同,行為人將面臨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經司法鑒定,毆打後果構成輕傷或更重的傷害,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構成輕傷的將只承擔民事責任。其中,造成輕微傷害的,要承擔侵害健康權的民事責任;不構成輕微傷的,按照侵害身體權追究責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關於如何認定輕微傷害問題的批復》,其中建議「對人體輕微傷害的鑒定,可以參考全國刑事技術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制定的推薦性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人體輕微傷害的鑒定》」(4) 對屍體的損害。公民的身體權如同名譽權、肖像權一樣,不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後也存在。由於屍體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親屬的人格利益以及社會道德因素密切相關,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後繼續對其身體給予保護,因此法律明確禁止非法損害屍體,非法利用屍體以及其他侵害屍體的行為。對於侵害屍體的行為,該公民的繼承人或近親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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