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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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一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並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一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並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㈡ 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於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於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後,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託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託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後,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採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採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後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後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鍾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於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後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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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喲,張角耶,殺友?
回正題,商標侵權案真的老多了。
不過我以前做知識版產權顧問的時候有一個日權本料理店在我們對面,是被告的。
你不妨上網查查。
大概內容就是
東莞東城區的一家舞鶴日本料理,一直沒進行商標注冊,後面有一家深圳的舞鶴飲食公司進行了「舞鶴+英文「的商標注冊,然後反告東莞舞鶴日本料理商標侵權(事實上,舞鶴日本料理成立比舞鶴飲食公司早)。最後索賠50萬成功。 這個案例是說明了商標的重要性
㈣ 商標侵權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嗎,商標侵權的行
一、商標侵權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嗎
(一)在自行未能取證,或關鍵證據法院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由人民法院收集。通常分為三類:
1、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2、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3、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二)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時注意兩點:
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二是申請必須注意舉證限定時間。
(三)法院通常採取留證方式:
1、對被控侵權產品拍照、記錄技術特徵;
2、容易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方式。
二、商標侵權的行為方式
由於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本節特列出侵權的類型,以便廣大考生能夠准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一)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具體包括下述四種情形: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注意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之商品即構成侵權而不以明知為要件,此與專利侵權有所不同。銷售不知道是侵害專利權的產品的,只要能夠說明來源即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反向假冒行為
即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注意必須是又將商品投入市場,若不投入市場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構成反向假冒行為。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該種情形主要有: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藏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㈤ 查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應當收集哪些定案證據
3月,全國工商系統開展的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進入總結驗收階段,各地在專項行動中立案查辦的一批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也將依法結案。現整理歸納查辦商標侵權案件常見的幾個法律問題,供各地學習參考。
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查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應當收集哪些定案證據?
答:根據案件類別,除主體資格證明外,對不同的行政相對人收集下列相關證據:
(一)對被侵權人:1、屬被侵權人投訴的,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相同或類似產品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和包裝、證明被侵權產品銷售價格的相關證據等;2、屬他人舉報或工商部門檢查發現的,應將涉嫌侵權產品包裝和標識送達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要求其對是否相同或近似進行認定。如果許可他人使用的,應出具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證明文件;沒有許可他人使用的,要求其提供上述1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對銷售侵權商品的經銷商:1、購貨發票及證明進貨來源、數量、價格的相關合同、運輸單據等材料;2、銷貨發票及證明貨物去向、數量、價格的相關合同、運輸單據等材料;3、現場提取侵權產品及包裝物、標識、標簽等材料,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4、對庫存的侵權商品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5、與侵權產品相關的廣告宣傳證據材料;6、相關科目的財務記錄;7、詢問調查筆錄等。
(三)對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首先對其包裝車間、成品倉庫、原材料倉庫實施現場檢查。1、在包裝車間調取正在實施侵權行為的影像證據;2、在產品倉庫查清待售的侵權產品數量;3、在原材料倉庫調取侵權標識及包裝物,查清未使用的侵權標識及包裝物數量;4、對現場檢查的1、2、3製作現場檢查筆錄;5、對生產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均可根據情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其次要求企業提供:1、商標標識和含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的印製合同及付款憑證;2、商標標識和含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的入庫單和領用單具;3、侵權商品的銷售憑證及相關證據;4、相關科目的財務記錄;5、詢問調查筆錄。
(四)對商標標識和含商標標識的包裝物印製企業:1、印製合同;2、委託方提供的商標標識和包裝物稿樣及其他材料;3、涉案商標標識和包裝物的出庫單據;4、收款憑證及對應的財務記錄;5、實施現場檢查的應製作現場檢查筆錄;6、對侵權商標標識和包裝物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7、詢問調查筆錄等。
三、外觀設計專利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影響侵權案件的定性?
答: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都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應保護他人在先合法權利。
《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上述規定表明其中一種權利的申請和取得都不得損害他人已合法取得的另外一種權利,這種權利既包括商標專用權,也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權。
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如何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問題的批復》(工商標函字[2009]291號)中,對如何處理兩種權利沖突作了兩點答復:(一)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二)外觀設計專利對他人在先商標專用權構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注冊商標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且商標專用權取得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使用在其商品或者包裝上,則構成《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指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指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四、查辦商標侵權案件時如何計算「非法經營額」?
答:我們認為,在目前缺乏相應的立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司法解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五、「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如何把握?
答:「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是指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包括單據、記錄、供貨人等,執法機關又無法查明其非法經營額的情況。這里要注意兩點:一是在取證過程中就要向當事人制發《詢問通知書》,對當事人提交證據作出具體的要求,當事人不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即證明當事人確有不提供或未如實提供證據的行為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9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二是要從產品的上位供貨商、下位銷售商或代理商等外圍取得證明其有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事實及非法經營額的證據,如果仍然無法取得說明從外圍也無法了解情況。當事人拒絕提供、工商機關窮盡所有辦案手段也無法獲知侵權商品的經營額,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
六、當商標侵權行為同時構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行為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
答:當商標侵權行為同時構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行為時,要根據具體案情選擇適用法律。常見的是侵權人既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又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同時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但當事人實施這兩類違法行為的目的和客觀後果相同,應認定當事人只實施了生產經營假冒他人商品這一個行為,只是在實施這一行為的過程中同時採取了兩種方式,其行為符合想像競合的違法行為的兩個基本特徵:一是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二是這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條。
對於想像競合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可以一並認定、擇一重處。在辦案實際中,由於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較重且易於操作,我們傾向於適用《商標法》處理。
七、依法沒收的侵權物品如何處理?
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當前有效的相關依據還有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字228號)和《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89年出台,98年修訂),但因上述依據中關於沒收物資處理的規定均很抽象,執法實踐中對沒收物資的處理成為疑難。具體到商標侵權案件,沒收的物品多數屬於有使用價值(不宜銷毀)的侵權商品,在確保安全和質量合格的前提下,處理時應把握以下幾點:1、選擇處理方式。一般應當公開拍賣,但是公開拍賣的費用與擬拍賣的物品價值相比,不值得的,可以變賣;2、分離侵權標識。在處理前必須採取剪裁、撕毀、粘貼或者其他手段將侵權商標標識與商品分離,防止侵權商品再次原樣流入市場;3、簽署買賣協議。無論是拍賣還是變賣,無論買受人是被侵權人還是其他人,辦案機關應當與買受人簽署書面協議,載明「沒收物品處理」字樣,並約定買受人對物品的處理方法;4、後續監督。買受人按照約定的方法處理物品,辦案機關應當派人跟蹤監督或者查驗處理後的檢驗結論,防止買受人簡單更換商標標識,將侵權商品改頭換面為「正品」出售。
㈥ 商標侵權訴訟證據如何收集
商標訴訟的取證范圍包括:
1、權屬證據。該當事人是該權利的擁有者目的在於證明商標權的歸屬。
2、侵權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或正在實施侵權行為。比如,被告的促銷宣傳材料、被告的產品樣品或照片、被告的產品銷售合同等等。
3、損害賠償證據。在商標侵權之訴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應當提交有關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那麼商標侵權訴訟證據如何收集?
1、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權利人自己取證的話,會有一定的難度,商標權案件專業性較強。專業律師取證客觀的說更為實用有效,他們明確證據的范圍,更加精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2、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相關法律規定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申請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向行政機關舉報取證
向侵權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門舉報後,上訴部門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涉嫌侵權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品清點數量、規格後查封並從中抽樣品。
4、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一般為法院直接採信,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手機、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5、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商標權人在遇到取證困難的情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這是通過法院的強制行為來搜集相關證據。
㈦ 商標侵權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嗎,商標侵權的行
一、商標侵權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嗎(一)在自行未能取證,或關鍵證據法院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由人民法院收集。通常分為三類:1、保全被控侵權產品。2、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3、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二)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時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申請必須注意舉證限定時間。(三)法院通常採取留證方式:1、對被控侵權產品拍照、記錄技術特徵;2、容易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方式。二、商標侵權的行為方式由於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本節特列出侵權的類型,以便廣大考生能夠准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一)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具體包括下述四種情形: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二)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注意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之商品即構成侵權而不以明知為要件,此與專利侵權有所不同。銷售不知道是侵害專利權的產品的,只要能夠說明來源即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反向假冒行為即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注意必須是又將商品投入市場,若不投入市場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構成反向假冒行為。(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該種情形主要有: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藏等便利條件的。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㈧ 商標侵權被投訴,工商局立案調查,工商局罰款是多少
這幾天美國對中興通訊(31.310, 0.00, 0.00%)的「一芯封喉」讓國人知道了專利、技術的厲害!然而,一家日本企業早在中美貿易戰前就在用專利訴訟阻擊我國一家擬上市高科技企業。我國這家擬上市企業就是廣州方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IPO審核通過,將登陸深交所創業板。 我們先看一下方邦電子是做什麼東東的。 方邦電子主營業務為電子薄膜材料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專注於提供電子薄膜材料產品及應用解決方案。 公司的核心產品為電磁屏蔽膜,其他產品為導電膠膜。 方邦電子的前身方邦有限,成立於 2010 年 12 月 15 日,於 2015 年 12 月 23 日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今7年取得了較快的發展,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1億、1.3億元、1.9億元及0.98億元,扣非歸母凈利潤分別為3107萬元、4330萬元、7698萬元及3747萬元。 招股說明書披露行業競爭情況,日本拓自達在2000年首先開發出電磁屏蔽膜,12年後,方邦電子也成功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磁屏蔽膜產品。而電磁屏蔽膜正是方邦電子最核心的產品,占公司90%以上的收入來源。 拓自達創建於 1945 年,總部位於日本大阪。拓自達以電線、電纜業務為基礎,逐步發展到通信、電子及光電等新興領域,特別是在電子材料相關的功能性材料領域有較大技術優勢,其所開發的電磁屏蔽膜產品被智能手機等電子設備廣泛使用。 然而,在方邦電子2016年6月16日報送IPO材料6個月後,第一競爭對手拓自達(即原告大自達電線股份有限公司)即於2017年1月6日發起專利訴訟阻擊,起訴於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發行人侵害其專利權號為 200880101719.7 號的發明專利「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線板」, 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方邦電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200880101719.7 號發明專利權,包括但不限於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並銷毀專用於生產侵權產品的設備和模具,以及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 (2)判令被告(方邦電子)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支付侵權賠償,該侵權賠償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調查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 2050 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17年4月27 日,拓自達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將原起訴狀中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支付侵權賠償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 9272 萬元。 兩項訴訟請求還是很厲害的,第一項「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權的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並銷毀專用於生產侵權產品的設備和模具,以及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如果拓自達勝訴,對方邦電子無疑是滅頂之災,直接關閉清算的命運。 2017 年 7 月 21 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拓自達的全部訴訟請求,並由原告拓自達負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505400 元。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拓自達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雖然一審方邦電子勝利了,但二審結果還沒有出來,給方邦電子的IPO審核增加了巨大的不確定性。萬一二審判決支持拓自達的訴訟請求呢?在二審判決出來之前,發審委員能讓這家企業過會嗎? 即使二審駁回拓自達的訴訟請求,方邦電子是否可以高枕無憂了呢?也不是,從法律上來說,只要使用了方邦電子產品的終端產品如智能手機在美國或日本銷售,拓自達仍然可以在美國或日本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這個專利侵權訴訟中,對方邦電子很不利的一點是,訴訟發起人日本拓自達是這個產品技術的原創發明人,而方邦電子是拓自達發明後12年才擁有這個技術,難免讓人猜測方邦電子侵犯了原創人拓自達的專利技術。 技術密集型公司都把專利作為保護自己、打擊對手的重要武器。國際知名企業英特爾、微軟、高通、蘋果、波音等都擁有強大的律師團隊時不時針對競爭者、挑戰者發起專利訴訟。我國的一些技術企業這幾年也學會了專利戰這一招。據傳,去年12月上旬通過發審委審核的一家深圳公司至今未拿到IPO核准批文,原因就是被一家公司起訴專利侵權。
㈨ 涉嫌商標侵權調查期間商家要怎麼做
涉嫌商標侵權調查期間商家可以進行商標侵權進行分析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其具體表現內容如下: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㈩ 採取商標侵權定案依據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採取商標侵權定案依據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商標使用許可問題
不得以商標注冊人未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為由而否定其許可合同的效力(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備案為合同生效條件的除外);商標被許可人違反許可合同約定,超出被許可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范圍、期限或數量的行為且構成商標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許可人的請求依法查處,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查處;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可以作為商標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但以其自己的名義出具的商標侵權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舉證責任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商標侵權案件調查取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商標案字[2005]第223號)所稱「涉嫌侵權人無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證據或取得該證據的線索,即可以認定其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事實無需商標注冊人提供未予許可的證明」僅指查處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得擅自將該調查取證方式擴大到查處其它商標侵權行為。
三、證據來源問題
採用涉外商標侵權定案證據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在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四、取證方向問題
反映在定牌加工或其它合作經營方式中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難免會產生因合作關系破裂,商標注冊人單方面撕毀合同而挾怨報復出具未予許可的偽證問題。對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時,應本著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一方面應根據舉證責任規定,依法取得商標注冊人未予許可的證明(如前所述,當事人涉嫌侵犯《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規定所指商標侵權行為,無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證據或取得該證據的線索,無需商標注冊人提供未予許可的證明),另一方面也應當主動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反證,即足以推翻商標注冊人未予許可的證據。當然,商標注冊人與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得的單一侵權定案證據表示認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該定案依據直接予以認定,不必另外求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