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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同制

發布時間: 2021-03-04 12:50:09

A. 項目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這家公司讓你簽的項目合同應該是屬於單純為服務這一個項目而提供的勞務合同,屬於合同法范疇。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范疇,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

2、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項目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勞動者和項目經理部(或建築單位),雙方相互獨立,是一種合作的形式。

3、合同期限不同。項目合同的期限是,等到這個項目完工時,合同也就終止了;但如果簽定的是勞動合同,那麼合同的終止跟這個項目是否完工是沒有關系。勞動合同分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4、國家干預力度不同。勞動合同的建立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帶有一定的強制性。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項目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以當事人的意見為主,雙方自行協商,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5、發生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限制,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項目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總則》、《合同法》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勿需經過勞動仲裁。

6、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項目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合作方也沒有為另一方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無需為另一方交納社會保險。

7、違約處罰方式不一樣,項目合同的雙方違約一般須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一般沒有違約金,但存在經濟補償金。

(1)項目合同制擴展閱讀

1、項目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類。項目執行機構與項目實施各個階段提供貨物、服務及工程的對方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合同。進一步可以分為資本設備 (包括專利專有技術及商標的技術轉讓)、各種咨詢服務與施工承包這三類。

對合同對方當事人及合同定價的方式選擇,取決於項目執行機構或融資機構的采購准則。按合同所包括的項目范圍和承包關系可分為:

工程總承包合同(業主與總承包商)、工程分包合同(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轉包合同(承包商之間)、勞務分包合同(包工不包料合同)、勞務合同(承包商僱傭勞務)、聯合承包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單位)

2、勞動合同簽定的相關規定:

勞動者與同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B. 什麼是項目工資制,和協議工資制有什麼區別

項目工薪包括月度基本工薪和效益工薪兩部分。
1.基本工薪:能保證職工正常生活的一專定標準的基本屬生活費。
項目經理部月度基本工薪總額=基本生活費標准×定編人數
2.效益工薪:項目管理終結考核、一次性獎勵額。
協議工資制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依法訂立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工資協議。

C. 項目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呢.

你所謂的項目合同屬於勞務合同,屬於合同法范疇,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范疇,兩個完全不同的合同,你所謂的項目合同根據合同履行完畢即可,雙方違約一般須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一般沒有違約金

D. 項目聘用制是什麼意思

就是零時工的意思。有編制的是正式工。

簽兩個固定期限合同,第三內個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容

人事代理就是中介跟你簽合同,把你派到某單位工作,跟某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4)項目合同制擴展閱讀:

項目聘用製法律法規:

山東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授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人、非農業戶口的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具有一定專長的人員中聘用幹部。」

這里實際上把招聘幹部和本單位工人聘干混為一談。同時規定「聘用人員解聘、辭聘後,不保留幹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認為「企業內部實行幹部聘用制,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幹部的一種重要方式」。

但是縮小了可聘任為幹部的人員范圍即限定為本企業工人;由於該文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事實上把事業單位的「聘干」也納入了管理范圍。

E. 和項目簽合同與固定期合同有什麼區別

和公司簽的才是正式員工抄
和項目簽的是勞務派遣,其實也跟項目沒關系,是跟勞務公司簽的合同,勞動合同上不會出現公司的名稱,而是某個勞務公司,比方說天津起跑線人力公司,不屬於公司的正式員工,說白了就是外聘

正式員工有京外補助、公積金,外聘的沒有

一般專科生都是簽項目,幾年以後有機會跟公司簽
好點大學的本科和研究生直接跟公司簽

F. 工程項目合同有哪些類型

工程合同的類型:

1、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

固定總價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並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

2、按量計價合同的合同價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

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牆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並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

目前國際上採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的合同價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採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後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後簽訂合同,並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於採用標准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

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築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於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

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並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後,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價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後需修復的工程。

  • 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 對於施工合同文件來說主要有九個資料需要進行准備,具體來說有施工合同協議書,這個協議書主要是經過雙方對工程有關問題的洽商,還包括變更的書面協議,同時還有相關的變更文件,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組織部分。

    除此以外,還有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施工標准、施工規范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文件,還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應的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工程預算書等重要資料。

    對於以上所說的各種合同文件,可以起到互相解釋互相說明的作用,如果當合同文件會出現不同的問題時,可以按照相應的順序進行解釋,從上面的順序來進行優先選擇順序進行解釋。

    如果合同文件出現不同,或是模糊不清的問題時,或是說有難以理解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存在爭議的問題來進行解決,並在不違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等相關要求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協商進行修改或是變更施工合同,對於修改或是變更過的協議與文件,其效力應該高於其它合同文件,簽署在後的文件高於簽署在前的文件。

    然而,招標文件夾可說是最高的文件,如果不響應招標文件就可能是一種作廢的標書,因此,與招標文件不相符的合同可以在施工合同中進行相應的約定。

    G. 請問事業單位項目聘用的編外人員簽訂《項目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都可以還是有所區別呢

    有所區別。
    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徵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於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二、聘用合同是廣義勞動合同的特殊形式

    勞動合同是一種確立身份關系的協議,西方國家稱之為僱主與雇員之間確立僱傭關系的契約。在我國對勞動合同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勞動合同是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這里所稱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狹義的勞動合同僅指目前適用於企業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廣義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是廣義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是受聘人員。這一特徵是勞動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徵。用人單位佔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產資料,通過聘用勞動者,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勞動者通過訂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取勞動報酬。因此,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都是勞動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單位。

    2.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系。聘用合同訂立後,作為勞動者一方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協議,成為該用人單位的一名職工,承擔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須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區分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屬於要式合同的,必須採用書面合同形式,不具備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勞動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聘用關系的重要協議,國家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因此,聘用關系未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聘用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諾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可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一定的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均屬於諾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是勞動合同有試用期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除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須明確一定的試用期作為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規定試用期有利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對應聘人員進行實際考察,有利於保持合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期間勞動報酬較低而反復與聘用人員訂立試用協議的情況,國家對試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三、聘用合同與狹義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
    (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後,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盡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布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序;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志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著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後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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