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侵權案例
A. 我們身邊發生的侵權事件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
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撤出所佔房屋。
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
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1)身邊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與違約區別:
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
B. 我們身邊的侵權事件,簡短的
案情:
1993年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
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撤出所佔房屋。
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
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2)身邊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與違約區別:
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
C. 調查一下我們身邊發生的侵權事件
你的提問存在幾來個問題:1、如果自是你直接使用網路調查的源代碼,如果代碼編寫者沒有標明公開使用或者免費提供,按照法律角度來說是侵權。解決法是:可以將代碼顯示頁面或者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就可以直接使用,當然這個需要一點點網頁編輯能力;可以自己學一點或者請人幫忙編寫,但費用比直接編寫要便宜非常多。網路上代碼很多都是固定式的,侵權後取證或發現侵權都是非常難的。2、如果僅從問題和內容上使用,你可以適度進行修改,比如前後次序、部分內容、增加一些細節等,修改成比較符合你需求的內容。這裡面侵權不是很好確定,只要不是網上調查沒有寫版權所有,適當修改後一般不造成侵權。3、侵權問題沒有你想想那麼危險,可以採取本調查來源於網路,若侵權請及時通知等方式來規避部分權利。
D. 身邊有哪些侵權行為
飼養的抄動物咬人了,故意或者過襲失把別人東西損壞了,侵佔他人財產不返還,侵害他人名譽權,被汽車撞了,打人把別人打傷了,醫療中存在重大過失,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人身或者財產遭受損失,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職務致當事人遭受損失,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工程施工作業致人損害等等,多了去了
E. 生活中的侵權與維權案例
沒有侵犯名譽權。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西餐廳貼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並不是針對小軍個人的行為,同時衣冠不整是一個事實表述,並不存在針對他人名譽的攻擊,所以個人認為不構成侵權。
F.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6)身邊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G. 生活中的侵權的實例
很多啊。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一般講包括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
侵權行為產生以後會帶來侵權責任的承擔。侵權責任則是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的
侵權責任的分類
產品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
引起上述責任的行為都可以成為你要的侵權的實例。當然這些是特殊侵權行為,還有一般的侵權行為,只要符合一般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損害行為、損害結果、行為人過錯、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H. 關於生活中的侵權與維權的案例分析。
你好,我認為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王某的損失應當由旅館負責賠償。可以與旅館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供你參考
I. 尋找侵權案例 經典些的
商標侵權案例
中國獨立商標轉讓網訊:2007年6月25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南省某知名酒業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依法宣判,確認原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並銷售「口子」牌「福」酒的行為不侵犯被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悉,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件,這類案件在全國范圍內也不多見。
2007年初,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向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擔心侵權而影響了「口子福」酒的營銷計劃,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原告使用「口子福」不侵犯被告「福」商標專用權。
庭審記錄: 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原告擁有的「口子」商標注冊日期為1979年11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酒」,原告是「口子」注冊商標權利人。「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生產、銷售的「酒」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馳名商標「口子」。口子酒業公司獲得多項榮譽
被告先後申請注冊了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150922號商標與3145322號商標,均為」福「字商標,二者主要區別也在於字體不一樣。被告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生產過使用150922號「福」字商標的產品。
200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原告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其「圖形加福」、「福」商標在產品上使用,並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注冊商標中的「福」字顯著性非常弱,其權利范圍應當受到合理限制。原告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商品名稱、裝潢對公共文化資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達了「吉祥、喜慶」的文化內涵,沒有誤導相關公眾,而且原告使用的「福」字與被告「福」商標不相同,與「圖形加福」商標不近似,沒有攀附模仿的故意,沒有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應予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 朱書見(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法律碩士):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知識產權訴訟領域中的特有制度。原告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訴因,多是受到來自於被告的訴訟威脅。原告起訴的目的,僅是請求確認自己的行為不侵犯他人權利,其行為不違法,並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並追究其侵權責任。原告主張其行為不違法,既可能是因為被告的權利不存在,也可能其行為不落入被告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內。如果被告在較長時間內不向法院起訴,那麼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侵權則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原告的經銷商可能會一直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原告也可能失去新的合作機會,從而處於不利地位。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各種類型的公司爭奪市場、謀求更大利潤的重要手段。從法律的角度講,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依法通過各種途徑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本無可厚非。但有些知識產權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的界限,以行使權利之名,對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打壓,或者通過所謂的行使商標權、專利權,通過宣傳、炒作,來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影響力。
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知名企業,其擁有的「口子」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並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型大小」。可貴的是該公司沒有因此自視高大對威脅置之不理,而是積極應對,率先適用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通過司法救濟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無疑會給其他企業帶來有益的啟示。
更多侵權案例
http://www.100tm.com/news/list/48-3-1.htm
消費侵權案例
http://finance.qq.com/a/20060313/000838.htm
J. 現實生活中我們遇到侵權行為的例子有哪些
電話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