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票協議
Ⅰ 關於合同的格式
合夥合同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人,為經營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范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組建合夥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夥人以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合夥關系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2)某一合夥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後,其他合夥人不願維持合夥關系;(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范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並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為准。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元(或總計為十成),每一合夥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
│ 出資人姓名 │ 出資種類 │ 價值量 │ 占出資總額的百分比 │
│ │ │ (以人民幣為單位) │ │
在合夥關系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為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__%,作為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4.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布。
5.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審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______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夥事務范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范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夥人有權在每月______日至___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伙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聲明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夥經營連續在______月內出現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夥人在表決中對合夥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夥人可以聲明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系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布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餘。
(此項在沒有規定存續期的合夥關系中,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周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復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復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協議締約人簽名:×××
×××
×××
締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Ⅱ 三個人合夥開一個公司,求寫一份合夥協議書
三人合夥協議書
茲有_____、_____、_____等人,為經營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范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組建合夥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夥人以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合夥關系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 (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 (2)某一合夥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後,其他合夥人不願維持合夥關系; (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范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等項經營活動,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並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為准。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元(或總計為十成),每一合夥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為單位)、占出資總額的百分比在合夥關系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
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為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作為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4、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布。
5、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審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______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
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夥事務范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范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夥人有權在每月_____日至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伙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聲明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夥經營連續在_____月內出現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夥人在表決中對合夥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夥人可以聲明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系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布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餘。
第八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月______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周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復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復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本協議締約人簽名:
締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期票協議擴展閱讀:
權利義務
①合夥財產不屬於個別合夥人所有,而屬於全體合夥人共有。因此,對於合夥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在合夥關系存續期間,合夥人對於合夥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夥人在合夥中的權利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②對於合夥債務,首先用合夥資產償還。在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夥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③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④合夥人基於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夥。其他合夥人如認為立即退出對合夥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夥的合夥人延期退夥。否則,退夥的合夥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主要有:合夥合同應採取書面協議;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且負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Ⅲ 貸款合同中限制性條款具體包括哪些
(一)我行評定信用等級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戶或經營正常、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正值的未評級法人客戶;
(二)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能及時、准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五)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符合我行信用貸款條件的法人客戶外)。
(六)能提供低風險擔保的企業辦理打包貸款業務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六條 打包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80%。
第七條 打包貸款期限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時,打包貸款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九條 人民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檔次短期貸款利率執行;外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我行外匯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打包放款時,除應符合我行短期貸款條件外,應同時向我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出口銷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應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協議;
(二)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三)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敘做打包貸款的出口信用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信用證是不可撤銷、非轉讓的;
(二)信用證開證行原則上是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如開證行不屬於我行Ⅰ、Ⅱ類代理行,須由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加具保兌;否則須報總行審批;
(三)信用證不包含對貸款人不利的條款;
(四)信用證不包含限定他行議付的條款;
(五)修改信用證有效期需報經貸款人審核同意;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應符合我行有關短期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審核出口信用證項下貿易背景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約制單能力及收匯情況;
(四)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傾銷調查和貿易爭端等。
第十三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必須向我行交單。
第十四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在償還我行打包貸款前,可辦理出口押匯;借款人在取得押匯款項後,須等額償還我行打包貸款。
Ⅳ 期票如何兌現
期票是來由單位向銀行申請自,由銀行開具的「銀行存兌匯票」,是有期限約定的,一般為3個月或6個月,到期才能兌現。「銀行存兌匯票」也可以提前兌現,但要支付兌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2、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並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4、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Ⅳ 銀行本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這幾種票據分別有哪些絕對記載事項,請逐項具體說明了
本票抄的絕對記載事項:「本襲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Ⅵ 什麼是期票
期票是指由債務人對債權人開出的,承諾到期支付一定款項的債務證書。按照資本主義國家票據法的規定,期票到期如不是偽造的或過期的,債務人必須無條件償付,否則債權人可訴諸法庭。
期票在未到期前,可背書轉讓,作為支付手段或購買手段加入流通。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期票可以多次轉讓,轉讓後的期票到期不能償付,背書人有付款的責任。期票在到期前也可向銀行申請貼現,作為融通資金的工具。
(6)期票協議擴展閱讀
歐洲期票的發行:歐洲期票的發行程序,實質上是以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作為期票發行安排人,將一組准備提供中期的期票承購義務的金融機構與期票發行人聯接起來的過程。期票發行安排人的作用與歐洲債券發行中的經理人的作用基本一致。
以可循環承購貸款為例,首先期票的發行人、承購人和安排人將為發行歐洲期票達成一個原則貸款協議,根據這一協議,作為承購人的金融機構同意在一定的年限內(很少超過10年)承購發行人所發行的可流通的短期歐洲期票。
正常情況下,承購人希望將准備發行的期票全部銷售給公開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自己收取一定的年度承購費作為承擔中期承購責任的補償。一旦承購人獲得部分配售的歐洲期票後,承購人將繼續收取承購費,並同時獲得投資於歐洲期票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