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案例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18日,沈某與某醫葯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某醫葯公司從事醫療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年租金為380000元。補充條款約定,每年的12月1日和6月1日各付一次半年租金。第十一條約定,租賃期間,乙方(醫葯公司)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5天的,未超過30天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未付租金的3%支付違約金。
2008年12月1日是合同約定的交付租金的時間,但某醫葯公司未按約定交納租金。經沈某多次催促後,某醫葯公司仍未交納。於是,沈某一紙訴狀將某醫葯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醫葯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及延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171000元。
在庭審過程中,某醫葯公司辯稱,未交納租金的情況屬實,但責任不在醫葯公司,而是醫葯公司找不到沈某,無法交納租金。所以,醫葯公司不應承擔延期交納租金的違約金,而且沈某計算的違約金過高,即使應支付違約金,也應減少違約金。
案件結果
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醫葯公司向沈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關於違約金部分,法院採信了醫葯公司的觀點,認為違約金過高,酌情判決醫葯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律關系明確,某醫葯公司拖欠租金事實清楚,判決醫葯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沒有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違約金是否過高,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但具體如何判斷違約金過高,如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此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同的意見,類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
本案中沈某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關於違約金的標准也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遵守履行,醫葯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交納租金,存在違約行為,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而且違約金並未超過190000元的基數,不存在過高的情形。實踐中,也有人持此觀點,認為既然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違約金,又沒有規定上限,只要這種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則法官不應隨便調整違約金。
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以實際損失為准;二是以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本金為限;三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新近利率的四倍認定;四是將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作為標准;五是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
本人認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性質,並以補償性為主,如違約金過高時,可對違約金適當下調整,但法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
以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利息的四倍作為調整違約金的標准,不能顯示違約金的懲罰性,尤其是實際損失較小時。因此,個人贊成以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本金為限作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標准。
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出了規定。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轉自: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767865103772959oo140657)
『貳』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無效可要求賠償嗎
這里定義的違章房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或不按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建築的房屋。違章房屋大體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即擅自建造房屋,這種情況不但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國家的土地使用權 ,不能取得建築物的合法所有權;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尚未取得建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批准文件的情況下擅 自建造房屋。這種情況下,建造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房屋用於出租,則簽訂的租合同因違反法律 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雖然現實中這兩種情況下,建造人可能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後,還可以取得建築物的合法所有權,但租賃合同雙方畢竟 要承擔無效合同的風險;三是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途的約定,將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的租賃合同。我國的《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土地用途都有嚴格的規定,實踐中違反土地用途的 約定將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將非商業用途的房屋作為商業用途的房屋出租,以獲得較多的租金,但國家的土地出讓金受到損失,並擾亂了房地產市場,這種租賃合同當然認定無效。
『叄』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案例分析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一間簡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屋用於水果零售,後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借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後,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台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房屋的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請根據合同法原則,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麼?
(2)如何評價乙與丙間的租賃合同?請具體說明理由。
(3)如果甲與乙的合同解除了,丙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4)該出租房屋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案例分析: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獲得法院支持,轉租應視為合同變更,需合同訂立雙方同意否則無效。
(2)乙與丙間的租賃合同應視為可變更的合同,只要得到甲的同意便可生效,否則便無效。且雙方無惡意串通。
(3)如果甲與乙的合同解除了,丙可向法院起訴乙,要求賠償損失。
(4)該出租房屋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丙承擔,因為強台風的襲擊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肆』 無證房屋租賃合同案件要怎麼處理
無證,要看這個證是什麼證。
如果沒有房產證,但是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進行建設,只是暫時未取得房產證,租賃合同仍是有效的。經過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在使用期限內的租賃也是有效的。
對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以及未經批準的臨時建築的租賃及其後續處理,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伍』 佛山市什麼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佛山市租賃合同糾紛律師
1、因簽訂合同主體不適格致使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權代理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越權代理人簽訂又未經追認的房屋租賃合同。
2、因租賃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致使服務租賃合同無效。
(1)違法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無效:違法違章建築物的租賃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合法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②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③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④必需經由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賃期限過長: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共有房屋的無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所訂租賃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將被認定無效
(4)房屋轉租的無效情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將房屋轉租,出租人有主張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陸』 什麼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形的,可能屬於無效合同: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6)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案例擴展閱讀: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1)出租房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2)出租房屋辦理備案手續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3)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差額部分,應當按上述規定的標准,由轉租人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柒』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後果是什麼怎麼去解決的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有:
(一)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內現實中,房屋容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況很多,作為承租方很難查清房屋是否驗收合格,因此為避免此種無效合同風險,承租方除盡職調查外,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中約定無效合同處理條款,以保護自己一方權益。
(二)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即違章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實踐中違反土地用途的約定將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將非商業用途的房屋作為商業用途的房屋出租,以獲得較多的租金,但國家的土地出讓金受到損失,並擾亂了房地產市場,這種租賃合同當然認定無效。
(三)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條規定:「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房屋租賃。」
(四)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於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採取如下方法處理:(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