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動合同法
1. 老動合同法哪一條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
現在談2008.1.1前的規定沒復有任何意制義,因為2008.1.1後勞動合同法實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 請問老動合同法是一紙蒼白無力的雞肋法律嗎
不是。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是很有力的法律。不然政協的人怎麼那麼急著要 國務院出台 實施條例呢? 但是中國現在的形勢是國家都不富裕,只是實現了少部分人的真正富裕。
3. 老動合同法規定一天最多老動多少小時在家裡
勞動合抄同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一天最多勞動多少個小時,但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4. 老動合同法,有病休假期十五天以上都沒有年休了嗎
這要看工齡以來及病假累計天數,具自體規定如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 老動法對臨時老動合同咋規定的多謝多謝大家請
你所說的臨時勞動合同,應該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該合專同和長期合同一樣,要屬約定工作地點、報酬、支付方式等,只不過服務期限相對要短一些,該工作完成,合同就作廢了。
具體你可以查閱《勞動合同法》。
法律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6. 2020年老動合同法企業單位倒閉清算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他不管企業倒閉清算的事情。這種情況如果單位倒閉了,你們可以根據工作年限拿到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一年可以拿到一個月。
7. 老動合同法第幾條規定員工做滿一年享有帶薪年假
《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8. 老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復1日的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制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
在2008年1月1日前,我國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一系列法規.
所以,你要搜老勞動合同法是絕對不可能找到的.你可以試著在網路網頁搜索里搜以上兩部法律查看.
9. 哪有1995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全文
《勞動法》是1995年1月1日實施;
《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實施,2013年7月1日修訂。
所以不存在1995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
10. 新勞動合同法內容是與舊版勞動合同法有啥區別
新勞動合同法的內容主要包含:
一、關於立法宗旨
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關於調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0)老動合同法擴展閱讀:
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規定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