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侵權嘛
『壹』 私下手機錄音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
每個公民都有自己合法的隱私權,隱私也受到保護,如果別人偷錄音,安裝了竊聽台設備,這是不是屬於違法的呢?華律網安康律師帶大家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每個公民的隱私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現實中,隱私往往也就是當事人最為重要、也是最為看重的部分。不少人為了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一、偷錄音屬於侵犯個人隱私權
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二、侵犯隱私權判刑嗎
對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一般是屬於侵權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後果,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不構成刑事責任。不過也不能說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就一律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對行為人判刑。
根據《刑法》當中的規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現下,有人喜歡「撬開」他人的網路空間、電子郵箱,獲取隱私圖片、視頻在網上傳播,其中不乏淫穢、色情圖片,但這樣的行為很可能涉及更加嚴厲的刑事犯罪,即傳播淫穢物品罪、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等。有關規定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
『貳』 電話錄音是否侵權(沒有經過同意)
沒有犯法來,但也不合法自,理解嗎?在合法與違法之間還有一個灰色地帶,我們稱之為不合法。如果作為涉案證據,除非雙方都沒有異議,法院一般不會以此作為定案依據。只是對案件有很小的影響力。
如果你要說錄音侵權,那就必須建立在該錄音對你造成了實質的損害且兩者有因果關系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叄』 公布服務錄音是否涉及侵權
先要確認侵犯了什麼權利。
對於股民來說,我想談不上侵犯人身權利,更沒有造成經回濟答損失,那麼應該是不侵權的。(不知道罵人的話能不能算個人著作,呵呵)
對於電信公司來說就不說了,這個肯定是對人家的聲譽造成損失了,而且我們也無法得知錄音究竟是不是屬實。很難說了!
『肆』 錄音是否侵權
非經錄音製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錄音製作者的相關權利。擅自引用他人錄音構成侵權。
對於錄音錄像者作品來說,權利的保護期一般為50年,即該作品首次完成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處於保護期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已過保護期的作品則不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屬於大眾范圍,大家可隨意引用。
希望以上知識可以幫到大家。
『伍』 錄音違法嗎
錄音是否違法,應結合具體場景及錄音用途綜合分析認定。
《關於民事訴訟內證據的若容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
『陸』 未經允許私自錄音算侵犯人身權利嗎
不算侵犯人身權利,但你也別怕有什麼事,大部分場合像私自電話錄音這些都是不能作為正式證據的,即使你在錄音里親口承認做了什麼壞事,律師完全可以指控存在誘導證人做偽證的情況。小問題,打人什麼的,無視他
『柒』 工作人員隨便錄音屬於侵權行為嗎
公開場合下是不算的,個人私自錄音就能算是是侵權行為。
『捌』 偷偷錄音違法嗎可以作為證據嗎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
例如:
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構成侵權。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就不具備合法性。
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違法,自己錄制的音頻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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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陳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2008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合作經營該物流綜合市場項目簽訂《合作協議》。
2010年11月,張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訴訟中,雙方對「2001年就此項目簽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的陳述不同。張某武稱其與陳某雄於2001年前後認識,而陳某雄則稱是2006年前後認識。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武的起訴符合約定,判決陳某雄應支付張某武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該結果。
陳某雄不服判決申訴,廣東高院裁定提審該案,並作了改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張某武的訴求。
最高法院受理申訴後,裁定提審該案。2016年4月26日,該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開審。最高法院再審期間,張某武提交了一份錄音,法庭當庭對該錄音進行了播放。
最高法院認為,該錄音系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