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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3-04 05:25:23

①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委託給他人的,被監護人發生侵權行為的,責任怎樣分攤

現實問題

施某是小施的爸爸,小施年僅9歲。一日,施某的舅舅蔣某到施某家做客,提出帶小施去公園玩,施某同意。但在公園中,小施和其他小朋友玩時,與另一名八歲小朋友小劉發生爭執,於是兩人扭打在一起,小施不小心將小劉打傷,小劉的爸爸看到後馬上上前拉住小施並找到坐在一邊打盹的蔣某,要求蔣某賠償損失,蔣某辯稱自己不是小施的監護人所以沒有賠償責任,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蔣某作為被委託暫時負責對小施監管職責的被委託人,應當好好照看住小施,而因其不管不顧在一旁打盹的過錯,造成小施打傷小劉的後果,其應當與監護人一起負有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②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承擔

被監護人抄致人損害民事責任襲的承擔
1、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2、致人損害的被監護人如果有獨立財產,應從其獨立財產中優先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單位作為監護人的除外。
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責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4、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致人損害時,上述單位若不能證明其盡了監護職責,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5、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③ 依侵權責任法被監護人侵權作為監護人的單位是否擔責

如果該單位為案外人則不但責

④ 關於侵權責任法中被監護人侵權的問題

對此,還有回歸《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確定的相關規定,如果單位被確定為監護人,則由於《侵權責任法》沒有對單位明確加以排除,應當承擔責任。

⑤ 被監護人違法監護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被監護人不滿16周歲,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16歲~18歲對只承擔重版大行刑事責任
監護人承擔被監權護人的責任,但是盡到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

被監護人不滿10歲的,是無民事能力人,10歲~18歲是限制民事能力的人(16~18,經濟上獨立的除外)
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的責任,但是盡到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

⑥ 監護人在何種情況下對被監護人構成侵權

首先,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其次,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脫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和監護系件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之基礎,究竟為監護人未盡注意之義務,抑或純為保護受害人利益計(及監護人之責任為過錯責任抑或無過錯責任),學說上存有爭議。但我國民法規定監護人能夠證明其盡到監護責任的,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顯然是以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之過失作為其承擔責任的基礎的。)因而構成特殊侵權責任之一種。從表面看,行為能力之有無與責任能 力之有無存在同步。但是,已有學者指出:責任能力與行為能力雖然相互聯系,但畢竟是兩 種不同的資格,不能混淆。首先,兩者目的不同:法律設行為能力之目的,在於使主體得以 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設責任能力之目的,在於對主體的違法行為追究民事責任,保護 他人和社會利益;其次,兩者效力不同:行為能力為決定行為是否有效的根據,責任能力為 決定主體是否自己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

⑦ 監護人委託監護被監護人造成傷害怎麼處理民事責任

1.由監護人(老張)承擔
2.由監護人和受委託人(即老張和小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小王賠內償小李
依據法容條《民法通則意見》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⑧ 什麼是監護人侵權責任

《侵來權責任法》第自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是對監護人責任的規定。監護人責任的另外一種稱謂,是法定代理人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監護人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監護人責任是對人的替代責任。
(2)監護人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
(3)監護人責任的確定受行為人財產狀況的制約。
(4)監護人責任以公平責任為補充。
(5)對於成年監護制度,我國民法尚未建立,本條留出適當空間。

⑨ 被監護人被侵權,監護人的責任歸屬還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所以是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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