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運輸合同
❶ 鋼結構怎麼寫協議
鋼結構加工製作合同,和一般的加工承攬合同非常近似。但鋼結構工程構件的加工製作合同,又是非常特殊的定製式合同。具有以下的特點:
1、合同所有構件的設計和加工,除少數標准件以外,都是按照每個工程的需要而單獨定製加工的。因此一旦出現返工或者重作,對加工企業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2、鋼構件的數量和設計,也是根據工程要求和工程進度來安排的。往往是在工程安裝過程中,又需要變更設計,或者增減構件的設計內容。為了防止因設計變更造成已製作的構件報廢的情況,需要在合同中對此事先予以約定。
3、甲方或者設計單位也往往只是提供加工單位藍圖,構件詳圖的設計還需要加工單位的設計人員完成,還有時加工單位需要根據設計院或者甲方的指令,臨時變更和另行設計構件。因此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中,還常常含有設計的內容。
4、構件的檢測,包括出廠抽檢和現場到貨檢測,檢測人員既包括甲方駐廠代表、現場項目經理,還包括合同指定的工程監理,檢驗標准也遠遠高於一般的加工承攬合同的驗收標准。
5、製作工期一般較短。在北方,還因為氣候的原因,鋼結構工程的開工時間集中在夏秋季節,不同加工製作合同的工期往往出現集中和交叉的情況,因此鋼結構加工企業安排好加工調度,利用安裝工程的工期順延為加工合同創造工期是極有必要的。
根據以上特點, 加工製作合同需要注意以下的簽約要點:
(一)合同價格
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與加工製作合同的價格形式相同,只是製作安裝合同價格中增加了安裝費用。價格包括以下幾類:
1、 固定總價――閉口價(不包括風險范圍)
2、 固定合同價+追加合同價款+國家定額費率(包括風險范圍)
3、 合同成本加勞務費
固定合同價格又分為以下兩種
1) 固定單價(僅僅包括加工製作費用,不包括材料、塗裝、運輸、稅金等費用,其他費用需要另行約定結算)
2) 綜合單價(含原、輔材料(含油漆)費用、檢測費、資料費、加工費、油漆塗裝費、稅金、管理費、利潤等,運輸費等,並可根據實際市場價格進行結算)
常見的價格為固定綜合單價。
4、 對風險范圍的說明:
合同報價表是合同中約定的風險范圍,在風險范圍以內的,價格不再發生變動;在價格風險范圍外的,應約定調整價格的方法。另外,應考慮到在國家調整價格鋼材出現差價時合同價格的調整情況。因為鋼材價格的漲跌也是需要考慮的風險范圍,否則就可能出現因鋼材價格的上揚導致利潤損失的情況。
※ 材料差價調整條款示例:
本工程材料差價的處理辦法:
如遇金融風波影響、市場價格變化,國家貨幣貶值造成通貨膨脹,材料提供方應在情況發生後10天內及時將調整原因、涉及調整的金額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方應在十四天內與材料供應方進行協商,在收到供應方通知後10天內既不提出意見也不予確認的,視為同意材料價格的調整。
(二)設計變更
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中設計變更部分,基本與鋼結構製作合同的設計變更涉及的內容相同,因此,設計變更部分的簽約要點也主要涉及到三種問題:
1)製作開工期限是按期還是順延的矛盾
2)有限的工期與增加加工量、等待新設計變更周期的矛盾
3)已完成構件因設計變更需要返工時,甲方是否同意價格調整的矛盾。
如果合同上沒有對上述風險的約定,甲方往往不會主動確認因其調整而造成加工方相應合同內容的改變。為此,應對設計變更及涉及到的合同價格、工期調整情況進行約定。市場部在簽約談判時,必要時需要安排有關技術人員到場對此進行把握,控制由於設計變更發生的風險。
※ 設計變更內容的條款示例
一、本合同定做構件全部由定做方進行設計,並出具有關技術要求和技術標准。
二、定做方正式提供的設計製造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是製造的有效依據,定做方有履行組織設計交底和三方匯審做出紀要的義務,作為製做的補充依據,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三、製作中如發現設計的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發現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提供設計圖紙方及時會同設計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修改意見或變更設計文件,承攬方按修改或變更的設計文件進行製作。
四、在定做方已確認設計圖紙並符合定做方技術要求及設計標準的前提下,優化設計、優化工藝、其節約的價值歸承攬方,投標方案中的報價書對確認後的設計不發生效力。
※ 設計變更後相關責任的條款示例
因定做方變更設計條件或提出變更設計的,由定做方承擔下列費用和責任:
1. 設計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應設計費;
2. 材料設備增加的,追加材料設備款;
3.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
4. 造成承攬方構件製作和安裝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積壓的,賠償損失;
5. 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順延。
※ 設計變更涉及到的合同加工量、價款的調整及確認條款示例
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價款調整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書面通知,經發包方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格。變更合同價款按以下標准: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製作的價格的,按合同約定變更;
2.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製作的價格,參照類似價格變更;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者類似變更的價格,參照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提出的變更價格,經雙方共同確認後執行。
發包方收到變更合同價款報告14天內,應就合同價款調整提出確認意見,既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變更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三)質量驗收
質量條款應包括三個內容:1、對加工材料質量的要求2、對製作質量的要求3、對保修的要求。由於質量條款是結算的前提,因此必須對以上三方面進行約定,以避免因材料質量、加工質量、保修上發生爭議,影響結算。
對加工質量,應在以下幾方面進行約定:
1、 材料的提供及要求
2、 製作質量的要求
3、 現場驗收、出廠驗收
4、 設計變更和返工後責任的歸屬
5、 保修期限
對質保期,一般宜約定為發貨完畢之日到安裝完畢之日,以免質保期按照慣例視為一年,質保金難以收回的情況。
※ 材料提供及要求合同條款示例:
示例1: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1) 用承攬方原料完成加工工作,承攬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提供原材料質量保證書、油漆質量保證書、產品合格證等以接受定作方檢驗。承攬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質量時,定作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2) 原材料采購單價按月由定做方審核確定。
※ 製作質量要求的合同條款示例:
示例1:製造技術要求:以發包方提供的圖紙及技術說明文件為准,本款所涉及的技術文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以內由發包方交付給承攬方,並在隨後的15日之內進行技術對接和技術交底,同時在完成技術對接和交底後雙方會簽技術會審紀要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 現場驗收、出廠驗收條款示例
示例1:
質量檢驗
1. 定作物在發貨前五天,定作方的駐廠工程師應對承攬方製造的構件進行檢驗,合格的應簽發《發運通知書》,批准發運;
2. 質檢標准按《GB50205-2001》標准及雙方認可的質量文件、圖紙進行檢驗;
3.如定做方駐廠工程師未及時對承攬方製造的構件進行檢驗的,本合同製作工期予以順延。
(四)工期及工期順延
鋼結構加工期限與鋼結構施工工期密切相關,影響工期的主要因素有
1、鋼結構設計的臨時變更
2、對已完成的鋼構件的返工
3、甲方檢驗人員簽證的延後
4、雙方就加工內容中途進行商洽
5、甲方延期付款、不可抗力
6、其他約定工期順延條件等。
因此對於工期的順延應有專款加以約定,否則因非承攬方原因造成的加工期限延誤都將歸於承攬方工期上,而對於因設計變更造成返工、未按期支付加工款的工期順延,應約定可以不經過甲方確認。
另外,在設計變更、質量檢驗等條款中,也應有工期順延的約定。
而工期順延得以實現,不僅僅靠合同的約定內容,而且靠承攬方主張權利,如果存在順延情況但是承攬方不主張順延權利,工期仍不能實現順延。而工期控制的主要角色,是工程部和生產部在履約中發揮作用,市場部、合約部應為工程部履約時能主張合理的工期創造條件。
※ 工期及工期順延情形示例
一、本合同的總工期自定做方批准承攬方的《構件製造開工報告》之日第二天起,至構件發運完畢止共 工作日。
二、在下列情況下,作製造開工時間推遲:
1、因開工前因設計變更致使製造材料、製造設備必須變更的,則製造、開工推遲;
2、需要重新製作的,原已完成製作的構件定做方應無條件收購,給承攬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開工時間推遲;
三、下列情形下總工期順延:
1.製造開工後設計變更,導致構件、圍護鋼品材料報廢,製造進行中改變安裝工藝,導致返工,製造進行中變更材料、輔料,變更門窗致圍護、門窗重做的,工期按實際發生的期間順延,同時承擔第七條第五款之責任;
2.因駐工廠代表簽證不及時,自駐工廠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應簽證之日起到實際完成簽證止,作工期順延;
3.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或代購材料款、差價款的,自應付款之日起,到實際足額付達之日止,作工期雙倍順延;
4.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延誤工期及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程要求停止製造的,自規定的情形發生至該情形消除,作總工期順延;
5.合同、補充協議、雙方達成的會商(會議)紀要並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順延或停工的,工期按實際順延期間或實際停工期間作總工期順延。
四、雙方代表及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製造的,在書面告知對方後,可以暫停,雙方代表在收到暫停施工的通知後12小時內必須做出是否同意停工的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對方暫停製造的要求。
五、定做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認為停工的因素消除應予復工的,必須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在 12 小時內不回復的,可以復工。
六、終止製造的,雙方另具中止製造協議就製造量、工期、中止方案達成一致,結清全部貨款後,可以中止製造。
七、本條款所規定的製造開工日推遲及工期順延的情形一經發生後,則承攬方代表應在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告知定做方,定做方代表簽證後,即可作為工期延誤的計算依據,沒有具體主張的按本條約定給予工期順延。本條第三款第 1、3項的情形不在此列。
(五)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結算及付款包括以下幾部分的款項支付及結算:
1、定金的交付
2、已發運構件的結算付款(包括分批的結算付款或者全部發運完畢後總結算付款)
3、質保金的支付
4、承攬方墊付資金部分利息的補償
此外,還應包括增加工程量的結算、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結算。該部分的結算方法詳見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部分。
※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示例
示例:
一、貨款支付為銀行即期匯票
1. 本合同生效後天內,定做方支付定金??元
2. 承攬方在年日前發運完畢全部構件的,承攬方支付?元構件價款總額。承攬方未在?年?月?日前發運完畢全部構件的,定做方按實際已發運的構件貨款總額支付,餘款在承攬方發送完畢所有構件後付清。風險范圍以外的製作費用,按本條第三款約定內容辦理。
3. 定做方承擔除定金以外的墊付貨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本利息上浮3個點。
4. 保修金為合同總價的0.2%,保修期滿後 7 天內一次性支付;
二、前述合同總價系指合同簽訂時確定的總造價,如總造價在合同履行中按約定作增減時,其各付款階段應支付款額的比例不變,支付金額作相應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