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糾紛
李偉民律師 雲南玉源律師事務所主任 讀者提問: 我與宋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宋某將其一套在銀行按揭抵押的房屋以75萬元賣給我。因簽訂合同時尚有20萬元的抵押貸款未還清,合同中約定由宋某清償20萬元銀行抵押貸款後再辦理房產轉讓過戶登記手續。銀行知道買賣合同的情況後,說他們不同意轉讓,我們簽訂的合同無效,對此我很擔心,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非經抵押權人同意,用轉讓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或者受讓抵押物的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以外,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對實際轉讓行為的禁止,即登記抵押的房產不得實際轉讓、不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而不是對當事人簽訂上述登記抵押房產轉讓合同的禁止性規定。就你提出的問題而言,上述法律不是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結合物權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於合同效力問題的有關意見,你和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並非無效。至於糾紛的處理,提供以下意見供你參考:盡管合同有效,但在解除抵押之前,未經抵押權人即銀行同意,房屋的所有權是不能實際變更過戶到你名下的,因此若你不想再買這房子,你已付了房款但宋某未清償銀行貸款解除抵押,你可以以抵押權未消除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由宋某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如果你想買這房子,則可要求宋某盡快清償銀行債務消滅抵押權後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這兩種方式,你可先與宋某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起訴訟。 編輯:劉燕
Ⅱ 房屋抵押糾紛可以起訴房管局嗎
房屋抵押糾紛中房管局只要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當事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Ⅲ 怎樣處理房產抵押糾紛
您好!您的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因房地產抵押登記引起糾紛的處理
房地產在進行抵押登記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抵押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不符合的情況出現,可能表現為房地產抵押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誤被注銷,從而導致登記內容與真實權屬狀況不一致,也可能表現為主債權本身無效或因清償而消滅,而抵押權登記並未注銷。如果是前者,登記機關需要為其辦理更正登記,並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後者,當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2、因抵押房屋發生毀損引起糾紛的處理
抵押房屋如果發生毀損,那就需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第一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為,抵押權人有權訴諸法律,請求法院責令其停止。第二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已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提供與減少價值額相當的擔保。第三種是抵押房屋的毀損是第三人導致的,抵押人有義務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並提供與其所得賠償金相當的擔保,否則抵押人有義務提前清償債權。
3、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抵押房屋被列入了拆遷范圍,抵押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接到抵押人的書面通知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產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擔保。比如抵押人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了之後獲得了新的房屋,那麼抵押權人便可與抵押人協商將此房屋設定為抵押房屋,並重新辦理抵押手續。當然,抵押權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並注銷抵押登記。
4、因房地產先出租後抵押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房產在抵押之前就已經出租出去了的話,那麼房屋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就擁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阻止抵押權人獲得房屋所有權,如果承租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抵押權人也不能解除原租賃關系,這時就容易引起糾紛。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抵押人如果要將已經出租的房屋抵押的話,必須將房屋已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Ⅳ 房屋抵押貸款違約糾紛
不合法,你放心,銀行根本沒有給你錢,你也沒有拿銀行錢,辦理貸款必須是本人持有效證件到銀行辦理。沒有說到你家裡讓你簽約個字就可以辦理貸款的。所以銀行人員操作明顯是違法的。不行就往上向一級法院起訴。
你沒拿錢你怕什麼啊,而且房屋抵押貸款必須到房管局登記。都沒有登記就放貸了,明顯是銀行的過錯。
張某的只是被人利用了,根本沒貸款,房子自然是張某的
Ⅳ 搞清這幾種情況 遠離房屋抵押糾紛
可分別以下情況處來理自:
1、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登記,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物權效力,可以對抗購房購房者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權要大於購房者的權利。但如果購房者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明知該房屋已出售,而後為實現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惡意損害第三人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2、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登記後,出賣人就該房屋向他人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購房者的請求權。
因房屋先設定抵押後又出售
房屋先設定抵押後又出售,購房者與抵押權人利益沖突如何處理?
房屋設定抵押權並經登記後,出賣人將該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權與購房者權益沖突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果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轉讓行為無效。
2、如果出賣人已通知抵押權人的,對該物的處分已獲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權人可提前實現其債權;如果已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購房人仍然買受的,屬於買收人自願承擔風險,法律上也不保護這種情形。
Ⅵ 房屋抵押與租賃糾紛
買賣不破租,抵押同樣不破租。抵押權的實現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
Ⅶ 銀行的房產抵押糾紛
房子恐怕是很難取得的,因為銀行是第一權利人,如果真要拍賣,那麼所得款項也是先還銀行貸款,剩餘部分還你的
建議走法律途徑,爭取其他財產.比如公司的固定資產,車輛,存款,或者能夠證明其惡意轉移抽逃的資產等
Ⅷ 房屋抵押借款糾紛常見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依法被查封、扣押專、監管的財屬產不得抵押。可見,如果抵押權的設定發生在法院查封之後,則抵押權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抵押權的設定發生在法院的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則抵押權的效力不受查封、執行措施的影響。
Ⅸ 房子抵押,民事糾紛
根據《最復高人民法院關於制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實踐中此類不能強制執行的情況比比皆是。
但是需要提醒你的是,法律規定的是「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你可以參考下,他現在這套房屋實際居住條件是否已經超出「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這個條件,如果不是,房屋仍然具有執行的操作性。
在不能實際執行的前提下,法院會查封這套房屋,因此這套房屋一般不能在市場上進行流轉。那麼在不能流轉的前提下,即使到時候已經原則上屬於其子女,那麼屆時此套房產可能已經不符合「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反而可以執行了。
Ⅹ 房屋抵押貸款糾紛
不合法,你放心,銀行根本沒有給你錢,你也沒有拿銀行錢,辦理貸款必須是本版人持有效證件到銀行權辦理。沒有說到你家裡讓你簽約個字就可以辦理貸款的。所以銀行人員操作明顯是違法的。不行就往上向一級法院起訴。
你沒拿錢你怕什麼啊,而且房屋抵押貸款必須到房管局登記。都沒有登記就放貸了,明顯是銀行的過錯。
張某的只是被人利用了,根本沒貸款,房子自然是張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