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買賣糾紛
當然有關系,買賣合同糾紛中,雙方關於產品質量問題的爭議十分突出,焦點往往集中在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由此引起拒付貨款或要求索賠,當原告方請求對方給付貨款起訴的,被告以產品質量問題為由抗辯,調解難度高,審理難度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被告關於質量問題的舉證不夠規范,不足以認定質量問題,原告又不可能予以認可,導致法院無法認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買方為了證明提出的貨物質量異議,會向法院申請質量鑒定,但是貨物質量鑒定程序往往不會輕易啟動,只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且在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質量異議期限內,初步證明存在某些方面質量問題的事實,同時鑒定是解決當事人雙方訟爭的必要證據,法院才會考慮啟動鑒定程序。因此,為了更好的應對買賣合同糾紛中關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抗辯,同時發揮法院司法的能動性,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尖銳矛盾,做到案結事了;進一步推動事人相互信任、坦誠相待、不相欺詐,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更好的規范市場秩序,提高企業信用,保障企業健康良好發展。建議經營者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時努力做到:1、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質量標准及違約責任;2、及時檢驗質量,注意保留樣品,並在合法期限向對方提出;3、在協商無果情況下,及時收集產品質量問題的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B. 產品質量糾紛
有三個具體問題決定你抄們是否勝訴:
1、不銹鋼管子有質量問題的說法,有沒有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實體依據)
2、你們向對方提出質量問題的交涉有沒有證據證明?(程序依據)
3、你們動用了這批有質量問題的管材沒有?(行為依據)
另外你們完全可以反訴對方,爭取主動。
你好!你要收集好產品有質量問題,他們們同意換貨的證據,在訴訟的答辯期限內提出反訴。最好請介入。
你公司很有可能上了對方的當。你們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對方,並保持相應證據。才你的陳述來分析,對方已承認退貨但將貨物暫有你保存,事實上你們之間形成了另一個關系即保管關系。後來你又預付款購買貨物又現成了一個買賣關系。所以,如果你沒有第一批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且已通知對方的證據,那麼這個案件中你公司很被動。
建議收集證據辦理
C. 產品質量問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抄國合同法
第一襲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D. 商品質量問題的爭議怎麼處理
產品質量問題,無論對於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均非常重要的核心問題。因產品質量發生爭議的情況也非常常見。根據發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時間不同,本文分別從三方面給大家提出關於產品質量爭議的實用性解決方法。 一、如果訂立合同後,對方交付的產品明顯不符合質量要求如何處理 如果訂立合同後,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明確的。對方交付產品明顯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如交付的產品的規格、品種等,顯然與合同約定不符,即屬顯然違約。 買方應當當即提出質量異議,並作如下處理; 1、如果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因對方違約行為而不能實現的,買方可當即拒絕接收並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時,買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賣方時,該買賣合同即告解除。 2、如買方對於交付的產品覺得雖然不完全符合約定,但尚可接受,此時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或協商減少價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這個過程中,要注意盡可能採用書面形式以作為證據,防備日後發生糾紛。 3、買方也可以要求對方限時退換,或其他方式解決質量問題。同時雙方能就此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形成書面協議。在書面協議中,要表明如對方不能按此協議解決質量問題,我方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我們要特別防止以下作法: 1、只是表達不滿,不向對方明確提出質量異議。 2、提出異議,但沒有明確的要求。 3、有異議、要求,但沒有對異議的提出及處理結果形成書面的或其他可證明的形式。 二、如果在貨物驗收完畢後又發現的質量問題,如何處理 1、迅速的毫不遲延的向對方發出質量異議的通知,並提供相應的證明。向對方提供的只需是質量瑕疵存在的證據。同時要注意保留:對該瑕疵是表面檢查不易發現的這一特徵的證明、對已發出通知的證明。此時要注意應該盡可能的採取可證明的通知方式,例如快遞、電報、電話(進行通話錄音)。毫不遲延的催促對方採取補救措施,並盡快解決質量問題,而且要向對方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而不能只是籠統的向對方說明。 2、如果採取退換、修理等方式就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對方限時退換、修理。費用由對方承擔。 3、此外,由於貨物質量存在問題,可以要求對方減少價款。 三、在使用過程中才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 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處理與驗收後的處理並無太大區別,但此時多已造成一定損失,應此要注意質量瑕疵證據的保留。並在向對方發出的通知中提出損失賠償要求或追究其違約責任。 這些應取得的賠償問題最好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進行解決,而切勿在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後,再單一的去追究對方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樣就就有些被動了。 此外,一旦發生有關合同的爭議,建議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系,聽取其專業性的建議。
E. 買賣合同中產生質量糾紛,怎麼辦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買受人如果在約定檢驗期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可以不接受物品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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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期間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既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官酌定,買賣法還規定了兩年的最長期間。
這些不同的期間含義如何,相互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下面擬從幾個案例出發,對相關問題作一探討。
案例一:正達公司與莘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約定了機器質保期為一年,正達公司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應當是自收貨之日起一年,檢驗期也應當是一年。在該案中,法院直接將質量保證期認定為了檢驗期。
案例二:漢源公司與雙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保修期為6個月,並按約定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貨到工地,安裝調試後止」,但該檢驗期間過短,買受人無法完成全面檢驗,因此原告可以在兩年最長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
而原告在收貨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應當視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了異議。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檢驗期間過短後,並沒有另行確定合理期間,也未考慮保修期的約定,而是直接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案例三:偉達公司訴瑞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偉達公司雖然主張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其未在合同約定的到貨30天內提交書面異議,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貨物的質量問題,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雙方約定了三年的質保期,偉達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在質保期內電池有質量問題,可以要求瑞達公司更換,但這屬於雙方自行協商或另行起訴的問題。在該案中,法院認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即使未過質保期,也不能再以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異議。
案例四:啟測公司訴奧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院以買受人未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對其抗辯不予支持,而二審法院則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時,買受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或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質量符合約定。
檢驗期間為我國合同法所確認,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不僅規定了約定期間、合理期間,還明確了兩年最長期間以及質量保證期等,這種將各種期間雜糅在一起的立法,易造成實踐中對上述各期間相互關系理解與適用上的混亂:
在案例一,法院將質量保證期等同為了檢驗期;
在案例二,法院在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約定的情況下,並沒有考慮該約定而是適用了兩年最長期間;
在案例三,法院認為檢驗期間與質量保證期存在根本區別,兩者不能混同;
在案例四,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質量保證期但無檢驗期間約定的情況下,還應受合理期間的約束。可見,司法實踐對各期間的關系存在較大分歧,在適用過程中也有不同的判斷標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試圖緩解司法實務中的混亂,如明確了合理期間的判斷標准、區分外觀瑕疵和隱蔽瑕疵等,但對於各期間之間的關系並未涉及,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做法。
F. 不合格產品的質量糾紛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6)產品質量買賣糾紛擴展閱讀
法官解析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教你依法維權:
汽車自燃、食物中毒、熱水器爆炸……近年來,產品質量問題、食品安全問題、葯品合格問題一再引發社會公眾的熱議與關注。在保障產品質量和食品葯品安全的過程中,法律保護的及時、充分與到位,是消費者最熱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護屏障。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針對產品責任糾紛的系列問題召開新聞通報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對案件特徵的總結和訴訟維權重難點問題的梳理,引導和提示消費者如何在遭受產品缺陷侵害後合法理性維權。
北京市一中院二庭庭長高萍認為,基於此類案件以上特徵,消費者在藉助法律維權時,相應的要注意以下4個方面:
1、注意合理確定訴訟主體。
在原告資格方面,消費者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原告資格不限於商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產品的實際使用人、實際受害人均可以起訴。另外,對於明知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仍然購買的,即「知假買假」的當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費者既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如果是通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櫃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頒布後,網路購物中的網路交易平台也可能成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產者或銷售者信息的情況下,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2、注意正確選擇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
選擇不同的法律規范主張權利,會導致不同的法律適用,最終的處理結果也會有所差異。在法律關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關系主張,則依據雙方的買賣合同約定,確定違約責任和實際損失的大小進行賠償。
若以侵權法律關系主張,則可能獲得實際損失之外的懲罰性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依據方面,消費者以《侵權責任法》起訴,能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
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訴,可能獲得除實際損失以外的3倍價款的賠償。選擇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主張自身權利,可能導致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消費者需理性慎重選擇。
3、注意對核心事實證明的程度與方式。
在產品責任糾紛中,消費者需證明的事項一般包括4個方面:
一是購買物的同一性,即消費者所稱的瑕疵產品為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出售的產品。
二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標准。
三是產品的質量缺陷造成了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損害。
四是損害和產品質量缺陷存在因果關系。
4、注意正確理解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涵義。
產品責任糾紛中,被侵害人可獲賠的范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缺陷產品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造成人身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如果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被侵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數額上可請求多倍賠償,依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可以獲得酌定的懲罰性賠償。
G. 遇到產品質量糾紛怎麼辦
根據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四種解決方式:
(一)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
所謂「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事實、法律、政策解決相互之間的糾紛。在這里應當指出的是,協商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雙方所處的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脅迫另一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不真實的決定,同時也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協商的結果需要靠雙方自覺履行,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協議,可以尋求其他解決的辦法。
(二)雙方當事人可以採取調解的方式。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糾紛交予第三人進行調停。調解一般可以分為民間調解和國家行政機關調解兩種。調解也是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事實、法律、政策進行的,調解結果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需要靠雙方自覺履行才能實現,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只能採取其他方式解決。
(三)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是指,國家仲裁機構根據各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裁決與協商、調解具有以下的不同:
1、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各方之間必須提前達成提請仲裁的協議;
2、國家仲裁機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對各方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各方必須完全按照仲裁裁決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產品質量產生的民事糾紛,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起,人民法院根據各方產生糾紛的事實,適用相關的法律進行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案件採取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如不執行終審判決,當事人可以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H. 買賣合同糾紛,買方拒絕支付貨款,理由是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對於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你好,關於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專舉證,即對產品存在缺屬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受害人如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以及缺陷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產品侵權責任得以確立。生產者或銷售者則就法定免責事由舉證,如不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也就是說先由買方就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其舉證完成之後,由賣方就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存在免責事由,則要承擔產品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