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來紛
土地侵權糾自紛是指因對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權利構成侵害而引起的糾紛,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
1、侵權糾紛的解決,當事人可以採取行政調處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侵權糾紛不受行政處理後30日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3、在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應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關於侵權爭議的處理結果,土地侵權行為適用民法中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侵權人應退還土地,因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的,侵權人在土地上營建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應當歸屬於被侵權人。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拆除其非法營建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的,侵權威人負有拆除義務。侵權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當承擔其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 域名侵權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域名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無法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以將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3. 在司法案例中,關於名人姓名權侵權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今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並且能夠鮮明地體現尊重人格尊嚴和保護人格權的人文主義立場。
4. 企業名稱權起糾紛了可以起訴嗎
【1】企業名稱權起糾紛了,可以起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版注冊商標、企業權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 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
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5. 通用名稱的「通用名稱」糾紛處理呼喚理性和慎重
2005年12月,蒙牛乳業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河南某乳業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飲料,不僅使用了與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裝、裝潢也與原告的「酸酸乳」飲料近似,要求判定對方立即停止侵權。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酸酸乳」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判決作出後,三鹿、伊利、光明等眾多乳品企業紛紛表示反對,向內蒙古高院遞交了異議書。因為如此一來,業內企業將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權利。其中有5家企業在8月份向內蒙古高院出示了反對證據。幾家企業均認為,呼市中院認定「酸酸乳」為蒙牛公司的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是錯誤判決,要求予以糾正。
專家認為,搶注「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之所以愈演愈烈,與執法機關以往對類似案件的普遍處理方式很有關聯。不論是工商部門或是法院,只要商標注冊人能提供《商標注冊證》,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與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而一律予以處罰,其間幾乎從未綜合考慮同行企業的異議,以及該商標是否為涉及「通用名稱」的注冊不當商標等事實因素。
「『通用名稱』商標糾紛往往涉及整個行業的發展秩序,迅速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來遏制搶注行為固然關鍵。但在新法規研究和制訂之前,執法機關應本著合法、合情、合理的宗旨,理性和慎重地處理『通用名稱』商標糾紛,採取措施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廖俊銘同時建議,目前避免行業「通用名稱」被搶注的最有效措施是,由各行業協會或商會委託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出異議申請,令搶注商標不能取得專用權。
6. 名稱類似算侵權么
在消費者維權意識增長的今天,我們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維權行為?懲罰性賠償離我們還有多遠?
名詞解釋:
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
有一個美國老太太因邊開車邊喝熱咖啡燙了腿,卻成功告贏了麥當勞,獲得百萬賠償。這個故事,中國人都很熟悉。
那個告贏麥當勞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國有個以她命名的獎,每年頒給最成功也最荒誕的訴訟案的原告律師和陪審團。得獎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奧克拉荷馬的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9米長的旅行車(有床,有廁,有廚房的motor 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120公里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煮咖啡去了,最後出了大車禍。幸好,該位老兄還活著,並且狀告該車製造廠而得到175萬美元賠償,外加新車一輛,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
案子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上帝已經死了
在著名的「麥當勞咖啡燙傷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實際損失只有2萬美元。陪審團卻判決被告償付高達27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依照美國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詐的、故意的、惡意的、後果嚴重的違法行為,即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法規,賠償金額可以遠高於受害者的實際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
1999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設計有問題,但為了利潤而不及時修改,造成了6人嚴重燒傷。法庭判決通用汽車公司支付補償性賠償1億美元,懲罰性賠償48億美元。這種懲罰性賠償針對大企業,保護弱勢群體,旨在對侵權者主觀上的惡意和不道德進行嚴懲,以求殺一儆百。
在17至18世紀的美國,懲罰性損害賠償主要適用於誹謗、誘奸、惡意攻擊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譽損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進入20世紀後,大公司和大企業蓬勃興起,各種瑕疵商品導致的消費者損害案件也頻繁發生。大公司財大氣粗,對於消費者的補償性賠償,很難遏制其為追逐贏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險商品的冒險。於是,懲罰性賠償逐漸適用於產品責任領域,賠償金額也不斷提高。
國內的消費者就沒這么幸運了。
「齊二假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後,中國消費者的無奈無不凸顯在蒼白的法條間,公眾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又一次熱切關注,喚起了人們對十年前一個匪夷所思的筆記本糾紛案的記憶。
1997年8月,王洪購買了恆升筆記本電腦一台,因電腦質量問題與廠商產生糾紛,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覺上當,在網上發了一篇《請看我買恆升上大當的過程》。此文一出,跟帖無數。恆升認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遂發起訴訟。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向恆升公司賠款9萬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無力支付賠款,而因「拒不執行判決」被拘留。最後還是免費幫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師從多位同情者處籌得9萬元交給法院,這個倒霉的消費者才在「消費者保護日」的前兩天重見天日。
這一判決,在十年前中國互聯網方興未艾之時,引起巨大轟動。新興的網民將判決視為對網路言論自由的最大挑戰。終審判決當日,恆升的網站被黑客貼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贏了官司,輸了世界」,王洪被拘當日,又一位網民借用了尼採的名言——「上帝已經死了」。
判決作出後一年,恆升就在消費者的視線中消失了。贏了官司的恆升,市場卻給了它最嚴厲的懲罰。
舶來的懲罰性賠償
十年過去,對於中國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懲罰性賠償仍然是個陌生無力的詞彙,人們對於賠償更為通俗的理解是賠多賠少的問題。
我國法律中一直未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才正式建立了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該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借鑒了英美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迄今為止我國法律中惟一的一條懲罰性條款。
而關於欺詐行為的認定,人們看法不一。
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因此,欺詐行為既包括經營者積極編造虛假情況或歪曲事實,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也包括有意隱匿真實情況,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卻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上,有法學專家認為:「懲罰性賠償是英美國家的典型做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觀念不相符,我國不必效尤。」
正因為如此,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中國舉步維艱。
罰金與隔靴搔癢
回望中國,期待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審判的呼聲,早已高過對其道德審判。
但當消費者認為消法中規定的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而希望獲得更多的賠償時,不得不選擇漫長而高成本的訴訟維權之路,正因為如此,許多消費者放棄了維權,部分企業也繼續鋌而走險。
然而,最近有一個消息足夠讓消費者振奮。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已經引入了對質量缺陷食品進行「十倍價款賠償」的法條。相對於消法中的兩倍返還,這顯然又進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才更有利於這一制度的實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國學者目前已起草了兩個版本的《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其中都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版本一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義財產的,法院得在賠償損害之外判決加害人支付不超過賠償金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版本二規定:因生產者、銷售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給予雙倍價金的賠償。
然而,這樣的規定在適用條件和懲罰額度上與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癢。
為什麼近年來,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層出不窮,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賠償機制上的震懾力不足。消費者和受害人的維權成本很高,司法實踐中一般只判決賠償實際損失,不考慮受害者耗費的時間、精力等成本。由於缺乏懲罰性賠償,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很低,補償性賠償的標准遠遠不足以抵禦其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問題的產品的貪婪。
無數的事實告訴我們:只有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才能保護守法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只有對訴訟的恐懼才能令製造商們重視產品質量,更不會為小利而冒大險。
7. 企業名稱權侵權糾紛,請指教!
甲登記在先當然享有商標專用權
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
美國公司應該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