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能否轉讓
⑴ 債的轉移包含侵權之債嗎
可以包含。
債務轉移是指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回人承擔,由第三人取答代債務人承受合同義務。債務轉移可以是債務全部轉移,也可以是部分轉移。債務全部轉移的,原債務人脫離原來的債務關系,有學者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部分轉移的,債務人對未轉移債務仍然承擔償還責任,並與第三人共同對債權人償債,也被稱之為「並存的債務承擔」。
從廣義上理解,即「所涉及轉移的債務必須是合法的且具有可轉讓性」上講,被非法侵佔的財物肯定是合法行為,清償被其非法侵佔財產的行為也是合法的;被侵佔的財物是具體和明確的,由他人代為償還也是完全可行的,即可轉讓性沒有障礙。也就是說,在財產侵權之債中引入「債務轉移」理論,並沒有法理上的障礙。
⑵ 請問債權轉讓的合法依據是什麼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三種情形除外。即債權人可以轉讓合同債權是原則,三種合同債權不能轉讓是例外。
上述債權轉讓之規定,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此處的債權人,是指依法成立並有效的合同中的債權人,即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為中產生債權債務的債權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債權人。
第二、此處可以轉讓的合同權利,是指依法成立並有效的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即債權,是一個請求權,不是財產權。債權一旦實現,債權人享有的不再是債權,而是一個財產權。因此,不能理解為只要是民事權利即可自由轉讓,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即合同的權利才可以依法轉讓。比如:對於侵權之債,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受害人不得將該債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主張侵權人承擔責任。
第三、此處的第三人,是相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退出合同約束外,部分轉讓合同權利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構成合同當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約束。
鑒於上述分析,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即債權的,該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債權人從合同當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對於新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存續;若債權人部分轉讓合同權利,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一起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人,合同效力當然及於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⑶ 責權人不通過責務人,把責權轉讓他人,這樣合法嗎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經過合法的手續轉讓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三種情形除外。即債權人可以轉讓合同債權是原則,三種合同債權不能轉讓是例外。
上述債權轉讓之規定,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此處的債權人,是指依法成立並有效的合同中的債權人,即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為中產生債權債務的債權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債權人。
第二、此處可以轉讓的合同權利,是指依法成立並有效的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即債權,是一個請求權,不是財產權。債權一旦實現,債權人享有的不再是債權,而是一個財產權。因此,不能理解為只要是民事權利即可自由轉讓,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即合同的權利才可以依法轉讓。比如:對於侵權之債,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受害人不得將該債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主張侵權人承擔責任。
第三、此處的第三人,是相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退出合同約束外,部分轉讓合同權利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構成合同當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約束。
鑒於上述分析,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即債權的,該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債權人從合同當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對於新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存續;若債權人部分轉讓合同權利,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一起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人,合同效力當然及於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⑷ 債權轉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一、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內人,但有下列容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五、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授讓人主張。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⑸ 債權轉讓有哪些限制,債權轉讓要注意什麼
1、債權人可以將來合同的權利源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⑹ 人身損害所生之債權債務是否可以轉讓
一、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內同權利的讓與,指容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使是合同之債,也有三種情況不能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二、人身損害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具有人身專屬性,屬於侵權之債,而不同於合同之債,是不能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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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侵權之債能否轉讓
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
依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轉讓。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⑻ 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能否轉讓(如侵權責任之債)拜託各位大神
財產可以轉讓。
⑼ 侵權之債是無因管理還是債權轉讓
無復因管理之債中,無因管理制人是債權人,不是債務人。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