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群體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
1、集體合同訂立於工會和用人單位之間,而個人勞動合同訂立於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
2、集體合同訂立後,對個人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個人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3、對於集體合同履行中的爭議,工會可以作為主體申請仲裁和訴訟。而個人勞動合同中仲裁和訴訟主體是勞動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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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麼是工資集體協議
一、工資集體協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以集體協商的方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集體的工資協議。
二、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准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作用,一方面能夠維護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❹ 什麼叫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普通合同有何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復企業職工制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於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准,並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准,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低於集體合同的標准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
❺ 什麼是工資集體協議或工資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或協議)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工資集體合同(或協議)即勞動者就工資(報酬)的支付、標准與工資管理與支付相關聯問題經協商達成意合而形成的合同。
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可見,作為一種契約關系,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