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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和同案

發布時間: 2021-03-03 23:12:26

㈠ 同一個被告侵權,被告侵權原告多個著作權的,是按照同一個案件處理,也收取50元嗎

<p>  問題提示: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一個權利人就其享有的多部作品(如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等)著作權向一個被告在一起案件中提出訴訟,對此類訴訟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p><p>  【要點提示】</p><p>  此類訴訟就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的符合人民法院受訴條件的獨立的訴,其本質是訴訟標的的合並。雖然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法院審理的考慮,存在將此類案件作為一起案件立案審理的情形,但這並不意味著無條件地承認訴的合並審理。對於合並審理會使訴訟法律關系復雜化,造成當事人起訴、應訴困難,導致訴訟不經濟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應合並審理,並向當事人充分、明確地釋明。</p><p>  【案例索引】</p><p>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331號(2010年3月29日)</p><p>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知終字第106號(2010年7月2日)</p><p>  【案情】</p><p>  原告:新京報社</p><p>  被告:浙江在線網路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在線)</p><p>  原告新京報社訴稱:2007年7月,新京報社通過公證取證,浙江在線旗下的浙江在線網站未經其授權擅自轉載新京報社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7706篇、圖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獲得報酬權,遂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浙江在線停止轉載文章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稿酬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2086625元。該案後因管轄移送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p><p>  被告浙江在線辯稱:(1)對新京報社作為7000餘篇作品的著作權人主體資格有異議,其官方網站上的編輯、記者人數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數為520人,存在明顯出入。新京報社要證明所有作品均是職務作品證據不足。(2)新京報社將凡是與「浙江在線」、「新京報」幾個字有關的內容均向法院主張不合理,所涉的7706篇文章並非全部來源於浙江在線,很多與其無關,對其被告主體資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數、內容與新京報社的主張存在出入。</p><p>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新京報社於2007年7月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對浙江在線旗下的浙江在線網站在其網站上的文字作品和圖片作品進行證據保全,認為浙江在線未經其授權擅自轉載新京報社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7706篇、圖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著作權。新京報社於2008年1月11日以浙江在線為被告起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立案後,由於浙江在線提出管轄權異議,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杭州中院管轄,</p><p>  【審判】</p><p>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涉及被控侵權作品7000餘篇,作者500餘人,新京報社基於不同的爭議事實向浙江在線提出訴訟請求,形成多個訴訟標的,構成多個獨立的訴,根據案件性質不宜合並審理。該院還書面通知新京報社按每篇文章一個案件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為一個案件分案起訴,但新京報社表示拒絕。對此,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2010年3月29日裁定:駁回新京報社的起訴。</p><p>  裁定送達後,新京報社不服原審裁定,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按照相應的稿酬標准在一個案件中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訴訟客體為獨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新京報社基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爭議事實相類似,而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張實為民事訴訟程序中訴的客體合並,即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此類訴訟其實質上包含著若干個獨立的訴訟標的,並構成若干個獨立的訴。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存在將此類案件作為民事關聯糾紛案件合並審理的情形,即對民事訴訟中若干個具聲獨立的訴,各訴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的案件合並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但此種合並審理的目的在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並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且通常情況下,此類案件的合並審理應充分徵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本案中,浙江在線以合並審理無法查明涉案事實為由明確表示不同意合並審理。同時,本案在審理中還存在以下情形:</p><p>  1.從浙江在線提出的抗辯看,其抗辯理由為:(1)對新京報社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主體資格有異議,其官方網站上的編輯、記者人數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數為520人,存在出入。新京報社要證明所有作品均是職務作品證據尚有待甄別。(2)新京報社對與「浙江在線」、「新京報」相關聯的所有內容均提出侵權主張,大部分與其無關。其作為被告主體資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數、內容與新京報社的主張存有出入。上述抗辯理由法院在審理中勢必需要對相應作品的權利人、侵權人主體資格和作品字數、內容進行一一質證和比對。</p><p>  2.從證據情況看,涉案被控侵權作品清單長達857頁,共包括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數量龐大。且本案在管轄移送過程中,部分證據編號丟失、順序混亂,導致在原審審理中當事人甄別證據困難,訴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p><p>  3.從本案的實際審理狀況和效果看:(1)在對作品權利人的身份確定上,例如,原審法院曾就前50篇作品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僅新京報社提供有關作品權利人的質證意見中就對該50篇作品所涉的作者和編輯的勞動合同區分為四種類型:①文章作者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著作權(除署名權外)歸屬於新京報社,涉及19篇文章。②文章系新京報社記者、編輯集體采編,無相應作者個人署名,其著作權屬於新京報社,涉及3篇文章。③文章作者的勞動合同中通過以下兩點約定了著作權歸屬新京報社:一是合同約定新京報社為作者提供福利待遇參照該社《人力資源管理辦法》,而該社《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各系統員工利用報社的物質技術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間履行工作任務創作的技術成果或作品,均屬於職務成果,著作權屬於報社」;二是勞動合同最後約定「新京報社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上述《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對雙方構成約束,涉及25篇文章。④南方都市報社記者采寫的文章,涉及3篇文章。也就是說,僅就50篇作品的著作權人身份確定尚存諸多情形和爭議。浙江在線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除對第一種類型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異議外,其餘均有異議。對此法院仍需一一甄別。(2)從對侵權作品的比對看,有的作品是標題相同,但內容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有的是標題不同但內容相同,且雙方當事人就所涉作品的性質也有不同的認識,浙江在線認為有部分作品是對時事新聞的合法合理使用。由此需要對相應作品的性質、內容和字數等進行分別比對。(3)從侵權主體上看,新京報社提供的被控侵權作品上有的顯示是浙江在線,有的則顯示是浙江在線的關聯網站,實際侵權主體仍有待進一步確定。因此,上述存在的問題只有通過分案審查、全面比對才能得到解決。</p><p>  4,新京報社在一審中曾提出本案所涉作品無需一一比對,可以採取抽樣比對方式來證明侵權事實的主張。但基於知識產權具有區別於有形財產權的固有法律特性,採用抽樣比對的方法既無助於客觀事實的查清,也不符合審判規律,且難以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並不可取。</p><p>  新京報社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主張其實體權利無可厚非,但主張本案並案起訴並無明確法律依據。本案合並審理既無法體現「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的兩便原則,也無法實現公正裁決的最終目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充分考慮程序的公正和平衡,確保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全面、平等地行使。新京報社作為權利人完全可以採用選擇其中一件作品或其中一個作者所涉的作品為訴訟標的等方式提起訴訟,以確定侵權事實和賠償標准,方便案件的審理和最終解決,且此種選擇並不會影響其訴訟權利的正常行使。</p><p>  綜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作為一起訴訟先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審法院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後受理本案,在對本案所涉糾紛進入審理程序時,經過多次證據交換和開庭,發現本案的合並審理確實存在阻礙案件審理和客觀事實查明的情形後,向新京報社作了充分釋明,要求其將案件按照一定的分類方式分案起訴。原審法院在新京報社拒絕的情況下,駁回新京報社的起訴並無不當。新京報社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2010年7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p><p>  【評析】</p><p>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訴的合並的案件,在民事訴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訴的合並既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實務問題。在這類案件的受理和審理中,應當充分認識訴的合並的性質,明晰其與共同訴訟的區別、把握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並積極探索此類案件審理的新思路。</p><p>  一、訴的客觀合並</p><p>  訴是由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兩個方面構成,主觀要素就是案件的當事人,客觀要素就是訴訟標的。如果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都是單一的,稱之為單一之訴;如果兩個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數時,稱之為復合之訴。復合之訴又叫做合並之訴,其中主觀要素為多數的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為訴的主體的合並,或者訴的主觀合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共同訴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第126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上述三條所涉及的均系訴的主體的合並,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共同訴訟」並不直接涉及到訴訟標的的復數的問題,本案顯然不屬於前述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p><p>  本案中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在一個案件中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雖然新京報社根據所有作品的總字數計算稿酬提出主張,但並不能否認的是該訴所指向的訴訟客體仍為獨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新京報社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張,實際上是基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爭議事實相類似,此並案起訴屬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訴的客觀要素(訴訟標的)為復數的訴的客體合並,也就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的符合法院受訴條件的獨立的訴,其實質上是包含著若干個獨立的訴訟標的,並構成若干個獨立的訴。</p><p>  二、訴的客觀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p><p>  根據訴訟標的的實體法學說,幾個相互獨立的請求權本來應當構成多個訴訟標的分開向人民法院主張,人民法院也應該分別判決。但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諸如此類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聯系的若干個侵權案件,雖然在《民事訴訟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基於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避免相互關聯的訴重復審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增強民事訴訟功能的考慮,可以合並審理,即對民事訴訟中若干個具有獨立的訴,各訴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的案件合並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這在訴的客觀合並中是最為常見的一種。但這種訴的合並審理並不是無條件的,當事人並案主張和人民法院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並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且通常情況下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反之,如果合並審理會使訴訟法律關系復雜化,造成當事人起訴、應訴困難,導致訴訟不經濟,一方當事人又明確表示反對的,人民法院則應當要求當事人分案主張。本案的審理即為此種情形。由於本案所涉的證據數量龐大,當事人舉證、質證過程漫長,訴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且在確定權利人身份、侵權主體和侵權內容上雙方當事人均存在諸多分歧,要在一個案件中將所有侵權事實查明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人民法院先出於訴訟經濟的考慮,合並審理本案,但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合並審理確實阻礙了案件的審理和客觀事實的査明,為確保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充分平等地行使,確保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要求新京報社將案件按照一定分類方式起訴的做法是正當的,也符合立法的相關精神。</p><p>  三、示範訴訟制度對本案的啟示</p><p>  雖然本案新京報社所提出的主張實質上是數個獨立的訴的合並,但新京報社所主張的浙江在線侵權行為具有單一性,爭點具有共同性,訴與訴之間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關聯。對此類案件適時引入示範訴訟制度,無疑是十分恰當的。</p><p>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示範訴訟的規定,但一些法院在審理群體性糾紛案件時已經採用了這一在兩大法系中普遍存在的訴訟制度。「示範訴訟」(Test
case),是指從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實與證據相同、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亦相同的數個案件當中選出一個案件,經全體當事人同意,法庭作出相當於合並審理的裁定,對該案件首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全體當事人均受該判決的約束。該制度的特別之處在於用傳統的「一對一」訴訟模式來解決「小額多數」型糾紛中具有共通性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從而避免對共同爭點進行重復性的事實審理。就示範訴訟的程序步驟而言,基本上分為兩步:首先,由當事人基於協議選定或者人民法院基於職權直接指定示範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對所選定的示範訴訟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其他的案件則暫時停止進行;其次,在人民法院對所選定的案件事實審理之後,如果原告勝訴,被告則不再爭辯自己的責任,對於其他案件也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原告在示範訴訟中敗訴,則不能再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p><p>  具體到本案,新京報社和浙江在線可以通過自願簽署訴訟契約約定或由法院依職權選定,從眾多作品中選擇將某類作品或某個作品作為示範訴訟的標的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對該個案的審理,查明諸如新京報社是否為適格的著作權人、被控侵權主體是否是浙江在線、侵權事實是否存在、賠償標准如何確定等具有共通性的,影響到同類案件的事實或法律問題,一次性解決具有共同爭點的訴訟請求,並就該訴訟作出相應的判決,該判決對於後訴的其他同類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拘束力。示範訴訟完全具有超越個案的意義,可以作為雙方其他同類案件解決的標准,減少其他同類紛爭為訴訟所必需支出的勞力、時間和費用,或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庭外和解,從而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的能力。</p><p>  顯然,示範訴訟制度的理解和運用完全符合審理本案的兩級法院的初衷,也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司法改革的目標不謀而合,即通過多元化的方式藉助國家強制力柔性地解決社會糾紛。</p><p>  (一審合議庭成員:張政 王玲歐 林宏 二審合議庭成員:應向健 王亦非 何瓊</p><p>  編寫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亦非 責任編輯:丁文嚴 審稿人:羅東川)</p>

㈡ 同一案件可否同時存在侵權與違約

1,可以同時存在
比方說合同里約定
你要保護我的安全
結果你還幫助別人把我打一頓
2,原告、被告;上訴人(原審X告)、被上訴人(原審X告)……
3,重點寫明對上訴里的內容審理的內容

㈢ 民事訴訟中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可以出現在一起案件中嗎

您好!在法條引用上,二者可以出現在同一起案件中,但若是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則同一起案件中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並用。
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並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而造成的。一個不法行為產生數個法律責任是責任競合構成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
(2)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個民事責任在同一不法行為上並存。
(3)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同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兩種請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並存,相互沖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並存獲多次滿足,對責任人是不公的。

㈣ 繼承與侵權可以在同一個案件中審理嗎

如果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法院是可以進行並案處理。

㈤ 原告訴訟被告侵權,在同一案件中可不可以起訴多次不同

根據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不可以,但有新情況可能可以。

1、根據回《最高人民法答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㈥ 為什麼在同一案件中,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時候,不能同時主張兩者啊

同時主張,意味著加重對方責任,與其違法行為程度不能相稱,原告只能二選一。
哪些案情怎麼選擇合適,這很難一言以蔽之。需要綜合考慮舉證難度、訴訟標的限制、訴請的內容等等。

㈦ 同一案件存在侵權糾紛和醫療糾紛可以兩次起訴嗎

同一被告,同一事實,可以從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案由起訴,這屬於競合,但只能選擇回其一來起訴,不能答同時選擇多個法律關系和案由多次起訴。

對此類問題,現行法律和蕞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均有規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從立法上明示了我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並賦予當事人選擇起訴訟由的權利。

㈧ 民事訴訟中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可以出現在一起案件中嗎

民事訴訟中抄,民事糾紛的基礎事實可以產生不同性質的請求權,從而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也就是一起案件里同時涉及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的請求。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發生請求權競合的,當事人起訴時只能選擇一種請求權進行訴訟,在法院開庭之前還可以進行變更。但選擇一種請求權,則意味著另一種請求權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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