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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3-03 20:10:07

『壹』 糾紛案例分析---懂法律的請幫忙

是無權代理,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合同中,是不能有別人代理履行的,A不能委託兒子代理創作

『貳』 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後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如何寫畢業論文大綱
畢業論文大綱其實就是我們中學時候寫作文要求的提綱. 寫畢業論文大綱主要是提供我們論文寫作的思路, 列出我們論文的框架結構, 這樣方便我們後續寫論文

(一)指導選題

選題是畢業論文寫作的開端。能否選擇恰當的題目,對於整篇畢業論文寫作是否順利,關系極大。好比走路,這開始的第十步是具有決定意義的,第一步邁向何方,需要慎重考慮。否則,就可能走許多彎路,費許多周折,甚至南轅北轍,難以到達目的地。

指導學員選題,要遵循這樣兩條基本原則:第一條是價值原則,即論文的選題要有價值。論文價值有價值和價值之分,選題時,要把應用價值擺在首位。學員寫的畢業論文不是毫無實際意義的「空對空」的文字游戲,而是來源於現實,並為現實服務的。第二條是可行原則。選題時要充分考慮主客觀條件。客觀條件主要是寫作的時間、地點、環境;主觀條件包括作者的才能、學識和所掌握的材料等。學員在選擇畢業論文題目時,必須考慮自己的主、客觀條件,量力而行。即要選擇那些客觀上需要,主觀上又有能力完成的題目。

(二)指導搜集材料

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寫文章不能沒有材料。畢業論文如果缺少翔實的材料,就會像毛澤東同志曾經批評過的黨八股那樣,「空話連篇,言之無物」,「像個癟三,瘦得難看」。

第一來自生活。人民群眾豐富多採的生活實踐是文章寫作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源泉。指導教師要引導他們從自己的工作實踐中,從自己的「生活倉庫」中攝取寫作材料。

第二來自書本,包括各種資料、報刊雜志等。書籍是人生最好的老師,寫作者如能經常向書本請教,文章的材料就像「源頭活水」那樣源源不斷。指導教師平時博覽群書,瀏覽各種報刊,發現有用的材料,就可以向學員推薦。

材料靠自己去搜集。指導教師可以指導學員先制定一個搜集材料的目錄,如是調查材料,可按時、地、對象擬定目錄;如是文獻資料,可按書刊名稱和發行年月安排目錄。要著重搜集第一手材料,對第二手材料要查明出處、核對原著。

(三)指導立意

立意就是確立文章主題。主題在文章中處於核心地位,是文章的「靈魂」和「統帥」。一篇文章質量高低、價值大小,主題是其衡量的主要尺度。

指導學員立意,要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符合現實需要,體現精神。文章是時代的產物、現實的反映,它的主題應體現出那個時代的特徵及方向。因此,畢業論文應牢牢把握時代脈膊,回答時代提出的最尖銳、最迫切、最現實的,以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第二,反映客觀事物本質。文章是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反映,但並不是像鏡子那樣機械地反照現實,而應當反映客觀事物的某種本質,揭示其內部的性。

第三,要有獨到的見解。只有獨到的見解,才能使人受到啟發,令人感奮,於人有益。

(四)指導謀篇布局

所謂謀篇布局,就是考慮和安排文章的整體結構。結構是文章的骨架。確定了主題,選定了材料,接著就要把文章的框架搭起來。

安排結構的基本要求是:(一)要圍繞主題安排結構;(二)要有明確、清楚的層次;(三)要完整、、嚴密。

指導教師應根據文章所要表現的內容,指導學員合理安排結構,做到有中心,有層次,首尾圓合,重點突出,嚴謹自然,富於變化。

(五)指導起草

起草初稿是寫文章最重要的步驟,是按照設計「藍圖」進行「施工」的階段,是以文字形式實現作者構思的過程。

(六)指導修改

修改是文章定稿前必不可少的步驟。文章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而客觀事物是曲折、復雜的,不大可能一次就反映正確。因此,就需要不斷地修改、完善。

(七)指導答辯

答辯是畢業論文的最後「驗收」階段,旨在了解學員對所選擇課題的深廣程度和真實程度,並引導學員對本課題作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對畢業論文作最後的修改和補充,使之更臻完善。

『叄』 有爭議的案例

提供一個我們事務所同事辦過的經典案例:

李杏英訴上海大潤發超市存包損害賠償案

原告:李杏英,女,66歲,退休職工,現就聘於上海航空旅行社工作,住上海市雙陽路。

委託代理人:張桂庄,上海市鯉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楊浦店。地址:上海市黃興路。

負責人:駱建中。

被告: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長。

二被告委託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杏英因超市存包與被告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楊浦店(以下簡稱大潤發超市)、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潤發公司)發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提審。

原告李杏英訴稱:原告去被告大潤發超市購物時,到該店設置的22號自助寄存櫃處存包,按提示投入1元硬幣。當該硬幣又從退幣口出來的時候,投幣口上方吐出一張印有1250719748數字的密碼條,並見近原告胸口處有一箱門自動打開。原告遂將隨身攜帶的黑色皮包一隻(內有剛領取的旅遊團款4660元和私款650元)、雨傘一把寄存在該箱內,然後進去購物。購物出來後,原告按密碼條的提示輸入密碼,卻打不開箱門,便找大潤發超市的工作人員。在被要求寫下箱內寄存物品的名稱及錢款數額後,工作人員用鑰匙打開原告指認存物的箱門,發現箱內是空的。當晚,原告即報警並留下筆錄。事後原告就此事與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交涉,未果。原告認為,超市要求消費者將自己的財物存入超市設置的自助寄存櫃內,雙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關系,超市應當對保存的消費者財物承擔保管責任。由於大潤發超市對自己給消費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櫃的安全、可靠性過於輕信,疏於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櫃內的錢物遺失。請求判令二被告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310元;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大潤發超市、大潤發公司辯稱:原告當天在大潤發超市購物是事實,但購物與存包沒有必然聯系,並非所有的消費者都需要存包。原告提供的密碼條,只能說明存包箱曾被原告打開過,但不能證明原告確實在裡面存放過物品,更不能證明存放的物品是包、傘和巨款。另外,原告使用的自助寄存櫃,是大潤發超市無償提供給消費者使用,以便消費者存放零星物品的,雙方就此形成的是無償借用關系。大潤發超市已經將自助寄存櫃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以明示的方法告知給消費者。對於消費者攜帶的大件物品、貴重錢物,大潤發超市還設有人工寄存處。現在自助寄存櫃本身沒有損壞,故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對原告所稱的物品遺失沒有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經庭前證據交換和開庭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確認了下列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

被告大潤發超市是被告大潤發公司隸屬的企業。

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大潤發超市處購物,並使用該店設置的自助寄存櫃。下午5時30分左右李杏英購物結束後,持該店自助寄存櫃號碼為1250719748的密碼條找到大潤發超市的工作人員,稱其購物前曾將皮包一隻(內裝從原告聘用單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剛領取的旅遊團款4660元及個人錢款650元,計5310元)、雨傘一把存入該店22號自助寄存櫃的寄存箱內,現因無法打開箱子,要求解決。大潤發超市工作人員將李杏英指認的箱門打開後,發現裡面是空的。工作人員告知李杏英,其指認的箱門與其所持密碼條顯示的箱門號碼不一致。但是,當工作人員將與密碼條號碼相符的另一箱門打開後,發現裡面也是空的。當晚,李杏英向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鎮警署報案。

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形成的爭議焦點是:

焦點一:皮包、包內物品和雨傘是否放入自助寄存櫃內。

原告李杏英認為,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其在受聘單位上海航空旅行社領取了旅遊團款4660元後,就乘車於下午4:00左右到被告大潤發超市,時間是連續的,中途沒有輾轉,故應確認其已將上述錢款和物品放入超市的自助寄存櫃內。

原告李杏英為此提交的證據是:

證據1、大潤發超市號碼為1250719748的自助寄存櫃密碼條,以證明李杏英當時確在大潤發超市寄包;

證據2、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鎮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詢問筆錄,以證明李杏英確向警署報案,並證明李杏英與大潤發超市的交涉經過。

證據3、大潤發超市的兩份送貨單,以證明李杏英當時確在大潤發超市購物。

證據4、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暫支單和上海航空旅行社於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證明,以及證人上海航空旅行社出納俞紅的證詞,以證明李杏英作為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業務員,確曾於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在本市中山南路617號615室上海航空旅行社原南市營業部出納處,領取了旅遊團款4660元。

被告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對原告李杏英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這些證據不能證明李杏英將皮包、包內物品和雨傘放入大潤發超市的自助寄存櫃內。

被告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提交了證人大潤發超市原接待課課長徐勤華的證詞,以說明當時原告李杏英向其投訴及處理經過。

焦點二:消費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櫃存物時,與超市形成何種法律關系?如果消費者存入自助寄存櫃內的物品丟失,超市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李杏英認為,自助寄存櫃是超市為吸引消費者到其店內購物,同時又要保證其店內貨物安全而設置的,這是因購物而派生出來的保管服務。本案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合同關系。現因被告大潤發超市的過錯或者說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本人寄存的財產丟失,大潤發超市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認為,大潤發超市為方便消費者購物而向消費者無償提供了自助寄存櫃,雙方就此櫃的使用形成的無償借用合同關系。大潤發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櫃是質量合格產品,大潤發超市也已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明確告知給消費者,盡到了告知的法律義務。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使用過大潤發超市的自助寄存櫃,不能證明原告確實將自己的物品放入櫃內,更不能證明原告所稱的物品是在該櫃內丟失的,故大潤發超市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被告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證人上海華明電子金屬櫃廠銷售副廠長李鶴鵬的證詞。李鶴鵬出庭陳述,大潤發超市使用的自助寄存櫃是該廠產品。該產品出廠時即標示著「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使用的密碼共有十位數,前兩位數表示自助寄存櫃內寄存箱的箱號,後八位數隨機組合,能1億次不重復。各自助寄存櫃內的寄存箱均從左到右排列,號碼從左上方開始,自上而下縱向編號。該產品經中國上海測試中心測試合格,沒有發生過質量糾紛。

證據2、反映大潤發超市在醒目位置公布寄包事項的一組照片。標題為「免費寄包櫃注意事項」的內文是:1、密碼單妥善保管,請勿示人;2、價值超過200元商品、現金、手機、皮包等貴重物品請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遺失概不負責;4、存包不過夜,過夜後果自負。

證據3、大潤發超市的接待課若干工作規定和登記表,以說明大潤發超市對自助寄存櫃的內部管理。規章主要內容有:對由於種種原因無法通過正常輸入密碼打開的箱子,工作人員徵得消費者同意,先填寫應急開箱表格後拿鑰匙當客人面打開,並核對物品是否與消費者描述的相符。

原告李杏英對被告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其對證人李鶴鵬所述自助寄存櫃的密碼組成方式並不了解,大潤發超市也沒有向其明示過。

針對爭議焦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明:

本案所涉的退幣型自助寄存櫃,是被告大潤發超市於1999年10月從上海華明電子金屬櫃廠購入的。當時共購入24個寄存箱為一組的自助寄存櫃21個,16個寄存箱為一組的自助寄存櫃1個,全部安置在店內。每組自助寄存櫃上,均標有「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操作步驟」的內容為:寄包…1、未關的門關上;2、投幣;3、取密碼紙,勿向他人展示密碼;4、包放入箱內;5、關閉。取包…1、密碼輸入;2、取出物品;3、關門,只能打開箱門一次。「寄包須知」的內容為:1、請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不會使用者向管理員請教後再操作,本商場實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負;2、寄包前先將未關的箱門關上,再投幣寄包;3、寄包必須投幣開門,密碼紙妥善保管,供取包使用,密碼只能開門一次;4、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5、當晚22:00前請取走您的物品。另,大潤發超市在其服務台內,還設有「大件寄物」的服務項目。

本案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到被告大潤發超市進行了現場勘驗。現場勘驗確認,原告李杏英所稱「近胸口處自動打開」的箱門,是22號自助寄存櫃內的3號箱。3號箱密碼條的前二位數應為「03」,而李杏英所持密碼條的前二位數是「12」。經開啟22號櫃的所有寄存箱,密碼條前二位數為「12」的只是第12號箱,該箱位於整組箱櫃的最下邊一層(近腳處)。在現場勘驗過程中,李杏英承認購物當天見到自助寄存櫃上的「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一。綜觀原告李杏英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其曾在旅行社領取過旅遊團費4660元;間隔1個多小時後,其在被告大潤發超市購物,並使用過該超市的自助寄存櫃。李杏英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使用自助寄存櫃時,曾將內有5310元錢款的皮包等物放入寄存箱內。

關於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是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對保管寄存物品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還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轉寄存物的佔有。被告大潤發超市作為一家大型超市,為前來購物的消費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櫃寄存兩種存包方式。在大潤發超市的自助寄存櫃上,印製著「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通過「寄包須知」中關於「本商場實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負」、「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內容,大潤發超市已經把只願將自助寄存櫃提供給消費者使用,不願對櫃內寄存的物品承擔保管責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給消費者。原告李杏英看到自助寄存櫃上的明示後,仍不用人工寄存而選用責任自負的自助寄存,說明李杏英不願將自己的物品交付給大潤發超市保管,而只願使用該超市的自助寄存櫃暫時存放。因此,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李杏英按照自助寄存櫃的操作步驟,通過「投入硬幣、退還硬幣、吐出密碼條、箱門自動打開、存放物品、關閉箱門」等人機對話方式,直接取得對自助寄存櫃的使用權,實現了存放物品的目的。這一過程中,李杏英的物品沒有轉移給大潤發超市佔有,大潤發超市也沒有收到李杏英交付保管的物品。李杏英只是藉助使用自助寄存櫃繼續實現對自己物品的控制和佔有,而大潤發超市由於沒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無法履行保管職責。他們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保管物轉移佔有的事實。因此,雙方當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櫃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關系,而是借用合同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被告大潤發超市通過印製「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已經將自助寄存櫃的正確使用方法告知消費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財產安全的事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根據證人李鶴鵬的證詞以及當時自助寄存櫃箱門沒有被撬痕跡等情況,可以認定大潤發超市的出借物無瑕疵並具備應有的使用效能。對無償借用給消費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櫃,大潤發超市已經盡到了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現場勘驗證明,原告李杏英持有的密碼條所對應的櫃箱,與李杏英指稱其放置皮包的櫃箱不一致。在此情況下,李杏英既不能證明其確曾將所稱錢款放入自助寄存櫃內,也不能證明其所稱物品的遺失是自助寄存櫃本身存在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更不能證明其所稱物品的遺失是大潤發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因此,李杏英要求大潤發超市和被告大潤發公司承擔其所稱物品遺失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難以支持。

綜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10月10日判決:

對原告李杏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22元,由原告李杏英負擔。

一審判決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又向當事人指出:當前,許多超市除了向消費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務以外,還推出智能化自助寄存櫃服務。這本是一件既方便到超市購物的消費者,又為超市節約經營成本的好事。但由於自助寄存櫃服務是現代經營理念和新技術的產物,它突破了傳統的保管寄存范疇,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了新型的借用關系,由此引發本案這起因消費者使用自助寄存櫃而產生的糾紛。在本案中,被告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雖然勝訴,但有一點需要說明:相對消費者來說,經營者占據著資金雄厚的優勢,是強者,理所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以人為本的服務,盡最大可能「讓消費者滿意、使消費者放心」,這是現代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循的經營宗旨。就本案來說,如果超市能將「自助寄存櫃」改變一下名稱,使其更體現因使用該櫃而在超市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借用關系,則能減少誤解;如果自助寄存櫃的寄存箱和密碼條上能明確顯示箱號,則可能避免消費者錯拿錯放物品;如果超市能利用現有技術在自助寄存櫃前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則原告所稱遺失的物品是否放入了寄存櫃內,如果放入是被何人取走以及如何取走的等問題,就會一目瞭然。超市不應該滿足於已將注意事項用文字明示給消費者,還需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加強對智能化自助寄存櫃的管理,使其更趨完善,力爭為消費者營造一個更加方便、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

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建議,被告大潤發超市和大潤發公司誠懇接受,表示一定從此案中吸取教訓,切實提高對消費者的服務水平。

第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完)

『肆』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後老伴與老張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後老伴對老張沒有法定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老張不能要求後老伴負責。

2、「兒女也不管」:兒女必須盡贍養老張的義務,兒女不管老張,老張可以將兒女起訴到法院索要贍養費用,而且老張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訴、而是可以在自己戶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訴,肯定會贏,而且如果老張急需用錢,贍養費的官司確實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3、「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1)可以先找兒女協商,在退休金以外去養老院的費用由女兒均攤。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會調解。
(3)協商、調解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4、「房子怎麼解決?老張把房子賣掉去住養老院?與子女斷絕關系如何?」:
(1)父母子女關系無法從法律上斷絕: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斷絕也只是對老張不利。
(2)房子:屬於老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屬於老張妻子的遺產,另一半歸老張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張和3個子女共同繼承,每人繼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說,老張總共擁有八分之五。
(3)老張無權自己決定賣掉房子:因為房子的一半3個女兒也有份,房子現在屬於老張和3個子女共有的狀態,要出賣的話,必須得到3個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議:可以與子女協商將房子全部歸老張、由子女寫下放棄繼承的協議並到公證處公證,然後由老張賣房,子女相應份額的房款歸老張抵頂一部分贍養費,賣房款用完後養老院的費用,再由兒女均攤。
補充: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婚姻法》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7)《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8)《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9)關於老張訴訟時的管轄法院和先予執行的依據:見《民事訴訟法》,因為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伍』 合同糾紛的案例分析

第一: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因為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單方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合同當事人一方被偽造簽章,不應視為真實意思的表達。當然可以撤銷,除非當事人予以追認其效力。

『陸』 一個關於土地糾紛的案例分析。。。誰能幫幫我

農業補貼和繳納農業稅的畝數是對應的,分地行為是家庭自己的,政府不會干涉,不過辦理補貼時村委會會根據政策自動把補貼給納稅人。他的三伯應該考慮公平,如果人家的稅款沒有靠補貼領回來,他打算要地就應該用現金補夠,當然商量著來最好了

『柒』 合同糾紛 案例分析

食品廠超過一周回復,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專約,商場對此屬要約沒有承諾。
三天後,食品廠又向商場發出要約,只是同意交貨時間的安排,雙方對主要條款(價格)沒有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沒有成立。
如何處理,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食品廠獨自承擔責任。

『捌』 民事糾紛案例分析-急!請給予專業的民事糾紛案例分析!!感謝好心人!!!

一、你鄰居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的刑事犯罪。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你內看著辦:
1、及容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同時,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賠償你的損失,也可以在追究他的犯罪行為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檢察機關不起訴,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追究鄰居的犯罪行為並賠償損失。
3、假如你為了維護鄰里和諧不願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法院、檢察院不認為是犯罪,你可以與鄰居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鄰居進行民事賠償。
二、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都由你的鄰居承擔(具體標准及賠償辦法見最高院《關於人身傷害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
三、對司法調解不服,直接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調解只要你不簽字同意,則不產生強制執行的效力。
與鄰居同不同村不是關鍵問題。村領導是重要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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