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十大陷阱
『壹』 常見的勞動合同陷阱有哪些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介紹,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種,經驗不足的求職者應警惕:
口頭合同。
具體表現在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職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用人單位種種「許諾」。這種口頭「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風吹草動」,這些口頭許諾就會化為泡影。
格式合同。
即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列印好的聘用合同。從表面上看,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種解釋,一旦發生勞務糾紛,用人方總會按照「合同」為自己辯護,最終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單方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違反約定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如果簽訂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單位「宰割」。
生死合同。
即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後,恐怕交涉起來會有更多的麻煩。
「兩張皮」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懾於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是用人單位一手炮製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之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有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一旦掉進合同陷阱,不僅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因此,有關人士提醒廣大求職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再簽
『貳』 勞動合同,總有很多陷阱~
如果你想走的話,可以提前打辭職報告,打報告不論公司是否批准,一個月後就可以走人了,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是沒有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叄』 勞動合同有什麼陷阱要注意
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不得收取押金。如果要有規定的工作服,是定做的不得先預交。可以在試用期後的工資中扣除。
合同中要有發放工資的日期和方法。要看清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這和你的要求很有關系
如果是做銷售的,銷售的獎金是3個月,6個月還是一年只結一次。這個要特別當心。一旦你只做了5個月,很有可能銷售的提成就啥都拿不到。
『肆』 簽合同的時候我們應該注意哪些陷阱
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人企業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
未簽合同先知法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合同細節仔細審查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遇事不明勤咨詢
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諸多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勞動者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會有許多不明之處,這時候向有關部門、有關人士虛心求教顯得十分必要。
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採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於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准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發生爭議辦法多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伍』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哪個好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能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執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執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可申請勞動監察或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6、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8、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
從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簽訂人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法律規定的權益。而勞務合同的簽訂人並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比如委託加工、來料加工可能簽訂的就是勞務合同,而雙方的關系也只是合同關系,所以入職時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陸』 勞動合同可能存在哪些陷阱,如何鑒別和規避
勞動合同可能存在的陷阱是:
1、臨時工合同。有的單位以臨時工的合同與員工簽訂協議,讓員工無法享受正式職工的身份,並且隨意解除。
2、基本工資的陷阱。很多單位為了在發生糾紛時候減少損失,採用基本工資+各種補貼、獎金的方式來規避今後的補償、工傷賠償。基本工資大多隻有不到兩千,但是各種福利加起來一個月有四五千很正常,以後發生糾紛只會按合同上的基本工資算。甚至很多公司無恥到,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發現金,讓勞動者發生糾紛時候沒有證據。
3、企業規章制度陷阱。附帶簽上企業規章制度後,各種罰款接踵而來。動不動就是不服從領導安排,嚴重違反企業制度等等。
二、鑒別和規避勞動合同的方法是:
1,盡量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或者勞動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具體協商---就達成一致的事由和條件簽訂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履行協議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2,當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怎麼辦?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需要解除預告期(試用期提前三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勞動者的工作並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說勞動者即使馬上離職也不會對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的影響,企業應盡快與期辦理交接工作.
盡可能降低勞動者」自動離職」帶來的損失,在規章制度里規定」連續曠工XX天屬於擅自離職」,同時規定對曠工和擅自離職等的處理程序.
『柒』 有哪些常見的勞動合同陷阱,訂立合同時怎麼防
勞動合同可能存在的陷阱是:
1、臨時工合同。有的單位以臨時工的合同與員工簽訂協議,讓員工無法享受正式職工的身份,並且隨意解除。
2、基本工資的陷阱。很多單位為了在發生糾紛時候減少損失,採用基本工資+各種補貼、獎金的方式來規避今後的補償、工傷賠償。基本工資大多隻有不到兩千,但是各種福利加起來一個月有四五千很正常,以後發生糾紛只會按合同上的基本工資算。甚至很多公司無恥到,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發現金,讓勞動者發生糾紛時候沒有證據。
3、企業規章制度陷阱。附帶簽上企業規章制度後,各種罰款接踵而來。動不動就是不服從領導安排,嚴重違反企業制度等等。
二、鑒別和規避勞動合同的方法是:
1,盡量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或者勞動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具體協商---就達成一致的事由和條件簽訂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履行協議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2,當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怎麼辦?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需要解除預告期(試用期提前三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勞動者的工作並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說勞動者即使馬上離職也不會對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的影響,企業應盡快與期辦理交接工作.盡可能降低勞動者」自動離職」帶來的損失,在規章制度里規定」連續曠工XX天屬於擅自離職」,同時規定對曠工和擅自離職等的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