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有哪些
❶ 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特徵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關注的是侵權行為的後果。侵權責任形態所關注的不是行為的表現,而是行為的結果,即侵權行為發生並按照侵權責任構成要求符合構成要件之後,所應當由應當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行為的後果。它與侵權行為類型不同,侵權行為類型研究的是行為本身;而侵權責任形態研究的是侵權行為的後果,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同時,它也與侵權責任構成不同。侵權責任構成研究的是依據什麼樣的准則,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則是責任構成之後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二、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體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侵權責任形態表現的是侵權行為後果由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的不同形式。侵權行為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即損害賠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責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是經過法律所確認的。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理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四、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①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②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③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④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⑤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❷ 侵權責任原則全部有哪些
您好,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一)適用情形:
1.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個人勞務責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後半段:「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網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6.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7.銷售者對被侵權人承擔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就產品責任的追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9.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承擔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0.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11.醫療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12.被侵權人起訴第三人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前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13.污染者向第三人追償環境污染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後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4.所有人對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後半段:「」
15.須按管理規定飼養的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6.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向第三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後半段: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7.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後半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8.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向其他對倒塌負有責任的人進行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後半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9.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一)適用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暫時喪失心智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5.醫療技術過失的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後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7.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8.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前半段:「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堆放物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人損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的管理瑕疵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林木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2.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致人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❸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有哪些
第五章產品責任
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
❹ 侵權責任有哪些
?
民事行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侵權責任,那麼侵權責任有哪些?很多人對此並不清楚,從而無法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侵權責任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侵權責任有哪些
1、一般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8種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關於侵權責任的內容和承擔承擔方式,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如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種,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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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哪些種類
您好,有以下種類:
(1)停止侵害,指侵權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2)排除專妨礙,指排除侵權行為 對權利屬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礙。(3)消除危險,指採取一定措 施消除侵權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帶來的危險。(4)返還財產,指將非法侵佔的財產返還給權利人。(5)恢復原狀,指將 財產的狀況恢復到侵權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況。(6)賠償損失, 指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實物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9)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指消除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不良影響。(10)賠禮道歉,指侵權行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希望能幫到您。
❻ 侵權責任行為有哪些
侵權責任和行為是不同概念。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回侵權行為所必須答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