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壹』 本人是教師,簽約五年但一年內離職違約金怎麼算啊!!
1、教育局與你簽的這份協議類似勞動合同,但還不是完整的勞動合同,而且有不合法的內容,「協議」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說是一份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協議。
2、就算這份協議有效或部分有效,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是通知用人單位,並不需要批准,你就可以合法走人。
3、如果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辭職,連提前三十天的限制都沒有。就上述協議來看,合法辭職的理由肯定很多,比如:不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所簽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不按規定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關於擔心扣留檔案的問題,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5、合法辭職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經濟補償金。
6、上述要求,學校一般不會認可,更不會輕易給你,所以要主張你的合法權益,得到你合法的勞動所得,順利辦理辭職所有手續,必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要求學校執行,如果學校還不執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貳』 高校簽約教師違約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出資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內而勞動者提前辭職的情況下容,或者勞動者侵犯單位商業秘密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除了這兩種情況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根據你介紹的情況,你有權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出即可,不需要支付學校違約金。即使合同中有約定,但該約定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因此該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打官司,學校的主張也不會得到支持。
『叄』 教師合同違約金
只要你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信,或單位批准你辭職就行了 。參考以下資料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肆』 教師辭職 違約金
支付違約金抄只有二種情況:一是競業限制,就是說離開後多長時間沒能在相關或相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工作,因為怕你帶走用人單位相關機密技術;二是培訓,如你在用人單位曾受培訓過,用人單位又同你簽於合同須服務多長時間,如你提前離開用人單位則可要求你賠付違約金。你的都不是以上二種情況,並不用賠償違約金,可以先與用人單位溝通再進行爭議,然後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仲裁。
『伍』 學校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3年,不到3年違約金30000合理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3年,在沒有約束條件下,單位規定工作不滿3年,要支付違約金30000元,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組織專項培訓,或者簽訂保密協議的,那麼單位無權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陸』 急!!!公辦教師工作一年辭職的違約金問題
您確定是與學校簽訂的合同?據我所知,公辦教師都是與教育局簽訂的合同,而不是學校。
所以請您講清楚您學校的性質,是否是公辦,您是否是編內
還有,需要了解的是您是否是定向培養的教師(就是那種大學學費減免,畢業後一定要從事教育工作的)。
如果以上兩者皆否,那麼恭喜您,您辭職什麼都不用陪,提交辭職報告一個月(試用期3天即可)拍屁股走人就行,學校頂多是不願意人才流失,嚇唬嚇唬人,任何人在校長的位置上,都可能這么去嚇唬人,不過實質上的手續,正規學校是不會亂走的吧。
說到違約金,如果不存在違約金,學校是不會費力勞心告您的,再者,作為事業單位的學校,是不缺這個錢的,他們只是不想讓你走。。(一般正規企業也一樣,不會有企業里的人閑到為了幾千塊違約金打官司...
PS:這個。。不一樣的,正式編制的教師,都應該和教育局簽合同。這個可能各個地區不太一樣,就不深究了。
但是,您的檔案是在教育局嗎?好好查查。再者,現在檔案的調轉,是聽調入單位的,只要調入單位開了調函,調出單位的辦事人員就會辦理調出。
教育局干什麼為難你呢?好好想想..其實不過是人的問題...您如果總是怕教育局,直接問教育局不好嗎?跟他們咨詢咨詢,套套關系。如果真的您的檔案在教育局,教育局不放,就送送禮,走動走動,有些事情,還是要走人際。
『柒』 請問教師合同違約金為多少
1、現在的教師是實行聘任制,但其實就是事業單位的換個說法而已,要走就走,不存在什麼違約內金的事;容
2、有編制的教師簽合同只是國家的一個規定而已;
3、學校無權解聘有編制教師,權利在教育局,而且老師還可以找政府申訴。所以,基本來說,只要你有編制,不犯大錯,你就可以呆一輩子,直到退休。
『捌』 教師解約是否支付違約金
教師解約是否來支付違約金,是根據源簽約協議,有簽約協議的,要支付違約金。沒簽約協議的,一般普通招聘的教師不必支付違約金。
教師崗位,有國家支教計劃的簽約師范生。這類型的教師,根據協議要求,一般需要在教學崗位服務十年。其上學的學費是由國家免費資助的,簡稱免費師范生。所以,簽有畢業後,由國家統一安排到邊遠地區支教,年限一般為十年。協議中要求,假如不能服從分配,或不能服務10年期滿,視情況,要支付培養金或違約金。
部分地區,有地方教育局為了支援貧困山區的教育,對於畢業後,志願到山區教育的師范生,給予降分錄取或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樣,簽有工作協議,協議都明確了權利、義務、與約束問題。是否支付違約金,支付額度,都寫在協議上。
普通招聘的教師,沒有簽訂任何協議的,或簽有工作聘用協議,而沒有違約經濟處罰條款的,一般不支付違約金。
『玖』 教師違約賠償問題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單位花錢提供了第三方培訓並簽訂《培訓內服務期合同》,或者容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中途辭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沒有這兩種情況,學校僅以教育局規定為由要求扣違約金,是違反勞動法的,也就不需要交。
教育局的規定不能超越勞動法。而且,勞動合同法也是適用於學校這種事業單位的。
其次,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需要單位批准或者同意,所以,只要提前向公司出具一份辭職報告,做好工作交接,一個月之後,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拾』 教師 辭職 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