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
⑴ 怎麼寫關於預付定金的合同
定金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定金擔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依據主合同,甲、乙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
第二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日內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元整。
第三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除非使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甲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後,乙方應返還定金或以該定金沖抵甲方應付乙方款項。
第五條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的執行,不影響任何一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___年__月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___年__月__日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擴展閱讀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參考資料:
網路-定金合同
⑵ 定金合同的定義是什麼定金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我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或者是租房子的時候,一般都需要交一部分定金,通常也就是指定金合同了,這也代表了我們要購買或者是租這個房子。那這個定金合同的定義是什麼,我們了解嗎?下面我們來介紹有關定金合同的定義是什麼?定金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定金合同的定義
一、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二、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定金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一、含義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當事人約定一方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
二、特徵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三、定金數額
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擔保法》第91條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同時,由於定金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即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實際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9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以上我們為大家介紹的是關於定金合同的定義是什麼?定金合同的特點有哪些的相關問題,對於這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有了一些了解吧。其實我們購買房子時交一部分的定金,也證明了我們要購買這個房子,就像是定金合同一樣,有關於它的定義我們應該有了解了吧。
⑶ 關於實踐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經濟交易越來越正規化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在交易達成時,會簽訂合同。而在我國的交易大部分還是以實物交換為主,而實物交易涉及到的合同便是實踐合同,那實踐合同是什麼意思呢?
一、實踐合同的意思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准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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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的特徵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我們常見的贈與合同、運輸合同等,那今天小編就針對屬於實踐合同的是那些特徵及常見的類型進行講解與概括。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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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有哪些
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要簽署各式各樣的合同,如果不了解合同的功效,簽署後想要維權是相當困難的,那麼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哪些?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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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定金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嗎
無效。。《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⑸ 按照合同成立時是否需要實踐行為可以將合同分為實踐性合同和諾成性合同,下列哪些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
實踐性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回其他給付才能答成立的合同。
我國的實踐性合同有六種:
1.定金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3.保管合同
4.借用合同
5.借貸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諾成性合同一般有:倉儲合同、銀行借貸、贈與合同、買賣合同。
⑹ 定金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嗎為什麼
屬於實踐性合同,因為定金合同以定金的實際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⑺ 合同法中的實踐合同怎樣理解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以交付合同標的物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對於它們的區分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或者生效,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實踐合同僅僅達成合意不行,還要交付標的物。例如:借用、民間的借貸、保管、定金都是實踐合同。通常,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保管合同是標的物交付時成立,而自然人借款和定金合同是達成合意時成立,交付時生效。
多數觀點認為區分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意義有二:其一,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筆者認為: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置的一種劃分標准,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准作為劃分後所具有的意義;其二,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展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其次,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為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再次,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由上述區別可以看出違約責任是比締約過失責任涵蓋性更強的責任形式。對實踐合同中違反「交付標的物」義務的當事人應追究違約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呢?試舉例說明:甲乙系好友,雙方於2001年7月11日約定由甲於7月21日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在7月18日雙方關系惡化,甲拒絕借錢給乙。在該例中,乙可以依據合同法第42條第3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追究甲的締約過失責任。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較違約責任輕的一種責任形式,所以在這種狀況下追究甲締約過失責任與立法者設立實踐合同以保護無償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貨幣之前拒絕借用,甲依據合同法規定追究乙的締約過失責任,而在這種狀況下追究乙締約過失責任明顯不如追究乙違約責任更有利於保護甲的利益,這就與設立實踐合同的立法目的相違背。規定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為了保護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這種特殊的保護措施在減輕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責任的同時也剝奪了他們獲得有效的補救的權利,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理論已經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
⑻ 什麼是定金合同,如何處理定金合同糾紛
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則的效力。
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麼,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為准,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麼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於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於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准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後,並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後的賠償責任。
(九)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餘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⑼ 實踐合同包括定金合同嗎
實踐合同
包括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
合同當事人
在訂立內
主合同
時,為了保證容主合同的履行,簽訂
從合同
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
擔保合同
,即屬於實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