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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發布時間: 2020-11-22 15:40:20

Ⅰ 如何寫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中違約條款需要注意:1、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專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屬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裡面作詳細約定,對於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3、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Ⅱ 怎樣填寫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是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不能疏忽。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

.供方的違約責任為:

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5%,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具體比例由供需雙方在規定的幅度內商定,並在合同中明確寫明具體的比例。

供方所交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需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供方負責包修、包換或者包退,並承擔因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供方不能在合同交貨期內修理或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供方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供方應當償付需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供方應當負責賠償。

對需方自提的產品供方不能按期交貨的,應負逾期交貨責任,除承擔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外,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違約金。

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產品,供方應承擔需方代保管、保養的費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

供方未經需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需方的違約責任為:

中途退貨,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5%,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的10%~30%,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這個幅度內具體商定,並在合同中寫明。

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予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自提產品未能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供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逾期付款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供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需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承擔由於需方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實際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產品因需方保養不善而造成的損失。

Ⅲ 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

Ⅳ 合同法違約責任條款,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

您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Ⅳ 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約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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