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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3-03 13:22:10

❶ 請教侵權問題!!

公司員工偷竊,本身行為過錯在先,其應該知道自身行為會存在不利後果回,公司相關人答員追緝過程屬於為了挽回損失,正當防衛的行為。因此偷竊行為人主張公司承擔人身傷害賠償損失是不能被接受的。
可以參考浙江省寧波市江北法院作出的一個司法判例:小偷行竊被業主發現,業主怒斥一聲致小偷墜樓,小偷向業主主張索賠,被江北法院予以駁回

❷ 請問侵權是怎麼界定的

(一) 過錯說。持這種學說的學者主要強調侵權行為的過錯性。 如日本民法通說認為:「故意或者過失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 這里的所謂過失, 是指盡管能夠預見某行為的結果而沒有預見, 因而未能避免結果發生的情況。」[王利明教授也認為:「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 違反法定義務,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 不法行為說。該說認為侵權行為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 中國已故民法專家佟柔將侵權行為概念為:「是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者人身權利的行為。」劉凱湘教授也認為「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三) 賠償責任說。該說主要從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去界定。 中國學者張俊浩教授認為:「損害事實的有無, 是認定侵權行為的邏輯起點。」(908)中國台灣學者鄭玉波先生認為, 「侵權行為者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 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也」

❸ 請問侵權了嗎

如果先一家單位對自己的名號進行了大規模的宣傳,並且獲得較高的知名度,則後一家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屬於侵害商號權的行為。

❹ 請教侵權責任的承擔

1.我們在工地堆放了一批枕木,放置了警示標志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是侵權法88條
根據這個條款對堆放物實行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對應的責任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果你們不能證明無過錯那麼就是按照有過錯去承擔責任而能夠證明的話就是可以免責的
所以所謂【沒有證據證明你們放置了警示標志和進行了安全保護措施,依法則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是於法無據的,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連帶責任,即使有責任的分攤那也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什麼是過錯呢。就本案而言你們應當證明兩點,一是設置警示標志,二是已經堆放合理安全,尤其是第二點是必須證明的而第一點可適當放鬆證明力度

2.還把跳板搭在我們的枕木上,結果造成枕木堆倒塌
就這個描述而言已經讓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化,如果沒有這個描述的話看第一點解釋就是正確的,而有了這個關系之後還要看以下的分析
因為對方的行為導致枕木倒塌,這個就不是單純的堆放物倒塌問題了,而是一個典型的外力因素導致的一般侵權,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依據是侵權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你們能夠證明是對方搭跳板的行為導致倒塌發生的,對方就依法需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就是本案的要點

3.現在需要哪方面的舉證
基本情況如前所述,至於舉證問題可以把上述分析簡單總結如下
如果對方起訴你們,那麼你們必須證明枕木已經安全的堆放好,有沒有警示牌不是必須的但是必須證明已經安全的堆放好,只要證明這點你們就贏了。至於你們還能證明對方搭跳板才導致枕木倒塌的話那就更完美了,那樣的話基本就是完全免責了
至於證據有物證或者照片、錄像最好,沒有的話多找幾個證人也可以的

以上僅僅是就法律關系和證據收集做出的分析和建議,但是證據問題如果自己收集不到的話建議還是在當地找律師代理吧,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❺ 請問侵權是什麼意思

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廣義說認為,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指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規定來看,既包括了因過錯產生的責任也包括了非過錯責任,可見中國《民法通則》採納了廣義的侵權行為的概念。採納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於:隨著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歸責原則已經多樣化,除過錯責任原則以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而這些責任都屬於侵權法上的責任,在探討侵權行為概念的時候必須都包括這些責任。更何況由於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體現了對受害人的充分保護的侵權法的基本功能,實現了侵權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損失的任務,因此,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的概念是必要的。
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國民法中,「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的情況主要是指公平責任。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承認完全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所說的無過錯責任就是指嚴格責任,而嚴格責任雖然是嚴格的,但並非不考慮過錯,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過錯作為抗辯事由。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嚴格責任並非不考慮過錯。德國學者馮·巴爾認為,侵權行為法中可以包涵嚴格責任,也就是說,從廣義上理解考慮過錯的責任也可以包括嚴格責任。而真正的無過錯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主要是指公平責任。

❻ 被侵權人死亡的,誰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

戚某和謝某是老鄉,在同一個建築工地工作,平時兩人關系不錯,但有一次,兩人因為一件小事產生了口角,並爆發了肢體沖突,在廝打過程中,戚某一拳打中了謝某的心臟,謝某當場倒地不起。謝某被送到醫院後,雖然醫生盡力搶救,但還是沒能保住性命。謝某的妻子和父母向戚某提出索賠,但戚某稱他打的是謝某,現在謝某死了,沒有受害人,自己無須賠償。那麼,謝某的家人有權要求戚某進行賠償嗎?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對被侵權人死亡後,誰可以成為請求權主體的規定。被侵權人僅僅受到傷害、殘疾,請求權人是被侵權人本人。但是,被侵權人(即受害人)死亡的,其權利能力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權人只能是被侵權人以外的主體。

在這則案例里,謝某的妻子和父母都可以作為近親屬請求戚某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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