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49條
Ⅰ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專事故後屬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注意,這里的機動車使用人就是肇事人,所有人就是案例中的甲,其他人在這都是無關人士。
也就是說如果甲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甲無責,乙丙肯定無責,丁全責。
Ⅱ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的侵犯財產的行為有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專私財物的,處五日屬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罰規定。本條規定了以下幾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一、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哄搶。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公民所有的財物,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亂或者乘危急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
四、搶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五、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六、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指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的行為。
Ⅲ 侵權責任法49條案例
如果已經轉讓,你沒有過錯,無須賠償的。就是沒有轉讓出借車輛沒有過錯也不須賠償的。
Ⅳ 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9條
原《消復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制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之後,第49條內容調整為第55條。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Ⅳ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按過錯程度擔責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專是同屬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讀:根據《道交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也應適用過錯原則。在租賃、借用等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對侵權行為並無過錯時,應由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有故意隱瞞機動車存在事故隱患等過錯時,對侵權結果的產生,該機動車的所有人實際上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此條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Ⅵ 侵權責任發49條我要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專用人不是同屬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Ⅶ 侵權責任法49條 借用人是連帶責任嗎
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車主無過錯,只在強制險范圍內承擔,其他損失有使用人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第49條的怎麼解釋是指交強險還是商業險
交強險不賠,因是你車內人員,不符合交強險理賠范圍,剛才打錯了,交強險只賠車外人員傷亡
商業險要看你保的什麼險,怎麼約定的
Ⅸ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條如何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處罰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二)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9)侵權法49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Ⅹ 消費者保護法49條是什麼
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專行為的,應當屬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之後,第49條內容調整為第55條。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